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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与避险




序 言


  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重 大成就。
  为了实现“九五”计划和 2010 年远景规划目标,我国要建立和完善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外要进一步与国际经济接轨。国际贸易条约、协定和 惯例是国际经济之“轨”的重要内容。随着 1986 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 回合谈判的结束和 1995 年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多边贸易 协议已构成当代国际大经贸的基本体制和规范。这些规范涉及国家之间的贸 易关系、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等协议与 协定,构成当今世界各国国际商务活动必须遵守的通则与规范。
  拓宽视野、广泛了解并掌握当今世界国际商务通则与规范,对于我国外 经贸管理人员和经贸实际业务人员以及从事对外经贸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 员,都是非常必要和大有裨益的。
  由对外经贸大学国际贸易博士生导师薛荣久教授策划主持,由中青年学 者编著的《跨世纪国际经贸规范丛书》,体现了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以后,国 际商务通则与规范发展的趋势与内容,学术性与实用性密切结合,易于了解 和掌握,有益于推广和普及国际商务通则与规范的知识。基于此,特予以推 荐并作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一九九七年五月

     跨世纪国际经贸规范丛书 国际融资与避险──国际融资途径与金融创新
     
第一章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第一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历史发展及作用演变


  在 1944 年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召开之前,英国和美国各自就国际货币 体系提出了“凯恩斯计划”和“怀特计划”。“凯恩斯计划”是国际清算同 盟方案,强调透支原则和双方共负国际收支失衡的调节责任,是从英国的利 益出发的,而怀特计划则是国际稳定基金计划,这一计划有利于美国控制基 金组织,体现了美国的利益。在 1943—1944 年间,两国代表就此进行了激烈 的争论,但由于美国的政治经济实力在当时占绝对优势,因而最后在联合国 货币与金融会议上通过的协定,基本上以“怀特计划”为基础。 1945 年 12
月 27 日, 29 个国家的代表正式签署了基金组织协定,并于即日起正式生 效,布雷顿森林体系也正式宣告成立。
基金组织成立时制定了六条宗旨:
  1.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便于国际货币问题的商讨与协作,以促进国际 货币合作。
  2.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 收入,以及所有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3.促进汇价的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并避免竞争性的
外汇贬值。
  4.协助建立会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 发展的外汇管制。
5.在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的资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其有信心利用此机
会调整其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的繁荣的措施。
  6.依据以上目标,缩短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并减轻其程度。 基金组织成立以来,上述宗旨一直没有改变。根据这六条宗旨,基金组 织制定了成员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成员国稳定汇率,取消外汇限 制,并实行货币自由兑换,目的是要实现充分就业和最大限度地开发生产性
资源。
一、布雷顿森林体系
(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主要内容
布雷顿森林体系是以 IMF 为核心建立和运转的。其主要内容有:
  1.建立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MF 的各 项规定构成了国际金融领域的基本秩序,并对会员国融通资金,在一定程度 上维持着国际金融形势的稳定。
  2.建立美元——黄金本位制,即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其他成员国的货 币与美元挂钩的“双挂钩”制度。同时规定 1 盎司黄金的官价为 35 美元,其 他国家的货币则与美元保持固定汇率,只有在国际收支出现基本不平衡时,
经 IMF 批准才可以调整汇率。
  3.IMF 向国际收支出现赤字的国家提供短期资金融通。这是成员国调整 国际收支的两个途径之一。第二个途径是对国际收支的根本性失衡通过调整 汇率来加以解决。
  4.废除外汇管制。这是 IMF 协定第 8 条的规定,也是 IMF 规定的成员国 的行为准则之一。当然这一条款也有例外。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下 IMF 作用的演变
  IMF 的主要职能有三个,一是建立和维持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制, 二是努力促进各成员国之间消除外汇限制,以促进世界贸易的均衡发展。三 是对成员国的汇卒政策进行监督。这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即磋商及多边 监督。
  在 IMF 成立后的头十年里,它在减少对经常项目和资本转移的限制方面 进展缓慢。这是因为当时欧洲许多国家都处于战后重建时期,面临国际收支 困难。而 IMF 融通资金的作用也很有限,原因是马歇尔计划为欧洲战后重建 提供了所需的大部分资金;一些发展中国家则因朝鲜战争爆发后商品价格上 涨,从而改善了他们的国际收支地位。
  在 50 年代中期至 60 年代中期,许多国家的国际收支地位开始改善,国 际支付的限制也开始逐渐取消。到 1961 年,多数欧洲国家已完全接受了第 8 条的义务,成为第 8 条成员国。1964 年日本也接受了第 8 条的义务。在这一 期间,固定汇率制度保持了相对稳定,但储备资产的供应出现了问题。作为 主要储备资产之一的黄金库存增长缓慢,而另一种主要储备资产美元则由于 美国出现国际收支逆差而使人们对其信誉产生怀疑。为了使储备资产的供应 能与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增长相适应,基金组织于 1968 年对协定进行了第一次 修正,决定创造新的储备资产——特别提款权(SDRs)。特别提款权是基金 组织分配给参加特别提款权帐户的成员国的一种使用资产的权利。它不是一 种现实的货币,而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帐户上的一种帐面资产, 作为成员国国际储备的补充。
总之,在基金组织成立后的头 20 年中,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作用虽然有
限,但其运转还是平稳的。不过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内在的缺陷及发展过程 中出现的问题,使得这一体系开始发生动摇。首先,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 由于黄金的供给相对稳定,因而国际储备需求的增长主要是通过美元积累来 满足的。这就要求美国国际收支持续保持逆差。但持续巨额国际收支逆差又 会使美元与黄金的自由兑换的基础发生动摇,使各国丧失对美元的信心。可 见保证国际储备的适度增长与维持对美元的信心互相矛盾,这就是著名的“特 里芬难题”。特里芬难题表明布雷顿森林体系最终将无法维持。其次,布雷 顿森林体系的初衷是建立一种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即汇率应保证在平价±1
%的范围内波动,但如果国际收支发生根本不平衡,则可以向 IMF 申请通过
调整平价来调节国际收支。但在实际运行中,成员国调整汇率的情况很少见。 因此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各国货币汇率是相当稳定的,偶有变动也是贬 值多于升值,使得设想中的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实际成了僵化的固定汇率 制,这本身就隐含了货币汇率突然大幅度变动的可能性,对布雷顿森林体系 的正常运行构成了威胁。再次,根据 IMF 的宗旨,固定汇率、自由兑换和多 边贸易与支付体系是开展国际金融合作,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最佳基础。 而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增长又是促进成员国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发展这一更高 目标的重要条件。可见布雷顿森林体系从理论上讲能够使国内目标与国际目 标达到一致。但在实际运行中,各国为了维持对外收支平衡和稳定汇率,往 往被迫放弃国内经济目标。如国际收支赤字国的货币趋于贬值,为了维持与 美元的固定汇率,该国必须抛出美元购进本国货币,这实际上减少了国内货 币供给,等于实施了紧缩性的货币政策,因而会导致衰退和失业;而盈余国 的货币趋于升值,为了稳定汇率则被迫采取相反的措施,因而易导致通货膨

