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本知识
法
法,也称法律(就广义而言),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 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 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 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 济基础服务。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它以规定人权利和 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 和社会秩序。法是阶级社会中特有的社会现象,它伴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 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也会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法的产生是同时进行的,法是阶级矛盾不可 调和的产物。据我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 从水。法,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水,取其平,即法平如水,也就 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语言中,“法”的词义,也都兼有“公平” “正义”的含义。然而,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 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社会主义的法,是从具有 阶级性的社会规范向反映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维护全社会共同利益的社 会规范过渡的法。它除了具有调整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关 系的功能外,还对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的促进作
用。
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通常指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 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论其表现形 式如何,都有其一定的体系,它归根结底由一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在统一 的法的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 为不同的法的部门,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经济法、 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等。在各个法的部门内部或几个法的部门之间,又 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公开审理制度、辩护制度等。 制度与制度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既存在差别,又相互联系,因此形成了 一个内在一致的统一整体。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已逐步形成 和发展起来,并且日趋完善。我国的法律部门大致有:宪法、行政法、刑法、 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组织法等。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 的总称。它表现为探讨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 人们的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和 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同人们的世界观和伦理道德观等有密切 联系。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居于统 治地位,起支配作用。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法律制度,保护统治阶级利益 的法律、法规等,都是在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指导下确立和制定的。
无产阶级的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意识的组成部分。在夺取政权以前,无 产阶级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是反对和废除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在无产阶级 取得政权之后,无产阶级法律意识上升到统治地位,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它 成为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内 容是要求建立社会主义的法的体系,制定社会主义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 主义法制的尊严。
法制
“法制”这个词,在古今中外的用法不尽一致,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一、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包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成文法和经 国家机关认可的不成文法;制度指依法建立起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 的各种制度。二、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 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民主政治联系密切: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证。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并严格依法办事,以确立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国家。 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制,与 17、18 世纪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法治” 的内涵是一致的。
我国古书中有“法制”一词,但我国古代的所谓“法制”,虽然与依法 治理联系在一起,但还不是与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法制,说到底还只是一 种“王制”。
资本主义法制,是资产阶级国家所确立的依法治理的统治方式,它确认 和保障了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巩固了同封建制斗争的成果。然而,从本 质上来说,资本主义法制是保证资产阶级民主,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对劳动 人民实行剥削和压迫的合法手段,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与资本主义法制不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并严格地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可能而且必须把社会主 义民主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 和极大的权威性,确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 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律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依法办事 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人民群众不但有义务自觉遵守法律和制度,而 且有权利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与各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 争。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 法的法律基础。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 阶级所制定的,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从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 基本上分为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型。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 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根本上同普通法律相一致,但又有所不同, 具有它自身的特殊属性。其特殊性表现为:宪法在内容、效力、制定与修改 程序等方面与普通法明显有别。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 原则。因此,有的国家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由于宪法所规 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它就成了立法机关进行日 常法律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也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 则被称为“子法”。当然,宪法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 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的制定、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 序。宪法在内容、效力两方面的特性,决定了它需要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 稳定性。所以,许多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加严 格的程序,如设立专门机构起草,并须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制宪会议全体 成员的 2/3 或 3/4 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例如,我国 1954 年宪法是由 1953 年成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的;这部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3 的多数通过,而其他法律或议案,则只须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此外,宪法的解释、对宪法 实行监督、违宪审查等,也都有特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
