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文化—回顾与展望
第一章 家庭、伦理
人是社会的人,是生活于一定人群集合之中的人。家庭作为由血缘关系、 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纠合而成的人类群体,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但在中华民 族传统文化和漫长历史中,家庭具有与西方和现代家庭不同的特点,一方面, 在家庭基础上形成具有鲜明血亲——宗法色彩的社会结构、专制政治制度; 另一方面,个体家庭强烈依附于家庭。显然,我们必须把一般意义上的家庭, 放在家庭社会中进行研究和把握。
第一节 家族
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原始群居 时期到母系氏族公社,由母系氏族公社到父系氏族公社,由父系氏族公社到 以奴隶私有制为基础的宗族社会,然后再到以封建私有制为基础的家族社 会,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吕氏春秋·恃君览》谈到:昔太古无君,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 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处于饥即求食、饱即弃 余,男女杂游、不媒不聘时期的人们是无所谓家庭、宗族的。由于“两种生 产”的需要,人类由杂婚阶段向群婚、对偶婚发展,相应地有血缘家庭、普 那路亚家族、对偶家庭出现。由于女子在婚姻关系和物质生产中的特殊作用, 人类早期,女子在家庭中居核心地位。因而,“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 的”氏族制度,是母系氏族。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女子的地位,从女娲等神话 人物,原始女性崇拜、最古老的姜姬诸姓从女旁可窥一斑。同样是由于“两 种生产”,母系氏族公社不可避免地过渡到父系氏族公社,于是有黄帝、唐 尧、虞舜等著名首领。这一时期单偶婚取代对偶婚,一夫一妻制家庭确立, 开始了人类历史上父权制统治时期,并由出现私有制和阶级而过渡到奴隶社 会。中华民族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是夏。然后有商周,经春秋战国时期 过渡到封建社会。
中华民族是在深受父权制影响,带着浓厚的血缘色彩进入奴隶社会的,
是具有典型特征的“家天下”的宗族奴隶制、并逐步形成相当完备的宗法制 度。
宗法制度是分别嫡庶、统系,以家族为本位的政治制度,由父系家长制
演变而成。宗法制下,天子之位由嫡长子继承,是天下大宗。天子的庶子(次 子),封为诸侯,职位由嫡长子继承,以国名为氏,对天子为小宗、对本国 为大宗。诸侯的庶子封为卿大夫,职位由嫡长子继承,以官职、邑名、辈份 为氏。对诸侯为小宗、在本家为大宗。所谓“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为小 宗”①。宗法制中,由天子、诸侯、大夫到士,俨如小枝附大枝,大枝附树干, 是以血缘为纽带的金字塔式的等级森严、井然有序的统治体系。这种宗法关 系与血缘关系融为一体的家天下的统治网中,嫡长子称为“宗子”,享有祭 祀权、政权、财产权,实施宗族统治(宗主权)。所谓“宗者,尊也??宗 人之所尊也”②。族则是指同一血统的人们的集合体。自秦统一天下,废分封
① 《礼记·大传》。
② 《白虎通义》。
行郡县以降,等级森严的宗法组织和宗法统治已不复存在。但其对封建社会 的影响却是广泛而深远的,尤其是宗法观念堪称根深蒂固。正如毛泽东所说: 在中华民族历史的一个漫长的时期中,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是束缚广大 人民手脚的四条绳索。
在封建社会里人们所谓的“宗族”已失去嫡庶分别的意义,而是指同一 父系的家族。尚“宗”、“族”分言则族亲于宗。杜正胜在《编户齐民》一 文中指出:“凡同居或共财的称为‘家庭’,五服之内的成员称为‘家族’, 五服以外的共祖族人称为‘宗族’。”③
自秦以来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是深受宗法观念影响,带有明显血缘色彩 的家庭社会。家庭是同一男姓先祖的子孙、个体家庭的聚合体。所谓“族者 凑也,聚也,谓恩受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 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①。在封建时代, 这种聚族而居的现象是广泛存在的。汉唐时,有许多大姓家族见于典籍,清 代“强宗大姓所在多有,山东、江西左右以及闽广之间其俗尤重,聚居多或 万余家,少亦数百家”②。我国现在的农村,大量的是以本村大家族的姓命名 的,诸如张庄、李寨、王楼、刘村、杨桥、涂集等等③。这些聚居的族人多党 恋土重迁,“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
死者不远葬,坟墓多绕村。家家守村业,白头不出门。县远官事少,山
深人俗淳”④。可谓自给自足,自生自息,封闭保守,不受朝代更迭的影响, 绵延千载,成为封建专制社会的基石,文化传承的载体。要了解传统社会和 传统文化,就必须了解传统的家族生活。
家庭实施对族内事务的管理,依赖于族长及由其为主持人的议事机构;
执事、“宗贤”们;支族长、房长、家长们。 族长由公众推举产生,主持族权的行使。在维护封建纲常伦理,稳定社
会秩序、评判族内纠纷讼事、调节族际关系诸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族长依
族规行使自己的管理权。族规是成文或不成文的规约、条例、行为准则。其 内容不但涉及祠堂、族户、祭祖、祀神,而且包括婚嫁、丧葬、继嗣、恤忧 患、严盗防、办家塾及其他常见事务处理、日常行为准则等等。族规常成为 家谱的组成部分。家谱是家族的档案、经典,不仅包含家族蕃衍的世系、重 要成员的事迹,而且包含训族规、祖墓族产等许多内容。其对于集结势力, 缓和矛盾,提高群体凝聚力有重要作用。家谱通常存放在祠堂内,修续宣读 常有隆重仪式。祠堂是家族供奉和祭祀祖先的庙堂。此外,祠堂还是召集族 人议事,宣读族规家法,处理重大事务的场所。其在维系家族团结,强化家 庭意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千百年来,对祖先的崇拜和血亲情感成为维系 家族体系的重要精神支柱。为支付祭祀、修祠、营建墓地及其他公共开支, 家族常有一定的族产,主要是族田。
家庭有对内和对外两种职能,对内的职能在于保证家庭按父系血统延续 发展。诸如祭祀祖先、观念灌输、行为结束、调解纠纷、惩罚恶逆、团结互
③ 《港台及上学者论中国文化》(上)第 222 页)。
① 《白虎通·宗族篇》。
② 张海珊,《聚民论》。
③ “一村之中,同姓者至数十家或数百家,往往以姓名其村巷”。(顾炎武《肇城志·江南八苏州府》)。
④ 参见白居易《朱陈村》.《长庆记》卷十。
助、经营族产、兴办家塾等。其对外的职能在于:调整家族与社会的关系, 使家族活动得到社会的承认与支持,保证家族利益不受侵略,并使本家族的 影响达于社会。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个体家族存在于家庭之中,其生产和生活方方面面 都受家族共同体的制约,因而家长对家庭事务的处理也不是随心所欲的。就 个体家庭的规模而言,多为 5~10 口的小家庭,通常是核心家庭。当然亦有 四代同堂者。这种受家庭制约的小家庭多见于农村劳动者家庭。而豪门大家 时有相当规模的联合家庭,同居共财合爨几世十几世至二十多世历数百年, 共爨者举凡数十人数百人。究其原因,一方面,统治阶级从自己的需要出发 宣扬纲常伦理忠孝节义,对累世同居者大加褒奖,甚至设“别籍异财”之禁; 另一方面,由财产继承方面的原因,分家则易失去财富田产优势,豪门大户 几经瓜分会成为小康之家继而分之则难免于冻馁了。可见中国的“累世共财” 与西方中世纪的“长子继承制”有共同的经济背景,异曲而同工。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婚姻关系以一夫一妻制的婚 姻为主,当然也存在一夫多妻的婚姻形式。家庭作为封建社会的基本细胞, 也以小家庭为主。
我国传统家庭的职能主要是繁育职能,即人的再生产。在中国素来认为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因而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对家庭显得特别重要。当 然生产和消费的职能即经济功能,也不能低估。农村家庭既是生产单位,又 是消费单位。另外,家庭还有情感职能。中国人素以乡土观念重而著称于世。
第二节 婚俗
婚俗,顾名思义,是关于男女婚事方面的习俗。男大当婚,女大当嫁, 古往今来,概莫例外。据中原地区的原始文化资料载,大约距今五六千年之 间,汉族最早出现父系个体家庭。此后在漫长的阶级社会里一直是实行以一 夫多妻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并在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化的以包办 买卖为主要特点的封建婚姻制度,青年男女的婚姻取决于“父母之命,媒妁 之言”。“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是人们必须恪守的准则;生儿育女、 延续男家世系成为妻子的主要任务。这通过男女婚姻结合形式体现出来。
一、婚姻形式
周秦以来男女之间主要通过包办婚和买卖婚两种主要婚姻形式实现结合 的。
买卖婚。是男方以相当数量的钱财为代价换娶女方为自己妻妾的一种婚 姻形式。古代《周礼》、《礼记》等典籍中对之有详细记载。如所谓“俪皮 为礼”,“玄玠束帛”,“非受币不交不亲”,“卖女纳财,买妇输绢”, “嫁娶必取多资”等等。汉族买卖婚,大多用聘金及金银首饰、衣物、礼烛、 礼饼等。在农牧区,多加猪、羊、牛、马及土地为聘礼,周代后,妻为聘娶, 妾为买卖。汉唐妾的买卖,虽在被禁之列,但令禁不止。
聘娶婚的特点一是包办、二是买卖,是汉族缔结婚姻的主要形式。作为 买卖婚的一种,包办婚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是封建家长制。汉族自周秦以 来,个体婚姻重人伦之道,讲究忠孝节义。加之受“男女有别,授受不亲” 观念的影响,男女婚姻统由父母一手操办,俗称“包办婚姻”。男方以聘金 与女家进行人物的互换,但有明媒正娶之意。
典妻婚。也是由买卖婚派生出的临时婚形式。它以男方用租金和财物租 用已婚妇女作临时夫妻为特点。多是女家为生计所迫,丈夫把妻子按期典给 另一家财富足、已婚无子的男子,或典给无聘金娶妻、有妻妾无子又要传代 防老的男子。典妻风早在宋代流行,元代盛行,明清沿袭成俗。
指腹婚和童养婚也是很常见的。 指腹婚俗称“胎婚”,是封建包办婚姻形式。指两家女主人同时怀孕,
指腹相约,若产后一男一女,便结为夫妻。这种婚俗起于六朝,宋代成风, 元代更加盛行。
童养婚是我国封建家长制产生的一种畸形婚姻。是抱养或买进别家幼女 作养女,适龄期与本家子成婚,养女转为儿媳。另有“等郎婚”,郎家哲无 子嗣,先抱养或买进养女,待生子再转为子媳。男童女童由双方父母约定待 成人后婚者为“娃娃亲”。
另外,还有掠夺婚、转婚、换婚、入赘婚、冥婚、赠婚、赐婚等婚姻形 式。总体上,汉族婚姻形式往往是包办婚与买卖婚交织在一起。
二、婚姻的条件或前提
古人早就发现,“男女同性,其生不蕃”①,于是同姓禁止通婚,自西周 到唐明清等朝,都有禁止近亲结婚的明确规定。
婚姻非当事人的意愿,而是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明会典》
卷二十记载:1369 年明文规定:“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 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至于婚龄,古今中外均无婚姻最高龄的限制。《尚书·大传》曾规定:
