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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知识学的基础



生关系,也就必定没有特性了;而减少了的活动的这种特性是应当能够指明 关系根据的,并使减少了的活动成为自我的活动,而绝对不能成为非我的活 动。但是,自我的这种特性是非我根本不可能得到的,这种特性就是绝对没 有任何根据地设定和被设定。(参见 A1)因而那种减少了的活动必定是绝对 的。
  但是,绝对的和无根据的,就是完全无限制的(参见 A3);可是,自我 的那种本原行动毕竟是有限制的。这个疑难可以这样解答:只要这个行动是 一个一般的行动而不是更多的什么,那它就是没有受任何根据、任何条件所 限制;行动可以被采取,也可以不被采取;行动自在地通过绝对自发性而发 生。但是,一旦它涉及一个对象,它就是被限制了的;也可以不采取行动(虽 然受着非我的影响,如果我们愿意设想不经自我的参与而通过反省就可能有 这样一种非我的影响的话);但是,一旦采取了行动,这行动就必定恰恰涉 及这个对象,而不能涉及任何别的对象。
  于是,通过上面列举的相互规定,一种独立的活动就被设定起来。这 就是说,正在交互作用的活动,其本身是独立的,但是,这并不是因为它正 在交互作用,而是因为它是活动。既然它有交互作用,它就是有限制的,并 且因此是一种受动。它是从双重观点上看待问题的。
另外,这种独立的活动,特别在纯粹的反省里还受着交互作用的规定。
为了可能有交互作用,活动必须被认为是绝对的;因此,建立起来的不是一 般的绝对活动,而是规定着一个交互作用的绝对活动。(这种绝对活动叫做 想象力,这是将来会看到的。)但是,这样一种绝对活动,只是在交互作用 需要加以规定的情况下才设定起来的;因此,它的范围将由这种交互作用的
范围本身来加以规定。
  通过一种独立的活动,相互作用的活动和受动得到了规定,这是我们 要讨论的第二个命题。我们必须对这个命题作一般地阐明。
1.并且把它的含义与前面的命题的含义严格地加以区别。
  在前一个命题里,我们是从交互作用开始的;它被作为已经发生了的 东西预先设定起来,因而我们根本没有谈到作为一个纯粹的交替作用(一个 从一方到另一方的过渡)的交替作用的形式,而只谈了交替作用的实质,只 谈了正在交替着的端项。如果一个交替作用已现成地在那里——这是前面一
般的结论——,那么,端项就必定已现成地在那里,这样它们才能进行交替。 它们怎么可能是这样交替的呢?我们当曾提出一种独立的活动作为它们的根 据。
  但是,我们现在不从交替作用出发,而从使交替可能成为交替、并根 据交替的形式而使交替可能成为一种由一方到另一方的过渡的那个东西出 发,向前进行。那里谈的是交替的实质的根据,这里要说的是交替的形式的 根据。而交替的这个形式根据也应当是一种独立活动;这里,我们要对这个 主张加以证明。
  我们还可以更明确地指出交替的形式所以不同于交替的实质的区别根 据,如果我们仔细地对我们自己的反省进行反省的话。
  在第一种情况下,交替被当作已经发生了的东西而设定起来的,因而 关于它如何发生的方式就被撇开了而没有考虑,只考虑了正在进行交替的端
项是如何可能的问题。——磁石吸引铁,铁被磁石吸引,这是两个彼此交替
的命题,即,其 48 中一个命题是通过另一个命题被设定起来的。这是预先

设定起来的,而且作为有限的根据而预先设定的事实;因而没有问是谁通过 一个命题而设定另一个命题的,并且,通过一个命题去设定另一个命题一般 地说究竟是何种情况?而毋宁只是问在其中的一个可以通过另一个而被设定 起来的这两个命题的范围内,为什么恰恰包含有这样两个命题?在两个命题 中必定包含有某种使它们两者有条件能够互相交替作用的东西。这个东西也 就是使它们成为交替命题的实质,而这是应该找出来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反省是指向交替过程本身的。互相交替的命题则完 全被撇开不管。
  这不再是根据什么权利去和那些命题进行交替的问题,而是一般地怎 么进行交替的问题。
  而且,在这个时候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必须在磁石和铁之外有一个有 智慧的本质现成存在着,他观察磁石和铁两者,把两者的概念在他的意识里
统一起来,并且必然给一方提供一个与对方的宾词相对立的宾词(吸引和被
吸引)。
  在第一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对于现象的一种简单的反省,即观察者的反 省;在第二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对于前一种反省的反省,即哲学家对于观察的 方式的反省。
一旦明确了我们所寻找的那种独立活动应该规定着交替的形式而不是
规定交替的单纯的实质这一点之后,就没有什么东西阻碍我们不去以新的方 法在我们的反省中从交替出发进行探讨了,因为探讨工作因此而得到了极大 的方便。
  2.现在我们把刚才一般地说明了的命题应用到它们所包含的个别情况 上来。
  a)在效用性的交替里,通过自我中的一个受动,在非我中设定了一个 活动,就是说,一定的活动没有被设定于自我中,或者说,一定的活动被从 自我中剥夺了,反而被设定于非我中。为了纯粹地得到这种交替的单纯形式, 我们必须既把被设定的东西即活动撇开,又把设定于其中的与不设定于其中
的两个端项即自我与非我抽掉,这样一来,我们作为纯粹的形式而保留下来
的就是一种因为不设定而设定,或者说,一种让渡。这可以说就是效用性的 综合里的交替的形式特性,因而就是进行交替的活动(在积极的含义上,是 它实现了的交替)的实质特性。
  这种活动是不依存于因它而可能并由它而实现的那个交替的,它并不 是通过交替才成为可能的。
  这种活动并不依存于交替的两个端项本身,因为通过活动,两个交替 着的端项才是交替的端项,正是活动使两个端项进行交替的。没有它,两个 端项仍然可以是两个端项,然而它们是孤立的,没有互相联系起来。
  然而,任何设定都出于自我,都是自我的特性,因而上述那种让渡活 动,即为了通过效用性概念而使一种规定成为可能的那种让渡活动是属于自
我的。自我把活动从自我那里让渡给非我,从而把它自身中的活动扬弃掉。 如上所述,这就是自我通过活动把一个受动设定于自身之中。只要自我在让 渡活动给非我时是活动的,那么,在这个意义上,非我就是受动的:活动是 被让渡到它这里来的。
(请大家暂时不要因为这个命题在它被建立起来的意义上与第一原理
相矛盾而受到干扰,因为在前面讨论最后一个命题时,曾经从第一原理推论