根本大法。从 1954 年起,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 4 部宪法,即 1954 年、1975 年、1978 年和 1982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年宪法,是我国新 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反映 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这部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公民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它的基本精神是: 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的外 交政策。
法律
“法律”一词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为法的渊 源之一。法律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才有权制定法律。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除宪法外,法律居于主导地位。
法律通常规定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 行为准则。一般地说,其效力仅低于宪法,其他一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其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 民事案件,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此外,它还执行法制教育的 职能,通过自己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 和法律。
人民法院的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 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 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分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 济审判庭,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审判庭。各庭设庭长、副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每届 5 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负责行使检察权以维护法制的法律监督机关。 按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名检察员组成,并设立检
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内 部组织,是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置 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可以分别设 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 5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和罢免,其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 和其他的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人民检察院通过检 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 为作斗争。
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下列法律监督工作:法纪监
督、侦察监督、提起公诉和审判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 工作的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
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所属的司法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 的司法厅、局、科等机关。
司法部的具体职责是:管理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和对违法分子的劳动 教养工作;领导和管理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领导人员和 律师、公证处负责人员的工作;领导直属政法院校并指导大专院校法律系和 各类学校的法学教育;领导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法律报刊和书籍 的出版工作;领导和管理律师工作;领导和管理国家公证和涉外公证工作; 领导和管理司法助理员的工作;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 设;管理司法方面的外事工作;调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理论问题; 指导下级司法机关的工作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司法行政机关,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 政府的双重领导。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和文 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以及取得赔偿 的权利。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生活 保障、物质帮助权(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 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四、受教育的权利和文化活动自由。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
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和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平等性
等特点。所有中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只是为了保卫 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才依法剥 夺极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
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必须履行 的责任。
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我国宪法在确认公民基本权 利的同时,规定了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主要有如下各项: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保 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宪法还规定,公民的劳动和受教育两种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此 外,公民的基本义务还包括: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
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违法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社会团体, 违反法律(包括其他法规)的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 为。
违法的构成要素包括:1.违法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单纯的思想意识 活动不能构成违法。2.违法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有故意 或过失的行为,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过错的行为。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达 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
违法按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 法等。刑事违法即犯罪,它是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 罪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它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一种。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 法规(包括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的行为。如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民 事义务或违反民事义务造成对方的某种损失等。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 法规的行为。具体说,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 的行为;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违反纪律的行为。 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因其危害较小,通常称为一般违法。
“违法”一词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违法,包括刑事违法
(犯罪)、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狭义的违法则指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
犯罪
犯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现象,一般地说,它是指危害统治阶级的阶 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依据法律规定应处以刑罚的行为。犯罪的概念问题是刑 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刑法中的许多问题都和犯罪概念密切相关。我国的刑 法对什么是犯罪做了科学的表述。刑法第 10 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 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 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 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表明,犯罪具有下列三个 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危 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者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第二,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认为是犯罪;第三,犯罪是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此外,犯罪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特征,即犯罪是有故 意或过失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是犯罪的客观属性,要使行为被认定 为犯罪,还必须具备主观属性,即实施行为的故意或过失。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罚