胀。
  上述种种原因导致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动摇以至崩溃。进入 60 年代后, 西欧各国的国际收支明显改善,此后“美元荒”变成了“美元灾”,美元逐 渐开始过剩。到 1960 年,美国对外短期债务已经超过其黄金储备额,导致了 二战后第一次美元危机的爆发。此后,为了减缓美元危机, IMF 先后采取 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美元危机,但并不能避免 美元危机的爆发。
  60 年代末,美国的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国际收支也不断恶化,并在 1971 年首次出现经常帐户巨额赤字。在这种情况下,外汇市场上再度掀起抛售美 元的狂潮。美国被迫于 8 月 15 日宣布实行“新经济政策”,停止美元兑换黄 金。这实际上意味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 1971 年 12 月,十国集团在 史密森协会达成一项协议,主要内容是:在美元对黄金贬值 7.89%的同时, 其他国家的货币相对调整对美元的汇率平价,另外将各国货币对美元平价汇 率的允许波动范围从±1%扩大至±2. 25%。这就是“史密森协议”。但史 密森协议并未能最终消除美元危机。1973 年美国宣布部分解除价格管制后, 市场上重又掀起投机风潮,尽管尼克松政府于 2 月 12 日宣布再次将美元贬值
10%(1 盎司黄金=42. 22 美元),仍不能遏制投机浪潮,西方国家的货币 先后放弃固定汇率,开始自由浮动。至此,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固定汇率制度 彻底瓦解。
二、牙买加体系
(一)牙买加体系的主要内容 布雷顿体系崩溃以后,国际金融形势处于动荡之中。为此 IMF 于 1972
年着手改革国际货币体系,并于 1976 年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达成牙买加协议
(Jamaica Agreement)。同年 4 月,IMF 在此基础上通过了 IMF 协定的第 二次修正案,并于 1978 年 4 月 1 日正式生效。此后的国际货币体系也称为“牙 买加体系”。这次修正案对国际货币制度的许多问题进行了改革,其主要内 容有:
1. 浮动汇率合法化。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主要西方国家普遍实行
浮动汇率制,但 IMF 协定中的相关条款并未修改,因而浮动汇率制缺乏法律 效力。第二次修正案规定会员国可以自由选择任何汇率制度,可以采取自由 浮动或其他形式的固定汇率制度。协定同时规定在将来世界经济出现稳定局 面以后,经 IMF 总投票权 85%多数通过,可以恢复稳定的但可调整的汇率制 度。
  2.黄金非货币化。取消黄金官价,各会员国中央银行可按市价自由进行 黄金交易。IMF 所持有的会员国上缴的黄金应逐步加以处理,其中 1/6(2500 万盎司)按市价出售,以其超过官价部分作为援助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另外
1/6 按官价由原缴纳的各会员国买回,其余部分根据总投票权的 85%作出的 决定处理。
  3.提高 SDRs 的国际储备地位。修正案规定各会员国之间可以自由进行 SDRs 的交易,而不必征得 IMF 的同意。 IMF—般帐户中所持有的资产一律
以 SDRs 表示,在与会员国的交易
中以 SDRs 计值。并在 IMF 一般业务交易中扩大 SDRs 的使用范围。 此外,修正案还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并要求基金组织加强对
国际货币体系和成员国的监督,以保证新的国际货币体系的正常运转。

(二)牙买加体系下 IMF 作用的演变 第二次修正案的生效使国际货币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作为维持国际货
币体系正常运转的核心机构, IMF 的作用也必须相应调整。这突出地表现 在以下三个方面:
  1.监督职能加强。 IMF 协定第二次修正案允许成员国自由选择汇率制 度,但成员国的汇率政策应受 IMF 的监督。可见,开放的汇率体制不仅没有 削弱基金组织的作用,反而增加了它对成员国经济政策的影响。为了保证现 行汇率体制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基金组织不仅要跟踪成员国汇率政策的变 化,而且需要监督所有影响汇率变化的经济政策。基金组织对成员国的监督 主要通过磋商和多边监督两种方式进行。
  此外,IMF 还通过向成员国提供资金、技术援助等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影 响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使其符合基金组织协定的要求。
  1992 年 11 月,基金组织对协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主要内容是对第 26 条进行修改,规定对不履行协定义务的成员国,基金组织可以宣布取消其使 用普通资金的资格;如在基金组织作出这一宣布后的合理时间内该成员国仍 未改正,经 IMF70%票数通过可以中止其行使投票权;如在中止其投票权后 一段时间内仍未改正,可以经 85%投票权通过取消其成员国资格。这一修改 增加了新的制裁手段,实际上进一步强化了基金组织的监督职能。
2.金融职能加强。金融职能主要指 IMF 通过向成员国提供资金融通来帮
助其克服国际收支困难。
  IMF 协议最初规定可以向国际收支赤字国提供短期资金融通,但对每一 成员国的借款额度都有严格规定,并与成员国缴纳的份额相联系,因而其金 融职能受到很大限制。第二次修正案针对这一问题,扩大了 IMF 信用档贷款 和出口波动补偿贷款的额度,并利用 IMF 出售黄金的利润建立信托基金,以 优惠条件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贷款。此外,基金组织经过 9 次普遍增资,成 员国认缴的份额已达 1460 亿特别提款权,这就使与额度相联系的贷款规模相 应增大了。
在解决 80 年代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时,基金组织不仅直接向重债务国
提供贷款,而且在促进商业银行和官方贷款机构向重债务国提供贷款方面起 了重要作用。因为由基金组织对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监督,促进其调 整经济结构,可以保证商业银行和官方贷款机构贷款的使用效益和及时偿 还,因此可以鼓励商业银行和官方贷款机构向重债务国提供其进行结构调整 所需的资金,并有利于原有债务的重新安排。
  1993 年,为了促使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经济转轨,基金组织设立了体制转 换贷款(Systemat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y),规定因传统支付安排 被严重打乱而国际收支困难的前经互会成员国和苏联解体后独立的各共和国 可以获得不超过其份额 50%的贷款。
  3.技术援助职能的加强。基金组织的技术援助有几种形式。一是通过设 立在总部的基金学院为成员国培训宏观经济管理人才。 1992 年基金组织又 与其他国际机构共同创建了联合维也纳学院,以满足转型经济对人员培训的 需要。二是派专家帮助成员国设计有关经济法规,协助进行经济分析,信息 处理和体制建设。三是举办中高级研讨班,就世界经济中带有普遍性和特殊 性的问题交流看法。四是向成员国提供研究成果,如每年两期的《世界经济 展望》、不定期刊物和工作报告等。
  