出非我的一种不依存于任何交替而独立的实在性。认识到这点就行了。然而 这个命题和跟它相矛盾的命题一样是从证明了的前提中通过正确的推论得到 的。两者统一的根据,不用我们进行任何有意的干预,到时就会显现出来。) 请大家不要忽略前面说过的一句话:这种活动是不依存于通过它才成为可能 的那种交替而独立的。因为毕竟还可能有另一种不必通过它才可能的交替。 尽管已建立起来的命题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至少我们通过它已经赢 得了这样的结论:自我甚至当它是受动的时候,也必定是活动的,即并不单 是活动的。而且这个结论很可能是使我们的探讨所花费的精力得到丰富的报
酬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收获。
  b)借助于绝对全部的活动,在实体性的交替里,活动应当被设定为是 受了限制的,就是说,绝对全部的活动中通过限制而被排除的那一部分活动 被设定为没有被有限制的活动的设定所设定的,被设定为有限制的活动中所 缺少的:因而这种交替的单纯形式的特性乃是设定中的一个不设定。在绝对
全部的活动中,缺少的东西被设定起来了。它不是在有限制的活动中被设定 起来的,它被设定为是在交替中被设定的,这是绝对地从设定出发,而且是 从对绝对全部活动的设定出发,而且是根据前面建立的实体性概念出发的。 因此,设定这种交替本身的那个行动,其实质特性必定同样是一个通 过一个设定的不设定,而且是通过一个绝对设定的不设定。受到限制的活动
(它此时被当作给定了的来看待)中的没有被设定是从哪里来的,以及这个 没有被设定的根据可能是个什么东西,在这里都完全被撇开没去管它。受到 限制的活动已经存在在那里,这是事先设定为前提的,所以我们不去追问它 怎么会自在地存在在那里,我们只问它怎么会与没受限制的活动相交替的。 一般地说,一切设定,特别地说,绝对设定,都属于自我。设定现在
这种交替本身的那个行动,是从绝对设定来的,所以是自我的一种行动。 自我的这种行动或活动,是完全不依存于通过它才被设定起来的那个
交替的。这种行动本身无条件地设定了交替的一个端项、绝对全部的活动,
并且通过这个设定,它才把交替的另一个端项设定成为被减小了的活动,即 比全部活动小些的活动。活动作为活动,是从哪里来的,这并不是问题,因 为作为活动,活动不是交替的端项,仅仅作为被减小了的活动,活动才是交 替的端项,而且它是先通过绝对全部活动的设定并通过与绝对全部活动发生
关系才成为交替的端项的。 上述的独立活动来自设定,但就其真正表现出来的说,它是不设定,
因而从这个意义说,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一个外他。绝对全部活动的某个定
量为那个被设定为减小了的活动所排除出去,被认为不存在于绝对全部活动 之内,而毋宁是存在于它之外。
  请大家不要忽视这种外他与前面提出来的让渡之间的区别的特征。在 让渡那里,诚然也有某种东西从自我中被扬弃掉,但是,我们在反省时是撇
开这个东西不管的,而只考虑它被设定到对立的东西中去了。相反,在外他
这里,仅仅表示有某种东西被排除出去了,至于这种被排除出去的东西是否 被设定到某个别的东西中去了,以及这某个别的东西是什么,至少在这里是 与问题无关的。
  相对于已指出的外化活动,必定有一个受动与之对立,而且实际上当 然就是这样,即绝对全部的活动的一部分被外化了,被设定为被设定的了。
活动有一个对象,全部的一部分就是这个对象。至于这种活动的减少,或者

说,这种受动,究竟属于哪一个实在性基础,究竟属于自我还是非我,在这 里不是问题。重要的是大家不要进一步去推论除了从已经建立的命题里可以 推论到的东西之外的别的什么东西,而是在交替的完全纯粹的状态下去理解 交替的形式。
  (每一事物都是它所是的那种东西,每一事物都有当它被设定起来时 被设定的那些实在性。A=A〈参见 A1〉。说某种东西是这个事物的偶态,这 主要是说,这个某种东西不是通过该事物的设定而被设定起来的,它不属于 该事物的本质,而是可以从该事物的原初概念中排除出去的。偶态的这个规 定正是我们现在必须加以说明的。但是,在另外一定的意义上,偶态又被归 属于事物,并被设定于事物之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到时候我们同样会看 到。)Ⅲ交替和不依存于它的独立活动,两者应该互相规定自己。
  象过去一样,我们必须首先探讨这个命题的普遍含义是什么,然后把 它们应用到它本身所包含的特殊事例上去。
  1.在独立的活动中,同样也在交替中,我们必须重新一分为二。我们 必须区别交替的形式和交替的实质,而且根据这个区别标准,我们应当分清 一种规定交替形式的独立活动和另一种在反省中被交替实质所规定的独立活 动。因此,人们不能就现有的这个样子直接地把要讨论的命题拿来分析研究。
因为如果我们现在说交替,那就模棱两可。究竟我们指的是交替的形式,还
是它的实质,就不明确。对于独立活动,情况也是这样。 因而在交替和独立活动这两者之中,首先必须把区别开来的两个方面
统一起来,而要实现这一点,除了通过交互规定的综合之外没有别的办法。
因此,上面列举的那个命题必定包含下列三个命题:a)不依存于交替的形 式而独立的活动规定着不依存于交替的实质而独立的活动,反之,不依存于 交替的实质的独立活动规定着不依存于交替的形式而独立的活动,就是说, 双方互相规定着,是综合统一了的。
  b)交替的形式规定着交替的实质,反之,交替的实质规定着交替的形 式,就是说,双方互相规定着,是综合统一的。
而这样的命题才可以理解,才可以讨论。
  c)交替(作为综合的统一体)规定着独立的活动(作为综合的统一体), 反过来也一样,独立的活动规定着交替,就是说,两者互相规定着,本身就 是综合统一的。
  α)规定着交替的形式,或者说,规定着作为交替的交替,但又绝对 不依存于交替而独立的那种活动,乃是一种过渡,一种从正在交替着的一个
端项向另一个端项的过渡,这是作为过渡(不是作为什么一般行动)的过渡。 规定着交替的实质的那种活动,乃是这样一种活动,这种活动把能使一个端 项向另一个端项过渡成为可能的那种东西设定于(两个)端项中去。——这 后一种活动提供了前面(第 24 页)所寻求的 X,而这个 X 是包含于两个交
替端项中的,并且只能是包含在两个端项中的,而不能包含在单独一个端项
中。它使我们不可能满足于设定一个端项(实在性的或否定性的),而是使 我们不得不同时设定另一个端项,因为没有另一个端项则单独一个端项的不 完全性就显露出来了。
—— 这个 X 就是意识的统一性赖以延续下去的那个东西,而且如果意 识里没有发生矛盾,则意识的统一性必须赖以延续下去的那个东西,就好比
是意识的导体。至于前一种活动,在下述情况下乃是意识本身,就是说,如

果意识到两个交替端项的那个意识是依赖这个 X 而得以延续的,是统一的(虽 然意识交替着它的对象,交替着这些端项,并且如果它是一个统一体,它就 必然地交替着两个交替端项),则前一种活动就是意识本身。
  前一种过渡规定着后一种过渡,意思是:过渡本身充当在其中进行过 渡的那个东西的根据。通过单纯的过渡,过渡才成为可能(一种理想主义的 主张)。后一种过渡规定着前一种过渡,意思是;在其中进行过渡的那个东 西充当着作为行动的那个过渡的根据,通过前一种过渡,过渡本身被直接设 定起来(一种独断主义的主张)。两者互相规定着,因此这意味着:通过单 纯的过渡,那种依赖单纯过渡才能被过渡的东西就被设定于交替的端项之中 了。并且由于交替的端项作为交替的端项被设定起来,它们之间就直接发生 了交替。过渡之所以成为可能,是由于过渡发生了,它只在它实际发生了的 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它是自己通过自己奠立了根据的,它是绝对地发生的, 因为它发生了,而且它是一种没有任何规定根据和没有任何自身之外的条件 的绝对行动。——它从一个端项过渡到另一个端项的根据就在意识本身之 中,并不在意识之外。意识之所以必须过渡,仅仅因为它是意识,而且如果 它不过渡,它的内部就要发生矛盾,而其所以如此,仅仅因为不这样它就不 是意识了。
β)交替的形式与交替的实质应当互相规定。 正如我们不久前提到的那样,交替之所以不同于因它而预先设定的活
动,就在于人们把这种活动(比如,一位理智的观察者在自己的理智中把交
替端项设定为可交替的东西的那种活动)抽掉了。C 人们自己把交替端项思 维为正在交替着的,人们把那种也许只存在于我们自身之中的东西让渡给外 物。这种抽象的方法究竟在什么程度上有效或无效,将来到时候就会看到。 从这个角度来看,端项自己交替。两个端项的互相干预乃是交替的形
式。直接出现于两者的这种干预与被干预中的活动与受动乃是交替的实质。 为了简便起见,我们把交替的实质叫做交替端项的相互关系。前面说的那种 干预应该规定端项的关系,就是说,关系应当直接地通过单纯的干预,通过 干预本身,无任何其他规定而被规定着;反之,交替端项的关系应当规定它 们的干预,就是说,通过它们的单纯关系,无须任何更进一步的规定,它们 的互相干预就设定了。通过它们的单纯关系(单纯关系在这里是被当作在交 替之前就起规定作用的),它们的干预就已经被设定了(干涉不是它们的一 个什么偶态,好象没有这个干预它们也能照常存在似的),反之,通过它们 的干预,干预在这里是被当作在关系之前就其规定作用的,它们的关系也同 时就已经被设定了。它们的干预与它们的关系就是二而一的同一个东西。1.它 们彼此发生关系,就是它们进行交替,而且除了这种交替之外,它们根本没 有任何相互关系。如果它们不是被设定为交替的,它们就根本没有被设定。
2.按照单纯形式来说,在它们之间根本上是设定了一个交替的。 通过这一点,这个交替的实质,即交替的方式、因交替而设定了的行
动和受动的量以及其他等等,也就无须其他任何进一步的条件而完全被规定 了。——它们必然交替,而且它们以唯一可能的(直接由于它们的交替)规 定了的方式而交替。——只要它们是设定了的,一个特定的交替也就被设定 了,而且只要一个特定的交替是设定了,它们也就设定了。它们和一个特定
的,或者说被规定了的交替,是同一回事。
γ)独立的活动(作为综合的统一体)规定着交替(作为综合的统一