刑罚是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手段。刑罚和 民事处分不同,也不同于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它是专门针对犯罪人采用的 一种国家强制处分,其特征是使犯罪人遭受一定的痛苦(被剥夺生命、自由、 权利或财产等)。
刑罚的目的,是保卫社会经济基础和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在社会主 义中国,刑罚的打击锋芒,主要是针对极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各种严重犯罪分 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 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 度,保卫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 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 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 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 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将犯罪分子加以监管、剥夺其自由并实行劳动 改造的一种刑罚。各国规定的有期徒刑期限不尽相同。我国刑法规定,有期 徒刑的最高期限为 15 年,最低期限为 6 个月。在数罪并罚和死刑缓期执行减 为有期徒刑时,有期徒刑可以延长到 20 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施劳动改造。罪犯在 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或假释。刑期由判决执行 之日起计算,此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监禁、强迫劳动改造的一种刑 罚。各国法学家对无期徒刑的存废持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废除,有的认为 应该保留。中国刑法中规定有无期徒刑。无期徒刑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 不够判死刑,判处有期徒刑又嫌轻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根据 刑法的规定,在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 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假释。
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世界上有少数国家废除了死刑,大多数国
家没有废除。我国在刑事立法中保留了死刑,但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 罪分子。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做了严格的控制性规定:所有死刑案件 一概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刑法还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岁的人 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死缓”制度。死缓,即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 年 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的简称。此刑罚适用于应该判处死刑,但又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死缓的罪犯,缓期 2 年以后,分别 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减为无期徒刑;对于确有悔改并 有立功表现的,减为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抗拒改造、情节恶 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核准,执行死刑。“死缓”制度是 我国在刑法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创举。
法界趣闻
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典。这部著名的东方奴隶制 古代法典,原文竟然是刻在石柱上,并且是在地下睡了 3000 多年之后,在远 离本土的波斯帝国遗址中被发现的。
1900 年 12 月,法国一支探险队去波斯湾北部考察一座名叫苏萨的古城 旧址,挖掘时发现了 3 块刻有图像和文字的石头,将它们拼凑在一起,竟是 一个基本完整的大石柱。后来经过专家鉴定,这个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刻写的, 正是失传的古巴比伦王国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这个奇特的石柱大约有 2.5 米高,底部圆周将近 2 米。在石柱的上端刻有精致的浮雕,浮雕的图像刻的 是两个人形,站着的汉穆拉比王正在从坐着的太阳神沙马什手中接过一根“王 杖”。“王杖”显然是权力的象征,无疑是为了表明王权来自神授,用以加 强这部法典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石柱的下端刻满了用楔形文字写成的密密 麻麻的法典条文,大约有 8000 字左右。如果你仔细观赏,就会发现这些文字 字体优美,并且真像该文字命名者所说的那样,字形上粗下细,犹如木头楔
子。
这部刻在石柱上的法典,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公元前 18 世纪颁布的。由于巴比伦是在征服了两河流域地区其他小国的基础上建立的 统一国家,国内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成文法和习惯法,给国家的集中统治带来 很大的困难,所以,汉穆拉比王决心统一全国法律。他组织人力,研究吸取 两河流域原有各国法律的精华,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编制了这部法典,所 以这部法典也是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在法典编成 后,汉穆拉比王命令将法律全文刻在石柱上,竖立在巴比伦马尔都克大神殿 里,以使众人皆知,一体遵循。后来,波斯帝国的军队曾经入侵巴比伦,夺 走了这根圆柱,这也就是这部法典为什么会在波斯帝国遗址中发现的原因。 汉穆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共有 282 条。内容包括 诉讼程序、对盗窃罪的处罚、租佃雇佣关系、商业高利贷、债权、婚姻家庭 和继承等。这部法典维护的是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以残酷的刑罚保护奴隶 主阶级对奴隶和财产的私有权,比较注重调整自由民内部的法律关系,涉及 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文较多。此外,这部法典还保留有原始氏族制度中的一些
习俗,如神明裁判等。
免刑柱
意大利的威尼斯城,有一根“免刑柱”,它是古城威尼斯法律的象征。 “免刑柱”并不是一个独立建筑物,它是支撑着古威尼斯国会大厦的整排石 柱中的一根。它唯一可以辨认的特征是,柱子根部外的街沿很窄、很光滑而 且微微向外倾。
古威尼斯的国王曾经制定过这样一条有趣的法律:凡是犯了罪的臣民都 有一次得到天神援助的权力。至于天神是否会援助罪犯,就要看他能否通过 “免刑柱”。如果能顺利通过,那就是神显其灵,罪犯可以免受一切惩处; 反之就要依法受到制裁。所谓“通过”,是指罪犯受了判决后,由官兵押到 免刑柱下,放开一切羁绊,背向圆柱,用脚跟沿着 3 寸宽的街沿由左边走到 右边,手不准扶柱,脚不准在半途滑出街沿,否则就是通不过。
显然,要得到这样免刑,其希望是微乎其微的,但每个罪犯都不愿意放 过这个侥幸求生的机会,因此个个都要全神贯注地试一试,过不了关就心安 理得地受刑。更有趣的是,不少人为防患于未然,在未犯罪前,就花去不少 的时间练习通过“免刑柱”,以备有朝一日犯了罪,能顺利免刑。
残忍的笑刑
17 世纪“欧洲 30 年战争”期间,有人发明了一种“笑刑”。这种刑罚 是将犯人或战俘的手脚牢牢捆住,然后在脚底上涂满蜂蜜、白糖汁或食盐, 然后牵来一只山羊,让它在犯人脚下大舔佳肴美味。这样,使受刑者奇痒难 忍,无法克制,终至狂笑不止而死亡。据分析,人体持续狂笑,会使肺内空 气越来越少,失去呼吸能力,于是造成极度缺氧窒息而死。这种变相肉刑的 残忍程度,其实无异于严刑拷打,只不过这种施行手段,似乎能给施刑者带 来某种杀人的乐趣而已。
稀奇古怪的法律
在瑞典的阿斯托普市,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准加班加点工作。一天,一 名警察发现一个人从一家电器商店偷走了两台录音机,就立即追了上去。正 当他紧追不舍之际,教堂大钟敲响了 11 下,警察便戛然止步。原来他到下班 时间了,再追就违犯了法律,只好“望贼兴叹”。
英国一个叫高维甘比的小城市里,有一条独特的规定,新市长上任时要 过磅,并向市民公布体重。市长离任时也要称一下体重,如果身体瘦了,即 使市长在任期内没有做出多少成绩,他也会得到市民们称赞。因为该市的居 民认为,市长是人民的公仆,应当鞠躬尽瘁地为市民服务,而不是养尊处优。 为此,市长们往往上任前吃补增肥,离任前节食减肥。
前不久,奥地利有关部门取消了一项长达 200 年之久的禁令:演员出场 谢幕不得报以鼓掌和欢呼声。这条禁令是 1776 年,当时帝国皇帝约瑟夫二世 强行制定的。他认为,只有对他和他的皇族家庭才能报以鼓掌和欢呼,而演 员是他的下属,不能这样做。
新加坡为了提高人口素质,制定了新人口政策:持有高等教育文凭的妇 女生孩子,工资可增长 5%,生两个孩子可增加工资 10%,生三个孩子可增 加工资 15%。同时还规定: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生第二个孩子时须交 纳罚款。
从 1980 年开始,阿根廷严禁男子留胡须。原来,阿根廷近年来盗贼猖狂,
许多罪犯都借着满脸胡子来逃避缉捕。为此,阿根廷当局颁下法令,规定全 国的男子必须定期剃须,逾期未刮而致胡须满脸者,将被视为犯法。法律还 规定,阿根廷男子所有的一切身份证件上的照片,都必须是剃净胡子的,以 便警察辨认相貌。
巴基斯坦高级伊斯兰学者理事会宣布,没有胡须的男子是罪人。这个官
方的伊斯兰教理事会在一篇声明中说:“剃去一个人的胡须是犯罪,长期这 样做是犯大罪。”该理事会还建议没有胡须的男子应被禁止参加选举。
亚利桑那州的莫哈维规定:偷肥皂者,罚其用所偷的肥皂洗澡,直到将
肥皂用完。曾有一个小偷盗走了商店的一箱肥皂,案发后,小偷被关在浴室 时整整洗了一个星期。
美国波卡特洛市法令规定:市内居民均不得愁眉苦脸和拉长面孔,违者
要到“欢笑检查站”学习微笑,在那里展现多次笑容后,方可“毕业”。市 长解释说,这是为了鼓励市民以乐观的态度应付工作和生活中各种不顺利的 环境,创造一种和谐、宽松的社会气氛。
在美国,还有许多保护动物的法律。如宰杀家禽要一刀毙命,减少它的 痛苦。如果杀个半死不活,就要受到控告、被起诉。
丈夫不在场生孩子为非法:23 岁的英国妇女迈基乘坐飞机在卡塔尔首都 迈哈机场降落时,生下了一个孩子。按照伊斯兰教规,丈夫不在场,妇女无 权生孩子。卡塔尔宪法规定,此教规同样适用于在该国居住和逗留的外国人。 所以,迈基所生的孩子被认为是非法的,警方欲将她逮捕。迈基只得向英国 驻卡塔尔大使馆求救。英国使馆官员出面交涉,费了许多周折,才使迈基得 以脱离困境,返回英国。
吻的法律:德国外交人员训练班的一组 25 名学生当中,有 5 名在礼仪考 试时惨遭不及格的处分,理由是在轻吻外国外交官夫人的手时,吻得“太湿”。
“一个男人不唤醒一个睡眠中的女人,不能吻她。”美国科罗里达州洛 根郡的法律。
“一个年轻男人强吻一个年轻女人的控告罪不应成立,因为据事证显 示:被告必须储足两年的勇气才敢强吻。”加拿大多伦多一个法庭的判例。 “胡须是人人皆知的一种带菌物,一个喜吻女人的男人不应蓄须。”美
国印第安那州的一条法律。 美国俄亥俄州诺瓦克地方有一个法官听了一个女人诉说:她的丈夫在一
次火车意外事故中,嘴巴受重伤,他不能“照平常的方法接吻”,便判令那 家铁路公司赔偿 16000 美元给她的丈夫。
不准自杀的法律:肯尼亚有一条法律,自杀是犯罪。而且自杀不死的人 还要判刑。肯尼亚西部达高县有位官员叫赫迈德·芒盖纳,因迟迟拿不到他 应得的债款,便欲自缢。可惜他未掌握自缢“要领”,只是吊在绳端上呻吟, 终于被人发现救下。为此,地方法院竟判他 3 年徒刑。对此,芒盖纳大声疾 呼:“既然不许我死,就应该叫我好好地活着啊!”