  总之,在牙买加体系下,由于主要货币采取了浮动汇率,基金组织的金 融职能相对其管理职能得到了加强,它的贷款规模不再完全依赖成员国认缴 的份额,从而使它成了重要的金融中介。而且,基金组织的作用远远超出了 它本身的监督和贷款,它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际商业银行和官方金 融机构的贷款政策。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活动主要是汇率监督与政策协调,储备资产的 创造与管理以及对国际收支赤字国家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本节主要介绍后两 项业务活动。
一、储备资产的创造
  这主要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协定第一次修正案决定于 1970 年创 设的特别提款权(SDRs)。创设特别提款权的目的是为了创立一种新的国际 储备货币以补充国际储备的不足。
  特别提款权价值最初是以黄金表示的,每一特别提款权含金 0.888671 克,与当时的美元等值,故也称“纸黄金”。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开 始改由“货币篮子”的逐日加权平均值来决定。最初的货币篮子中包括了 1972 年以前 5 年中占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总值1%以上的所有成员国的货币。1978
年 7 月开始改由在 1972—1976 年间在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中占比重最大的
16 个成员国的货币组成货币篮子,其比重根据在世界出口额中所占比例确 定。从 1981 年开始,“货币篮子”缩小为只包括 5 个占世界商品和劳务出口 比重最大的国家的货币,并规定“货币篮子”所包括的货币及其所占的比重
每 5 年修改一次, 1991 年 1 月 1 日各种货币的比重分别为美元 40%、德国
马克 21%、日元 17%、法国法郎和英镑各为 11%。 分配特别提款权的决定是按基本期作出的, IMF 协定的第一次修正案
规定每个基本期最长不超过 5 年。第一基本期为 3 年(1970—1972 年),分
配了总计 93 亿特别提款权;第二基本期为 5 年(1973—1977 年),没有分 配特别提款权;第三基本期为 4 年(1978—1981 年),分配了 120 亿特别提 款权。第四基本期(1982—1986 年)和第五基本期(1987—1991 年)均未分 配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数额是按各参加国在分配前份额的大小决 定的。由于发展中国家在 IMF 份额中所占比例很低,因此在已分配的特别提 款权总额中,发展中国家持有的比重大约只有 15%,这对于本来国际储备就 严重不足的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利的。
基金组织对参加国或其他持有者所持有的特别提款权支付利息,并对参
加国接受的累计分配净额征收使用费。利息率和使用费率相等,因此交付的 利息和使用费互相抵销。特别提款权的利率是根据美、英、法、德、日五国 的国内债券等短期利率的加权平均值确定的。所采用的利率分别为美国的三 个月期国库券利率、英国的三个月期国库券市场利率、法国的三个月期同业 拆放利率、德国的三个月期同业存款利率、日本的二个月期私营债券贴现率。 各种利率比重同计算特别提款权价值的比重一样。最初利率是每半年调整一 次,后经几次调整,于 1983 年 7 月改为每周调整一次,利息的支付为每季度 一次。
  特别提款权分配后即成为各成员国的储备资产,当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 赤字时,可以动用持有的特别提款权,将其划给另一个成员国以偿付国际收 支逆差,或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
二、贷款业务概述
(一)资金来源 基金组织向成员国提供贷款所需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即普通资金和借
款。普通资金包括成员国认缴的份额以及运用这部分资金所产生的未分配净

收入。借款指基金组织根据借款总安排或其他安排向成员国当局或商业机构 筹借的款项。
  1.普通资金。普通资金中的份额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主要的资金来 源,以黄金、成员国货币和特别提款权三种形态表示。为了保证资金来源不 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均以特别提 款权表示,由汇率变动所引起的升值或贬值均由成员国自己承担。此外,基 金组织协定还规定最长每隔 5 年须对份额进行一次总检查,以根据世界经济 和金融的发展对份额进行调整。经过基金组织的 9 次普遍增资,成员国的认 缴份额总数已达 1460 亿特别提款权。
  未分配净收入是基金组织普通资金的另一个来源。基金组织的业务收入 减去业务支出得到业务净收入,业务净收入再减去基金组织的行政支出便得 到净收入。净收入可以分配给成员国,也可以作为未分配收入增加基金组织 的储备,成为普通资金来源的一部分。截止 1992 年 4 月 30 日,基金组织持 有的这项储备约有 16 亿特别提款权。
  2.借款。借款也是基金组织补充资金来源的重要手段。基金组织既可以 向官方机构借款,也可以向私人借款。但到目前为止其借款仍局限于从成员 国官方机构借款。
基金组织的借款也以特别提款权计值,大部分期限为 4—7 年,小部分为
1—3 年,平均期限 5 年左右。基金组织借款的特点是,贷款人除国际清算银 行(BIS)外,如发生国际收支困难,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因此基金组织的借 款具有很高的流动性。
借款总安排(GAB)签订于 1962 年,是基金组织与“十国集团”签订的
借款协议,也是基金组织的第一次借款。借款总安排每次安排为 4 年或 5 年,
1983 年 12 月以前总信用额度为 64 亿特别提款权,而且规定所借资金只能用 于参加总安排的其他国家。30 年代初国际债务危机爆发后,在 1983 年 2 月 进行新一次安排时,将信用额度由 64 亿特别提款权增加到 170 亿特别提款 权,同时还与沙特阿拉伯做了一笔与借款总安排相联系的安排,金额为 15 亿特别提款权。同时将借款总安排项下的资金使用范围扩大至未参加总安排 的基金组织成员国。
此外,基金组织还曾于 1979 年与 13 个成员国签订了补充资金贷款借款
安排,总金额约相当于 78 亿特别提款权, 1981 年 3 月,借到的资金全部 用完,到 1991 年 1 月所有借款已还清。1981 年 5 月开始,基金组织又与一 些官方机构分别签订了扩大贷款资金借款,期限从 6 个月到 7 年不等。这批 借款也于 1994 年 5 月全部还清。另外,基金组织还与成员国签订双边借款协 议。如 1986 年 12 月基金组织与日本政府签订了约 30 亿特别提款权的借款协 议,贷款支用期到 1991 年 3 月 26 日。
  1982 年执董会通过了借款总原则,规定基金组织借款的最高限额为基金 组织总份额的 50%—60%。如果这一比例超过 50%,执董会就要进行一次检 查。
(二)贷款方式及费用
  1.贷款方式。基金组织的贷款方式是用特定的术语来表示的。基金组织 贷款的发放称为“购买”(Purchase),即由申请贷款的成员国用本国货币 向基金组织购买等额的外汇或特别提款权;而贷款的收回则称为“购回”
(Repurchase),也就是由借款的成员国用外汇或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购