体),反之,交替规定着独立活动,就是说,两者互相规定着,本身是综合 统一了的。
活动,作为综合的统一体,是一种绝对的过渡;交替则是一种绝对的
完全由自身规定了的干预。活动规定着干预,意思应该是:只要发生了过渡, 交替端项的干预就被设定了;交替规定着活动,意思应该是:只要两个端项 发生干预,活动就必然从一个端项过渡到另一个端项。两者互相规定着,意 思是说:只要一方是设定了,另一方也就设定了,反之亦然。
人们可以而且必须从一个对比端项向另一个对比端项过渡。
  所有的一切,都是同一回事。——但是,整体是绝对地设定了的,它 以自己本身为根据。
  为了更容易理解这个命题,为了表明它的重要性,我们把它应用到它 所包含的一些命题上去。
规定着交替形式的那个活动,规定着在交替中发生的一切,反之,在
交替中发生的一切规定着上面说的那个活动。就其形式而言,单纯的交替即 端项的互相干预,如果没有过渡行动那是不可能的;有了过渡,交替端项的 干预就同样被设定起来;反之,有了交替端项的干预,过渡也同样被设定起 来。只要交替端项被设定为有干预作用的,那就必然发生过渡。没有干预,
就没有过渡,没有过渡,就没有干预,两者是一回事。它们只在反省里才能
加以区别。另外,同样的活动也规定着交替的实质。通过必然的过渡,各交 替端项作为端项才被设定起来,而且正是由于它们仅仅是作为端项而设定 的,所以它们才被设定起来。因此,人们可以从不同的环节中的任何一个出 发,只要你愿意。只要其中的一个设定了,其余的三个也就设定了。规定着
交替实质的那个活动规定着整个的交替。它设定在其中可以发生过渡并因而
必定发生过渡的那种东西,也就是说,它设定形式的活动,并且通过形式活 动而设定其余的一切。
因此可以说,活动借助于交替而返回到自己本身,而交替则借助活动
而返回自己本身。一切都再生产自己本身,在这里不可能有任何矛盾。从任 何一个端项出发,人们都将被推进到其余一切端项那里去。形式的活动规定 着实质的活动,实质的活动规定着交替的实质,交替的实质规定着交替的形 式,交替的形式规定着形式的活动,如此等等。
  它们统统是同一个综合状态。行动经历一个循环而重返自身。但是, 整个的循环是绝对地设定了的。它是存在着的,因为它是存在着的,不可能 指出它的任何更高的根据。
下面才是这个命题的应用。
  2.交替与至今还被视为是不依存于交替的独立的活动应当彼此互相规 定,这个命题现在可以被应用到它本身内所包含的各特殊事例上了。
  a)首先可以应用到效用性的概念上。——我们根据前面建立的程序来 研究由效用性概念所假设的综合:α)在效用性的交替里,形式的活动规定
着实质的活动,反之亦然。 β)在效用性的交替里,交替的形式规定着交替的实质,反之亦然。 γ)综合统一的活动规定着综合统一的交替,反之亦然,就是说,活
动与交替本身是综合统一的。
  α)为了在效用性的概念里有可能假设交替而设定之为前提的活动, 按照单纯的形式来说,是一种让渡。通过一个不设定的设定,(从一定的方
  
面说)没有被设定(从另一方面说)而被设定了。交替的实质活动应当通过 这种形式的活动而被规定。交替的实质活动当初是非我的一个独立活动,通 过这个活动,作为交替的起点的那个端项亦即自我中的受动才是可能的。交 替的实质的活动通过交替的形式的活动而被规定着,被奠立着、被设定着, 这显然就是说,非我的这种活动本身乃是这样的活动,它是通过交替的形式 的活动、借助于它的设定作用而被设定起来的。而且它之所以被设定,仅仅 因为有某种东西没有被设定。(这个没有被设定的东西会是个什么,我们现 在必须加以探讨。)——非我的活动因而被划定了一个局部的范围,而形式 的活动就是这个范围。非我只在这个意义上是活动的,即它是由于一个不设 定而被自我(形式的活动属于这个自我)设定为活动的。——没有一个由于 一个不设定而来的设定,就没有非我的活动。反之,我们说实质的活动,也 就是说非我的独立活动,奠立着和规定着形式的活动,也就是过渡,由于一 个不设定而来的设定。根据上面的一切说法,这话显然等于说它应当把过渡 规定为一个过渡,它应当设定一个 X,这个 X 指明某一个端项的不完全性, 从而不得不把这个端项设定为交替的端项,并通过这个交替端项而另设定一 个与之交替的第二个端项。这第二个端项就是作为受动的受动。因此,非我 作为根据奠立着不设定,并且因而制约着和规定着形式的活动。形式的活动 通过一个不设定,根本不设定什么他物,但是,不设定是以有一个非我的活 动为条件的,因而整个假设的行动也是以有一个非我的活动为条件的。通过 一个不设定的设定被封闭在非我的活动范围之内。——没有非我的活动—— 就没有通过一个不设定的设定。
  (现在我们已经非常接近前面接触过的那个争论,只是稍微缓和了一 点。第一种反省的结果建立了一种独断的唯心主义,非我的一切实在性都只 不过是一种从自我让渡过来的实在性。第二种反省的结果建立了一种独断的 实在主义:如果不是已经预先设定一个非我的独立的实在性、一个自在之物 为前提的话,那么,实在性就不可能被让渡。因此,现在要建立的综合,必 须完全负责来解决争论,指出唯心主义与实在主义之间的中间道路。)两个 命题可以综合地统一起来,就是说,它们可以被认为是同一的。这就要在下 述意义上才能实现:在非我中是活动,在自我中就是受动(利用设立对立面 的命题),因此我们可以设定自我的受动代替非我的活动。这样,利用假设 的综合,在效用性概念里,自我的受动与自我的活动,不设定与设定就完全 是同一个东西。在效用性概念里,两个命题所说的是,自我在自身中不设定 某种东西和自我设定某种东西于非我中完全是一回事:它们并不表示不同的 行动,而是表示了同一个行动。没有哪一个是对方的根据,也没有哪一个以 对方为根据,因为两者是同一个东西。
  我们进一步来反省这个命题。它本身包含着下列命题:a)自我不设定 某种东西于自身,就是说,它设定某种东西于非我。b)因此在非我中被设 定的东西,恰恰就是这样的东西:不设定,或者说否定那在自我中没有被设 定的东西。行动回到了自己本身:只要自我不设定某种东西于自身,那它本 身就是非我。但是,由于它毕竟是自我,所以它必须设定:而且由于它不在 自我中设定,所以在非我中设定。但是,尽管这个命题现在已经经过如此严 格的证明,常识毕竟还在继续反对它。我们想找出这种反对的理由,以便使 常识方面的论断至少暂时平息下来,等到我们能够指出它们的统辖领域之 后,才能使它们真正满意。
  
