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新视野
国际组织
第一章 国际组织成立的意义
国际组织主要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特定的目的和任务,根据共同签 订的条约而建立的一种常设性议事机构。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职权、活动 程序以及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都以正式条约或协议为依据。
国际组织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组织指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 如联合国、石油输出国组织。广义的国际组织,除了指国家之间的国际组织 外,还包括个人或社会团体所设立的国际性组织,如国际律师协会、国际红 十字会。
国际组织所涉及和管辖的范围,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 卫生等人类生活的许多领域,从邮电、气象一直到金融、贸易,人类的衣食 住行与生老病死,几乎都同国际组织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国际组织在国际社 会的作用是较复杂的,每个组织的作用要具体地分析,但绝大多数的国际组 织在现代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的国际组织是发展 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方面交往合作的纽带;是协调国 际经济政治关系,调节国际争端的主要力量;是争取世界和平和促进发展的 重要组织形式。
国际民间团体是一种非官方的团体组织,它是根据民间协定成立的教
育、学术、宗教、文化、经济、体育等范围内从事国际公共福利活动的团体, 它不一定受国际法的约束。国际民间团体组织的增多和力量的增强推动了政 府间的交流进而促进了国际组织的成立。而联合国在开展经济、社会、文化 等活动时又与国际民间团体保持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体现了国际民间 团体的存在和作用,更重要的是国际组织与国际民间团体的合作,对促进世 界和平与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第二章 国际组织的历史发展
成立国际组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国际社会形势与客观情况具备能 够开展组织活动的条件,国际社会成员之间关系密切,而且在广阔的范围内 拥有足以维持组织关系的社会基础。二,主观上必须认识到组织起来的必要 性。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国际关系的日益密切,国际社会产生了共同活动的 必要性、国际组织便产生了。
同一切事物都有它自身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样,国际组织也有其产生和 发展的历史。
19 世纪中叶以前,国际上并没有现在意义上的国际组织。中世纪后期一 直到 17 世纪中叶,由于欧洲战争连绵不断,一些政治家、文学家、哲学家提 出了保障和平的设想。14 世纪初,法国的庇埃尔·杜布瓦曾主张组成基督教 国家的大联盟,并成立一个常设性仲裁法庭。15 世纪 60 年代,波希米亚王 波叠布拉德采用了他的宰相顿·玛利尼提出的把所有基督教国家组成联邦的 方案。16 世纪初,法国亨利四世的大臣苏利建议将欧洲划分成 15 个国家, 并设立一个由各会员国委派的委员组成的总理事会,作为联邦的最高机关。
17 世纪 30 年代,埃默里克·克鲁塞比前者更进了一步,他提议成立一个联 盟,它不仅包括基督教国家,而且包括全世界所有国家,并设立一个由联邦 所有成员国大使组成的总理事会作为联邦的最高机关。除此之外,如英国的 威廉·佩,法国的圣·皮埃尔,德国的康德等一些国际学者,都提出过这样 或那样的设立国际机构的计划。但在防止战争的政治领域成立维护永久和平 组织的设想,在现实生活中却只是成立了一些非政治性的国际合作组织,甚 至有的设想从来没有真正实施过。
随着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联系的加强,各国间合作关系的发
展,为了协调彼比的行动解决一些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召开国际会议的迫 切性便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17 世纪中叶,欧州 30 年战争结束时召开的威 斯特伐利亚会议,是近代史上第一次为处理国际问题而召开的国际会议。它 开创了国家之间通过国际会议的方式处理国际问题的先例。从 1648 年威斯特 伐利亚会议开始到 1919 年巴黎和会为止的 260 多年时间里,国际间召开了一 系列重要的国际会议。这些国际会议的频繁召开,说明国际会议已逐步成为 解决国际问题的重要形式,形成国际生活的一项公认制度了。
19 世纪后半期,由于国家之间文化和技术交流的发展,在邮政、著作权、
工业所有权、国际河流等国际性的经济、社会生活领域里,围绕着事务、技 术、情报方面的问题,国际间开始了统一的长期合作,成立了一些“国际行 政组合”的国际专门机构。例如 1865 年创立的国际电信联盟,1874 年创立 的普遍邮政联盟,就属于这样的专门机构。除此之外,还有:国际保护工业 所有权同盟(1883 年)、国际保护著作权同盟(1886 年)、国际铁路运输联 盟(1890 年)等。这些组织通过条约在组织上合作,以实现其目的。但这些 组织,还仅仅是国际组织的萌芽阶段。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世界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由于资本主 义的进一步发展,国家之间的联系与交往更加频繁。面对这种情况,仅仅靠 国际会议这种形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国际生活的需要了。因为国际会议是临 时性的,会议任务一旦完成就宣布结束,不能及时而有效地蹉商、协调和解 决所面临的复杂和紧迫问题。于是,国际组织这种国际生活中的重要形式便
应运而生了。到了 20 世纪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 1919 年召开的巴黎和 会上,成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维护和平的组织——国际联盟。世界上大多 数国家都参加了国际联盟,它是第一个组织起来的保障集体安全的体制,它 对实质问题具有决定权,设有独立的机构,制定了章程规则国际联盟盟约, 是世界上第一个真正的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在国际联盟成立的同时,成立了 国际常设法庭和处理劳工问题的国际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在国际联盟的影响 下,国际组织的数量便日益增加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组织有了进一步的扩大和增加,加快了组织化 的步伐。1945 年 6 月 26 日,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家关于国际组织的会 议”上签定了《联合国宪章》,《宪章》于 1945 年 10 月 24 日获得批准开始 生效,联合国成立。联合国是一个职能上建全、机构上严密的前所未有的国 际组织。这个崭新的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成立,推动了各种类型的国际组织的 迅速发展。
世界进入 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随着非殖民地化运动的蓬勃兴起,大批 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地区走向独立。同时,科技和交通的迅速发展,使国 际交往日益频繁。在这两个因素相互作用的影响下,使国际组织呈现出新的 特点,表现出新的发展趋势。除了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之外,还出现了大量区 域性的政治经济合作组织。区域组织的日益扩大和发展,说明现代国际关系 的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第三章 国际组织的法律主体性
一、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意义
国家是具有独立主权的实体,因此,国家有享受国际法给予的权利和承 担国际法赋予的义务的完全能力,即成为国际法主体。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 在国际关系领域中彼此相互独立和不受任何政治权力管辖、具有独立行使国 际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能力的集合体。国家只有成为国际法主体, 拥有法律能力和行为能力,才有缔约、建交、参与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各 方面的权能。
国际组织除开展维持组织内部的活动外,为了实现其目的和任务,还要 开展对外的各种活动。由上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可知,国际组织在开展 对外有效而又负责的活动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具备成为权利和义务 主体的法律资格,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集体为特征的集合 体,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地位是国家赋予的,它的法律主体性决定于各个国家 的意志表示。因此,国际组织是第二性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