昏庸法官与愚蠢强盗
1983 年 2 月,英国有 3 个强盗抢劫了 200 英镑,在开车逃跑途中,由于 汽油耗尽,只得弃车步行,但却把自己的名片、信件和其他杂物留在车上。 警察根据名片很快就将他们一网打尽。
在审理此案时,有位法官对强盗们说:“像你们这样愚蠢的强盗,世界 上绝无仅有。现在,我准许你们再去抢劫一次,如果你们能让警方在一周内 破不了案,我就让你们恢复自由。不然的话,我将以愚蠢抢劫罪来从重处罚 你们!”
这在世界上恐怕是独一无二的。
任意抢劫
美国男子莫舒在众目睽睽之下,以十分熟练的手法,打开一家银行的大 保险柜,并从中拿走了 21639 张面额 1 元的美钞。人们不仅没有捉他,反而 为他鼓掌喝彩,对他敏捷的动作赞叹不已:一分钟之内竟能从保险柜中拿走
2 万多美元。原来,这位 43 岁的男子在一次电台举办的猜谜比赛中获胜,其 奖品就是“宝贵的一分钟”,在这一分钟之内,他被获准在南佛罗里达州一 家银行中任意抢劫,凡是一分钟之内拿到的东西,都归他所有。于是,这名 男子选择打开保险柜取美元的“绝招儿”。
制伏罪犯的警械
电极手套:可产生高电压,能在接触罪犯的瞬间将其击昏。强光手电: 适于夜间行动。能产生极为强烈的白色弧光,还能产生频闪,瞬间即可使罪 犯暂时性失明、昏眩而束手就擒。
飞袋:美国制造,是一个由标准掷弹筒发射的内装约 250 克大号铅弹的 袋状物,能够一下将罪犯击倒而不会致命。
软质子弹:这种子弹包含橡皮子弹、木栓子弹。通过一种特制的来福枪 发射,能将罪犯击昏,但极少能穿透皮肤,所以不会致命。目前,美英等国 均已使用这种子弹来擒获罪犯。
高泡机和“香蕉皮”:高泡机能在极短时间里快速施放出大量泡沫,将 罪犯淹没,无法逃脱。“香蕉皮”类似灭火机,能喷出一种由润滑剂组成的 液体,迅速把道路弄得异常滑溜,使道上的汽车或罪犯逃脱不得。
家庭牢房
近几年来,美国监狱里已经出现了人满为患的现象,致使有关当局深为 头痛。为了解决这个棘手问题,美国佛罗里达州 30 岁的产品制销人汤姆·穆 迪不久前发明了一套独特的电子监守设置,从而使美国司法制度有可能出现 一场重大改革——建立“家庭牢房”,把轻罪犯人关在家里服刑。
汤姆·穆迪发明的这套电子监守设置是两个分开的电子器具:发射器和 监守器。所谓“发射器”,实际上就是固定在犯人手臂上的“手镯”。这副 装满电子元件的塑料发射器“手镯”宽 4 厘米,不怕任何碰撞,密封性能良 好,而且对犯人的身体毫无影响。但是,如果犯人想把它从手臂上解脱下来, 它就会立即发出一种特殊信号。所谓“监守器”,实际上就是安置在犯人家 里的机器“看守”。监守器高 16 厘米,长 14 厘米,宽 10 厘米,它会把犯人 的一切动静及时忠实地向警察署电子监守中心汇报。犯人原则上只能在离监 守器 500 米之内的范围里活动。如果犯人越出这个活动范围,电子监守器就
会立即向附近的警察署发出报警信号。
据报道,一个电子“手镯”只要 10 美元。虽然兴建一座电子监守中心需
要 15000 美元,但由于它能减轻美国监狱面临的犯人过多的压力,而且从长 远考虑的话,也会使有关当局省下一大笔开支,所以美国一些州政府已经决 定采用汤姆·穆迪的发明,建立“家庭牢房”制度。
奇异的警力
肥鹅狱警:瑞典南部有个波嘉监狱,“聘请”了 10 只肥鹅当狱警。这些 “狱警”非常机智,从不打瞌睡,也不要求放假或补贴。他们在监狱四周游 荡,如果发现囚犯企图越狱,便会大叫起来,唤出值班人员抓逃犯。
毒蛇警卫:南非有个叫丹尼·亚勒布的人,不久前开办一家“租蛇服务 中心”。这儿专养一种鼓腹毒蛇,一个月内不需进食。谁家外出远游而怕被 盗的话,可到该中心租蛇。服务中心将派人把毒蛇放在租户的房内,并在门 口挂上标有“毒蛇”字样的牌子。此法比放警犬还灵,偷盗者往往知“蛇” 而退。
模特警察:一些国家设计出一批维妙维肖、形态各异的警察模特儿,并 把他们放置在街路的各个主要路口,根据模特儿的不同情态,各司其职,同 一部分真的警察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它们有的身穿警察制服,手持速度计站 在街心维护交通秩序,有的端坐在巡逻车里监视街路状况,其形态多姿多采, 模样可以假乱真,一时间迷惑了许多超速行驶的司机。