“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但历代封建王朝为增丁税和劳役及弥补 战斗的消耗,常常提倡早婚。另外,《家语》中说“男子 16 精通,妇子 14 而化,则可以生民。??男子 20 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 15 许嫁,有适 人之道”。说明男 30 而娶,女 20 而嫁,不过是标准而已。实际上中国封建 社会法定结婚年龄大都在 13 至 20 岁之间,如唐开元令,男 15,女 13,听婚 嫁;宋嘉要令,男 16,女 14,为嫁娶之期;明洪武元年令和清通典均规定,
男 16,女 14,可以嫁娶。由此可见,古时婚龄,男子在 20 左右,女子 15
左右。
三、择偶
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特点,决定了择偶只能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由父母 进行“门当户对”的选择,并且是政治联姻。统治者借联姻扩大自己的势力, 稳定自己的权力;借联姻在政治遇难时得到庇护。显然,古代联姻注重家族 价值,意在“和二姓之好”,上事宗庙,下继后世,并建立姻亲联盟。当事 人的情爱反而成了婚姻的附属物。
择偶还要受社会风俗、伦理道德的影响。“贞操”被认为至关重要,甚 至与妇女的生命等量。
择偶理应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地选择,但封建社会剥夺了当事人的这种自 主权,当事人与择偶权二者脱节,发生了背反现象,当事人无择偶权,有择 偶权的不是当事人,而是父母。
民间俗称的“媒人”在传统婚姻中是一个重要角色。周代已有“父母之 命,媒妁之言”说。《诗经》中写道:“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匪媒
①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不得”。以婚姻介绍为职业的“媒官”也随之出现,并在周代末发展为私谋。
《唐律疏义》明文写道“为婚之法必有行谋”。把媒妁列为男女成亲的法定 条件。但媒人始终只起中介作用,“父母之命”才起决定作用。在封建社会 中,男女社会交往和接触甚少,特别女子受“男女有别,授受不亲”的约束 而深居简出。媒的存在有其现实性和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
四、婚礼
婚礼是婚姻成立并得到社会承认的仪式。婚礼的最早记载见于《礼记·昏 义》“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六礼备,谓之聘:六礼 不备,谓之奔”“六礼”是汉族从聘媒定亲到迎娶完婚的六种仪节,其内容 简述如下:(1)纳采:议婚的第一阶段。男方请媒提亲后,女方同意,男方 备礼去女家求婚①。(2)问名:托媒人问女方姓名及生年月日准备合婚仪式。 问名目的在于卜其吉凶,并了解生母姓氏,辨明嫡庶。问名亦常备礼物。(3) 纳吉:把问名后占卜的吉兆使媒人告知女家。后世称为“订盟”,现称“订 婚”。并以礼品为信物。古时用雁,后多用戒指首饰等称为“小聘”或“过 小礼”。(4)纳征:是成婚阶段的重要礼仪,男家向女家交纳聘财。聘财多 为束帛和鹿皮,取双忌单,后有以现款代之,婚约至此成立。又称“过大礼”。
(5)请期:择定迎娶的吉日,使媒人送婚期吉日书给女家。(6)亲迎:结 婚之日,新婿亲往女家迎娶新娘的仪式,是婚礼的主要过程,也是最为繁缛 琐碎的仪式。新郎按一定程式把新娘迎归后即行交拜礼,合卺礼。次日拜公 婆,再次日行“庙见”礼。然后是新娘“回门”,新郎拜见女方父母。亲迎 之日往往大摆喜筵,以助喜庆,显富贵,会亲朋,受彩礼。数千年来,互相 攀比蔚成风气。时至今日,大操大办之风不绝。
五、重男轻女
传统婚姻通常为男娶女嫁,以入赘为耻,系不得已而为之。夫妇关系持 “男尊女卑”原则,以“夫权”,“三从四德”约束女子。男子可多妻,可 嫖娼;女子则从一而终,“守节”甚至“节操重于性命”。而且,古代离婚 的主要形式是“出妻”。出妻的条件唐律明文规定为七条即“七出”。《大 戴礼·本命》对“七出”作如下解释:“妇人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道德也。 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 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七出”是为维 护封建伦理纲常,巩固宗法家庭制度的需要而制定的离婚标准,维护夫权, 剥夺妇女权利。
第三节 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
道德是较早产生的一种社会意识现象。原始社会末期,已萌生道德心理, 但作为社会意识形式的道德理论并没产生,人类尚未达到对道德的自觉意识 状态。而进入奴隶社会的夏商时期,宗教观念和不完备的宗法思想,压抑了 人们对道德的自觉,也无系统的道德规范体系。文字史料证明,夏代尚无成 熟的文字,更局限了人们的相互交流,限制了人们的思维水平。因此,西周 以前,伦理道德观尚不具规模。
西周,是奴隶社会全盛时期。伴随着完备的宗法等级制的形成,传统的
① “采择之礼”,古名用雁。
伦理道德已具规模,提出了一套以“孝”为主的道德规范,诸如“敬德”、 “节性”、“孝恭”、“惠民”等等。创立了一个以“敬德”为核心的、道 德与政治融为一体的思想体系。“制礼作乐”的周公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第 一位伦理思想家。
宗法等级制是一种旨在维护贵族统治的嫡长子继承制。是按父系氏族血 缘嫡庶之分而建立的天子、诸侯的世袭继承法。相应地产生了以维护基本的 君臣关系、父子关系和兄弟关系的宗法道德规范。
先秦百家争鸣时期,礼崩乐坏,而儒家孔孟努力维护周礼,维护宗法等 级秩序,概括总结西周以来的伦理思想,使之理论化。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 心范畴的道德规范体系。其基本特点是崇周礼、重孝悌、倡“爱人”、讲“中 庸”;教人以文、行、忠、信;实现“智、仁、勇”三者统一,能行“恭、 宽、信、敏、惠”五者。孟子贵“义”,宣扬“仁、义、礼,智根于心”的 性善论,重自我修养和气节。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伦理 思想成为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之正统。董仲舒鼓吹“天人感应”、“天人合一”、 “道之大原出于天”的神学目的论,把封建伦理道德神化。继承儒家重义轻 利传统,用“三纲五常”维护封建尊卑贵贱秩序。宋明时,理学家们以继“往 圣”之“绝学”为己任,把儒家思想推至高峰,对封建纲常伦理进行精密系 统的论证,成为极为完备的理论。他们空谈“性命义理”、宣扬“存天理, 去人欲”的禁欲主义,被称之为“新儒学”。
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从一产生就具有强烈的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色彩,以
维护封建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关系为基本原则;强调亲亲,尊祖,敬宗,收族, 爱国,事君。以家庭家族为本位,重整体利益,社会责任;伦理与哲学、政 治三位一体的上层建筑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思想工具;伦理思想家们内圣 外王、重义轻利的行为、价值取向,“三纲领八条目”为代表的入世思想, 传统伦理的可“践覆”特征,使一整套带有浓厚宗法色彩的道德规范深深地 渗透到世俗生活之中,发挥重大作用。这是中华民族传统伦理的几个重要特 点。
“三纲”是封建伦理体系中的根本道德规范。三纲的名词见于董仲舒的
著作,但这一思想则由来已久。《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云:“循三纲五纪?? 乃可谓善”。《白虎通义》讲“三纲者何谓也???君为臣纲,父为子纲, 夫为妻纲”。“君为臣纲”是“三纲”之首,要求臣对君的忠,反映君臣之 间的主从关系。宋以后走向“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极端。“孝”是基 于嫡长子继承制而产生的处理父子关系的道德规范。是“父为子纲”的具体 道德要求。儿子既然有继承财产和地位的权利,那么就应有孝敬父母的道德 义务。因此《孝经》云:“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人 之行莫大于孝”。汉、魏、晋的统治者甚至提倡“以孝治国”。足见“孝” 在封建道德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孝”的内容在西周、先秦时期,为敬养父 母之意。汉儒把“孝”发展为“父者为子纲”。南宋演变为“天下无不是底 父母”,以至发展成“父要子亡,了不得不亡”的训条,令人毛骨悚然。“忠”、 “孝”虽是处理不同道德关系的规范,但二者联系密切,“忠”是“孝”的 延伸和推广,“孝”是“忠”的基础。由于家庭是古代社会的存在基础,而 父亲又是家庭利益的全权代表者,因此父子关系就是家庭的基本的最重要关 系。儿子对父亲决不能僭越无礼或改弦易辙,只能绝对服从,以确保家庭的 稳定和延续。实质上“孝父”道德训条背后隐藏着个人服从家庭乃到社会的
要求。“孝父”在西周奴隶制社会与忠君是直接同一的。封建社会,人们视 君为“父母官”,忠君是孝父的扩展和推演。“忠”、“孝”都以家庭为本 位,从而维护家庭宗法制。
“节”是夫为妻纲的道德要求。同样是维护男尊女卑、主从关系。它要 求妻子对丈夫的绝对服从,做到“三从四德’。“三从”即在家从父,嫁人 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即妇德——守节有耻,动静有法:妇言——择词 而论,不道恶言;妇容——服饰鲜洁,沐浴以时;妇工——专心纺织,不好 戏笑。女子一言一行要守妇道,笑不露齿,行不动裙。历史上的《父则》、
《女诫》、《女论语》、《女孝经》、《女史箴》、《女儿经》、《女四书》 琳琅满目,详尽告诫女子如何做人处事,敬待男子,大肆宣传守节的道德观 念,从而把妇女压在宗法等级制的最底层。女子嫁到夫家之后,更有所谓“七 出”之条,丈夫可用其中之一的借口,命令妻子离去。基于父权社会男性统 治需要,发展出惨绝人寰的妇女贞节观。节烈成为中国传统女子重要的道德 要求。如北宋程颐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从而形成女子“从一而终”、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好马不备二鞍、好女不嫁二男”的道德观,贞 操观发展为极端,女子的身体肌肤不能被人看见,否则便失去贞操。
与“三纲”相应的“五常”,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重要的具体道德规 范。所谓“仁、谊(义)、礼、智、信五常之道”①。《白虎通义》说“人生 而应八卦之体,得五气以为常,仁义礼智信也。”“五常”是由孟子的“五 伦”发展而来。《孟子·滕文公上》解释人伦有五,即“父子有亲,君臣有 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常”正是处于人类五项社会关 系的道德要求。
何谓仁、义、礼、智、信?“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欲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无欲”、“无争’,“孝悌”、“忠恕”; 义者“正我”,立身之本,循礼而行,不计功利;礼者,“序尊卑贵贱大小 之位,而差内外远近新旧之级者也”;智者明于事而不惑,“规是”而“为 得”。信者,诚实不欺,言、意、行一致。
总之,“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道德规范从各方面规范着