但国际组织的法律主体性同国家的法律主体性是有区别的,表现在两个 方面:一,如果所有主权国家享有统一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则各个国际组织 只具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范围。二,如果国家的权利与义务遍及国际关系的 全部领域,具有普遍性质,则国际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一般只涉及国际关系的 特定领域,职能的性质同每一组织的使命相适应。之所以有这两方面的差别。 主要是因为每个国际组织的法律能力的内容以及相应的国际权利与义务的范 围与性质都是由这个组织的宗旨和职能来确定的。
我们应注意的是,对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要具体问题
具体分析。例如,国家间的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情况就不一样, 前者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而后者则不具有。在国家间的国际组织中,也并 不是所有的都是国际法的主体。建筑在主权平等基础上的,以维护国际和平 与安全为宗旨的国际组织,就是国际法主体;反之,由帝国主义,霸权主义 以侵略别国为目的拼凑起来的军事集团,违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则是非法 的,更谈不到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了。
二、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集体为特征的集合体,是根据主权国家所签定的国际 条约而成立的,享有和承担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下面仅就一些主 要内容加以介绍。
1.缔结条约权 缔约的双方主要指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 织与国家之间。一个国际组织是否具有缔结条约权或缔结条约的对象是谁等 问题,除依据《联合国宪章》中的明文规定外,须根据组织条约或由组织来 决定。
2.特权和豁免 豁免的一般意义就是免除(捐税、劳役等)。国际组织 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的内容有:免受裁判权,办公机关、文件、记录不受侵犯 权,基金、财产、资产不被调拔、没收和征用,免税权,通讯自由权,工作 人员和会员国代表的外交特权等。特权和豁免的内容和程度根据每个国际组
织的任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国际组织为了有效地行使职能,其财产、总 部和支部以及工作人员等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这种特权和豁免是为了达 到目的和完成任务,在必要的范围内,即职务上的需要而给予的权利。例如, 国际组织没有固定的活动地点,须借用某一个会员管辖的领域来进行活动, 这就需要对国际组织给予特权和豁免。承认国际组织有特权和豁免,是因为 它具有独立性,而其独立性需要受到保护。
3.向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申诉和签订合同以及财产关系等法律行为 能力 国际组织可以进行同国家、私营企业签订合同或同个人签订雇佣合同 等法律行为能力。国际组织可以进行同国家、私营企业签订雇佣合同等法律 行为。当发生问题时,可以向法院申诉。
4.国际赔偿请求权和对工作人员的保护权 国际组织应保护其机关 工作人员享有行使类似外交保护权的权利,当国际组织或工作人员受到损害 时,可以提出国际赔偿请求。
5.国际责任 当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义务的时候,国际组织必须承担国 际责任。国际组织在其法人资格得到承认的范围内,必须具有国际责任当事 者的资格。
第四章 联合国
前面,我们介绍了世界上第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由于国际 联盟未能实现其维护和平、防止战争再起的宗旨,一战结束仅 10 余年又爆发 了规模更大、更加残酷的二战。两次大战的浩劫使建立一个集体维护和平与 安全的国际组织成为燃眉之急。联合国的诞生经历了近 4 年的酝酿筹备过 程,于 1945 年 10 月 24 日正式成立。联合国是世界上第二个普遍性的国际组 织。联合国是一个崭新的国际组织,它不是由旧的国际联盟改组而来的,与 国际联盟的性质有着根本的区别。联合国成立至今,在国际上居于重要的地 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联合国的成立
联合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着手建立的,是战时世界反法西斯国家 互相合作和战后各国人民要求和平的产物。
1941 年 8 月 14 日,美国总统罗斯福与英国首相邱吉尔共同发表《大西 洋宪章》,声明战后要建立一个“广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系统”。
1942 年 1 月 1 日,反法西斯 26 国在华盛顿签署《联合国家共同宣言》,
声明拥护《大西洋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并约定全力对付轴心国作战决不单 独停战或缔结条约。
1943 年 10 月 30 日,中国、苏联、美国、英国四国外长在莫斯科开会,
发表了《四国普遍安全宣言》(即《莫斯科宣言》),确定了战后建立普遍 安全组织的共同方针和基本原则,声明“有必要在尽量可能的日期内,根据 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有这些 国家不论大小,均可成为会员国,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同年 12 月,苏、 美、英三国签署的《德黑兰宣言》重申应建成这样的国际组织。《四国普遍 安全宣言》的发表实质上是建立联合国的第一个步骤。
1944 年 8 月 21 日至 10 月 7 日,苏、美、英三国和中、美、英三国分别
在美国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中、苏、美、英四国根据《关于普遍安全的 宣言》的精神,草拟了战后国际组织的章程。1944 年 10 月 7 日发表了《敦 巴顿橡树园建议案》,在这个建议案中,提出了给即将成立的国际组织取名 为“联合国”的建议,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以及联合国大会、安全 理事会等机构的组成和职权。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在促进联合国的成立上起 了重要作用,它为联合国的成立做了很重要的准备工作,规划出了联合国的 基本轮廓。但是,在这次会议上,有关安全理事会表决程序的主要问题,并 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
1945 年 2 月,苏、美、英三国首脑在克米亚开会,就安全理事会的表决 程序问题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同时,中、苏、美、英四国发起邀请在《联合 国家共同宣言》中签字的国家,在旧金山举行制宪会议。
1945 年 4 月 25 日,制宪会议在旧金山召开。有 50 多个国家派代表出席 了这次会议,中国共产党派董必武同志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旧金山会 议。与会代表经过两个月的激烈讨论,终于在 1945 年 6 月 25 日一致通过了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法,由序言和 19 章共 111 款条文组成,包括了宗旨和所属机构等有关重要内容。6 月 26 日,出席会议
的各国代表在宪章上签了字。1945 年 10 月 24 日,《联合国宪章》开始生效, 联合国宣布成立。后来联合国决定将“10 月 24 日”这一天定名为“联合国 日”,以资纪念。
二、联合国的性质
联合国是一个崭新的国际组织,它不再像国际联盟一样充当战胜国的鹰 犬,而是作为保卫世界和平的干城。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虽然有人提倡区域主义,但《联合国宪章》的 签定表现了世界主义的流行。《宪章》中区域组织只有次要任务,充当补充 角色。由此可见,世界一体化的意识已经充满了整个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宪章》除对国际政治问题有许多详细规定外,对经济社会问题 也都涉及到了。从结构上看,联合国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机器,内部行政注 重专业化,反对权力集中。
联合国不是一个世界政府或国家,而是一个基于主权平等的国际协会。 在联合国系统中,欧洲国家的势力缩小了,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的力量大大 加强了,联合国已成为第三世界国家伸张正义的国际讲坛。
总而言之,联合国系统崇尚的是 20 世纪的自由主义而不是 19 世纪的放
任主义。各个专门机构在各自的领域里,发挥着自身的功能。联合国内充满 社会民主的气氛。
三、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宪章》中的第 1 和第 2 两条,正式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的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的集体办法,以防