蝴蝶扫毒:秘鲁警方与生物学家合作,发现了一种白色小蝴蝶,专门喜 欢吮吸可卡因树叶上的汁液,凡被啄食过的可卡因树很快便会干枯死亡。他 们大量培育这种白蝴蝶,然后撒放在种有可卡因树的山林里。警方的这一办 法果然奏效,凡撒放白蝴蝶的山林里,可卡因树大片死亡,制毒者受到重大 打击。仅 1988 年一年,毒品贩子在这方面的损失就达到 3700 万美元。
猪警察:警犬为人所熟知,而“警猪”却鲜为人知。在德国下萨克森州
警察局编制里,有个名叫路易扎的“警猪”。路易扎从 3 岁起就开始接受科 学的搜索训练,其专业是搜索海洛因、可卡因等麻醉药。训练结束后,路易 扎以年轻专家的身分被分配到下萨克森警察局“工作”。起初,路易扎“怀 才不遇”,虽然它的才干远远超过自己的“同事”——警犬,但该警察局长 盖尔特·桑捷尔坚决拒绝安排它工作,只是将其列入发给养的名单内,按期 支付钱和食品。这位长官声称:“在我所管辖的警察局内,警察可能是猪, 但猪永远不能当警察!”后来,路易扎终于遇上了“伯乐”。一次,下萨克 森州州长艾米涅斯特·阿里布列赫特在一本杂志上看到有关介绍路易扎才干 的详细报道后,亲自下令把路易扎列入警察定员并派其执行任务。这样一来, “猪警察”的才干有了充分发挥的机遇。由于它的嗅觉异常灵敏,干得非常 出色。
何为蹲监狱
古代囚禁犯人的监房,围墙高大坚厚,狱房通常都比较狭小。我国现存 的最古老的一座监狱,是山西省洪洞县城内的旧县衙监狱,它始建于明朝洪 武年间,距今已有 600 多年的历史。由于曾经囚禁过名妓苏三,也被称为苏 三监狱。监狱的监房很小,每间只有 4 平方米左右,犯人进去,无法躺下, 只能坐着或蹲着。所以,古时候人们触犯法律被抓进监狱,就称做“蹲监狱” 或“坐牢房”。明代标准的死囚牢房,是在死囚牢院内设枕头窑一孔,隔为 三间,也称窑洞院。这种监房面积更小,犯人转身不得,更为难受,再加上 深灰色的外墙,愈加显示出一种阴森萧杀的气氛。
直到今天,虽然监狱的条件大大地改善了,不仅囚犯的居住面积有所扩 大,而且文化生活等条件都有所加强,但是“蹲监狱”的说法依然被沿用了 下来。
世界监狱之最
世界各地均有监狱,形形色色不一而足。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大的两个 监狱,一个在莫斯科,另一个在乌克兰。莫斯科的白特基监狱,占地宏大, 可以一次容纳 4 万名犯人;乌克兰的卡尔可夫监狱,也可以一次收容 4 万名 犯人。世界其他地方的监狱,一般只能容纳数百人至数千人,可是在英国海 峡群岛中的一个沙克岛上,却有一个很小的监狱,只能容纳犯人两名。在附 近一个赫姆小岛上,有一个世界上更小的监狱,直径只有 13.6 尺,每次只能 容纳囚犯一人。
漂浮监狱
近几年,挪威的监狱人满为患。为了尽快解决牢房不足问题,挪威决定 利用宽阔的挪威海,建造 100 多座漂浮监狱。这种水上牢房犹如一艘艘船舶, 既可以拔锚航行,也可以抛锚停泊。每座监狱设有生活、警报、通讯等设施。 漂浮监狱与陆地始终保持各种联系。囚徒还要参加海里的捕鱼劳动。
断头机与现代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从肉体上消灭犯罪人的刑种。因而是最为严 厉的刑罚方法。它既是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的最彻底的手段,也是威慑社 会不稳定分子、使其不致以身试法的最有力武器。古代社会东西方各国的死 刑执行方法,是极为残酷的,并企望通过残酷的执行方法达到惩罚和威吓的 目的。1789 年,法国人吉约坦有感于死刑犯在行刑时遭受到巨大的身心痛 苦,主张在执行死刑时,应该让犯人在一瞬间、在还没有感觉到痛苦时身首 分家。不久,便有人按照吉约坦的想法设计出了断头机。所以,在法国,断 头机也称为“吉约坦”。1791 年,法国国王签署了一项法律,批准用断头机 作为执行死刑的工具。具有讽刺意味的是,18 个月后,批准使用断头机的路 易十六自己却成了断头机下的鬼魂。1794 年,法国大革命家丹东和罗伯斯庇 尔也相继被送上了断头台。据统计,断头机一共使用过 4600 多次。1939 年, 法国取消了公开处决犯人的做法。1981 年 5 月,社会党领袖密特朗当选为法 国总统,他主张废除一切死刑。1981 年 9 月,法国国民议会以多数通过了废 除死刑的议案。1982 年 10 月,仅保存下来的两架断头机中的一架,被送入 了巴黎博物馆。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道主义的深入人心,世