人们的行为,要求人们以个人利益服从家庭利益,以家庭、家族、社会为本 位。统治阶级使道德规范化、理论化、系统化、政治化、法律化,统治阶级 的思想家把道德和哲学上“天人感应”、“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结合起来, 使封建道德合理化、神秘化和永恒化。道德与政治、哲学的结合,使之形成 一种强有力的社会精神力量,影响深远。
传统伦理思想重视人伦关系和谐相处和“爱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 德。但以维护家庭宗法制为原则的封建道德,特别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是对人自我意识和个性的泯灭而换得人的无偿的义务,强调因循守旧、安分 守己,束缚了人们积极进取、锐意革新的精神,所以它是阻碍中国社会历史 前进的惰性力量,是禁锢中华民族的精神枷锁。因此,对中国传统道德观, 必须进行具体分析,从正确的立场和观点出发加以批判和继承。
第四节 传统家庭观念、道德观念在现代中国
① 董仲舒《对策》一。
中国是素有“礼义之邦”之称的文明古国,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有举足轻 重的地位。两千年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圣贤教诲和“以德 治国”的治国方略,把道德提到极高位置。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使封建理 论丧失了依靠——封建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但传统伦理道德作为精神 的、习惯的势力而存在,影响着现代中国人。
我国以家庭稳定而著称于世,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在稳定的前提下,人 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在变化。婚姻作为家庭的前提,在价值取向上注重爱情。 青年择偶追求性格、志趣、情调、爱好、眼界、修养、知识结构、文化层次 的协调。爱情成为确立婚姻关系的基本动因。社会生产力发展,家庭规模的 缩小,职能的社会化,使人们有时间和精力从事精神文化活动,享受精神生 活。当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婚姻关系上看重金钱、地位、社会关系的现 象依然存在。
在家庭关系结构中,旧式家庭等级森严,夫妻、父子及兄弟之间是尊卑、 主从关系。而现代逐渐为平等的亲密友好的关系所取代。坚持互敬、互爱、 互信、互勉、互助、互让、互谅、互慰的原则。人们的贞操观、“离异观” 也发生变化。这两方面都要求男女平等。“从一而终”已基本上没有市场。 但也必须看到“大男子主义”,旧的“夫权”观念也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在生育观上,封建社会把子女看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人丁兴旺是发家的 条件和表现,选择配偶首先看是否能生育,生育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传 宗接代,以免断了香火,同时使自己将来生活有依靠。人们普遍信仰多子多 福。由于子女要继承父亲的财产,因而重视子女的血统,重男轻女,严格要 求妇女的贞操。在现时代,公有制确立,家庭情感职能日益显得重要,人们
的生育观也发生了变化。
目前传宗接代思想、养儿防老的思想仍然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 先,我国农村没有摆脱小农的生产方式,在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农村家 庭的生产职能加强,家庭中有无男劳力和男劳力的多少,对家庭经济状况影 响很大。其次,受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限制,社会福利水平不高,老有所养 还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的问题。最后,由于我国人口素质、文化 素质低,农村大量存在着文盲和半文盲,文化上愚昧落后,旧的婚姻家庭观 念的消除还需要时间。对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在现时代的地位和作用要进行 具体分析。在现代中国更是错综复杂。其消极方面表现为,对生产力发展、 社会进步的阻碍。首先,传统道德观是对小农生产关系的反映,具有封闭性 和保守性,使人自缚其身,形成内向型心理和文化特质,抑制进取心。其次, 传统道德与政治融为一体,父家长制,宗法观念,过分重“德治”,长期的 “人治”等等抑制法律思想的形成和法律的健全。最后,传统伦理中的某些 思想与科学文化上的愚昧结合,造成了不敢为人先的庸人作风和社会生活中 的“裙带风”、“关系网”。
当然,传统道德也有其合理性的一面。第一,大一统的思想,爱国主义 传统,利于民族的团结统一,易于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使人们团结 一致,同心同德。今天,在“两个文明”的建设中,以忠于祖国、关心国家 前途为内容的爱国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内容,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 责;第二,传统的入世思想,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先天下之忧而忧, 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献身精神对社会主义事业具有积极意义;第三,孝父母, 敬兄长,为人宽恕,忠诚,讲信用有助于和睦的家庭关系的建立和人际关系
的调适;第四,对自我修养的重视,贫贱不移,富贵不淫,威武不屈的精神 有助于理想人格的塑造;第五,勤劳、勇敢、善良、节俭的传统在今天仍是 应该发扬光大的。
第二章 经济制度
社会制度既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文化),又对整个文化体系的 建构有重要影响和制约作用。作为社会经济形态,经济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 的一定阶段的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世界各民族早期的社会经济形 态都是原始公有制,然后向奴隶制过渡。中华民族在原始社会解体过程中建 立了具有典型东方特色的宗族奴隶制。它的建立,对中华民族文化和历史产 生了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
第一节 宗族奴隶制
中国由原始氏族公社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有自身的特点。比如古希腊、罗 马,完成这一过渡是在生产力相对进步、铁器已经出现、家庭私有制发展起 来、个体的家庭生产代替原始的集体生产、社会分工相对发达、氏族制解体 的状态下进行的。而中国完成这一过渡,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尚未使用铁 器,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不发达、私有制不太发展,氏族制尚未瓦解的状态 下的。虽然希腊、罗马以及中国都进入了奴隶制社会,但二者显示出不同的 特点。在中国奴隶制社会里,存在着浓厚的氏族制残余,奴隶制发展不充分, 并且在经济制度中,深深地烙上了氏族制社会血缘关系的印迹,从而形成具 有古代东方特征的宗族奴隶制。
古代宗族奴隶制在夏商周社会得到充分体现,其经济制度同古希腊、罗
马奴隶制经济制度相比较,有以下特征。 其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古希腊、罗马,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
已经私有。希腊“从有成文历史的时候起,土地已被分割成了私有财产。”①
在罗马,“作为罗马人,他一定是土地私有者”②,而夏商周社会,原始氏族 制下的土地公有制还变相地存在着,即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公社或国家 是土地的所有者”。③。在商代,“尺地莫非其有也”④,周代则是“普天之 下,莫非王土”。⑤土地的具体占有形式有三种:一是王室土地,叫做“大田” 或“藉田”。二是诸侯土地,这是国王赏赐给诸侯的。比如周时,国王赏赐 周公,“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周室辅,乃命周公。 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⑥。三是村社占有的士地。不论是诸侯,还 是村社成员,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以国王为代表的国家。 其二,社会生产者的身份不同。在古希腊、罗马,土地的耕种者、手工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105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第 477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0 卷,第 192 页。
④ 《孟子·滕文公上》。
⑤ 《诗经·小雅·北山》。
⑥ 《诗经·鲁颂·闷宫》。
工场的劳作者,主要是奴隶,社会地位尽管十分低下,但他们是社会生产的 承担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具有较高的社会贡献。而在中国,殷商时社 会生产者是众或众人,西周时是庶人。《诗经·周颂·臣公》曰:“使我众 人,庤乃钱璘,奄观铚艾”;《左传·襄公九年》曰:“其庶人力于农穑”;
《国语·晋语》曰:“庶人食力”。由此看来,众、众人、庶人乃商周社会 的劳动者。他们的社会身份如何呢?《尚书·盘庚篇》记载,盘庚训导因患 水灾“不常厥邑”的众人,迁居他乡,“永建乃家”。由此可知众人是有家 室的。《周书·洪范》曰,国家大事国王不仅同卿、士商量,还要“谋及庶 人”、“卿士从,庶人从,是之谓大同”。从此可知,庶人的地位不同于西 方奴隶制中的奴隶。众、众人、庶人是村社成员。夏商周社会也存在着奴隶, 大多来源于战俘。卜辞中有“三百羌用于丁”,即用 300 羌人牺牲来祭祀祖 先丁。从安阳殷墟中,发现大量人殉。殷周时代的奴隶用于祭祀和殉葬,也 参加劳动,多用作家内服务性质的劳动。
其三,社会生产组织方式不同。在古希腊、罗马,大批奴隶在奴隶主私 有庄园里进行集体劳动。而夏商周时,生产者也是集体劳作,其劳动场所是 “邑”以及“大田”。周统治者“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①何谓邑?《周 礼·地官·小司徒》日:“九夫为井,四井为邑??。”邑实际是聚族而居 的村社,村社成员劳作于井田之上,“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①公田上 的劳动多是集体协作;村社成员除了井田劳动外,还要从国王之令去“大田” 或“藉田”里“田”、“众黍”,形成“千耦其耘”、“十千维耦”②的 集体劳作的局面。在劳动中村社成员受田畯监督,以致“暴其发肤,尽其四 肢之敏”③。
其四,社会分工有差异。古希腊、罗马奴隶社会内,由于生产力水平较