止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对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 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及自觉原则为依据的友好关系,并
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 利性质的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 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为实现联合国上述各宗旨,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联合国是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此原则应解释为:(1) 国家法律上一律平等;(2)国家都享有完全主权的固有权利;(3)国家的 人格如同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一样同受尊重:(4)国家生活在国际秩序中 应忠实地尽其国际责任和义务。
(二)各会员国应自觉履行宪章所规定的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自由 加入联合国的权利。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 全和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
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士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各会员国应尽力予以协助, 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 助。
(六)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 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四、联合国的会员国
无论任何国际组织,接纳会员国的原则通常有两种,即普遍原则与选择 原则。依普遍原则,会员应有普遍性,多多益善。依选择原则,会员必须经 过选择,合乎标准的方能接纳。这两个原则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即一个国际 组织的会员既要选择,又要普遍。
从学理上说来,一个国际组织究竟应采纳何种原则接纳会员,应视其个 别宗旨及预定发展方向而定。
联合国的会员国分为创始会员国和接纳会员国两大类。
第一类是创始会员国。凡参加旧金山会议和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的国 家,并签署和批准宪章的国家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联合国的创始会员 国有 51 个,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
第二类是接纳会员国。联合国接纳新会员国兼用普遍与选择两大原
则,即会员国务求遍及全球,但以“爱好和平”为选择标准。待加入联合国 的国家必须先有安理会的推荐,再提交大会考虑是否接受。如果大会以三分 之二多数票通过,便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关于停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的问题分别列入宪章第 5、6 两条。联
合国会员国,如果已经经安理会对其采取防止或强制行动者,必须由大会根 据安理会的建议中止它的会员国权利和特权的行使。这些权利和特权的行 使,须由安理会恢复;联合国会员国,如果屡次违反宪章所规定的原则,由 大会根据安理会的建议,将其从联合国组织中除名。但宪章中没有关于被除 名的会员国重新加入联合国的规定。
在 1971 年 10 月联合国大会第 26 届会议上,由于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和世
界人民正义的呼声,大会通过决议,决定恢复我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 并立即将蒋介石集团的代表从联合国一切所属机构中驱逐出去。至此,我国 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联合国中的这种长期不合理的局面得以改 正,这是超级大国敌视、孤立、封锁中国人民政策的彻底破产。
五、联合国的主要机构
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设立六个主要机构: 大会、安全理事 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下面,我们分别 对每个机构作一简单介绍。
1.大会
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每一会员国的代表不得超过 5 人。 大会是联合国的审议机构。按宪章规定,大会有以下职权:对于有关维
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除安理会正在处理者外,均由大会讨论,并
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审议关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普遍原则,包 括裁军和军备控制,并提出有关这些原则的建议;研究促进在政治、经济、 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接受并审议联合国各机构的报 告,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和托管理事会 理事国;与安全理事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法官;经安全理事会的推荐,批准 接纳新会员国和任命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的建议,停止或恢复会员国权利 和开除会员国;监督联合国的财政,审核和批准预算,并且分派各会员国应 摊付的经费;负责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
大会的每一会员国拥有一个投票权,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应该以到 会会员国投票的 2/3 多数决定,关于其他问题的决议,应以到会会员国投票 过半数决定。
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在 9 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通常持续到 12 月中旬。每届常会开始时,选出一名新的主席。大会设有总务委员会,负责 组织每届会议的工作,由大会主席和副主席以及 7 个主要委员会的主席组 成,在每届大会上由主席任命。除常会外,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 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会员国过半数的请求召集。
大会的决定对各国政府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具有在主要的国际 问题上对世界舆论的影响力,以及国际社会道义上的权威。
2.安全理事会
安理会由 15 个联合国会员国组成,中国、法国、苏联、英国、美国为安 理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其他 10 个会员国为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非常 任理事国任期两年,交替改选,即每年改选五个,任期届满,不得连选连任。 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按宪 章规定,安理会有如下职权:安理会可以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导致国际摩擦 的任何局势,可以建议调停这种争端的方法或解决办法;任何会员国、任何 预先接受载于宪章的和平解决义务的非会员国、大会或秘书长都可以提请安 理会注意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局势;安理会有权断定是否存在 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可以提出建议或决定采取强 制措施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还在定为战略防区的地方行使 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安理会和大会分别投票选举国际法官,依据安理会推荐
由大会任命秘书长,安理会还负责推荐新会员国入会等。
安全理事会的每一理事国都有一个投票权。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由 15 个理事国中至少 9 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其中应包括所有 5 个常任理事国 的同意票,这就是“大国一致原则”,或称为“否决权”。
安理会可随时举行会议,每一理事国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总部。安 理会可以自行决定其议事规则,并可建立附属机构。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经社理事会由大会选举联合国 18 个会员国组成,任期 3 年,届满的理事 国可以连选连任。