  在前面列举的那两个命题里,设定这个词的意义明显地有双重含义。 常识感觉到了这一点,所以坚持不同意。——非我在自我中不设定什么东西, 或者否定什么东西,意思是说:对于自我而言,非我根本不进行设定,而只 是从事扬弃,因此,非我是在这个意义上与自我在质上相对立,并且是自我 的一个规定的实在根据。——但是,自我不在自我中设定什么东西,并不是 说自我根本不进行设定,它当然是进行设定的,因为它不设定被它设定为否 定性的那种东西,——自我不在自我中设定什么东西,而只是说,自我只部 分地是不进行设定的。
  因此,自我不在质上而只在量上与自己本身相对立。因而它只是自己 本身中的一个规定的理想根据。——它不设定什么东西于自身,与它设定这 个东西于非我乃是同一回事。因此,自我是非我的实在性的根据,并不表示 其他什么,只不过是说,它是自己本身中的规定,即它的受动的根据,它仅 仅是理想根据。
  非我中这种单纯理想地设定起来的东西应当实在地就是自我中的一个 受动的根据。
  理想根据应当变成实在根据,而这一点是人们的独断癖性所不能理解 的。——我们可以使这种独断癖性陷于极大的困惑,如果我们让非我象独断
癖性所乐意那样作为实在根据,在自我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对自我施
加作用,给自我提供有待创造的材料,那么我们可以问:实在的根据怎么会 变成理想根据的呢?——如果自我中的受动应当被设定并且通过表象而进入 意识,那么,实在根据毕竟是非变成一个理想根据不可的。上述问题的解答, 象前面的解答一样,恰恰是以预先设定自我与非我的直接汇合为前提的,而
具有独断癖性的人及其所有的追随者们都将永远不会给我们提出对这个问题
的彻底解答。 而且它们只有通过一个综合,就是说,这一个通过另一个,另一个通
过这一个,才能得到解答。
  因此,上面的综合的较深含义是:理想根据与实在根据在效用性概念 里(因而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在实在性概念里才出现一个实在根据)是统一 的,而且是同一个东西。
  这个命题为批判的唯心主义奠定了基础,并且通过批判的唯心主义把 唯心主义和实在主义统一起来,而人们是不愿意深究这个命题的。人们所以 不愿意深究它,乃在于缺乏抽象力。
这就是说,如果在我们之外的不同事物通过效用性概念而联系起来,
那么,在多大程度上这是对的或是不对,届时我们就会看到。不同事物的可 联系性的实在根据与这个可联系性的理想根据之间是有区别的。在不同的事 物里应该自在地存在着某种不依赖我们的表象而独立的东西。借助于这种东 西,它们不用我们的干预就联结起来了。但是,我们把它们联系在一起,其
根据应当存在于我们身上,比如说存在于我们的感觉里。这样一来,我们就
把我们的自我也设定到我们之外,设定到设定者之外了,使之成为一个自在 的我,成为一个不用我们参与(谁也不知道怎么样的)存在着的事物了。而 在这个时候,就应该不用我们的干预而另外有某种东西对它们发生作用,比 如,象磁对一块铁发生作用那样。
但是,自我不是在自我之外的什么东西,它本身就是自我。如果说自
我的本质仅仅在于它设定自己本身,那么对于自我来说,设定自己与存在就

是统一的,是同一回事。 反之,不设定自己与不存在,对于自我来说,也是同一个东西。而且
否定性的实在根据与理想根据也是同一个东西。如果这些话一部分一部分地
说,那就是这样一些命题:自我不在自身中设定任何东西,以及自我不是任 何东西,而这两个命题又是统一的和同一个东西。
  因此,在自我中某种东西并没有被(实在地)设定起来,这显然是说, 自我不在自身设定它(理想地),反之,自我在自身中不设定某种东西,就
是说:在自我中它并没有被设定起来。
  非我应当作用于自我,它应当在自我中扬弃某种东西,显然是说,它 应当扬弃在自我中的设定,它应当使自我不在自身中设定某种东西。如果对 之起作用的那个东西实际上只是一个自我,那么,对自我所起的效用就不可 能是别的,只能是使它在自身中作为一个非我的那种效用。
反过来说,自我对自我来说应当是一个非我,这句话不能有别的意思,
只能是说,自我应当设定实在性于非我中,因为对于自我来说,除了通过自 我本身所设定的实在性之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别的实在性。
  自我的活动与非我的活动是同一个东西,这句话意思是:自我只能通 过它设定某种东西于非我中才能不设定这个东西于自我中。而且它只通过它
不设定某种东西于非我中才能设定这种东西于自身。但是,自我一般地必须
设定,所以它必定是自我,只不过并没有正好设定在自身之中。——自我的 受动与非我的受动也是同一个东西。自我在自身中不设定某种东西,意思是, 这个东西被设定在非我中。
  自我的活动与受动是同一个东西,因为只要它不设定某种东西于自身 中,它就设定这个东西于非我中。非我的活动与受动是同一个东西,只要非
我应当对自我起效用,把自我中的某种东西扬弃掉,那么,这个东西就通过 自我而被设定于非我中。这样一来,完全的综合统一就明确地表示出来了。 上述所有环节没有任何一个是其他环节的根据,它们毋宁说统统是同一个东 西。
因此,就有了这样的问题:自我中的受动的根据是什么呢?这根本无
法回答,至少不能通过预先设定一种非我的活动作为自在之物这种办法来解 答。因为自我中本来就没有单纯的受动。但是,另一个问题却继续存在,那 就是刚才列举的那整个交替,它以什么为根据呢?可以回答说,那个交替一 般地是绝对地没有任何根据地设定的,而认定那个交替已是现成地存在了的
那个判断,是一个正题判断,是不许可的。
  因为只有自我才是绝对地设定的。而在单纯的自我中根本就没有这样 的交替。但是,我们立即清楚地看到,这样一种根据在知识学的理论部分里 是不可理解的。因为根据并不包含在知识学的原理里。自我设定自己为被非 我所规定的,毋宁是由上述原理预先设定为前提的。因此,如果这样一种根
据终究应该被指出来,那么,它也一定是存在于知识学的理论部分的范围之
外。
  这样一来,在我们理论中起主导作用的批判的唯心主义就建立起来了。 它坚决反对独断的唯心主义和独断的实在主义,因为它证明自我的纯粹活动 不是非我的实在性的根据,同样,非我的纯粹活动也不是自我的受动的根据。 但是,在要求它回答这个问题方面,即在已被承认了的两者之间的交替以什
么为根据的问题上,它满足于显示自己的无知,并且指出关于这个问题的探

讨超出了知识学理论的范围。它在说明表象的时候,既不从自我的一个绝对 活动出发,也不从非我的一个绝对活动出发,而是从一个被规定出发,这个 被规定同时是一个规定,因为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别的东西直接包含在意识 中。
  至于这个规定会进一步规定什么东西,知识学理论完全没有表示确定 的意见。而正是由于它的这种不完全性,我们才不得不超出理论范围而进入 知识学的实践部分。
同时,我们经常使用的术语:自我的减少了的、局部的、有限制的活
动的意思也就完全清楚了。这个术语所指的是这样一种活动,它涉及非我里 的某种东西,涉及一个客体。因而它是一个客观的行动。自我的一般行动, 或者说,自我的设定是绝对没有并且绝不可能受限制的。但是,自我的设定 自我的那个设定则受到了限制,并且因此它必然设定一个非我。
β)在效用性概念里的纯粹交替的形式与该交替的实质彼此互相规定
着。
  我们在上述效用性概念里,只是凭借反省才一般地认为纯粹的交替可 以同不依存于它而独立的活动区别开来。如果交替本身被设定为交替的一个 端项,那么,活动就被撇开了,而且交替就被纯粹地、自在地作为交替看待。 究竟哪一种处理方式是正确的方式,或者说,是否单独地运用起来的两种方
式也许都正确,这要到时候才会予以指明。 在交替里,作为交替本身,我们可以再把交替的形式与交替的实质区
别开来。交替的形式就是交替端项之间的单纯的互相联接本身。而交替的实
质则是两个端项里面的使两者能够并且必定彼此互相联接的那个东西。在效 用性中的交替的典型形式乃是因为消灭而发生的(由于消灭而生成的)。
  (在这里,我们应该认真地注意这个由于消灭而发生,应该完全撇开 对之发生效用的那个实体,完全撇开消灭的基础,从而完全抽掉一切时间条 件。如果通过消灭而发生被设定了,那么,和这点有关的是正发生着的东西 当然就被设定到时间里了。但是,不管想象力会感到多么难以办到,时间还
是必须被抽掉,因为实体并不进入交替,而仅仅那出现于实体中的东西和那
由于这个出现而排挤掉及被扬弃掉的东西进入交替。这里仅仅谈论那进入交 替的东西,如果它真正进入交替的话。比如说,X 消灭一个-X:-X 当然在 它被消灭之前预先就存在了。假如它是被当作存在着的,它当然就必须被设 定在先前的时间里,而 X 则相反,必须被设定在随后的时间里。但是,它恰
恰不应当被当作是存在着的,而应当被当作非存在着的予以思维。但是,X
的存在与-X 的非存在根本不是在不同的时间里,它们毋宁是在同一个瞬间 里。因此,如果另外没有什么东西迫使我们非把瞬间排列成一个瞬间的系列 不可,那么,X 和-X 就根本不在时间里。)这里讨论的这种交替的实质乃是 本质上的对立性(质的方面的不相容性)。
这种交替的形式规定着它的实质,意思是:因为而且既然交替的端项
彼此互相扬弃,所以它们本质上是对立的。(实际上)互相扬弃规定着本质 上的对立性的范围。如果它们并不扬弃自己,那么,它们就不是本质上互相 对立的。——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怪论,它会重新引起我们刚才提到的误解。 就是说,人们初看起来就会相信这是从一个偶然的东西推论出一个本
质性的东西。
人们诚然可以从当前的扬弃推论出本质上的对立,但不能反过来从本