高,社会分工比较发达。主要表现在,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在手工业 发展的基础上,商品交换和商业贸易比较发达。夏商周社会,相对而言,社 会分工不太发达。手工业作坊在商代已出现,主要以青铜铸造业为主。手工 业作坊的产品主要是礼乐之器和兵器,多是直接用于国家,不到市场参与交 换。况且这些手工业作坊,多是王室或国家直接经营,具有垄断性质。村社 中,广泛存在着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主要产品是生产工具和生活用 品,多是生产自用。而脱离农业的私营的手工业作坊不多见。基于此,难以 形成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业的出现。
从以上特征,可以发现,在夏商周奴隶制社会里,原始氏族制的公有制
改头换面为奴隶主国家或国王所有制。而社会生产者,主要的并不是被征服 的异族转化而来的奴隶,更不是因阶级分化而产生的债务奴隶,而是同国王、 贵族同宗、同族的村社成员。而由战俘转化而来的奴隶多被用作牺牲或家内 服务性劳动。诚如恩格斯所言,“奴隶还不是直接地形成生产的基础,而是 间接的成员”,①没有形成类似于希腊、罗马那种“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
① 《礼记·王制》。
① 《孟子》。
② 《诗经·周颂》。
③ 《国语·齐语》。
① 转引自《中国财政史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17 页。
奴隶制度”。②社会生产组织方式表明,氏族制残余的村社共同体还存在着,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集体劳作方式还盛行着。社会分工的不发达,势必造成 私有制的不发达,从而残存下来的古老的氏族血缘关系,支配着社会经济、 政治乃至意识形态领域,整个社会被温情脉脉的氏族制残存的血缘关系—— 宗法制所统治,宗族血缘关系同财产、阶级关系糅合在一起,形成了以宗族 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奴隶制社会形态。在这种社会形态里,人与人之间的 关系,是靠宗族血缘关系来维系的。就连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也受宗族血 缘关系支配。国王把国家看作自己的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并按照宗族血 缘关系将国土分封给自己的兄弟和儿子,各诸侯国的统治权亦由嫡长子继 承。形成血缘关系决定的“家天下”的局面;在社会最基层的村社邑里,人 们的生活、生产等一切活动,都受血缘关系的制约。全国上下形成严格的宗 法制度,上到国家、天子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下到宗族、家庭,宗子、族 长、家长处于“至尊”位置。“家无二主,尊无二上”③成为社会信条。人的 价值、人的地位,皆由宗族血缘关系决定,同一祖先的后辈们,根据与其祖 先血缘关系的亲疏,分成不同的等级,并且拥有等级严格分明的政治权力、 经济利益。财产关系相对宗族血缘关系是从属的,阶级关系被罩上了温情脉 脉的面纱。私有制没有完全冲破氏族制度的束缚,成为宗族血缘关系的附属 品。从奴隶的用途和社会价值而言,同希腊、罗马典型的奴隶制相比较,宗 族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制度,是比较古朴、落后的,某种意义上讲, 还带着原始氏族制的脐带,是奴隶制的初级形态。
宗族奴隶制实质上是“家长奴隶制”。
第二节 封建地主经济、小农经济
春秋末年,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其标志是铁器的广泛运用和牛耕的出 现,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增强,开垦了大量私田,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起来。 与之机反,井田制迅速崩溃,“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 地则速,无所匿迟也”。①公田上“维秀(莠)矫矫”,“田在草间,功成而 不收”。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的奴隶制日趋瓦解,封建的土地私有制上升到 主导地位。封建的土地私有制表现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基于此,形成了封建的地主经济和小农经济。
封建地主经济,主要有以下特征。
其一,地主土地上实行租佃制的剥削关系和实物地租形态。从战国起, 土地私有制导致土地兼并与买卖盛行,从而形成“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 锥之地”①的局面,由此产生地主经济的租佃制,这一制度成为中国封建社会 的主要的经济剥削方式。《汉书·食货志》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汉书·王莽传》曰:“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 “见税什五”、“实什税五”,皆是租佃制下的封建地租。纵观封建社会的 地租形态,大体有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而中国封建社会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第 371 页。
③ 《礼记·坊记》。
① 《吕氏春秋·审分》。
① 《汉书·食货志》。
所推行的主要是实物地租形态,其实劳役地租和货币地租也都存在于中国封 建社会,但不占主导地位,这是由封建地主经济的租佃制所决定的。在中国 封建社会里,“田非耕者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资于富民,富民 之家地大业广,阡陌连接,募招浮客,分耕其中??田之所入,己得其半, 耕者得其半”。②由此看出地主土地所有制同西欧封建领主制不尽相同。西欧 封建领主将庄园土地划分为直领地和农奴份地。领主对分得份地农奴的剥削 关系,主要体现在直领地上。农奴定期在领主直领地上的劳作,则是领主剥 削农奴剩余劳动的表现,在地租表现形式上,表现为劳役地租形态。中国封 建地主将土地出租给佃农,因而佃耕土地的农民,其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不 可能从空间和时间上分立开来,所以在地租表现形式上,是实物地租。至于 货币地租,西欧在中古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实行开来,但中国由于 商品经济的不发达,货币地租形态始终处于次要地位。
其二,租佃制下的生产者佃农,比西欧农奴受束缚的程度较宽松。中国 封建地主土地上的佃农、就阶级属性而言,处于同西欧农奴相同的位置,但 二者又有较大的区别。第一,二者虽都被束缚在土地上,但被束缚的程度不 同。西欧封建农奴,一般终生被束缚在土地上,他们不能随意离开土地;而 中国封建佃农可以改佃或撤佃。宋人胡宏指出,如果地主对佃农“呼之以奴 狗,用之以牛羊”,佃农就会“忘其怀土重迁之真性,惟恐去之不速”,① 所以出现“富民召客为佃户,每岁末收获间,借贷周给,无所不至。一失抚 存,明年必去而之他。”②第二,西欧封建农奴所占有和使用的领主的份地, 就量而言一般是固定的,领主对农奴的压榨与剥削具有强制性。而中国封建 农民佃耕地主土地的数量没有固定数。佃耕土地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农民自 身的经济能力和耕作技术。与西欧封建制度比较起来,这种佃农对地主的依 附性较弱。
西欧封建农奴与中国封建佃农受束缚的程度不同,主要取决于土地制度
的不同。在西欧,领主的领地是不允许买卖的,况且随着长子继承制的确立, 土地更不易被分割。这样在一个家族内就有可能长期据有一块土地。稳定的 土地所有权,使领主能将领地划分为份地交给农奴长期占有和使用,从而形 成领主与农奴之间长期而稳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土地 兼并与买卖司空见惯,土地所有权的旁落、易手不足为奇,再加上中国家庭 继承制度是多子析产,社会上一些富有者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当家庭由于 人员过多而分立时,土地被支离分割是必然的,因而有“富不过三代”之说。 土地所有权的不稳定性,不能使地主将其土地划发为份地而长期出租给佃 农,因此也不可能形成稳定而长期的地主与佃农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
其三,中国封建地主经济不直接同国家政权相结合。西欧封建庄园建立 后,国家各级政权同庄园结合起来。一个庄园领主,他不仅拥有土地所有权, 而且在政治、军事、司法等方面,也同样拥有权力。一个领主庄园是一个政 治、经济、军事实体。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地主经济同国家政权是相分离 的,自春秋战国以来,封建国家实行郡县制,郡县是单独的政权实体,它同 该地区的土地所有者不直接相关。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权力皆由
② 苏洵《嘉佑集》卷五,田制。
① 转引自《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三联书店 1979 年版,第 119 页。
② 《续通鉴长编》。
郡县执行,地主根本无此职能。国家的诸项权力之所以从地主土地所有权那 里游离出来,是因为封建社会的土地可以买卖,基于此,又没有形成类似于 西欧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地主的经济身份无法永远固定在一个家族或一个人 身上,因而国家的诸项权力也无法交给某个地主长久掌握。于是在地主经济 之外,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就形成了一套完整而又系统的官僚机构。由于 地主经济地位的不稳定性,因而郡县官吏的职位高低无法根据其经济地位而 定,从而形成“官无定守,民无定奉”①的局面。因此国家任用官吏的原则是 “择人以尹之”,“俾才可长民者皆居民上”②。这样,地方郡县官吏的职位, 无法由自己驾驭,只有对“天了”负责,一切权力集中在皇帝身上,这也是 中国长期实行中央集权的因素之一。而国家政权的性质则是由地主经济而决 定的。尽管国家政权机构同地主经济相分离,但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是地主 经济,阶级基础是地主阶级。封建皇帝是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国家各级政权 中的官吏,往往由地主分子充任。即使有许多官吏出自寒门,他们通过科举 中举之后,“其精神日趋于求田问舍”③,则必然加入地主阶级队伍。
其四,土地兼并与买卖是地主经济的基本特征。在西欧封建社会里,土 地所有权是稳定的,土地长期被某个家族或某个个人以采邑或世袭领地的形 式据有。只有到了中古后期,在商品货币经济冲击下,才出现土地兼并与买 卖的现象,成为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手段。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土地兼并与 买卖长期存在,这是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为土地兼并与买卖提供了可能 性;另一方面,战国以来,商品货币经济的一定发展,导致土地商品化,也 是形成土地兼并与买卖的重要因素;再加上多子析产的继承制度,无法形成 稳定的土地占有状况,也是造成土地兼并与买卖的原因之一。自战国以来, 有关土地兼并与买卖的记载不绝于书。
土地兼并与买卖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一方面,土地兼并与买卖,造