经社理事会是负责联合国的经济和社会方面事务的机构。按宪章规定, 经社理事会有如下职权:就有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 有关事项从事研究,并向大会、会员国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建议案;促进对 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并作成建议案;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 开国际会议和起草提交大会的公约草案;与各专门机构商订协定,以确定这
些机构同联合国的关系,向这些专门机构提出建议,来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 动;同与经社理事会处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性机构进行蹉商。
经社理事会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决议应以到会理事国投票半数以 上通过。经社理事会通常每年举行两次各为时一个月的会议。第一次会议在 纽约举行、偏重社会问题;第二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偏重经济问题。
经社理事会的附属机构,包括 7 个职司委员会、5 个区域委员会、6 个常 设委员会以及一些常设专家机构。经社理事会全年的工作在其各附属机构中 进行,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向经社理事会提出报告。7 个职司委员会包 括统计委员会、人口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 会、社会发展委员会、跨国公司委员会。5 个区域委员会包括欧洲经济委员 会,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委员会、非洲经济 委员会、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6 个常设委员会包括规划和协调委员会、非 政府间组织委员会、科学技术用于发展工作咨询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等。 区域经济委员会在经社理事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下面对每个委员会的
成立日期,总部所在地和任务等方面作一简介:
(1)欧洲经济委员会 1947 年 3 月成立,总部设在日内瓦。该委员会 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地区的经济和技术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方面提出 建议,为战后欧洲经济恢复作出了贡献,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本地区会员国间 的经济合作,加强本地区和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
(2)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 它的前身是 1947 年成立的联合
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1974 年改为现名,它的总部设在泰国首都曼谷。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任务是:加强本地区和其他地区的经济 联系,协助经社理事会研究解决与本地有关的经济问题,促进本地区有关国 家在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合作,协助个别国家的政府制定并实施均衡发展的经 济计划,主要目标是增加粮食生产,减轻亚洲地区的人口压力和失业问题。 近几年来,它日益重视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对亚洲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 该委员会本身不提供资金援助,但可以协助有关单位为一些地区性工程项目
筹集资金设立基金。
(3)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经济委员会 1948 年 2 月成立,总部设在 智利首都圣地亚哥。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查拉美各国的经济情况,向 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协调有关促进拉美经济发展的政策;开展活动支持拉美 国家的经济一体化运动。
(4)非洲经济委员会 1958 年 4 月成立,总部设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
的斯亚贝巴。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促进非洲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非洲国 家之间以及非洲国家和其他地区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从事或提倡研究有关 非洲开发的经济和技术问题;鼓励并协调有关非洲开发的政策。它同国际电 信联盟、粮农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非洲统一组 织等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5)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 1973 年 8 月成立,总部设在巴格达。该委 员会的任务是:加强本地区会员国间以及本地区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促 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优先考虑水源、粮食、石油化工和化肥工业、劳动力、 旅游业、公共财政、自然资源、人口、交通、电讯和电力等问题。
4.托管理事会
按照宪章规定,联合国设立托管制度,其主要目标是促进托管领土居民
的进展以及托管领土向自治或独立方向的逐渐发展。适用于托管制度的领土 有三类:第一类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尚未独立的前国际联盟委任统治下 的领土;第二类是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自愿割离的领土;第三类是担负 管理责任的国家自愿置于托管制度下的领土。
托管理事会是对国际托管制度的实施负监督责任的机构。 托管理事会由三类国家组成:管理托管领土的会员国;非管理托管领土
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大会选举任期三年的必要数额的其他会员国,以便托 管理事会中管理托管领土和非管理托管领土的理事国的名额保持平衡。
托管理事会的职能有:审查管理当局所送的报告;会同管理当局接受并 审查请愿书;与管理当局商定时间,按期视察各托管领土;依托管协定条款, 采取其他行动。
托管理事会每一理事国享有一个投票权,理事会的决议应以到会理事国 投票半数以上通过。
5.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1942 年 2 月在荷兰海牙成立。 国际法院的职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管辖权,即受理国际争端当事
国提出的诉讼案,对其进行审理的权利。另一类是咨询管理权,即应联合国 机关或其他专门机构的请求,对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的权利,诉讼案只有 合格的国际组织才能提出,国家无权提出。
诉讼管辖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愿管辖权,即争端当事国相互
明白表示同意,自愿将争端案件提交国际法院审判;另一部分是强制管辖权, 即争端当事国之间,只要有一方把这个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他方就必须承认 法院有权受理该案。
咨询管辖权依联合国宪章规定,大会及安全理事会对任何法律形式,可
以向国际法院请求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构,经大会 的授权者,也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的判决书及咨询意见书均具有终结性,不得上诉,大致说来,
国际法院的判决书可以执行无阻。
国际法院由 15 名不同国籍的独立的法官组成。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从各 国政府委派、由最著名的国际法专家组成的各国团体所提名的侯选人中分别 选举产生,获得两机构中的绝对多数赞成票者当选。当选的法官任期 9 年。 国际法院自行选举正副院长,任期 3 年。法官 9 人构成开庭的法定人数,一 切问题由出席法官的多数裁决。如遇票数相等时,则由法院院长投决定票。
6.秘书处
秘书处是执行联合国各机构的行政秘书事务的机构,是联合国的行政中 心。
秘书处设置秘书长一人和办事人员若干人。秘书长由大会经安理会的推 荐委派。秘书长是联合国组织的行政首长。秘书长任期 5 年,期满后按规定 的程序重新任命,可以连选连任。联合国成立以来,共有七任秘书长。第一 任秘书长是挪威籍的特里格夫·赖依,第二任秘书长是瑞典籍的格达·哈马 舍尔德,第三任秘书长是缅甸籍的吴丹,第四任秘书长是奥地利籍的瓦尔德 海姆,第五任秘书长是秘鲁籍的德奎利亚尔,第六任秘书长是埃及籍的加利, 第七任(即现任)秘书长是加纳籍科菲·安南。
联合国秘书长的权力相当广泛,除了领导秘书处并向大会提出联合国活