质上的对立推论出当前的扬弃。要作出后面这种推论就还必须添加上一个条 件,即两者的直接互相影响(比如就两个物体来说,它们出现在同一个空间 里)。两个本质上对立的东西,尽管可以是孤立的,没有任何联系的,在这 种情况下,它们丝毫也不对立,而且因此并不互相扬弃。——这种误解,其 产生的根源和消除的方法,我们马上就要指出来。
  这种交替的实质规定着它的形式,意思是说,本质上的对立性规定着 互相扬弃。它的条件仅仅是两个端项本质上是对立的,并且只要它们是对立 的,它就能够彼此互相扬弃。——如果现在的扬弃确实被设定到一般对立性 的范围之内,但是,比如说并不去填充这个对立性的整个范围,而只是去填 充这个范围中的一个较小的范围,那么,每个人就都将不加思索地同意这个 命题。而这里面的似是而非的怪论只能是我们直到那时才明确地提出的这个 命题。
  但是,交替的实质及其形式彼此互相规定,意思是从单纯的对立性推 论出相互扬弃,从而也就推论出联接、直接影响,以及从相互扬弃推论出对 立性。对立性与相互扬弃两者是同一个东西。它们自在地是对立的,或者说, 它们彼此互相扬弃。它们的影响与它们的本质对立性是同一回事,同一个东
西。
  让我们再进一步反思这个结果。真正因为采取了综合而在交替端项之 间被设定起来的东西,乃是两个端项彼此联结的必然性,乃是指明两者中的 任何一个的不完全性的其本身只能同时包含在两者之中的那个 X。从一个在 交替中的存在那里区别出一个自在的存在,这种可能性被否定了。因为两者 都是作为交替端项而被设定的,在交替之外它们根本没有被设定。——或者
从实在的对立性推论出设立对立面的行动或理论的独立性,或者反过来,从
树立对立面行动或理论的对立性推论出实在的对立性。实在的对立性与理论 的对立性是同一个东西。——交替的一个端项是自我,而除了自我给自己树 立对立面之外,没有任何东西是与自我相对立的。并且自我本身是同任何它 没有把自己树立为对立面以与之相对立的东西不相对立的。只要我们想到这
一层,普通常识在这方面所遇到的阻碍就消失了。因此,现在得出来的结果
恰恰就是以前的那个结果,只是换了另一个形式。
  γ)在效用性里,作为综合统一体的活动与作为综合统一体的交替彼 此互相规定着,并且共同构成一个综合统一体。
  作为综合统一体的活动,我们可以称之为间接设定(一个经过中介了 的附加物)(后面这个词是在肯定的意义上使用的——由于对实在性的一个
不设定而来的一个对实在性的设定)。纯粹的交替,作为综合体是由本质上 的对立性与实在性的扬弃两者的同一性构成的。
  1.纯粹的交替通过活动而被规定,意思是说,设定的间接性(这是这 里真正要讨论的问题)是本质上的对立与实在的扬弃两者之所以是完全同一
个东西的条件与根据。因为而且如果设定是一个间接的设定,则对立与扬弃
就是同一的。——a)假如直接地设定了两个互相交替的端项,那么对立与 扬弃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假设交替的端项是 A 与 B,再假设首先 A=A,而且 B=B,随后是,就一定的量而言,A 又等于-B,B 等于-A,那么,根据 A
与 B 的第一个意义来说,它们完全可以被设定起来而不必因此而彼此扬弃。 它们在其中成为对立物的那个东西被撇开了。因而它们就没有被设定为本质
上是互相对立的、彼此互相扬弃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也就不会被

设定为单纯的交替端项,而是被设定为自在的实在(A=A,A1)。交替端项 只能被间接地设定,A 等于-B,就再也没有别的什么了。B=-A,也再没 有别的什么。于是从设定的这个间接性中就推论出两者本质上的对立、互相 扬弃及互相同一。这是因为 b)如果 A 只被设定为 B 的对立面,不能另有任 何别的宾词,而 B 只被设定为 A 的对立面,不能另有任何别的宾词(也不能 具有一个事物的宾词,事物是经常准备混进对于严格抽象还不习惯的想象力 之中的),既然 A 只能在 B 被设定的情况下被设定为实在的,B 只能在 A 被 设定的情况下被设定为现实的,那么显而易见的是 A 与 B 的共同本质就在于 一方是由于另一方的被设定而被设定,也就是说,在于它们的对立性,而且
——如果撇开一个进行设定的活动的理智不管,而单纯去反思两个交替端项
——在于它们彼此互相扬弃。因此它们的本质对立性与它们的互相扬弃之所 以是同一的是因为每一个端项的设定都只不过是由于另一个端项的不设定, 而绝对不是由于别的什么。
  现在,根据上面的论述,这正是自我与非我的情况,自我(在这里作 为绝对的活动来理解)只能由于它不设定实在性于自身中,才能把实在性让 渡给非我,反过来说,它只由于不设定实在性于非我中,才能把实在性让渡 给自己。(后面这点与前面建立起来的自我的绝对实在性为什么不矛盾,在 我们更详细地规定这一点的时候就会明白。而且现在也可以部分地看清了。 这里说的是一种让渡了的实在性,而绝不是绝对的实在性。)因此,就自我 与非我的本质彼此互相交替这一点而言,它们仅仅是对立的,是彼此互相扬 弃的。
  因此,它们是设定的间接性(正如将要证明的那样,意识的法则是没 有主体就没有客体,没有客体就没有主体),而且单单是设定的间接性给自 我与非我的本质对立性提供了根据,从而既给非我的一切实在性又给自我的 一切实在性提供了根据——如果实在性在这里是指一种仅仅作为被设定的东 西而设定起来的实在性,亦即如果它是一种理想的实在性的话。因为在这种 情况下绝对的实在性仍旧不失其为绝对实在性,它存在于设定者那里。绝对 的实在性不应当再反过来以它自己充当其根据的那个东西为自己的根据。
  按照根据命题的法定程序,它也是不能那样做的。因此,在已经建立 起来的东西里,在非我的实在性里,以及在自我的理想的实在性里,是找不 出设定的间接性的根据的。因此这个间接性的根据必定是在绝对自我里,而 且这个间接性本身必定是绝对的,是通过自身并在自身中建立起来的,是必 定以自己本身为根据的。
  在这里,这个完全正确的推论过程引导出了一个新的比以前的唯心主 义更加抽象的唯心主义。在以前的那个唯心主义里,一种自在地设定起来的 活动由于自我的本性和本质而被扬弃,它完全是自在地可能的活动,没有任 何进一步的理由而绝对地被扬弃。从而一个客体和一个主体等等,都成为可 能的了。在那个唯心主义里,种种表象作为表象都以一种来自自我的、我们 完全不知道也无可奈何的方式发展着,好象是在一种融会贯通的,就是说在 一种单纯的唯心主义的预定和谐中发展着。
  在现在这种唯心主义里,一般活动直接在它自己本身中有其自己的法 则:它是一种间接的活动,而绝对不是别的什么活动,唯一的理由是因为它 就是这个样。因此,在自我里根本没有活动被扬弃:间接的活动是现成的, 而直接的活动根本就不应当有。但是,通过这种活动的间接性,因而自我的
  