界各国对死刑执行方法进行了改革,彻底废除了野蛮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 经过改革,近代和现代世界各国采用的死刑执行方法,主要有以下 5 种:
枪决:即用子弹射击犯人身体要害部位(如胸部等)致其死亡的死刑执
行方法。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枪决的死刑执行方法。我国刑法规定 的死刑执行方法即为此种。
斩杀:即以刀具(如断头台)斩断犯人的颈部致其死亡的死刑执行方法。
法国大革命时期问世的刑具——断头台,就是此种死刑执行方法的设备。 绞杀:即用绞架或绞索勒紧犯人的颈部致使其窒息而亡的死刑执行方
法。
电杀:即以达到一定强度的电流触及犯人躯体致其死亡的死刑执行方 法。电杀于 1882 年首次在美国纽约州采用,后被其他各州逐渐仿效。目前美 国有 24 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采用此法。
毒杀:即使犯人吸入有毒气体致其死亡的执行方法。毒杀于 1921 年首次
在美国内华达州采用,随后其他许多州也相继适用。目前美国有加利福尼亚
等 11 个州采用此法。此外,属于毒杀的还有向犯人体内注入有毒药物(物质) 致其死亡的方法。据称,毒杀可使犯人瞬间死亡,因而是最迅速、最人道的 死刑执行方法。
目前世界各国采用了的死刑执行方法,其具体方式虽有所不同,但效果 与特点正趋于统一。
罪犯将流放到火星上
未来学家预测,到 21 世纪,那些危及社会的罪犯将被流放到火星上去, 或者关押在水底监狱,守护者全是机器人,这要基于火星具备人生存的条件。
21 世纪,人类将在火星建立基地。另一方面,将那些屡教不改而又不够执行 死刑的罪犯送出地球恐怕是最合民意的决定。人们常常不无忧虑地谈起某某 罪犯从劳改农场流窜回城市继续作案,因而对此忧心忡忡。
为老鼠辩护
老鼠是令人厌恶的动物,我国古代很多文献都有杀鼠、熏鼠及沸水灌鼠 穴的记载。可是,在中世纪的欧洲却把鼠当作和人类相平等的社会成员,对 于它们糟蹋庄稼、扒墙盗洞、传染疾病的行为,非但不以杀灭的手段处理, 反而设立动物法庭,指定老鼠的律师为其罪行辩护。
1480 年法国普罗旺斯省的农村,鼠灾非常严重,但农民们不敢杀死一只 老鼠,而是联名向动物法庭提出了公诉。奥杰纳主教认为这是“民事诉讼”, 便对此案进行了审理,除了起诉人之外,还有老鼠的律师巴·西亚利奈以及
23 名法官出席。本来应由被告出庭,可是西亚利奈一开庭便指出:“被告无 法出庭。因为第一,农村中的老鼠居住得太分散,无法接到出庭的通知;第 二,它们都住在深穴暗洞中,通知也无法送到;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便 是被告如果要来出庭,则须穿过森林,翻过高山,通过河流和沼泽,而这中 间的每一步都埋伏着可以使它们丧命的猫、猫头鹰、黄鼠狼等,所以它们根 本不能出庭。”
西亚利奈的辩护获得了成功,奥杰纳主教只好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听取 了公诉人的公诉和证人的证词,而后做了一篇充满感情的判决。他庄严地在 法庭上宣判道:“缺席的被告们,你们也是神的造物。大地是我的,也是你 的;我本不希望加害于你,但你却巧取人们的财物,毁灭人们的葡萄园,盗 走了人们的食物,一句话你夺走了人们的劳动果实??我陈述了你的罪状, 祈求神的慈悲,告诉你应该去的地方,不要再在我们这里居住。
这个无可奈何“驱逐出境”的判决,立刻遭到西亚利奈的反对。他发表
了热烈的演说:“这种判决不是公正的,法庭要尊重事实,就是说对老鼠不 能一概而论,要确认每只老鼠和具体罪行,区别对待。”毫无疑问,这是根 本做不到的,可是法庭又反驳不了他,结果这场官司不得不以老鼠的胜利而 告终。西亚利奈一下出了名,成了为老鼠辩护的专家。