动的年度报告外,还可以把他认为威胁国际和平安全的问题提请安全理事会 注意,并执行大会、安全理事会等联合国主要机构委托的其他责任。秘书长 及工作人员应对联合国负责,在执行任务时,不得请求或接受任何政府的指 示。联合国成员国也有义务不影响秘书长和秘书处的工作人员执行他们的国 际任务。
第五章 专门机构
一、专门机构概述
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协定成立的并与联合国发生合作关系的专门性国 际组织。
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 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除了联合国以外,在国际间还有大量政府间 的或非政府间的组织,它们都有从事国际合作的某一方面的任务。为了使这 些组织工作彼此配合,同时也使它们与联合国配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由各 国政府间的协定所成立的,依照它们的组织约章的规定,在经济、社会、文 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负广大责任的组织,应当和联合国发生关系。 这些和联合国发生关系的组织就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专门机构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是政府间的组织,它们是由各国政府根据 正式协定建立的,协定规定它们的结构并说明它们的目的和它们的机构的组 成。它们既不是超政府的组织,也不是非政府间的组织,它们各有自己的成 员,其会员国和联合国的会员国不完全相同。第二是这些机构是对经济、社 会、文化、教育、卫生等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泛国际责任的专门性组织,这 种特定的专业性特点,是专门机构区别于一般性国际组织的一大特征。第三 是同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专门性机构是通过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合作。一般 地说,专门机构应有完全的内部自治权,但须接受联合国的一般监督、协助 和协调行动。
各专门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大体与联合国有些相似,一般都分为三级结
构: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全体成员国代表大会,一个是执行机关的理事会
(或执行局)以及一个常设机关的秘书处。虽然专门机构的职能具有专业化, 但它们在吸收成员上则很注意普遍性,以履行其广泛国际责任的职责。
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专门机构的活动涉及到广泛的国际事务领域,并越
来越活跃,频繁和重要。专门机构直接、具体承担着大量国际间经济、社会、 文化和人道主义性质等多方面的国际合作项目,为促进全球的经济和社会的 进展开展工作。专门机构积极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自助,并鼓励各国之间加 强互助。从整体上讲,宪章中规定的实现经济和社会领域内国际合作的宗旨, 是由联合国和这些专门机构有机地,共同地来完成的。总之,专门机构具有 广泛的职能。
联合国关于专门机构的任务,可以分为三项。第一项任务是建立关系。 一个政府间的组织要和联合国发生关系,成为它的专门机构,首先必须和联 合国订立协定,规定它与联合国发生关系的条件。第二项任务是配合和调整 它们的工作。其具体内容是对这些机构提出建议,以调整它们的政策和工作。 审核它们的财政和预算等办法,有时在财政上给予援助。有些专门机构,还 在行政和人事方面与联合国进行合作,或在接纳新会员时征求联合国的意 见。第三项任务是发动各有关国家进行谈判,组织新的专门机构。
二、专门机构的种类
极据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已同世界上许多专门机构签订了专门协定,建
立了工作关系,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领域上展开合作。截止 1995 年,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有 18 个,按活动领域大体划分为三类:教育、卫生和 科技方面的专门机构;工业、农业、贸易和金融方面的专门机构;交通和运 输方面的专门机构。下面仅就各领域内的个别重要组织加以介绍。
1.教育、卫生和科技方面的专门机构
(1)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各国政府间
讨论教育、科学及文化问题的一个国际组织。
在联合国的支持下,1945 年 11 月 16 日,44 个国家在伦敦召开教科文组 织筹备会议,通过了教科文组织组织法。1946 年 11 月 4 日,联合国教科文 组织正式成立,同年 12 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教科文组织的总部设 在巴黎。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宗旨是通过促进各国在教育、科学、文化和交流方 面的合作,以期对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为了实现这一宗旨,该组织普 及并指导教育,以使各国人民能更加有效地掌握自己的发展;协助建立科学 技术基础,以便各国更好地利用自己的资源;鼓励民族文化价值准则并保护 文化遗产,以便从现代化中得到最大的利益,又不丧失文化特性和多样性; 发展交流促进情报的自由流动和更为广泛及均衡的传播;促进作为实现人 权、正义及和平工具的社会科学。
联合国的会员国,有权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成员。非联合国会员国,
如果经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同意,并经执行局建议,大会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 过,就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1900 年底,该组织有成员 159 个。
中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71 年 10 月 29 日,该组织执
行局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大会、执行局和秘书处。大会是该组
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
时,还可以召开关于教育、科学、人文学和关于知识传播问题的特别会议。 大会审议组织章程,决定本组织的计划、政策和预算;讨论总干事的报告, 选举执行局和下设机构的成员,任命总干事等。执行局是该组织的决策机构, 在大会休会期间代行大会职权。执行局由大会选举的 50 个成员国组成,每年 至少举行三次会议。负责监督大会通过的计划的执行,就秘书处拟定的活动 计划和预算提出建议,向大会推荐总干事。秘书处是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 其最高行政首长是总干事,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6 年,可连选连任。秘书 处主要负责拟定计划与预算草案,并在大会通过后保证其具体实施。
(2)世界卫生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是从事国际卫生工作的联合国专门机构。
1945 年召开的旧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上,与会各国代表通过了成立 永久性国际卫生机构的建议。1946 年 6 月和 7 月,在纽约举行的国际卫生会 议上,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决定成立一个由 18 国政府的代表组 成的临时委员会,为成立世界卫生组织这一常设机构进行了准备。1948 年 4
月 7 日,该组织法经 26 个联合国会员国批准生效,世界卫生组织正式成立。 这一天成为全世界纪念的“世界卫生日”,同年 9 月,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 一个专门机构。世界卫生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
世界卫生组织的宗旨是使世界人民达到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为了实现
这一宗旨,该组织指导和协调国际卫生工作;协助各国政府加强卫生业务, 发展与会员国之间的技术合作;促进流行病,地方病及其他疾病的防治工作; 促进营养、环境卫生及食品、生物制品与药物等的国际标准化。1977 年,世 界卫生组织大会宣布该组织的首要任务是实现“到 2000 年人人身体健康”, 此后制定了一项实现这一目标的全球战略。
世界卫生组织是一个开放性的组织,各国都可以申请加入。联合国会员 国,只要表示接受该组织的组织法,就可以成为该组织的成员。非联合国会 员国,只要世界卫生组织大会以多数票同意,便可以加入该组织。1990 年底, 该组织有成员 166 个。中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72 年 5 月 10 日,第 25 届卫生大会通过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该组织的合法席位。 世界卫生组织有三个主要组织机构:世界卫生大会、执行委员会和秘书 处。世界卫生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该机构负 责决定世界卫生组织的各项政策和方案,并通过预算。执行委员会是该组织 的最高执行机构,由大会选出的成员国指定的卫生专家组成,任期 3 年,每 年改选其中的 1/3。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两次会,筹划大会工作并执行大 会的决议。秘书处是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下设 6 个地区办事处。总干事是