回本国货币,从而完成贷款的偿还。 从经济学角度讲,基金组织的这种贷款方式是与其调节国际收支的指导
思想相符合的。在基金组织中,国际收支的货币论占据主导地位。这种理论 认为国际收支本质上是一种货币现象,国际收支失衡的原因是货币存量供求 间的不均衡。具体地说,当货币供给超过货币需求时,就会引起国际收支逆 差,反之则会引起国际收支盈余。因此调节国际收支的各种措施只有在使货 币存量供求达到均衡时才能奏效。一国国内的货币供应量主要是由国内信贷 和外国资产两部分构成,而基金组织的贷款方式要求成员国用本国货币购买 所需外汇,因而其贷款的发放在增加货币供应量中外国资产部分的同时,减 少了国内信贷部分,因而总货币供应量没有发生变化。这样就可以避免因国 内货币供应量增加而加大通胀压力,为以后的调整政策的实施留下较充分的 余地。
  除了对贷款采用“购买”和“购回”这一特殊做法外,基金组织还对备 用安排和中期贷款等规定了分阶段提款程序,以督促成员国积极实施国际收 支或结构调整计划。根据基金组织的规定除了不超过第一档信贷额度的备用 安排以外,其他备用安排和中期贷款都必须分阶段提款。分阶段提款一般采 用平均分期的方法,在特殊情况下也采取先多后少或先少后多的方式。每一 阶段贷款的发放都必须根据成员国的实施标准或基金组织考察的情况分期进 行,以保证所提供的贷款都得到有效的运用。
对于贷款的还款期限的规定,基金组织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保
证基金组织资金的周转和流动性,二是考虑成员国使用贷款的目的,例如, 由于中期贷款的目的是协助成员国实施结构调整计划,因而其期限一般较 长,以适应结构调整计划的长期性特点。
2.贷款费用与酬金。如果一个成员国向基金组织申请借款,则他应当支
付以下几种费用(charge)。
  (1)对除储备部分以外的所有借款支付手续费,费率为 0.5%,且在提 取贷款时一次付清。
(2)对备用安排和中期安排支付承诺费,费率为 0. 25%。但这种承
诺费和普通商业银行贷款中的承诺费不同,它是可以退还的。在第一期开始 时,需按备用安排和中期安排所规定的待提用金额计算支付。之后成员国每 次提取贷款时,基金组织都将所提部分贷款的承诺费退还给成员国。因此, 如果成员国提用了全部贷款,则承诺费可以全数退还。
(3)对基金组织持有的某成员国货币超过其份额的部分,该成员国须定
期支付费用。这一超过部分大都是成员国向基金组织借款所形成的,因此对 此支付的费用实际上就是借款利息。
与成员国借款需支付费用相对应,基金组织对其使用某成员国的货币也 向该成员国支付酬金(Remuneration)。当基金组织使用某成员国的货币向 其他成员国提供贷款时,基金组织所持有的该成员国货币就会减少。当其持 有额低于标准①时(扣除该成员国使用基金组织贷款而购换的本币),就表明 基金组织使用了该成员国货币。对低于标准的部分就应由基金组织支付酬



① 标准(Norm):等于成员国在 1978 年 4 月 1 日前份额的 75%以及此后份额增加值的总和。对 1978 年 4
月 1 日后加入基金组织的成员国,标准为在该成员国加入基金组织之时所有其他成员国的标准的加权平均 值加上此后该国份额的增加值。

金,酬金率等于特别提款权利率减去按“负责分摊”原则调整的值,并每周 计算一次。
(三)贷款的目的及条件 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在
充分保障下,以基金的资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其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整其 国际收支的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的繁荣的措施。”可见, 基金组织向成员国提供贷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改善,以保 证成员国的经济能够平稳发展。
  成员国要取得基金组织的贷款,首先必须向基金组织提交一份申请,说 明准备实施的经济政策。只有在成员国所要实施的经济政策符合基金组织的 要求时,其借款申请才会获得批准。因此,基金组织的贷款所支持的经济计 划基本反映了基金组织自身的理论倾向。在过去的五十多年时间里,基金组 织对其提供的贷款所侧重支持的经济政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 学理论的发展而发生变化。
  成员国要借取基金组织的贷款,除了要制定符合基金组织要求的政策措 施外,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实施标准。制定这些实施标准的原则是确保成员国 能在一定时期内取得可维持的国际收支状况和持续的经济增长,并确保使用 基金组织的资金是暂时性的。实施标准主要是用于监督成员国调整计划的实 施情况。
一般而言,实施标准只限于成员国调整计划所能影响到的经济变量,这
些变量大都是宏观经济变量。随着基金组织支持的调整计划侧重点的转移, 最近基金组织的规划已越来越强调结构改革和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因此实 施标准也涉及到许多数量指标,如国内信贷、预算赤字、国际储备等的限额, 以及成员国保证不采取或不加强外汇限制等声明。这都是有其理论基础的。 如上述数量指标或者是导致国际收支状况恶化的原因,或者是一国改善国际 收支的必要条件;而对外汇限制的保证则符合基金组织的宗旨。
三、贷款的种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普通贷款 这是基金组织最基本的贷款,期限不超过五年。成员国借取普通贷款的
累计数不得超过其份额的 125%。普通贷款分储备部分贷款和信用部分贷
款,后者又分为四个档次,每一档相当于份额的 25%,并规定了不同的贷款 条件。
  1.储备部分贷款。这一部分贷款占成员国份额的 25%。在各成员国缴纳 的份额中,最初有 25%是用黄金缴付的,故这部分贷款实际是成员国提取认 缴的黄金部分,也称黄金档贷款;70 年代实行黄金非货币化之后,这部分份 额改为缴付特别提款权或指定的外汇,故又改称储备部分贷款。成员国提取 储备部分贷款是无条件的,也不需支付利息。如果由于其他成员国的购买, 基金组织持有某成员国的货币下降到其份额的 75%以下时,就形成超储备部 分贷款,这部分贷款也可以无条件提取。成员国未提取的储备部分和超储备 部分贷款就构成其在基金组织普通帐户中的储备头寸。
  2.信用部分贷款。信用部分贷款占成员国所缴纳份额的 100%,共分四 个档次,每个档次为份额的 25%。第二至第四档贷款统称为高档贷款。与储 备部分贷款不同,信用部分贷款的借取是有条件的,而且档次越高,条件也
  
越苛刻。如借取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时,成员国只需提交克服国际收支困难 的具体计划,即可获得批准。而要借取高档信用部分贷款,除了提供令基金 组织满意的国际收支改善方案外,还必须制定全面的财政稳定计划和采取适 当的国内经济政策,如财政、货币、汇率和贸易政策等,并且要接受货币基 金组织的监督。如果借款国未能履行计划,基金组织还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以保证实现目标。
  信用档贷款可以在获准后一次全部提款,也可以采用备用安排来分段提 取。期限一般为 3—5 年。但如果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和国际储备状况有了明显 改善,可以提前偿还。
(二)补偿与应急贷款(Compensatory&Contingency Facility) 包括补偿贷款和应急贷款两部分。补偿贷款的前身是出口波动补偿贷
款,设立于 1963 年,最初的目的是向因出口收入下降而产生国际收支困难的 成员国提供资金帮助。但条件是这种国际收支困难是暂时的且是成员国无法 控制的因素造成的。这种贷款主要提供给初级产品出口国。
  最初,补偿贷款只适用于商品出口收入方面的损失。1978 年 8 月,贷款 范围放宽到包括旅游和劳工汇款方面的收入。1981 年,基金组织根据联合国 粮农组织等的建议,决定把补偿贷款项下对粮食进口费用超支的补偿与对出 口损失的补偿结合起来,即当一国收入下降或谷物进口支出增加而导致临时 性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申请这项贷款。由于该项贷款主要是为了解决由成 员国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临时性国际收支困难,因此提取贷款的条件比较 松。当提款额在份额的 50%以下时,成员国只需向基金组织表示愿意与其合 作来找出解决本国国际收支问题的适当办法即可;当贷款额超过份额的 50% 时,成员国需向基金组织证实该国实际上正在与基金组织合作。但该项贷款 不要求成员国提出具体的国际收支调整规划。
1987 年,根据美国财政部长贝克的提议,基金组织设立了应急贷款,其
使用条件是: (1)只有接受备用安排或中期贷款或结构调整贷款的成员国, 才能申请使用应急贷款;(2)成员国申请使用应急贷款,必须是由于成员国 无法控制的不利因素造成了国际收支融资净需求增加。即:①出口市场增长 比预期低,或世界出口价格比预期水平低,造成出口收入低于预期值;②进 口商品价格高于预期水平;③实际利率水平持续高于预期水平;④自然灾害 造成国际收支困难。
1988 年,基金组织将上述两项贷款合并为“补偿与应急贷款”,贷款的
最高额度为份额的 122%,应急贷款和补偿贷款各为 40%,谷物进口成本补 偿贷款为 17%,其余 25%由会员国任意选择,用作以上二者的补充。补偿与 应急贷款的期限为 3—5 年,但可以提前偿还。
(三)缓冲库存贷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 这是基金组织于 1969 年设立的,目的是帮助初级产品出口国建立缓冲库
存以便稳定初级产品价格。具体地说,基金组织提供的该项贷款主要用来满 足成员国缴纳已批准的国际商品协定所需的下列款项:(1)资助建立商品库 存;(2)为缓冲库存机构提供营运费;(3)偿还因建立缓冲库存或进行业 务活动所带来的短期债务。目前基金组织认定的可运用缓冲库存贷款的初级 产品有锡、可可、糖、橡胶等。此项贷款最高限额为成员国份额的 50%,期
限 3—5 年。
(四)中期贷款(Extended Fund Facility)