否定性,自我的实在性,就完全可以得到充分说明。 现在,各种表象都按照自我的一条特定的和可以知道的法则从自我中
发展出来。对于这些表象,可以指出一个根据,只是对于法则不能指出它的
根据。
  这后一种唯心主义必然扬弃前一种唯心主义,因为它真正以一个更高 的根据解释说明了前一种唯心主义所不能说明的东西。前一种唯心主义从这 种唯心主义角度看完全可以被它驳倒。这样一种体系的原理应该是:自我是 有限的,绝对地因为它是有限的。
  可是,尽管这样一种唯心主义上升的也算比较高了,它毕竟没有上升 到人们应当上升到的那种高度,没有提高成为直接了当设定的和无条件的唯 心主义。诚然应该有一个有限性被绝对地设定起来,但是,任何有限的东西 按照它的概念来说都是受它的对立物的限制的。因此,绝对的有限性是一个 自相矛盾的概念。
  为了便于区别,我把前一种唯心主义,即扬弃某种自在地设定起来的 东西的那一种唯心主义称为质的唯心主义,把后一种唯心主义,即从一开始 就给自己设定一个限量的那种唯心主义称为量的唯心主义。
  2.设定的间接性由于交替端项的本质在于单纯的对立性而得到了规 定。设定的间接性只在第一种唯心主义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如果交替端项
的本质除了在于单纯的对立性之外还在于某种别的东西,那么,下面的这点 就立即明确了:仅仅由于一个端项(就其整个本质来说)的不设定,另一个 端项(就其整个本质来说)还根本没有完全设定起来,反之亦然。但是,如 果它们被设定了,它们就只能是被间接地设定起来的,这一点我们已经作了
说明。
  但是,在这里,本质对立性,自在的对立性是被提出来作为设定的间 接性的根据的。
前者在这个体系里是绝对的,不能进一步加以说明。后者是以前者为
根据的。 正如前一种推论过程建立了一种量的唯心主义那样,这后一种推论过
程建立了一种质的实在主义。在质的实在主义那里,通过一个不依存于自我 的、自己本身具有实在性的非我,自我产生出一种印象,而由于这种印象, 自我的活动就部分地受到了压抑。单纯的量的实在主义者在这一点上承认自 己的无知,并且承认对于自我来说,设定实在性于非我乃是依据根据法则而
产生的。但是,它主张无需自我本身进行任何干预就实在地现成存在着一种
自我的局限性。既不象质的唯心主义所主张的那样,这种局限性的出现是由 于绝对的活动,也不象量的唯心主义主张的那样,这种局限性的出现是按照 一条完全包含在自我的本性中的法则。质的实在主义主张一种属于规定者的 不依存于自我的实在性;量的实在主义者主张存在着一种单纯的规定的不依
存于自我的实在性。
  这样一种规定存在于自我那里,而它的根据则不应当设定于自我之中。 在量的实在主义看来,这是一个它根本无法去追究其根据的现成的事实,换 句话说,对于它来说,这种规定是无需任何根据而绝对地在那里的。它当然 不得不按照存在于它本身中的根据法则把这种规定联系到非我中的作为实在
根据的某种东西上去。但是,它知道这种法则只存在于它那里,并不因此而
自欺欺人。于是任何人都一望而知这种实在主义不是别的什么,只不过是前

面以批判的名称提出来的那种唯心主义。即使康德也没有提出批判的唯心主 义以外的别的什么东西,他当时既不能也不愿意在他所达到的那个反思的水 平上提出一个别的唯心主义。
  现在提到的实在主义所以不同于刚才阐述的那种量的唯心主义,就在 于两者虽然都承认自我的有限性,但是,量的唯心主义承认一个绝对地设定 起来的有限性,而量的实在主义则承认一个偶然的有限性,虽然这偶然的有 限性也是不能再进一步加以说明的。
量的实在主义所以扬弃质的实在主义,认为它既无根据又是多余的,
是因为它无需质的实在主义也能完全说明它应当说明的问题,当然犯有同样 的错误。这个要说明的问题是:意识里现成地存在着一个客体的问题。我说 犯有同样的错误,就是说它不能绝对地说明为什么一个实在的规定会变成一 个观念的规定,为什么一个自在地存在的规定会变成一个对于进行设定的自
我而存在的规定。——现在,设定的间接性是通过本质对立性而被规定的,
而被赋予根据的这一点自然已经指明,但是,设定本身又是通过什么而取得 根据的呢?如果被设定,当然就只能是间接地被设定。
  但是,设定毕竟自在地是在这个作用中绝对没经规定并且不可规定的 自我的那个绝对行动。因而这个体系总是由于已经常常提到的那个从受限制
的东西向无限制的东西过渡的不可能而感到压抑和苦恼。量的唯心主义无须
去克服这层困难,因为它已经根本扬弃了过渡。但是,相反地,它却由于它 绝对地设定一个有限的东西这一明显的矛盾而被搞垮了。可以指望的是,我 们的探讨将来要采取的道路恰恰是上面所采取的道路,而且有一种批判的量 的唯心主义将作为两种说明方式之间的中间道路而出现。
3.设定的间接性与本质上的对立性彼此互相规定。两者占有同一个领
域并且是同一个东西,这就使人立即看清如何不得不作这样的考虑以便使下 面这一点能够被认为是可能的,即存在与被设定,观念关系与实在关系,树 立对立面与对立面必定都是同一个东西。另外,还可以立即看出,在哪种条 件下才有可能被设定于关系中的东西与进行设定的东西是同一个东西,就是
说,在哪种条件下才有可能被设定于关系中的东西就是自我。
—— 自我应当与某一个 X 发生关系,而这个 X 只在这种情况下才必然 是一个非我,即它只是由于另外一方被设定而被设定,以及另外一方只是由 于它没被设定而设定。那么,现在自我既然确实是一个自我,它就只当它设 定自己是具有某种关系的情况下才具有该种关系。因此,无论人们说它被设 定于这种关系中,或者说,它设定自己于这种关系中,这两个说法应用到自 我身上都是完全相同的说法。只在它设定自己于其中的情况下,它才能被设 定于其中,只在它被设定于其中的情况下,它才能设定自己于其中。因为通 过单纯的无条件 D 被设定的自我,这种关系是设定不起来的,而是与那种自
我相矛盾的。 让我们把我们的合题的重要内容阐述得更清楚些。——只能间接地设
定自我,也只能间接地设定非我,或者说,由于不设定非我而设定自我,由 于不设定自我而设定非我,据我看,这乃是——在永远要在本书开始时提出 来的、我们从中发展出上述一切的那条主要命题的前提之下——对于自我来 说的一条法则。
(自我在任何情况下,因而绝对地是进行着设定的,不过这一点在我
们现在的探讨中被抽去了。自我只在下列条件下,即非我被设定为被设定的,