秘书处行政和业务首席官员,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3)世界气象组织 世界气象组织是联合国在协调和改进世界气象活动方面的专门组织,它
的前身是 1878 年成立的国际气象组织。
1853 年,在布鲁塞尔举行了一次有关气象学的国际会议,这是气象学方 面的第一次国际合作。1947 年 9 月在华盛顿召开了 45 国气象机构负责人大 会,会议通过了《世界气象公约》,决定将国际气象组织改组为政府间的世 界气象组织。1950 年 3 月 23 日,公约正式生效,1951 年 3 月 19 日,世界气 象组织第一届大会在巴黎举行,正式建立了机构。1951 年 12 月,世界气象 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其总部设在日内瓦。
世界气象组织的宗旨是:协助建立气象台站网,以提供气象水文观测及
服务;促进建立和维持自愿交换气象及有关资料的系统;促进气象及有关观 测资料的标准化和确保气象观测和统计资料的统一发展;推进气象学在航 空、航运、水利、农业和其他活动中的应用;促进实用水文的活动;促进气 象和水文部门间的密切合作。
凡是拥有自己的气象服务机构的国家和地区,都可以加入气象组织。1990
年底,世界气象组织有会员 159 个,中国是世界气象组织的创始会员国之一。
1972 年 2 月 25 日,气象组织恢复了中国的合法席位。中国与气象组织及各 成员国间的不断加强的合作关系,为推动世界气象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世界气象组织的主要机构包括世界气象大会、执行理事会和秘书处。世 界气象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该组织的全体成员组成,每四年召 开一次会议。世界气象大会负责制定本组织的计划和预算,确定所属机构的 工作程序和条例,协调审议所属机构的活动计划;对会籍的申请进行表决等。 执行理事会是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它的责任 是为大会准备研究报告和建议,监督大会决议和章程的实施;在技术问题上 向各成员国介绍情况和提供意见;并根据大会的决议掌握财政预算。秘书处
是负责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大会任命的秘书长充当行政领导。 另外,世界气象组织还设有六个区域协会和八个技术委员会。六个区域
协会的任务是在各自的区域内协调有关的气象学方面的活动。八个技术委员 会分别研究基本系统、大气科学仪器和观测方法、农业气象学、海洋气象学、 航空气象学、气象学和气候专门应用、水文学等。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有关权利的总称。根据公约的规定,
知识产权分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发明,商标和工业品 外观设计;版权主要是指文学、音乐、文艺、摄影和电影方面的作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各国间在知识产权方面进行合 作的国际组织。
1967 年 7 月 14 日,5l 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会议,签订了《成立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此公约于 1970 年 4 月 26 日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正式成立。1974 年 12 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
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在适当情况下,同其他 国际组织协作,促进全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并管理分别根据各个多 边条约成立的、处理有关知识产权不同方面问题的各种“联盟”。
为协助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组织促进各国更广泛地接受现有条约, 在必要时促进修正现有条约,鼓励缔结新条约及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现代 化;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技术援助;收集和传播情报,为发明、商标、外 观设计等在多国获得法律保护提供服务并努力促进成员国之间在知识产权法 律保护方面的合作;办理国际登记业务或促进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各“联盟” 成员国间的其他行政合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有如下几类:处理有关知识产权不同方面问题
的联盟;联合国或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 员国;国际法院规定的当事国;应知识产权组织大会的邀请成为知识产权组 织公约的缔约国。1990 年 12 月底,该组织有成员 125 个。我国于 1980 年 3 月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一直与该组织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有四个机构,即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和
国际局。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组成。成员国会议由 参加巴黎或伯尔尼联盟的成员国组成,它负责讨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共同 问题,并制定法律和技术计划等。大会和成员国会议是每两年在同期同地举 行一次。协调委员会是大会和成员国会议的咨询机构及执行机构。国际局是 该组织和各联盟的秘书处,它的负责人是总干事。总干事由大会根据协调委 员会提名任命,任期 6 年。
2.工业、农业、贸易和金融方面的专门机构
(1)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促进和加速发展世界工业的多
边技术援助机构。
1963 年 12 月,第 18 届联大通过决议认为需要有一个“自主组织”以处 理联合国的工业发展事务。1965 年 12 月,第 20 届联大通过决议决定设立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1967 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立。1985 年 8 月,联合国 工业发展组织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总部设在奥 地利的维也纳。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和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发展,以
援助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在全球、区域和国家以及部门各级促进发展中 国家的发展;涉及直接援助的现场业务活动,通过组织研究、讨论会、专家 小组会和培训方案等的支援活动;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商界 和学术团体的发展以及与其他机构建立直接联系。
依《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专门机构章程》规定,凡联合国成员国、专门 机构成员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均可加入该组织。1990 年 4 月该组织有 成员 151 个。中国在 1972 年第 27 届联大当选为工业发展组织理事会成员, 一直连任至今。1989 年 11 月,中国政府代表与工业发展组织总干事签署了
《关于建立国际工业合作中心的协定》。
(2)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简称“粮农组织”,是各国政府间讨论粮食和农
业问题的一个国际组织。
1943 年 5 月,联合国粮食及农业会议召开,成立了一个临时委员会,草 拟了成立粮食及农业组织的组织草案,这一文件后来得到许多国家的政府的 支持和接受。1945 年 10 月,第一次粮食及农业会议在加拿大魁北克召开, 会议宣布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正式成立。1946 年 12 月,粮食及农业组织 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总部设在意大利罗马。 粮农组织的宗旨是:提高人民的营养和生活水平;提高一切粮食和农业 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效率;改善农村人口状况,从而为扩展中的世界经济作出
贡献,并确保人类免于饥饿。
粮农组织为实现上述宗旨所开展的活动有:向成员国提供粮食形势的分 析情报和统计资料,对世界粮食领域的政策提出建议并交理事会和大会审 议;帮助发展中国家研制发展农业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规划去寻求 援助和贷款,并负责组织援助项目;通过对国际农产品市场形势的分析和质 量的预测,组织政府间协商,促进农产品的国际贸易;通过多种手段和渠道, 推广新技术,组织农业技术和科技交流。