  1974 年 9 月设立,目的是解决会员国较长期的结构性国际收支赤字,而 且其资金的需要量比普通贷款所能借取的贷款额度要大。当成员国出现下列 两种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申请这项贷款:(1)成员国在生产和贸易中出现 结构性失衡,价格和成本发生较大扭曲,或是生产和交换模式不能完全反映 该国的相对优势,造成严重的国际收支失衡;(2)成员国的经济出现缓慢增 长,国际收支状况疲软,妨碍实施积极的发展政策。
  成员国要借取中期贷款,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基金组织确认成 员国确实需要比普通贷款期限更长的贷款才能解决国际收支困难:(2)申请 国必须提供整个贷款期中有关货币和财政等经济政策的目标,以及在 12 个月 内准备实施的有关政策的详细说明;并要在以后 12 个月内都向基金组织提出 有关工作进展的详细说明,以及今后为实现计划目标将采取的措施;(3)贷 款根据会员国为实现计划目标执行有关政策的实际情况分期发放,如达不到 基金组织要求,可以停止发放。由于该项贷款的条件比较苛刻,因而申请使 用的国家较少,目前只有埃及、海地、牙买加和斯里兰卡借用了中期贷款。 中期贷款的最高限额为借款国份额的 140%,期限为 4—10 年,备用安 排期限为 3 年。该项贷款与普通贷款两项总额不得超过借款国份额的 165%。
  (五)补充贷款(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和扩大贷款 政策(Enlarged Access Policy)
补充贷款设立于 1977 年 8 月,总计 100 亿美元,其中石油输出国提供
48 亿,有盈余的七个工业国提供 52 亿,主要用于补充普通贷款之不足。在 会员国遇到严重的国际收支不平衡,需要比普通贷款所能提供的更大数额和 更长期限的资金时,可以申请补充贷款。补充贷款的期限为 3—7 年,备用安 排期限为 1—3 年,利率前三年相当于基金组织付给资金提供国的利率加 0.2
%,以后则加 0.325%。最高借款额可达会员国份额的 140%。1981 年 5 月,
基金组织又实行了扩大贷款政策,其目的和内容与补充贷款一样。1985 年规 定一年的贷款额度为份额的 95—115%,三年累计的限额为份额的 280—330
%,累计最高限额为 400—440%。
(六)信托基金(Trust Fund)
  设立于 1976 年,根据基金组织的第二次修正案,在 1976 年至 1986 年间 将基金组织持有的黄金的 1/6 以市价卖出后,用所获利润(市价高于 35 美元 官价部分)加上其他国家的捐款和贷款设立了信托基金,按优惠条件向低收 入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借取该项贷款的条件为:(1)1973 年人均国民收 入低于 300 特别提款权的国家可以借用自 1976 年 7 月起两年期的第一期贷 款;1975 年人均国民收入低于 520 美元的国家,可以借取从 1978 年 7 月起 两年期的第二期贷款;(2)需经基金组织审核申请国的国际收支、货币储备 以及其他发展情况,证实确有资金需要,并有调整国际收支的适当计划。
  信托基金的贷款利率为每年 0.5%,期限 10 年,每个成员国的贷款限额 为其份额的 55.5%。我国曾于 1981 年借取信托基金贷款 3.1 亿美元,并于
1984 年提前还款。
  (七)结构调整贷款(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和扩大结 构调整贷款(Enhanced 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
  结构调整贷款是 1986 年 3 月用信托基金贷款所偿还的本息 27 亿特别提 款权设立的,其利率为 0.5%,期限 5—10 年。与信托基金贷款相比较,其 贷款的条件相对提高。借款国必须在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工作人员帮助下起
  
草一份政策框架书,说明宏观经济政策和结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政 策和资金需求;同时要制定出三年的结构调整安排和年度规划,申请时成员 国不得拖欠基金组织贷款。建立之初,结构调整贷款的最高限额为份额的 47
%;从 1987 年 7 月起,限额提高到 63.5%,分三次拨付,第二三年是否拨 付,要看借款国的调整计划执行情况。
  由于结构调整贷款只有 27 亿特别提款权,远不能满足低收入成员国的资 金需求,因此基金组织新总裁康德苏 1987 年上任后就四处奔走,倡议将结构 调整贷款扩大 3 倍。 1987 年底,正式建立了扩大结构调整贷款,其资金来 源除一些成员国的捐款和贷款以外,还有基金组织特别支付帐户中的余款 22 亿特别提款权。扩大结构调整贷款在利率、期限、使用条件等方面均与结构 调整贷款相同。所不同的是在扩大结构调整贷款项下建立了贷款、补贴和储 备三个帐户,由基金组织为信托人。贷款帐户用于最初贷款的拨付;补贴帐 户则是为了使贷款利率维持在 0·5%,利用各国的捐款、贷款及该帐户的投 资收入等,对按市场利率提供的贷款给予利差补贴;储备帐户的目的是为了 保证出资国的资金安全,在借款国拖欠贷款的情况下,先由信托人从储备帐 户中垫付。
  结构调整贷款和扩大结构调整贷款的贷款条件是基金组织的各种贷款安 排中最优惠的,而且扩大结构调整贷款的资金来源不同,因而借款国仍可以 使用基金组织的其他资金,扩大结构调整贷款的建立,使基金组织有能力向 成员国大规模地提供中期优惠贷款,帮助成员国在较长时间里实施结构调整 政策,从而减轻短期剧烈调整给成员国带来的社会和经济代价。
(八)临时性信用设施(Temporary Credit Facility)
  这是指基金组织为了满足特殊需要而设置的临时性贷款项目,其资金来 源由基金组织临时借人。如 1974 年—1976 年间设立的石油贷款就是为了解 决因石油涨价而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而临时设立的,资金来源由石油输出国 和发达国家借入,再转贷给国际收支赤字国。石油贷款总金额为 69 亿特别提 款权,最高限额 1974 年规定为份额的 75%, 1975 年提高至 125%。石油 贷款到 1976 年 5 月届满,贷款活动即告结束。
(九)体制转换贷款(Systemet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v)
  于 1993 年设立,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经济的转轨,规 定因传统支付安排被严重破坏而出现国际收支困难的前经互会成员国和独联 体国家可以获得不超过其份额 50%的贷款。该项贷款到 1995 年底即停止发 放,共计发放贷款总额为 39.84 亿特别提款权。先后有 20 个成员国运用了该 项贷款。
  以上介绍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立的主要贷款。截止到 1995 年底,基金 组织的各种贷款安排中,有备用安排 26 项,总协议金额 203.57 亿特别提款 权,未提用金额为 61.43 亿特别提款权;中期贷款计 9 项,总协议金额 76.25 亿特别提款权,未提用金额 26.40 亿特别提款权;结构调整贷款 1 项,金额
为 1.82 亿特别提款权,己全部提用;扩大结构调整贷款 20 项,总协议金额
29.96 亿特别提款权,未提用金额为 12.04 亿特别提款权。上述各项贷款便 利的总额为 311. 60 亿特别提款权。说明基金组织的融资功能已大大加强, 特别是 1994 年底到 1995 年初墨西哥出现金融危机,进而波及到其他新兴资 本市场,基金组织对此迅速做出反映,于 1995 年 2 月向墨西哥提供了 120.7 亿特别提款权的备用安排,为帮助墨西哥迅速渡过危机起了很大作用,也从