一句笑话囚禁 69 年
一个生于爱尔兰的少年西鲁顿,因说了句取笑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秃头的 玩笑,因而被囚禁了 69 年。
西鲁顿原是欧洲一个富豪的继承者。1674 年,他年方 9 岁,就读于巴黎 的克雷鲁蒙中学。一天国王路易十四驾临该校,学校当局认为这是无上的光 荣,便将学校校名改为“路易大王中学”,调皮的西鲁顿对班上的同学开玩 笑地说:“国王是个秃子,而学校原来叫克雷鲁蒙(法语有秃头的意思), 本来便很妥切,不是没有必要再更改了吗?”这本是说着玩的事,可却被人 告到了学校当局,不久便传到了国王的耳朵里了。国王对此火冒三丈。结果, 西鲁顿就被以不敬之罪送往巴士底监狱,整整单独地关了 69 年。当西鲁顿释 放回来时,当年容光焕发的美少年,已成为步履蹒跚的老头儿了。
吹口哨换来 50 年牢狱之灾
1786 年春天的一个夜晚,法国国王路易十六的妃子玛丽·安多尼来到巴 黎戏院观剧时,全场观众群情鼎沸,一起欢腾。在欢声笑语渐平之际,观众 里有个年轻公爵奥古斯丁,自以为风流倜傥。向王妃“咻咻”地吹了两声口 哨。
不料,国王知悉了此事,勃然大怒道:“哪里来的毛头小子,竟敢调戏 王妃!”然后,便命令将奥古斯丁抓起来,未经过任何审判程序,年轻的公 爵就被送进了监狱。
3 年过去,外边世界已天翻地覆。1789 年 7 月 14 日,巴黎人民摧毁巴士 底狱,引发了声势浩大的法国大革命。可这似乎与奥古斯丁无关。
又过了 4 年,路易十六和王妃玛丽·安多尼相继上了断头台。然而仍没 有人想到要为奥古斯丁伸冤。
拿破仑上台后,于 1814 年下令彻底清查旧案,为冤狱平反。官员们这才 发现,土牢里有个因吹口哨而被监禁的公爵。谁知正当办理释放手续时,拿 破仑失势,被流放至厄尔巴岛。于是,这件事随之便被搁了下来。等到拿破 仑再度执政掌权时,谁知不记得奥古斯丁的冤案了。
直到 1836 年,被关押了 50 多年之久,年已 72 岁的奥古斯丁才被释放。
罚蹲鸡窝
18 世纪初的俄罗斯安娜女王以残暴著称,而且她整人的怪点子特别多, 对于偶犯错误的臣民往往想出一些怪招来惩罚他们。这些惩罚方法大多残酷 而且不人道,但慑于她的淫威,谁也不敢公开反抗。
有一次,3 名俄罗斯贵族犯了小错,她处罚他们像母鸡一样生活了一个 星期。她下令造好 3 个大篮子,里面塞满稻草,篮子中央摆着 12 个鸡蛋。然 后,她把这 3 个大鸡窝放在王宫一处大厅的中央,命令这 3 位贵族蹲在窝中, 让他们身穿羽毛衣,半蹲在鸡窝上,但不可把蛋压破,否则就要处死。
这 3 位俄罗斯贵族就如此痛苦地在鸡窝中蹲了 7 天。
没有证据的官司
美国第 16 任总统、《解放黑奴宣言》的颁布者亚伯拉罕·林肯,在当选 为总统之前,当过律师。他富于同情心,并在诉讼活动中以说理充分、例证 丰富、逻辑性强、善于捕捉听众心理而久负盛名。
一天,一位老态龙钟的妇人来找林肯,哭诉自己被欺侮的事。这位老妇 人是独立战争时一位烈士的遗孀,每月就靠抚恤金维持风烛残年。前不久, 出纳员竟要她交付一笔手续费才准领钱,而这笔手续费却等于抚恤金的一 半。林肯听后,真是怒不可遏,他安慰着老妇人,决定帮助老妇人打这场没 有凭据的官司,因为那位狡猾的出纳员是口头进行勒索的。
法庭开庭了。原告因为证据不足,被告矢口否认,情况对老妇人显然不 妙。轮到林肯发言,上百双眼睛紧着他,看他有无办法扭转形势。
林肯用抑扬顿挫的声音开始了他的发言。他没有直接谈论这一勒索案的 具体内容,而是首先把听众引入到对美国独立战争的回忆。他用真挚的感情 述说革命前美国人民所受的苦难,述说爱国志士是怎样揭竿而起,又是怎样 忍饥挨饿的。听众无不为之动容。突然,林肯的情绪激动了,言词有如夹枪 带剑,锋芒直指那位企图勒索烈士遗孀的出纳员。最后,他以巧妙的设问, 做出了令人听之怦然心动的结论:“现在事实已成了陈迹。1776 年的英雄, 早已长眠地下,可是他那衰老而可怜的遗孀,还站在我们面前!不消说,这 位老妇人从前也是位美丽的少女,曾经有过幸福愉快的家庭生活,不过,她 已牺牲了一切,变得贫穷无依,不得不向享受着革命先烈争取得来的自由的 我们请求援助和保护。试问,我们能熟视无睹吗?!”