粮农组织组织法规定,凡粮农组织组织法附件中所列举已接受该组织法
的国家,就是粮农组织的创始会员国。要加入粮农组织的国家,只要表示愿 意履行粮农组织组织法义务,并经大会全体会员三分之二的多数票同意,便 可成为粮农组织的成员国。1990 年底,该组织有成员国 157 个。中国是粮农 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51 年台湾当局宣布退出,1971 年粮农组织第 57 届会 议通过决议,邀请中国参加该组织的活动。
粮农组织设有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三个机构。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
力机构,由成员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大会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确定 粮农组织的政策,批准预算和工作计划,向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提出有关 粮农问题的建议,审查通过决议和接纳新会员国。理事会是该组织的管理机 构,在大会休会期间执行大会赋予的权力,监督该组织的工作。它负责审查 世界粮农的状况,并就改善这种状况的措施,向成员国政府和国际机构提出 建议。秘书处是大会和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人是总干事,由大会选出, 任期 6 年,可连选连任。总干事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下指导粮农组织的工 作。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944 年 7 月,英、美等 44 个国家的代表在布雷顿森林举行联合国货币 金融会议,会上通过了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方案,并拟定了《国际
货币基金协定》。1945 年 12 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成立。1947 年该组 织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促 进汇兑稳定,维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避免竞争性的汇率贬值;协助建立 关于成员国之间货币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和消除阻碍世界贸易的外汇限制。 货币基金组织通过提供短期贷款,以帮助成员国解决国际收支暂时不平衡产
生的外汇资金需要,并向各国政府提出有关金融问题的建议。 中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80 年 4 月,中国的合法席位
恢复后,中国代表团参加了基金组织的历届年会。该组织有成员 152 个。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机构有: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和总裁。理事会
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派出,副理事各一名组成,一般由各 国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担任。每年 9 月举行一次会议。该机构负责接 纳新成员国,暂停成员国的资格,批准成员国出资份额的修正和通货平价的 统一变动,决定基金净收入的分配和基金的清理。执行理事会是处理日常业 务的机构。执行理事会由 22 名执行理事组成,执行理事每两年选举一次。总 裁负责基金组织的业务工作,由执行董事会推选,并担任执行董事会主席, 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
(4)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又简称世界银行。1944 年 7 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举 行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会议通过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5 年 12
月 27 日,协定生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正式成立。1947 年 11 月成为联合国
的一个专门机构。世界银行的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 世界银行的宗旨是:促进以生产为目的的资本投资以协助成员国领土的
复兴和开发;促进外国私人投资,并在技术方面向成员国提供广泛的技术服
务;鼓励用于开发世界银行成员国生产资源的国际投资,促进国际贸易的平 衡增长,使国际开支平衡得到维持。
中国是世界银行创始成员国之一。1980 年 5 月,中国在世界银行恢复了
合法席位,截至 1989 年 6 月底,中国已经与世界银行签定了近百个项目协定,
到 1990 年底,该组织有成员 152 个。 世界银行的主要机构有理事会、执行董事和行长。理事会是该组织的最
高权力机构,由每一成员国任命的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任期 5 年,理
事会每年 9 月举行一次会议。它负责批准接纳新成员国,停止成员国的资格, 增减银行资本,决定银行净收入的分配。执行理事会是办理日常业务的机构, 它负责制定和执行业务方针、办法,审批银行的日常贷款以及执行理事会委 派的其他职权。行长由执行董事推选,是执行董事会的当然主席和银行工作 人员的首脑。行长遵照执行董事关于政策问题的指示负责处理银行业务,任 命银行官员和工作人员。
(5)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开发协会又称世界第二银行,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1959 年 10
月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第 14 届年会上,根据美国的提案,通过 成立国际开发协会,作为国际复兴银行附属机构的决议。1960 年 9 月 24 日, 国际开发协会正式成立,并同时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开发协会 的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
国际开发协会的宗旨是:对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提供条件较宽、负担较轻
的贷款,作为世界银行贷款的补充,以促进其经济的发展,生产和生活水平 的提高,从而促成世界银行目标的实现。它的主要活动是只对较穷的国家提 供货款,偿还期限可长达 15 年,没有利息,只收 0.75%的行政管理费,经
10 年宽限期之后才开始还本。 国际开发协会的成员国有两类:第一类主要为资金捐助国;第二类是资
金接受国。到 1900 年底,该组织有会员 137 个。中国是协会的第二类成员国。 开发协会和世界银行的贷款是中国目前利用外资的主要来源之一。
世界银行负责国际开发协会的行政管理,世界银行的理事会、执行董事 和行长即为当然的国际开发协会的理事会,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6)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的另一个附属机构,但是独立的法人,其资金
与世界银行的资金完全分开。国际金融公司于 1956 年 7 月正式成立,1957
年 2 月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金融公司的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 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是:通过向发展中国家的私营企业发放贷款或以入
股方式进行投资,来促进其国内的经济发展,进而补充世界银行的活动。在 贷款和投资时,按项目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合作,这 种贷款不需要由政府提供担保。
中国在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的同时,加入该公司的问题也随之
解决。1985 年 6 月,该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了给中国的贷款项目,这是中国 第一次使用其贷款。1990 年底,该组织有成员国 133 个。
国际金融公司的主要机构有理事会和董事会。理事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
力机构,由代表同为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成员国的国家的世界银行正副 理事组成,金融公司的一切权力归理事会。董事会监督金融公司的日常业务 机构,世界银行行长是金融公司董事会的当然主席。
(7)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是为农业和乡村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并使这些 资金用于乡村最穷人口而专门设立的一个国际组织。
1974 年 11 月,第一次世界粮食会议在罗马举行,这次会议的主要倡议