一个侧面反映了基金组织应付紧急事件的能力大大增强。
四、技术援助
  技术援助是基金组织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基金组织货币与 汇兑关系部、财政事务部、统计局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执行,受援者包括基 金组织成员国、成员国属地、准备参加基金组织的国家以及一些多边机构, 内容则主要是向成员国提供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人员培训和政策或技术咨 询。
  基金组织成立之初,中央银行部(1992 年后为货币与汇兑部)提供的技 术援助主要涉及货币发行、建立中央银行和协助中央银行开展业务等方面。 此后大多数成员国都有了自己的货币和中央银行,其技术援助的重点也开始 转移,目前主要是加强货币政策的管理和金融部门的发展。这也是基金组织 支持的结构调整计划的一部分。
  财政事务部的技术援助集中于税收政策和管理、关税管理、支出控制、 预算会计和财政管理;近年来,向成员国提供的有关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和 改革的技术援助也不断增加。统计局向成员国提供的援助主要集中于物价、 生产,贸易及国民帐户,并制定了财政统计和国际收支统计的分类和编制标 准(《政府财政统计手册》和《国际收支统计手册》)。法律事务部提供的 技术援助则主要集中于银行,货币和财政事务的法制建设方面,同时也涉及 成员国的民法。
除了通过其所属机构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外,基金组织还通过国际货
币基金学院和联合维也纳学院向成员国提供培训服务。国际货币基金学院成 立于 1964 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成员国的政府官员提供经济分析、政策 及有关技术培训的专门机构。联合维也纳学院创办于 1992 年,是由基金组 织、欧共体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和经济合 作发展委员会五家国际机构联合创办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中欧、东欧、前苏 联及其他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对人员培训的需要,以帮助这些 国家制定和实施适合于经济转轨的经济与金融政策。

第三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中国的合作


  我国 1971 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后,经过与基金组织的交涉,终于 使基金组织于 1980 年 4 月通过决议,恢复了长期被台湾当局占据的合法席 位。中国恢复在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后,成为一个单独选区,可以选任一名 执行董事,参加基金组织的日常业务工作,同时经过第八、第九两次份额总 检查,我国的份额增加到 33.852 亿特别提款权,占基金总份额的 2.35%, 在所有成员国中排名第十一位。
一、贷款与技术援助
  中国恢复在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后,曾先后三次从基金组织取得贷款, 以弥补国际收支逆差,促进改革的进行。这三笔贷款共计 13.53 亿特别提款 权。
  1980 年中国宏观经济失衡,国际收支逆差增大,为此我国向基金组织借 入了 4.5 亿特别提款权的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同时借取了 3.05 亿特别提款 权的信托基金贷款。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我国于 1983 年 8 月提前全额偿还,
信托基金贷款也于 1990 年底及时偿还。
80 年代中期我国为了克服国际收支失衡,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于
1986 年再次借入 5.97725 亿特别提款权的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并于 1991 年底偿还。
与使用基金组织贷款相比,我国接受基金组织的技术援助和人员培训相
对较多,对我国经济改革起了很大作用。
  从 1980 年到 1992 年,基金组织共向我国提供了 20 次技术援助,其内容 涉及中央银行业务、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统计方法、通货膨胀等各个领域, 使得中国在建立外债管理指标和统一的外债监测制度,改进国际收支统计编 制方法,加强中央银行作用,推进税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此外, 我国还先后派出 85 人到国际货币基金学院学习,对提高我国经济管理和研究 人员的水平有很大作用。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人民币走向经常项目可兑换
  1994 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消了外汇 留成制,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和银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 件可兑换;同时建立银行问外汇市场,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 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这次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 1993 年下半年我国
外汇调剂市场上出现了外汇调剂价格上扬的不正常现象,对此中国人民银行 及时采取措施,除了对外汇调剂市场加强管理外,还首次在调剂市场上抛售 外汇以平抑汇率。经过几个月的调控,到 1993 年年底,外汇调剂汇率己回落
到 1 美元=8.70 元人民币的较合理水平,而且当时中国的外汇收支约有 80% 以上都是经过调剂市场进行的,表明市场机制在人民币汇率的决定中已经起 了主导作用,进行外汇体制改革的内部条件已经成熟。另一方面,我国所实 行的外汇留成制和外汇调剂市场一直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视为复汇率做法, 认为这违背了基金组织的宗旨。这也成为我国当时复关谈判的一大障碍。要 加快复关进程,必须尽快取消复汇率,并尽快承担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所规 定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这是这次外汇体制改革的外部条件。 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的运行看,这次改革总体上取得了很大成功,但