或者它被否定了的条件下,才是被设定的。)——用通俗的话来说,自我就 它在这里被考虑的情况来说,仅仅是非我的对立面,而不是任何别的东西。 没有你,就没有我,没有我,就没有你。为了清楚的缘故,我们想从现在起, 就这一方面,而不是任何别的方面,把非我称为客体,把自我称为主体。虽 然我现在还不能指明这种名称何以恰当。与这个交替独立无关的非我不应当 被称为客体,与这个交替独立无关的自我,不应当被称为主体。——因此可 以说主体就是那不是客体的东西,除此而外至今它没有别的宾词。客体就是 那不是主体的东西,除此而外它至今也没有别的宾词。
  如果人们以这条法则(不再追问根据)作为说明表象的根据,那么, 人们首先就不需要质的唯心主义为了解释自我的受动而假定的那种非我的干 预,随之人们也就不需要量的唯心主义为了自己的说明的便利所假定的那种 受动。如果我们假定自我由于它的本质的缘故根本不得不设定,这是我们在 随后的主要综合里将要证明的一个命题,那么,自我就只能或者设定主体, 或者设定客体,并且只能间接地设定两者。
  如果它设定客体,那么,它就必然扬弃主体,而它那里就出现受动, 它就必然把这种受动联系到非我中的一个实在根据上,从而就出现了有关非 我的一个与自我独立无关的实在性的表象。或者,如果它设定主体,它就必 然扬弃设定了的客体,而这就再次出现一个受动,不过这个受动被联系到主 体的一活动上,从而就出现了有关自我的一个与非我独立无关的实在性的表 象(有关自我的一个自由的表象,当然这个自由在我们目前的推论过程中乃 是一个纯属想象的自由)。——这样,正如由于综合法则的缘故而理所当然 要如此进行那样从中项出发,自我的〔观念的〕受动以及自我和非我的〔观 念的〕独立活动,就得到了完全的说明和根据。
  但是,建立起来的法则既然明显地是自我活动本身的一个规定,它就 必定有一个根据,而知识学就不能不指明它的根据。可是如果我们不利用一 个新的综合而插进去一个中项,其实是应当这么做的,那么,根据就只能到 直接限制着这个规定的那些环节中去寻找,即要从自我的设定或受动中寻 找。
  量的唯心主义者认为前者即设定就是规定的根据,把上述法则当成一 般的设定法则。
量的实在主义者认为后者即受动是规定的根据,从自我的受动中引申
出上述法则。按照量的唯心主义者的看法,上述法则是一种主观的和观念的 法则,其根据只在自我之中;依据量的实在主义者的看法,它是一种客观的 和实在的法则,其根据不在自我之中。——根据究竟在什么地方,或者究竟 有没有根据,对于这些问题,他们就再也没有去研究了。当然,被建起来作
为不可说明的那种自我的受动必须与非我里对该受动发生影响的实在性联系 起来,但这种联系只是从自我里的一条可以说明的并且恰恰通过受动而说明 了的法则中推演出来的结果。
  我们刚才建立起来的综合的结果表明两者都是不对的,上述法则既不 是一种单纯主观的和观念的,也不是一种单纯客观的和实在的法则,它的根 据毋宁必须同时在主体客体两者之中,目前已停止没有再探讨了。对于这个 问题,我们满足于承认我们不知道。
我们在前面许诺下来要去建立的是批判的量的唯心主义。不过,既然
前面提出的任务还没有完全解决,而且我们面前还有许多综合需要处理,那

么,将来在提供根据的这种论证方式方面也许还有某些更详尽的情况可说。 b.正如我们已经讨论过效用性概念那样,现在我们来讨论实体性概念。 我们综合地统一形式的活动与实质的活动,然后统一单纯的交替的形式及其
实质,最后再将由此产生的两个综合统一体综合地统一起来。
  α)首先,形式的活动与实质的活动(这两个词在什么意义上使用的 问题,我们假定通过前面的讨论是知道了的)。
  在这个环节上,以及在随后的所有环节上,真正与问题有关的主要任 务是正确地和确切地理解实体性的特性。(由于与效用性相对立)。
  根据前面的论述,这种特殊交替的形式活动乃是通过一个绝对设定的 不设定。由于设定某物的对方为被设定了的从而设定该物为没有被设定的: 由于肯定而否定。——这样,没被设定的东西毕竟应该说是被设定了的,应 当说它被设定为没被设定的。因此它不应当象在效用性的交替中那样一般地
被取消,而只应当被排除于一定的领域之外。因此它不是被一般的设定所否
定,而只是被一定的设定所否定。这种设定就它的这种否定作用而言,是被 规定了的,同时作为客观的活动,它也是进行规定的。而由于这样一种设定,
(作为被设定了的)被设定者必定同样被设定为有了规定的,也就是说,必 定同样被设定在一个有规定的领域之中,作为充实这个领域的东西。而现在
我们认识到,怎么由于这样一个设定而另外一个东西可以被设定为没有被设
定的了。它仅仅被设定为在这个领域里,而且它所以没被设定在这个领域里, 或者说,它所以被这个领域排除在外,恰恰因为被设定在这个领域里的东西 应当把这个领域充实起来。——可是,通过这个行动,那被排除在外的东西 还完全没有被设定到一个特定的领域里去,它的领域通过这个行动所得到的
绝对不是别的什么宾词,只不过是一个否定性的宾词。那不是这个领域。
  究竟是一个什么领域,或者根本是不是一个特定的领域,仍旧统统是 悬而未决的问题。
—— 因而可以说由于实体性而来的交替规定方面的形式活动的特性乃
是一种排除,即把一个特定的、充实了的、因而占有着(其中所包含的东西 的)全部的领域排除在外。
  这里困难显然是在这一点上:被排除的=B 当然是被设定了的,它只不 过在 A 的领域里没有被设定起来。但是,A 的领域是应该被设定为绝对全部 的,那么 B 就可能根本没有被设定,这话从何而来呢?因而 A 的领域必定是 同时被设定为既是全部又是非全部。联系到 A,它被设定为全部,联系到被
排除的 B,它是被设定为非全部。但是,现在 B 的领域本身没有受到规定,
它只是被否定地规定为非 A 领域。因此,如果考虑到所有的方面,则 A 就该 被设定为一个无规定而不完全的整体的一个有规定因而完全的部分。设定这 样一种包括着有规定的与无规定的两个领域于自身中的较高的领域的〔设 定〕活动应该是使刚才提出来的形式的活动成为可能的那种活动,而这就是
我们正在寻求的实质的活动。
  (假定你们已经有了特定的铁块 C,它是不断运动的。你根据 A1 中的 命题 A=A,通过它的单纯的概念绝对地设定铁块 A 作为绝对全部,并且你 会发现在 A 的领域里没有运动=B。因此你通过对 A 的设定而把 B 排除在 A 的领域之外。可是你并不扬弃铁块 C 的运动,你根本不想绝对地否认这个运
动的可能性:于是你把它设定到 A 的领域之外的一个无规定的领域里,因为
你根本不知道铁块 C 在什么条件下和出于什么原因而运动。领域 A 是铁的全

部,却又不是全部,因为 C 毕竟也是铁,而 C 的运动却没有包括在它里面。 于是你就不得不在两个领域的外面再划一个较高的领域,以包括运动的和没 运动的两种铁。由于铁充实了这个较高的领域,并不象人们通常所误解的那 样是由于它充实了 A 本身的领域。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个由它的单纯概念 所规定的自为之物,它就是实体。运动和不运动都是它的偶体。关于不运动 是在不同于运动的另一种意义上归属于铁的,以及其所以能够如此的根据何 在等等,我们到时候就会看到。)形式的活动规定实质的活动,意思应该是: 仅仅由于某物被排除于绝对全部之外并且被设定为不包于绝对全部之内,
〔仅仅由于这种情况〕一个更概括的〔更广泛的〕却又无规定的领域才能被 设定起来。只有在现实地排除这个条件之下,一个更高的领域才有可能;没 有排除,就没有更广泛的领域,也就是说,没有自我里面的偶体,就没有非 我。这个命题的含义是一望而知的,我们现在只就它的应用再补充几点说明。
——自我本来就是被设定为设定着自身的,因此设定自身就充满自我的绝对
实在性的全部领域。 如果自我设定一个客体,那么,这个客观的设定就应该被排除于上述
绝对实在性的领域之外而被设定于不设定它自身的对立领域里。 设定一个客体与不设定自身的含义是完全相同的。现在的推论从这个
行动出发。它主张自我之所以设定一个客体,或者说,自我之所以排除某物
于自身之外,绝对地是因为它排除,而绝无更高的根据。正是由于这个排除, 包括着更高领域的一般设定(不管设定的是自我还是非我)才成为可能。—
—这种推论方式很清楚是唯心主义的,并且与上面建立起来的量的唯心主义
绝对地互相吻合,因为它设定某物。根据这种量的唯心主义的看法,自我设 定某物为非我。因此,在这样一种体系里,实体性概念不得不象它刚才说明 的那样加以说明。——另外,从普遍的意义来说,这一点也是清楚的:设定 自身具有双重量的关系。一方面是作为量的绝对全部,一方面是作为一个无
规定的分量的一个有规定的部分。这个命题将来会带来极其重要的结论。—
—另外,还有一点是清楚的:即实体所指的不是持续的东西,而是指无所不 包的东西。
指出持续的东西的那种标志在实体性里只具有一种派生的意义。 实质的活动规定着并制约着形式的活动,意思是:作为一个比较概括
的领域的比较概括的领域(连同隶属于它之下的自我的领域与非我的领域)
是绝对地设定的;而且正是由于这样,作为自我的现实行动的排除(在一个 还要附加上的条件下)才成为可能。
—— 于是,这个推论方式引导出一个实在主义,而且引导出一个量的 实在主义就很清楚了。自我与非我是作为对立的东西设定的:自我根本是进 行设定的,自我在一定条件下,即当它不设定非我时才设定自身,它是偶然 的并且是受那不包含于自我之中的一般设定的根据所规定的。——在这个推
论过程中,自我是一种进行着想象的本质,它所指向的必定是自在之物的状
态。
  但是,两种推论过程都不应当是有效的。它们毋宁都应当通过对方而 互相修正。因为自我应当排除一些东西于自身之外,所以一个更高的领域应 当存在并且应当被设定,而且因为一个更高的领域存在着,并且是设定起来 了,所以自我必定排除一些东西于自身之外。简单地说,自我是一个非我,
因为自我树立对立面以与自己对立,而且自我树立对立面以与自己对立,是