发言至此戛然而止。听众的心早被感动了:有的捶胸顿足,扑过去要撕
扯被告;有的眼圈泛红,为老妇人洒一掬同情之泪;还有的当场解囊捐款。 在听众的一致要求下,法庭通过了保护烈士遗孀不受勒索的判决。
就这样,林肯巧设背景,准确地捕捉住听众的心理,以犀利的语言和极
强的逻辑性,打赢了这场没有证据的官司。
真正的母亲
很早以前,柬埔塞民间曾流传着一个叫农金敦的法官智辨一个婴孩的亲 生母亲的故事。
一天,在金边的一条大街上,有两个妇女为了一个婴孩而争吵起来。他 们俩都高声地说自己是婴孩的母亲,争得面红耳赤,结果还是分不出个结果 来。最后,这两个妇女决定去找当地著名的法官农金敦来判决。农金敦法官 详细地听了这两个妇女的陈述,一时间也被弄糊涂了,忽然,这个聪明的法 官想出了一个绝妙的考验办法。法官命令这两个妇女同婴孩站在法官面前(他 派人在后面扶住婴孩),然后对她俩说:“你们俩谁能把婴孩拉到自己的身 边,婴孩就是谁的。”这两个妇女每人拉着那个婴孩的一只手极力地把婴孩 往自己的身边拉。婴孩疼痛难忍,挣扎着放声大哭起来。听到婴孩痛苦的哭 声,其中一个妇女感到自己的心已无法忍受这种考验,拉着孩子的那只手渐 渐地没有了力气,松开了。孩子理所当然地留在另一个妇女的手里,那妇人 一见孩子已经在自己的手里,脸上不禁现出得意之色,骄傲地望着身边站着 的法官。农金敦法官见状,当即宣布:“那个输了的女人赢了,这孩子是她 的!”他继续解释说:“显然不忍心从另一个女人手里用力拉走孩子的女人 是真正的母亲——对婴孩的爱怜使她放开了孩子,以使孩子不受损伤。”
最后,那个冒充的母亲被罚款,法官将孩子和罚金全都交给了真正的母
亲。
监禁史的纪录
在世界临禁史上,监禁的最长的纪录是沙俄政府将一名法国俘虏整整关 押了一个世纪,即 100 个春夏秋冬。
这个男俘虏是萨贝安上尉。他 44 岁时,因参加 812 年拿破仑的侵略战争, 在撤离莫斯科时被俄军俘获,收容在萨拉任夫俘虏所。继拿破仑之后,在法 国当政的波旁王朝对于沙俄各地收容的法国俘虏漠不关心,未做任何努力促 使他们回国。
在监房里度过 60 周年的严酷拘留生活后,萨贝安上尉得到了收容所长的 特别安置,被允许在收容所的院内一角建造一间小房居住。寒来暑去,老上 尉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蜷缩在这间小房里,作诗吟诵,沉思默想。直到 1912 年,从被俘虏之日算起的 101 年后,萨贝安上尉以 144 岁的高龄辞世于收容 所。
判刑 38 万年
1972 年 3 月 11 日,西班牙一个法院对邮递员布里埃尔·马奇·格兰多 斯做出了世界上最长的刑期判决。
按照西班牙的法律规定,投失一封信要判处 9 年徒刑。由于这个邮递员
在 9 年中共投失 42768 封信件,所以对他判决的总刑期应为 384912 年,这等 于整个人类从类人猿演化成现代人类所需的时间。这么长的刑期如何执行 呢?除了罪犯服刑期间死亡外,根据一些国家的“假释”制度,在特殊情况 下,可以提前释放。所以,实际服刑期和原判刑期限根本不可能是一回事。
动物“犯法”也要判刑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有些地方,动物“犯法”也要受审坐牢,甚至处 以死刑或流放。
在美国弗吉尼亚州普林斯顿,不久前有一只名叫“波”的狗在法庭上受 审,它被 3 个居民控告咬伤了他们的狗。在受审的那一天,法官、陪审团、 辩护律师、被告、原告、证狗,应有尽有。在审讯过程中,“波”表现得很 “温驯”。最后法官宣布“波”无罪,理由就是:以“波”在法庭上的表现 来判断,它不是一条恶狗。
巴西有一匹马,因独自在繁华的大街上溜达,闯了红灯,造成事故,被 法院以“违反公路交通规章罪”而判刑 3 个月,被送进了监牢。
1471 年,瑞士有一只雏鸡生了一只蛋,由于“违反自然的法规”被判处 了死刑。
1639 年,意大利的鼹鼠被控“掘土为穴,毁坏庄稼”。由法院判决,“立 即驱逐出境”。因为律师的干涉,法庭也就以“慈悲为怀”,决定对幼小的 鼹鼠及有幼小子女的鼹鼠宽限 14 天。
在 17 世纪时,俄国有一只山羊,由于“有罪”被判处流放到西伯利亚。
1974 年,在利比亚有一条狗,因为咬人,被判刑 1 个月,在服刑的时候, 只准它吃面包和水,绝不能啃骨头。
罚美女戴骷髅面具
意大利有一美女叫罗莎拉·蒙塔波尼。每当她出现在古城佛罗伦萨街头 时,必然引起一阵求婚的狂热。青年们为了向她求爱而展开你死我活的争斗, 甚至有些懦弱的青年因得不到罗莎拉的爱情而自杀。这些青年的父母,把儿 子的死归罪于罗莎拉,于是纷纷向法庭控告罗莎拉。对此,法官判她面部受 刑,即用烧红的烙铁在她脸上留下烙印。然而由于她的美貌,没有一个执刑 人肯下此毒手。最后法官只得改判,命令她长期戴一骷髅面具。于是,可怜 的她一直戴了 40 年的骷髅面具,直到她的美貌完全消失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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