改革后也只是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的有条件可兑换。1996 年 7 月 1 日,我 国又公布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纳入全国结售汇体 制,同时放宽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限额,并允许境内居民将其外汇存款在一 定条件下汇出境外。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于 1996 年年底之前实现人民 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即承担基金协定第 8 条的义务,成为第 8 条成员国。这 也是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第二步目标。在实现了经常项目的可兑换之后,随 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我们将在下个世纪逐步放松对资本项目的管制,最 终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这是外汇改革的最终目标。只有真正实现了人 民币完全可兑换,才能使我国经济真正融入世界经济中,为我国经济的发展 提供更广泛的空间。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报告,要实现货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 换,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相对合理的汇率制度;(2)充分的国际 清算手段和支付能力;(3)健全而有力的宏观经济;(4)一般企业具有应 付外汇风险的能力。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1994 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后,建立了以市场供 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货币当局对这种汇率制度主 要是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以 防止汇率的暴涨暴跌与投机行为的泛滥,因而有助于汇率的基本稳定,使得 汇率能够维持在保证国际收支均衡的水平上,从而有利于外经贸工作的健康 发展;其次,在外汇体制改革之初,我国对人民币汇率进行了大幅度贬值, 使国际收支由逆差转为持续巨额顺差,造成了银行间外汇市场上供大于求,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稳定汇率,对供大于求的部分全部买入,转变成国家的外 汇储备,因而使外汇储备迅速增加,到 1994 年底己由年初的 200 亿美元左右 猛增到 514 亿美元,到 1995 年底又增加到 735 亿美元。根据国际通用的惯例, 外汇储备以满足 3 个月进口为宜。我国去年进口总额约为 1150 亿美元,据此 测算,外汇储备达到 290 亿美元即为适度。即使考虑到国内物价上涨不利于 出口、偿还外债等因素,735 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也是足够的。可见,我国目 前已基本满足了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两个条件。
但是,我国目前还不能达到后两个条件的要求。首先,健全而有力的宏
观经济要求有完善的宏观调控手段。而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 济的过渡时期,由于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旧的经济调节手段已不 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而新的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手段还没有完全形 成,这就使得宏观调控领域出现了暂时的真空,宏观经济很容易出现大起大 落。其次,要求一般企业具有应付外汇风险的能力,这必须具备两个前提, 一是企业能够具有外汇风险意识,二是外汇指定银行能够开展外汇保值业 务。但由于在传统体制下,我国一直实行外贸垄断制,所有对外贸易均由专 业外贸公司进行,国内工商企业没有机会从事对外经济交往,因而外汇风险 意识几乎不存在;而专业外贸公司虽然对外经济交往较多,但过去一直是盈 利全部上缴国家,亏损由国家承担,即使改为自负盈亏后,由于一直实行固 定汇率制度,因此外汇风险意识也很淡薄,一旦实行了浮动汇率制,就显得 无所适从。对外汇指定银行而言,由于以前我国外汇业务全部由外汇专业银 行——中国银行承做,因此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没有外汇专业人才,也未开展 这方面业务。改革后虽然大多数银行都有了经营外汇业务的权利,但其业务 量远远小于中国银行,要进一步搞保值业务更是勉为其难。

  可见,我国在 1996 年底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要保证改革的成功,还 有很长的路要走。要顺利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就必须首先对基金协定的第
8 条有关内容有全面的理解,同时对可兑换实现后可能对一国宏观经济运行 和经济政策的有效性产生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货币可兑换对货币政策实施的影响 在封闭经济中,中央银行可以自主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而不受世界
经济的影响。而对开放经济来说,情况就不同了。一国的货币供给量不仅受 本国货币当局的控制,还要受本国对外经济活动的影响。在这方面最有影响 的理论是国际收支调节的货币理论。
  国际收支调节的货币理论认为货币需求是收入的稳定函数,而且独立于 货币供给之外,不受货币供给的影响。因此货币市场的失衡,不论是超额货 币供给还是超额货币需求,只有依靠货币供给的变化来消除。
  国际收支调节货币理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在固定汇率制度下,货币当 局无法控制本国的货币供给,而只能改变货币供给国内外来源的结构,即国 内信贷与外汇储备的比例。
  我国 1994 年进行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均出现大 量顺差,使国内外汇供给迅速增加,由于我国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 汇实行比例管理,在其持有外汇超过了比例限额时只能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 出售给中央银行。而中央银行为了保证汇率的相对稳定,不得不购入卖超外 汇,使国家的外汇储备剧增。外汇储备的增长,一方面表明我国应付突发性 国际收支恶化的能力及外债偿还能力大大加强,但另一方面也使我国货币供 应量大量增加,成为 1994 年通胀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可见,我国外汇体制改革以后的情况与货币论恰好相符。那么,能否采
取措施来抵消国际收支状况的变动对国内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呢?西方学者提 出过“隔离政策(Sterilization)”,即在外汇储备变化引起货币供应量增 加(减少)时,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通过出售(购买)国内债券来相应减 少(增加)国内信贷量,从而使外汇储备变动对国内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完全 被抵消,这就使中央银行可以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在资本不是完全自由 流动的情况下,这种隔离政策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我国由于公开市场业 务尚未开展,因此中央银行不是通过出售国内债券,而是通过紧缩对金融机 构的再贷款,以及对商业银行开办定期存款等方式来压缩国内信贷,达到“隔 离”的目的。 1994 年我国通过采取这些措施,使得当年基础货币投放量基 本未超出计划额,说明隔离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资金主要依靠银行信贷提供,而 我国的信贷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将资金投放到优先发展的部门。在 目前国家财政紧张,财政政策尚不能在结构调整方面发挥较大作用时,这是 货币政策替代一部分财政政策职能,执行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式。而 1994 年外汇体制改革使货币供给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银行通过购买外汇储 备而发行货币成为货币投放的主要渠道。而从中国地区经济发展来看,外向 型经济基本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因而东部沿海地区企业外汇收入较多,结 汇后可以迅速获得人民币资金,资金供应相对充裕,而中西部地区却因为出 口创汇少而结汇人民币资金少,加上国家紧缩银行信贷,加剧了这些地区的 资金紧缺状况。可见外汇体制改革加剧了不同地区间资金供应的结构性失 衡,这是改革之初所未预料到的,也对未来货币政策的实施提出了挑战。
  
  为了缓解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对国内资金供应的上述影响,中国人民银行 除了采取上述紧缩对金融机构再贷款等措施以外,还于 1995 年后半年多次调 整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头寸规模,并在后期实行头寸规模作为底限必须完 成、上不封顶的政策,使中央银行通过“外汇占款”投放的基础货币大大减 少。
  但是仅仅靠上述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是要加快金融体制改 革,尽快完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和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根据西方货币 银行学理论,法定准备金率、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是西方国家货币政策工 具的三大法宝,而这三大政策工具在我国均未完善。再贴现政策不仅是中央 银行用以影响整个利率体系的有力工具,而且通过中央银行对再贴现的合格 票据的规定,可以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从而对不同经济部门的资金需求加 以区别对待,最终达到调整经济结构的目的。而这一政策工具一直未在我国 充分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的标准做法之一是在证券市场上以买卖短期国债的 方式来熨平经济对货币需求的短期波动,其作用相当于我国目前采用的扩张 或紧缩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但与调整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相比,这种方法 主要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因而更适应于市场经济下的间接调控,而且可以对 货币供应量进行微调。由于我国尚未大规模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国债,因 此也一直未开展这项业务。
要保证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能迅速传导到整个经济,就必须建立起发达
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事实上,如果有发达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就不 会出现 1994 年外汇体制改革以后东部资金充裕,中西部资金短缺的结构性失 衡状况。这种状况是传统的资金纵向分配体制所造成的,而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则可以在不同地区间建立起横向经济联系,从而有效地调剂不同地区间 的资金余缺。 1996 年 1 月 3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系统正式联网试 运行,第一批共有 27 家会员入网交易。从 3 月 1 日起,第二批会员也开始入 网交易,至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全部联网。虽然这一市场刚运行三 个月,但其运行本身却有着重大意义,它将对改善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缓 冲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消极影响,产生积极作用。
(二)货币可兑换对利率体制的影响
  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金融抑制”现象,即货币实际收益率太低甚至为 负。这可能是由于利率被人为压低,也可能是由于通货膨胀,或者二者兼有。 “金融抑制”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首先提出的。麦金农认为发展中国家 市场不完全,其主要表现就是大量小企业被排斥在有组织的资金市场之外, 只能依靠“内部融资”。由于投资是间断的以成批形式出现的,因此必须先 有一定时期的内部积累才能跳跃式地进行投资,这就使“内部融资”成本较 高。麦金农认为发展中国家要摆脱贫困,必须解除“金融抑制”,即通过资 金市场自由化使利率高到足以反映资本稀缺程度,同时消除通货膨胀,从而 使真实收益率达到一个最优的正利率水平。这样就可以增加资金供应,促进 投资活动的活跃,有利于经济发展。这也就是美国另一位经济学家爱德华·肖 提出的“金融深化”。
  根据基金组织研究人员观察,在其选择的 21 个接受第 8 条款的成员国 中,一方面由于他们实行了金融自由化政策,另一方面由于通过接受第 8 条 款,使平均通货膨胀率得到了下降,因而许多国家在接受第 8 条款后由负实 际利率变为正实际利率。即使仍维持负实际利率的国家,负利率也不严重。
  