成大量自耕农长期存在,再加上佃农的存在,导致土地的经营规模和方式小 而散,并盛行实物地租;另一方面,整个社会将土地当作财富,“人生不可 无田,有则仕宦出处自如,可以行志。??”①因而,资金投资通常是用来购 买土地。造成封建的生产关系长期存在,限制了新的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 小农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的经济形态,是地主经济的“副产品”,
它是由自耕农、佃农经济构成的。
小农经济是小土地所有或占有制,它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都属于土 地私有制的范畴,但二者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经济, 是以小土地个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个体劳动的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形成 于战国时期,它是土地私有制以及土地兼并与买卖的结果。在漫长的封建社 会里,虽然它从来没有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但却在封建农业中占重 要地位。小农经济是独立的经济,农民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这种经 济自主的优越性,是中国封建社会在很长时期内,经济、文化比西欧相应阶 段较为发达的重要因素。
但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妨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主要表现:第一,
① 《亭林文集》一,《郡县论》四。
② 《续通鉴论》一,《秦始皇》。
③ 《西园闻见录》,《谱系》。
① 转引自《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三联书店 1979 年版,第 23 页。
小农经济不利于社会生产力进步。小农经济的特点是,生产资料分散,生产 规模狭小,再生产基础差,经营方式落后,驾驭自然的能力低下。这种生产 方式“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 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 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①第二,小农经济阻碍商品经济的发展。 小农经济是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经济实体,是社会分工不发达的产 物,“男耕女织”是这一经济结构的真实写照。农业的不发达,限制了手工 业同农业的分离,手工业一直被束缚在小农业的怀抱中。农民靠“男耕女织”, 维持生产和生活,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消费,很少用于交换,也无力扩大再 生产。一方面,小农经济下的社会分工的被限制,直接破坏了产品的交换, 很难形成商品经济;另一方面,商品在小农经济面前,无销售市场,从而限 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因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商品经济虽然存在,但由于 小农经济的自我封闭和顽强抵抗,使之不能高度发展起来,以致在明清之际 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在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中,难以迅速成长起来,使封 建社会内部产生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能替代封建生产关系。即便是鸦片战 争后,西方资本主义对我国的入侵,在长时期内也遭到小农经济的顽强抵抗。 总之,以封建的小农经济为代表的自然经济,虽然曾使我国封建社会经 济、文化相对发达,但从根本上讲它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的进步,使中国长
期停滞于封建社会之中。
第三节 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兴起
1840 年鸦片战争,使古老的中国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境地。 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加速了封建自然经济的解体,诚如马克思指出的,西 方列强的侵略,“迫使一切民族都在惟恐灭亡的忧惧之下采用资产阶级的生 产方式”①。近代中国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和西方资本主义侵略的刺激下,资 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成为历史的必然。但是,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 展,也必然是一条畸形的道路。
民族工商业的兴起,是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的典型,它的产生和发展,有
着深刻的历史背景。民族工商业产生的前提,是明清时期的资本主义性质的 工场手工业。自明代中叶起,在商品经济的孕育下,在少数地区的手工业部 门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到了清朝这种萌芽得到缓慢的成长。以苏州丝 织业为例,在明代万历年间,出现了“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的劳动组合方 式以及“染房罢而染工散者数千人,机房罢而织工散者又数千人”①的生产规 模。到了清朝,丝织业又有所发展,作坊规模增大。康熙以前,“机户不得 愈百张”,“至道光年间,遂有开五六百张机者”②。雇工人数较以前增多, “什百为群,延颈而望,如流民相聚,粥后散归”。③在工资支付上出现了“计 日受值”和“按件而计”的形式。除丝织业外,棉纺织业、井盐业、陶瓷业
① 《资本论》第 1 卷,第 830 页。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 卷,第 470 页。
① 《明实录》《神宗万历实录》卷三六一。
② 《中国近代经济史纲》,甘肃人民出版社 1983 年版,第 71 页。
③ 《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卷一,三联书店 1957 年版,第 101 页。
等,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兴起,同明清 时期的资本主义萌芽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例如 19 世纪 70 年代初出现的广东 陈启源缫丝厂,就是以丝织业中资本主义萌芽为基础的④。近代民族工商业兴 起与洋务运动也有一定联系。鸦片战争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经济上的侵 略,直接冲击了封建的自然经济,造成近代国弱民贫的境况。清朝统治集团 中的奕诉、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张之洞等人为了维护其统治,学习西 洋,以图国富民强,兴起洋务运动。洋务派官僚兴办军事工业,而后转向民 用工业,他们只想借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而不改变封建的生产关系。但事 物的发展是不以洋务派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军事工业和民用工业中,采用资 本主义的经营方式和生产技术,势必会导致生产关系的变革,资本主义生产 关系逐步发展起来。近代民族工商业,一部分就是由洋务派兴办的民用工业 转化而来。
民族工商业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艰辛的历程。大体有四个阶 段:
从 19 世纪 70 年代到甲午战争,是产生阶段。这一时期兴起的民族资本 的工厂不过有 160 家,基本上是小厂,矿场不过 20 处,大都是工场手工业。 交通运输业等于零。总投资不过 550 万两,还不到 750 万元,只有洋务派企 业的 1/15①。民族工商业在产生阶段,可谓步履维艰,主要是缺乏资本。首 先,西方列强通过商品输出,进行掠夺性贸易,造成民族工业资金不足,市 场不畅。民族工业不论是生产规模,还是产品质量,都受到严重制约;其次, 同民族工业并存的还有洋务派的官办性质的企业,资本的积累大部分归其所
有。民族工商业还要受到官僚资本的排挤。
1894 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是民族工商业逐步发展阶段。甲午海战 的失败,举国震惊。《马关条约》的签订,掀起列强瓜分中国的狂潮,从而 刺激了国民,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异常尖锐。“设厂自救”,响彻全国。另 外,甲午海战失败,导致洋务运动破产,洋务派企业由于财政困难和经营上 官僚化等因素,不得不改为招商承办。八国联军入侵中国,引起国人抵制洋 货。基于以上诸因素,民族工商业取得初步发展。在这期间,共设厂矿 532 家,投资达 11646 万元,主要有纺织业、矿业,特别是后期,采矿、发电和 食品工业的投资,超过了纺织业。
1914~1920 年间,是民族工商业进一步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正值第一次
世界大战期间,对于民族工商业发展而言,是“黄金时代”。1915 年反对二 十一条和 1919 年五四运动,为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特别是五四运 动中,商人罢市,抵制日货,对于保护和发展民族工商业是十分有利的。另 外,西方列强在欧洲战场上忙于厮杀,无暇东顾,客观上减轻了西方经济侵 略对民族工商业的冲击。民族工业品出口增加,1913~1919 年,出口值增加
了 56.4%①。
20 世纪二三十年代,是民族工商业发生危机和破产时期。主要表现为新 开厂数减少,工厂规模萎缩,工厂关闭数目急度增加。以民族工业基地上海 为例,1934 年,新开工厂 28 家,改组 291 家,关闭 70 家;1936 年,新开工
④ 参见《中国经济史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03—104 页。
① 参见《中国经济史论文集》,第 278 页。
① 参见《中国经济史论文集》第 285 页。
厂 42 家,但改组 429 家,关闭 133 家。②在民族工商业普遍衰落的情况下, 不仅中小民族企业遭到破产,就是较大的民族企业也难以幸免,著名的南洋 兄弟烟草公司,由于宋氏官僚资本的排挤,最后被其吞并。就连中国最大的 民族资本集团荣氏系统,也遭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民族工商业普遍衰落和破产的根本原因在于:一是帝国主义在华的工业 资本对民族工商业压迫甚重。二是以蒋介石为首的官僚资本对民族资本的摧 残和压迫,致使其衰败不堪。三是农村经济破产,购买力下降,影响民族工 商业的发展。