之一就是建立国际农业发展基金。1977 年 11 月,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正 式成立,1977 年 12 月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的总 部设在罗马。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为发展中国家、首先是缺粮国家和具
有粮食生产潜力的国家筹措资金,提供优惠贷款或赠款以支持其采取措施改 进粮食生产。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货款政策和标准,主要是为了增加粮食生 产,为贫穷和无地的农民提供就业的机会和更多的收入;改进粮食分配制度 来减少营养不良情况。
按照规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的成员国有三类;第一类是发达国家; 第二类是发展中国家的石油输出国;第三类是其他发展中国家。每个成员国 都有相等的投票权,体现各成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1990 年底,该组织有成 员国 142 个。中国于 1980 年 1 月加入农业基金会,并出席以后历届的管理大 会。中国与农业发展基金组织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的主要机构有理事会和执行局。理事会是该组织 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石油输出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 成员组成。该组织的行政首长为总督,由理事会选出,任期 3 年,可连任一
期。执行局负责监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经常业务。
3.交通和运输方面的专门机构
(1)万国邮政联盟 万国邮政联盟是确保邮政业务实现全面的国际组织化的专门性国际组
织,是一个成立较早的国际组织。
1847 年 10 月,22 个国家的代表在瑞士伯尔尼举行第一次国际邮政大会, 会议签定了《伯尔尼条约》。1875 年 7 月 1 日,条约开始生效,根据条约的 规定正式成立了邮政总联盟。1878 年 5 月,邮政总联盟在巴黎召开第二次代 表大会,将《伯尼尔条约》改名为《万国邮政公约》,并将邮总联盟改为万 国邮政联盟。1948 年 7 月,万国邮政联盟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万国邮政联盟的总部设在瑞士伯尔尼。
万国邮政联盟的宗旨是:组成一个单一的各国相互交换邮件的邮政区 域;组织和改进邮政业务,促进这个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并参与提供联盟各国 所寻求的邮政技术援助;每个成员都同意使用邮寄本国邮件的最好办法为其 他所有成员国运送邮件;统一国际邮件处理手续和资费标准,简化了各国间 邮政账务的结算办法,使国际邮政交换得以在邮件转运自由的原则和标准化 条件下进行。
万国邮政联盟几乎联合了世界上所有国家,1991 年该组织有成员 168
个。1972 年 4 月 13 日,万国邮政联盟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的代表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同年 5 月,中国决定参加该组织的活动。
万国邮政联盟的主要机构是万国邮政代表大会、执行理事会、邮政研究
咨询理事会和国际局。万国邮政代表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 成员国的代表组成,一般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修订邮 政联盟各项法规,审批工作计划和预算,选举执行理事会和邮政研究咨询理 事会理事,选举国际局正副局长。执行理事会是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每年开会一次,以确保大会休会期间组织工作的连续性。邮政研究咨询理事 会由 35 个理事国组成,它负责研究行政业务技术、经营管理、经济和技术合 作方面的问题。国际局是该组织的办事机构,相当于秘书处。它是各邮政管 理局的联络、情报和咨询机构,同时也是结算国际邮务有关账目的票据交易 所。
(2)国际电信联盟
国际电信联盟是各国政府间关于电信事务方面的国际组织。
1865 年 5 月 17 日,欧洲 20 个发起国在巴黎签订了《国际电报联盟公约》, 组成国际电报联盟。1906 年 11 月 3 日,在柏林举行的第一次国际无线电报 会议,英、美等 27 个国家签订了《国际无线电报公约》; 1932 年,70 多个 国家在马德里开会,决定把原有的两个公约合为《国际电信公约》,这个公 约于 1934 年 1 月 1 日生效,根据这个公约,国际电报联盟改组为国际电信联 盟。1949 年 1 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电信联盟的总部设在日内瓦。
国际电信联盟的宗旨是:促进国际合作,改进和合理地使用包括陆地、 水上、航空、宇宙、广播等在内的各种电信业务;促进电信技术业务的发展 有效应用,以提高通信效率,并尽量使电信为公众普遍利用;为实现这些共 同目标而协调各国的行动。
中国于 1920 年加入国际电信联盟。1949 年以后,中国合法席位曾一度 被台湾当局非法窃取。1972 年 5 月,国际电信联盟理事会第 27 届会议通过
决议恢复了中国的合法席位。1989 年 5 月,国际电信联盟大会将中文列为该 组织的工作语言,在工作中采用有限度地使用。1990 年底,该组织有成员 166 个。
国际电信联盟的主要机构包括:全权代表大会、行政大会、行政理事会、 总秘书处和三个技术性常设委员会。全权代表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 构,每 5 年举行一次会议。它的主要任务是:审查电信联盟的工作报告,制 定预算和核准账目;选举行政理事国、正副秘书长;制定和修正电信公约, 签订或修改电信联盟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定。行政大会是审议世界或区域范 围的具体电信事务的机构。行政理事会是行政监督机构,它在全权代表大会 休会期间监督联盟的行政事务,审查和批准年度预算,批准财务规则、人事 制度,安排召开全权代表大会和行政大会,负责和其他国际组织协调工作, 讨论研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等。总秘书处是负责各常设机构活动的 机构,担任各种各样会议的秘书工作,并出版资料。技术性常设委员会包括: 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和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
(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简称国际民航组织。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举 行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该公约经 26 个国家批 准通过后,于 1947 年 4 月 4 日开始生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正式成立。同年
10 月,它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总部设在加拿大蒙
特利尔。 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是:制定国际空中航行原则,发展国际航空的原则
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保证世界各地国际民用航空的
安全和有秩序的发展;鼓励用于和平目的的飞机设计和飞机操作的技术;鼓 励发展国际民航的航路、航空站和航空设施;满足世界各国人民对于安全、 按时按期、有效能的航空运输的需要;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并 保证每个缔约国都有经营国际航空公司的充分机会;促进国际航空中的飞行 安全;普遍促进民用航空学的一切方面的发展。
按照公约规定,凡是批准或加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国家都是国际民航
组织的成员国。1990 年底,该组织有成员 162 个。中国于 1944 年 12 月 9 日 在民航公约上签字,1946 年 2 月 20 日批准该公约。1971 年 11 月,该组织第 七十四届理事会通过决议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1974 年 2 月 15 日,中国开 始参加该组织的活动。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设有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进行工作。大会是
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国组成。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三年召 开一次。大会决定国际民航组织的方计和政策,通过预算,讨论和处理一切 非指明交理事会的问题。理事会是该组织的执行机构,由大会选出的国家代 表组成,每年召开三次会议。它贯彻执行大会的指示,选举理事会的主席, 任命秘书长,并管理民航组织的财政;建立国际航空的安全标准,收集审查 和发表有关航空发展、航班经营的情况等。它可以在有关国家的请求下,作 为法庭解决与国际民航组织有关的成员国之间的任何争端。秘书处是该组织 的常设机构,它在秘书长的领导下,管理该机构的活动。
(4)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在解决海上安全和发展海运技术方面的咨询、顾
问性质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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