因为一个自我是存在着,被设定着。没有任何一方能充当对方的根据,毋宁 两者是同一个行动,只在反思里才能有所区别。——于是这一点就很清楚了: 这个结果与上面建立的那个命题即理想根据与实在根据都是同一个东西是等 同的,并且可以从这个命题中得到说明。因此,批判的唯心主义,正如通过 上述命题那样,也能通过现在的结果建立起来。
β)实体性中的交替形式与交替实质应当彼此互相规定。 交替的形式存在于交替的端项的互相排除与被排除。如果 A 被设定为
绝对全部,那么,B 就被排除于绝对全部的领域之外,并被设定于无规定的
却又可规定的领域 B 之中。——反之如果 B 被设定了(即把 B 当成被设定了 的加以反思),那么,A 就被排除于绝对全部之外,即不再包括于绝对全部 的概念之内,领域 A 现在不再是绝对全部,而是与 B 同时是一个无规定的却 又可规定的领域的一部分。——后面这种情况应当认真注意和正确理解,因
为它是一切的关键所在。——因此可以说,交替的形式就是交替端项互相把
对方排除于绝对全部之外。
  (假如你设定一般的和自在的铁,你就有了一个特定的完全的概念, 它充满着铁自己的领域。假如你设定铁本身是不断运动着的,那么,你就有 了一个不包含在上述铁的概念之内因而被排除于该概念之外的标志。但是, 如果你终究还是把这种运动赋予铁,那么,以前那个有规定的铁的概念就不
再是有规定的了,而只是可规定的了。铁的概念中就少了一个规定,即少了 你将要把它规定为对磁的可吸引性的那个规定。)交替的实质方面,有一点 是立即就清楚的,即在交替的形式中,正如刚才阐述的那样,哪一个是真正 的全部,始终还没有确定下来。如果 B 被排除了,则 A 的领域就把全部领域 充满起来;反之,如果 B 被设定了,则两个领域 A 和 B 就共同把当然无规定 却又可规定的全部领域都充满起来。(这里暂且撇开不管 A 和 B 的领域也还 有待于规定这点。)这种无规定性不能保持下去。在两种情况下,全部就是 全部。可是,如果不是每一个全部都在这个标志之外还有一个标志以便彼此 可以互相区别,那么,假设的整个交替就是不可能的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全部就是一个全部,并且只存在着一个交替端项,因而根本不存在交替。(请 稍安毋燥!——请你们作为这种相互排除的旁观者想一想。假如你们对于交 替往还于其间的那个双重的全部还不能加以区别,则对你们来说就没有交 替。
  但是,如果在除了作为全部就什么再也不是的两个全部之外,不存在 着某一个 X,使你们有所依据,你们就不能对两者加以区别。)因此,为了 使假设的交替成为可能的,就预先设定全部本身具有可能性以作为前提,以 便人们能够依据任何一种什么东西来区别两种全部,而这个可规定性就是交 替的实质,就是交替得以进行和得以确立的唯一根据。
  (如果你们把铁就象它在没有自然科学知识的人的普通经验里所显现 的那样当成自在的东西,就是说,当成与它自身以外的某种东西没有任何联 系的孤立的东西,此外还当成固定在它的原来位置上的东西,那么,运动就 不属于铁的概念。而且即使你们看到它表现出了运动的现象,如果你们把这 个运动联系到它以外的某种东西上,那么,你们也完全是对的。但是,如果 你们竟然把这个运动归属于铁,而你们仍然还是对的,那么,上述那个铁的 概念就不再是完全的了。而从这个意义上说、你们就必须把那个概念进一步 加以规定。比如设定它具有对其周围的磁的可吸引性。——这就构成一个区
  
别。如果你们从第一个概念出发,则对于原来位置的固定性对于铁来说就是 本质性的东西,而只有运动在它那里是偶然性的。但是,如果你们从第二个 概念出发,则固定性就象运动那样也是偶然性的。因为固定不动是以没有磁 的存在为条件,恰恰与运动是以有磁的存在为条件一样。因此,如果你们不 能拿出一个根据说明为什么你们一定要从第一个概念出发而不从第二个概念 出发,或者反过来,那么,你们就是稀里糊涂的了。也就是说,就普通意义 来说,如果无法以某种方式规定下来,那么,人们应该对哪一种全体进行反 省呢?是对绝对地设定的和有规定的全体,还是对通过这种被排除了的全部 而产生的可规定的全体,还是对两种全体都进行反省呢?)交替的形式规定 着交替的实质,意思是,相互排除乃是这样的东西:它在上述意义下规定着 全部,换句话说,它指明两个可能的全部中哪一个是绝对全部,应该从哪一 个出发。
  把对方排除全部之外的那一方,由于它进行了排除,它就是全部;反 之亦然。除此以外根本没有全部的规定根据。——如果 B 被绝对地设定的 A 所排除,那么,正是由于这一点 A 就是全部。如果对 B 进行反省,而不把 B 当成全部,那么,正是由于这一点本来无规定的 A+B 就是可规定的全部。 有规定的是全部,还是可规定的是全部,这取决于人们怎么看这个问题。—
—诚然,这个结果好象没有说出什么新东西,说出的只不过是在综合之前我
们预先就知道的东西,但是,先前我们毕竟曾抱有能找出某种规定根据的希 望。而现在通过这个结果,这种希望就完全打消了。结果的含义是消极的, 它告诉我们除了通过关系之外,根本不可能有什么规定根据。
  (就上述的例子来说,人们可以从无条件地设定的铁的概念出发,这 样,固定在原位置上不动,对铁来说就是它的本质,或者人们从铁的可规定
的概念出发,则这种固定不动性对铁来说就是偶然性的。两种看法都对,全 看人们怎么去做,而且在这方面绝对不能有什么起规定作用的规则。区别只 是相对的。)交替的实质规定着交替的形式,意思是,全部的可规定性,在 已经说明的意义上,即在它由于规定某种别的东西而因之是被设定的意义上
(换言之,规定实际上是可能的,而且存在着据以进行规定的某个 X,但我
们在这里不是在寻找这个 X),规定着相互排除。 两种全部之一,或者有规定的全部,或者可规定的全部,当其中一个
是绝对的全部时,那另外一个全部就不是绝对全部了。因此,就有一种绝对
被排除的东西,而这种东西是通过上述全部而被排除的。举例说,如果有规 定的全部是绝对的全部,则因此而被排除的东西就是绝对被排除的东西。—
—因此可以说——这就是现在的综合的结果——全部有它的一个绝对的根 据,这种区别不完全是相对的。
  (就上面的例子来说——究竟人们是从有规定的铁的概念出发,还是 从可规定的铁的概念出发,究竟人们把在原位置上固定不动当成铁的一种本
质性的东西,还是把它当成某种偶然性的东西,这并不是毫不相干的问题。
假定出于某种理由必须从有规定的铁的概念出发,那么,只有运动才是一种 绝对偶然的东西,而固定不动就不是了。)交替的形式与实质两者任何一方 都不规定对方,而应当是两者彼此互相规定,意思是,(直接了当地说)全 部的规定的绝对根据与相对根据应当是同一个东西;关系应当是绝对的,而
绝对的东西应当只是关系,不是任何别的什么。
让我们尽力把这个极其重要的结论表述得更清楚些。——由于有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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