纵观近代中国的历史,民族工商业就其性质而言,它属于自由资本主义 经济范畴。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近代中国,它的产生与发展是具有进 步意义的,但中国近代民族工商业是在工场手工业不太发达,而在外国资本 主义刺激下兴起的,因此显得独立性较差,资本少,发展不平衡,经济力量 相对弱小,先天不足。而且,封建自然经济解体缓慢,受封建经济关系的束 缚严重,并要受官僚资本主义的排挤和压榨。
从国际环境看,在近代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状态下时,西方列 强已经经历和完成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从生产力角度考 察,西方列强已远远领行于中国。更重要的是,近代中国已被纳入了西方垄 断资本主义的生产体系,变成其原料产地和产品倾销市场,处于半殖民地状 态,经济上遭受掠夺,政治上丧失主权。中国在高度发达的垄断资本主义生 产体系中,搞民族的、独立的、自由的近代资本主义,不可能获得成功。
第四节 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及其初级阶段
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华民族走上了社会主义 道路。
按照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原理,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资本主义高
度发达的基础之上。然而,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大多数出现在资本主义发 展不充分、社会生产力相对低下的国度,中国便是如此。
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性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从国际环境
看,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后,其固有矛盾充分暴露。资产阶级在政 治上的反动,资本主义经济上的危机、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马克思主义在 世界上的广泛传播并深入人心,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高涨等等,为中国革命 创造了有利的国际环境;从国内状况看,国民党政府的统治腐败透顶,阶级 矛盾和民族矛盾日益尖锐,人民大众已经觉醒。中国工人阶级作为独立的政 治力量,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走上了历史舞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所有这些,为中 国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旧中国遗留给社会主义中国的是贫穷和落后,社会生产力低下, 物质财富很不丰富??换言之,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发达的。建国以来, 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历经坎坷曲折,有成功,也有挫折;有经验, 亦有教训。刀年代末以来,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克服了教条主义,实事求是地 认识中国国情。不仅看到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
② 参见《中国近代经济史》(下册),人民出版社 1978 年版,第 35 页。
基本现实,而且从理论高度提出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科 学论断。中国共产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对此进行了科学、细致的阐述。 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 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我们在现阶段 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 的矛盾。??为了解决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就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提高 劳动生产率,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并且为此而 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
理论源于实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是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认识我国的现实的结果。我国社会主义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不是高度发达 的资本主义大机器工业,而是以手工生产为特征的多层次低水平的生产力, 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而且,生产力的主要因素——人的素质 低下。要改变文化的落后状态,消除愚昧还是一个艰巨的任务。
因此,正视中国目前生产力落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通过 不懈的努力,实现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飞跃,其意义不仅在于经济状况的 改观,而且必定给民族文化的发展带来生机,为社会主义新文化的建设打下 雄厚的物质基础。
中国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大国,不仅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大多数,特
别是我国人口素质低,约有 1/6 的人口还是文盲半文盲。相当一部分人受小 农意识、狭隘的小生产意识的禁锢,被落后的封建传统观念束缚,还没有摆 脱愚昧,表现为既缺乏知识又轻视知识;需要层次低,目光短浅;生活空间 狭小,人际交往少;温饱型消费,文化生活条件差,生活单调。①实现社会主 义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飞跃,必将使我国人民的生活状况、文化面貌大 为改观。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医疗卫生条件改善,人人享受良好的教 育,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发生变化,旧思想旧风俗旧习惯逐步被克服,人们 普遍有了高层次的需要和追求。不仅劳动时间缩短、劳动条件改善、劳动生 活日趋丰富化,而且闲暇时间增加、业余文化生活日趋丰富。在文化水平、 思想水平提高的情况下,人们摆脱了生存的盲目状态,自觉地“反思”自我 和人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地位和作用,在日趋丰富的社会交往和社 会生活中观照自己、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实现个体与社会、物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的同步发展。
当然,我国目前还很落后,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还很多,经济建设、制
度建设、思想文化建设的任务还很繁重。但是,我们 40 多年来的经济建设、 文化建设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我们相信,全国人民团结一致,进行现代 化建设,一定能够改变我国的落后面貌,实现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高级阶 段的飞跃。
第三章 政治制度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之一。原始社会制度是原始民主制。 原始民主制下,没有压迫,没有剥削,正如《礼记·礼运篇》所说:“大道 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公元前 22~21 世纪,随着社会
① 张开城著《劳动心理学》,中国商业出版社 1991 年 6 月版,第 209~216 页。
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公社逐渐解体,原始民主制代之以奴隶制政治制度。我 国进入了奴隶制社会。
第一节 奴隶制世袭制和分封制
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它是在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建立起 来的。在禹之前,部落联盟的首领是按照传统的民主选举制度产生的。尧、 舜、禹的“禅让”便是如此。禹死后,按传统应当由伯益继任,但禹的儿子 启使用暴力,杀死伯益,继禹而立。这标志着王位继承制度上父死子继、兄 终弟及的世袭制开始确立,并从此成为剥削阶级权力继承的一个相沿几千年 的政治制度。夏朝已经建立了行政机关并设置了官吏来执掌国家的权力。夏 朝设的官职,有掌四时的羲氏、和氏,掌政事和生产的牧正、车正、庖正等。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朝已制定了法律 并设有监狱。夏朝统治者还拥有一支军队,用以镇压奴隶和对周围的一些部 落发动战争。
商朝在夏朝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国家政权机构。在王位继 承上,商因夏制,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这两种方式相依为用。到武丁时,确 立了嫡长子世袭王位的制度。商朝的国家形式是以商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政 体。商王是最高的统治者。当时的官制,《礼记·曲礼》云:“天子建天官, 先六太,曰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典司六典。”“天子之 五官,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众。”“天子之六府,曰 司土、司水、司草、司器、司货,典司六职。”“天子之六工,日土工、金 工、石工、木工、兽工、草工、典制六材。”郑玄注谓此“殷时制也”。地 方上实行封邦建国制度。嫡长子以外的王子,庶出的王子以及王族、国王姻 亲均享有不同等级的分封权。按照他们各人的等级地位的高低大小,分为地 位不同的爵位。它们都是隶属于商王的大大小小的侯国。商朝法律继承并发 展了禹刑,法残刑酷,同时新创制了司法审判和监狱制度。
西周时期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机构更为完备,并且分工趋于专精细密。
周王是最高统治者,又是天下的共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王下有太师、 太傅、太保三公。论道经邦;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孤,贰公弘化。天官家 宰掌邦治,地官司徒掌邦教,春官宗伯掌邦礼,夏官司马掌邦政,秋官司寇 掌邦禁,冬官司空掌邦工,是为六卿。六卿之下各有属官,分任职事,等于 后代之六部,构成一套庞大的统治机构。各种官职由大小贵族充任,多世袭, 其采邑即俸禄也是世袭的,这就是所谓的“世卿世禄”制度。在地方上西周 承袭商朝制度建立并健全了宗法等级分封制。从武王开始,到成王时期,先 后封邦建国 71 个。王室与邦国之间血缘宗法上是大宗与小宗的关系,在政治 上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周贵族的子弟、姻亲属、功臣勋将成为大大小小的 诸侯,在其领地内实行领主统治,对周王室则承担护卫、纳贡、朝觐、守疆、 参战等义务。诸侯在其封地内实行再分封,把土地分给卿大夫,卿大夫再分 封给士。这样自天子到最基层的士就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套完整统治机 构。其他如礼乐制度、爵位服命制度、贵族普遍教育制度、选士制度以及溢 法制度等等,也都是商朝所没有的。这时我国奴隶制政治制度发展到了它的 鼎盛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发生了剧烈的社会大变革。政治制度发生了一系列重
大变化,如宗法等级制的动摇,封建官僚制度的萌芽,郡县制的出现等等。 这些变化标志着奴隶制政治制度开始衰落,趋向瓦解。在旧制度的基础上, 新的封建主义政治制度产生了。
第二节 封建专制
封建专制是我国 2000 多年来封建社会基本的政治制度。战国时期封建专 制制度在各诸侯国逐步确立。不过,相对于
秦汉以来的封建社会的封建专制制度而言,它还只是一个雏形。各国都 建立了以国君为首,以丞相和将军分别为文武百官之长的封建官僚政府。所 说的“朝廷”,即封建国家中央政府。郡、县衙门,即其地方政府。国王总 揽国家的统治权,任免中央和地方官吏,废除政府官员职位的世袭制,并建 立与此相关的各项制度。如玺符制、上计制、俸禄制等。君主大权独揽,是 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地方上各国普遍地推行郡县制。郡的长官称“守”; 县的长官称“令”。郡、县、乡、里、什伍的地方行政区划和组织建制开创 了我国地方行政系统的先河。
秦朝封建专制制度发展到了大一统的新阶段。不论在中央政府,还是地 方政府的机构、编制、分工等方面,都有新的建树,并且臻于完善。首先创 立皇帝制度。秦始皇将古代三皇五帝称号合而一,取“皇帝”之号。皇帝是 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总揽全国军事、政治、经济、司法等一切大权,“天下 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①皇帝有权任免、调遣所有官吏。其次,中央政府实 行三公九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包括奉堂、郎中令、卫 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九卿之外还有列卿、博士。 三公九卿,议论国政,由皇帝最后裁决。再次,地方上全面推行郡县制,废 除分封制。郡县主要官员由皇帝任免、调动,均不世袭。县下有乡、亭、里。 乡以下的小吏由地方推举。秦朝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建立,确 立了以后 2000 多年封建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西汉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大抵沿袭秦朝,即“汉承秦制”,但比秦
朝更加完善。中央集权的封建官僚机构进一步扩大并加强,皇权地位进一步 提高。从汉武帝开始,由皇帝的亲近侍从组成“内朝”,皇帝通过“内朝” 控制并逐渐取代以丞相为首的“外朝”、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的职权逐渐 为尚书、大司马、御史中丞取代。朝仪业已制度化,封建等级制官僚制度也 进一步完善。其中官僚秩级制、选举制和太学制形成了完整的制度,并为以 后的官僚品位制和选官制奠定了基础。西汉的地方政权较秦朝也趋于完备。 汉初郡县制与封国制并存,基本的地方行政机构为郡县两级制。此外,还建 立了十三部刺史,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
东汉时期,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有了明显的变化。在行政机构上, 加强了内朝官尚书的作用,设尚书台。它的长官称尚书令,副手称尚书仆射。 尚书台下设六部尚书,分管行政、军事、司法、官吏的任免和考察等事务, 掌握了中央政府的实际权力。因此,出现了“虽置三公,事归台阁”的局面。
①东汉监察机关的任务既面向地方,又监管中央国家机关。相应地督察系统也
① 《毛泽东选集》,第 587 页。
① 《后汉书》,卷 49,仲长统传。
分为御史台和司隶校尉两支。军事上废除地方军制,加强由皇帝直接控制的 中央军队。地方管理上由郡县两级发展到州郡县三级体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王朝的政治制度在本质上仍是地主阶级专政的封建君 主专制。然而,经历了 360 年的变迁,它又有一些新的变化:中书取旨、门 下审议、尚书执行的三省制度初步形成;选拔和任用官吏的九品中正制在门 阀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生产和军事合一的府兵制出现了。这是古代政治制 度史上的重大变化。其中三省制和府兵制对隋唐有重大影响。
隋朝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进一步完整化、系统化和严密化。中央官 僚机构方面,确立了三省六部制。三省即内史(中书)、门下、尚书。六部 即吏、礼、兵、都官(刑)、度支(户)、工。地方官僚机构先是改州郡县 三级制为州县二级制,后来恢复了郡县区划,并将任命郡县长官以下僚佐的 权力,从地方收回中央。在官吏的选拔制度上,废除了九品中正制,创立了 科举制。军事上完成了府兵制兵农合一的历程。所以隋朝政治制度在恢复秦 汉成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其中三省六部制和科举制对后来封建王朝有很 大影响。
唐朝在总结秦、汉、隋等朝代经验的基础上,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 日臻完善。唐朝在保证皇权的前提下,比较注重群相(三师、三公、三省长 官)的辅佐。对军国大事,群相集议,还设立政事堂以提高三省的行政效率, 新创随机宰相制和翰林院制。九寺已改变魏晋以来职权混淆的状况,成为专 业性机构,五监是更专门性的而又管局部业务性的机关。监察机关御史台, 分设了台、殿、察三个院的组织,并且明确了各自的分工。监察活动不独限 于御史一个系统,还有门下省、中书省与谏官。地方政权体制基本上承袭隋 朝州县两级制,但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主要是设置了监察区——道, 建立并实行驿传制度,在全国划定若干军区,以武力节制地方。科举取士的 制度在唐太宗时即已为定制,并健全了制度,统一了课本,以儒家经典为准 则。府兵制进一步健全化,实行给番制。司法机关职能进一步完善,形成三 个司法部门(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相互配合,共同执法的严密体系,奠 定了后世三法司的基础。
唐朝之后,经过五代十国长达半个世纪的大分裂,重新建立了统一的封
建国家宋朝。宋朝封建中央集权政治制度进一步强化,皇权更加集中,把事 无不统的宰相权力分割为三,政治、军事、财政大权由中书省、枢密院、三 司分执。监察机关已独立行事,并新置通判、谏院。地方上确定州县二级体 制,并设置路、军、监机构加强对地方的监督。军事上废除唐兵制,改行禁 军、厢军、乡兵、藩兵制,并实行“更戍法”。在科举任官的程序上,免去 了吏部复试的手续,殿试也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在沿用唐制的基础上有所 革新。
元朝中央政府的组织形式,部分地沿用了唐宋旧制,建立了一省六部六 院一台的体系。在地方机构设置方面,创立了行省制度。行省长官为丞相, 掌全省军政事务。行省之下设路、府、州、县四级,县内有保甲和村社组织。 行省制的确立是我国政治制度史上一项重大的改革,对后世有重大的影响。 明朝远法秦汉隋唐,近袭宋元,适应时事形成了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 制政体。明朝废除了秦汉以来行之 1500 多年的丞相制度,把相权分属于六 部,由皇帝直接统辖,并创立了内阁制。这是封建君主专制发展到顶峰的标 志。在地方上废除了行省,设置了 13 个承宣布政使司(俗称省)。布政使司
以下设府、州、县,县下设坊厢、乡、里、甲。军事上由五军都督府与兵部 一起管理军政,但军队的调遣和统帅归皇帝。军事编制采用卫所制度。明朝 还把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并加强特务统治,建立锦衣 卫、东厂等特务机构。
清朝是找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清朝前中期进一步完备了各项政治 制度,并把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推向了更加极权化。中央政体基本上沿 袭明朝但又有所发展。皇权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清初,内阁名义上是辅 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的最高机关,但实权机构是“议政王大臣会议”。康熙 时,南书房成为皇帝处理机要的机关。雍正以后,军机处是辅佐皇帝、实掌 军政大权的枢密政务机关。六部是直接对皇帝负责的行政机关。都察院是中 央督察机关。理藩院初为蒙古衙门,后来成为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宗 人府、内务府是管理皇族、宫廷事务的专门机构。清代地方体制实行省府县 三级,其中,省级行政长官在中央例有兼衔。此外,有道、州、厅的专设区。 基层组织在沿用明朝里社制度的同时,又建立了保甲制度,使封建基层组织 更加严密化。清朝还完善了官吏选拔考核制度。选官的基本形式是科举和荐 举,也实行捐官制。对官吏的考核有京察、大计、军政等,根据考核结果决 定升迁、去留、奖惩。
总之,从战国开始,到清朝中叶以前,封建专制制度虽有这样或那样的
变化,但它的本质并没有变,紧紧围绕一个中心,即加强君主的权力,维护 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强化封建君主专制政体。
第三节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 近代“民主”的呼声
1840 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 争后的皇权,已失去原来所具有的独立、完整、至高无上的特性,变为受制 于帝国主义的支离破碎的、摇摇欲坠的政治权力了。清朝的政治机构和政治 制度发生了一系列变动,如买办制度的建立,通商大臣的设置,总理各国事 务衙门和各外国使馆的建立,同文馆、总税务司和外国租界的设立等等。所 以清政府虽然表面上维护着封建专制帝国的形式,但实际上已变成受帝国主 义操纵的地主买办资产阶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20 世纪初年清政府 又对其政治制度进行了改革,先后上演了所谓“新政”、“预备立宪”和“官 制改革”的闹剧。但是,“新政”并没有改变清朝政治制度的实质,只不过 是修茸其封建专制,以适应帝国主义侵略的需要。所谓“预备立宪”,改革 政治制度,实行宪政,只不过是清政府借以愚弄和欺骗人民的伎俩。中央和 地方的官制改革,也不过是在政权组织结构上作了一些形式上的改变,以立 宪为名,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皇族统治,根本没有施行宪政的诚意。随着革 命危机和统治阶级的政治危机的加深,清政府被迫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 成立所谓“责任内阁”。但《钦定宪法大纲》只不过是用资产阶级宪法的形 式再次把清朝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下来罢了。“责任内阁”由总理大臣、协理 大臣和各部大臣组成,它是一个以皇族为中心的内阁,它的成立进一步表明 清政府玩弄的是立宪骗局,真意在于集权于皇族。武昌起义后,载沣被迫任 命袁世凯组阁。从此,清朝军政大权便落入袁世凯手中。1912 年 2 月清帝被
迫退位,这样中国 2000 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就结束了。清朝统治者最后想借 以挽救灭亡的“变通政治”、“预备立宪”、“责任内阁”等等,随同它的 灭亡而成为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上的陈迹。这就证明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 中国实行君主立宪的政治制度根本行不通。
太平天国在中国近代史上破天荒地建立了农民革命政权及其政治制度。 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君主政体,但它和封建地主阶级的君主专制政权有根本 区别,具有一定的民主政治的精神。太平天国的政治制度是以“主”(天王) 为国家元首,“军师”为政府首脑的制度。在地方上采取省郡县三级管理体 制,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实行带有一定民主政治的乡官制。在考试制度上废除 了门第、出身等资格限制,并设立女科。同时实行招贤制度。选举制度上特 别是基层官员的选举制度较为充分地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法律 制度上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地、全面地表明了审判要以经过反复核实的 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承认并确立了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和辩护权, 带有民主性的因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后期建立起的称谓制、玺印制、 服饰制和乘舆制,恢复了许多封建的东西,逐渐转变到封建君主专制的道路 上去了,并随着运动的失败而日趋瓦解和崩溃。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但 它的建立经历了曲折艰难的过程。湖北军政府的产生,为资产阶级共和政府 建立了雏形,开创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的先河。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 宣告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的诞生。它仿效美国的总统制,实行三权分 立的原则,由立法机关临时参议院、行政机关总统和各部、司法机关中央审 判所组成。但在组建过程中还未完善起来。实际上只有立法、行政分立,司 法只是一个雏形,许多活动都由行政机构的司法部来行使。到了制定《临时 约法》以后,司法权才从可法部分离出来,形成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的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虽然辛亥革命揭开了中国政治制度史上新的一页, 但它没有完成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民主共和国制度夭折了。
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政治黑暗的时期,然而这也
是“黎明前的黑暗”。从 1921 年起,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新民主 主义革命,在旧中国先后建立过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解放区人民 民主政权,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立准备了条件和经验。
第四节 人民民主专政的确立和完善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着手创建的人民政权,为全中国解放 后建立的人民政权作了准备。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迎 来了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变革。从此,中国人民站起来了,掌握了国家 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创立并不断完善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中国共产党“十二大”报 告指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这种制度,一方面保证人 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保证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 对分子实行
专政。”①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下,人民群众不仅是生产资料的占有
①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第 37 页。
者、所有者,而且是管理者、使用者,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反映 了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也是我国国家制度、政治制度的核 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其具体体现是基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主权理论的人民管 理、群众自治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 力机关,宪法规定,每届任期 5 年。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 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 届。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 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它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设立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 和其它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这些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 大”常委会领导。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总理、副总理 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每届任期 5 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人民 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工负 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最高行政首脑,由全国“人大” 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2 届。他对外代表国家,掌握 国家要项的发令权、重要人事的任免权、对外条约及重要协定的准废权,以 及代表国家的授勋权等等。1982 年宪法规定: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确认中 央军委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 人组成,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 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和报 告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全 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构成统一的行 政权力系统,都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 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另外,还有民族区域自治组织和城乡居民、村民自 治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群众自治的 一种表现形式。合作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重要组 织形式。合作的根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 共”,长期以来成为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管理国家,推进社会主义 事业前进的重要途径。
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从 1949 年到 1956 年是过渡时期。1956 年以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在中国已 经被消灭,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 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立的 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受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和某些封建残余 影响,也由于我们在人民民主的基本制度建立以后,未能进一步切实致力于 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和程序方面的建设,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充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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