可见接受第 8 条款有助于改善“金融抑制”状况,促进利率达到最优水平, 进而对经济增长产生推动作用。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也存在明显的“金融抑制”现象,特别是改 革后许多私营部门不能从专业银行获得融资,抑制了私营部门的健康发展,
而 80 年代后半期开始出现的高通货膨胀率又使实际利率长期为负,使得经济 中资金浪费现象严重,造成了资金供给相对不足。这都不利于整个经济的发 展。 1996 年初建立的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市场使得同业拆借利率开始由市 场供求决定,揭开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序幕,但要最终达到整个利率体系的 市场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既然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接受第 8 条款可以加快 利率自由化,我们完全可以在时机成熟时接受第 8 条款。这既有助于我国经 济更快融入世界经济进程中,又有助于在基金组织帮助下实施稳定政策,从 而促进我国的利率自由化,加快金融深化进程。

第二章 世界性开发金融机构——世界银行集团

第一节 世界银行集团概述


  世界银行集团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同时也是世界三大国际经济组 织之一。世界银行集团目前由五个成员机构组成,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IBRD)、国际开发协会(IDA)、国际金融公司(IFC)、多边投资担保机 构(MIGA)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其中前三个机构属金融机构, 可以向成员国提供资金援助。这三个机构的共同目标是:帮助发展中会员国
(或地区)提高生产力,促进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减轻贫穷,改善和提 高人民生活,其任务是提供资金和经济、技术援助,并促进其他方面对发展 中国家的投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投资促进性质 的非金融机构,前者为在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者提供非商业风险担保和咨 询服务;后者则通过调解和仲裁为各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解决争端提供 方便。
一、世界银行集团业务政策重点的演变
世界银行集团中成立最早的机构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它成立
于 1945 年,正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欧洲各国百废待兴的时候,因 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承担了为战后欧洲经济的重建与恢复提供资金的职能。
1947 年美国的马歇尔计划承担了欧洲复兴的任务,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业务
方向也开始发生变化。由于战后大批殖民地纷纷独立,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 问题也日益重要。于是从 50 年代开始,世界银行逐渐开始由复兴银行向开发 银行转变,其业务重点也开始转向为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提供开发资金。 世界银行集团的业务政策重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从 50 年代末到现在, 世界银行集团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演变的阶段。从 50 年代末到 60 年代中 期是世界银行集团政策演变的第一阶段。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发展所需的 资金是这一时期世界银行集团业务政策的指导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这 一阶段世界银行的业务重点是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那些需要大量投资,而借 款国本身的财力又不足以承担的基础设施、农业和进口替代型的工业项目。 同时在 1960 年,世行集团创设了国际开发协会(IDA),以向储蓄严重不足
的低收入国家提供优惠资金。
  从 60 年代后期到 80 年代初期是世界银行集团政策演变的第二阶段。在 这一阶段世界银行集团将减少贫困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业务中心,并采取了 以下措施: (1)大量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低收入国家的资金援助;
(2)调整投资方向,使之能更有效地将经济增长带来的收益分配给广大贫困
人口。如将更多的贷款投向农业、农村发展和社会服务部门; (3)强调政 府的作用,主张政府为维护穷人的利益而进行更多的干预。
  从 80 年代到现在是世界银行集团政策演变的第三阶段。在这一时期,世 界银行集团调整了业务重点,首先是提高了政策性贷款的比重,结构调整贷 款和部门调整贷款的比重稳步上升。这两种贷款有利于支持发展中国家进行 经济结构改革,以创造有利于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宏观经济环境;其次是强 调通过技术援助来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政策研究和实施改革计划;第三是在 提供项目贷款时提出政策性要求,以此来影响受援国的国内经济改革和环境 保护;第四是加强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活动,直接向私 人部门提供资金和担保。
尽管世界银行集团的业务政策重点在不同历史阶段有所不同,但从长期

来看,减少贫困、发展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开发一直是世界银行集团的业务 重点;同时为了适应环境的变化,世界银行集团的业务领域也不断拓宽。目 前,世界银行集团的政策重点已从纯粹的经济领域扩展到部分与经济发展密 切相关的社会问题,如环保、妇女与发展,社会保障、人口政策等等。
二、世界银行集团的职能
  世界银行集团的职能可以概括为促进长期发展,协调南北关系和稳定世 界经济秩序三个方面。
(一)促进长期发展 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最基本职能。
世界银行认为发展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还包括能够提高生活质量的非 经济因素,如机会的更加平等、政策自由和公民自由等。因此世界银行集团 重视发展的持久性、长期性,它并不过份追求投资项目在短期内的财务效益, 而是强调这些项目对借款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影响。
世界银行集团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实现这一职能:
  1.为发展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一方面世界银行集团通过贷款和股本投 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资金,帮助这些国家实施投资周期长、社会效 益明显,对国民经济有战略性影响的项目;另一方面世界银行还通过联合融 资(co—financing)、多边投资担保、组织国别援助磋商小组等方式来增强 私人投资者的信心,从而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引导更多的私人资本向发 展中国家转移。
2.帮助发展中国家更有效地利用资源。世界银行集团已经认识到发展中
国家经济结构的扭曲是造成经济落后的重要原因,因而世界银行集团努力帮 助发展中国家调整经济结构,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这主要是通过向发展中 国家提供政策性贷款(结构调整贷款、部门调整贷款、公共部门管理贷款、 支持中小企业贷款)和技术援助等活动来实现的。
3.为发展争取有利的国际经济环境。随着世界经济的开放程度越来越
高,国际经济环境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世界银行集团 因此积极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如在乌拉圭回合谈 判中,世界银行集团就积极为发展中国家参与谈判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发展 中国家制定自己的谈判战略。
(二)协调南北关系
  作为一个以发达国家为捐赠国,以发展中国家为受益国、以促进发展为 宗旨的国际多边开发机构,世界银行集团在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关 系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首先,世界银行集团为南北对话提供了沟通的渠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 国家主要是通过一年两次的发展委员会春季会议和世行/货币基金联合年会 以及世行的执行董事会反映自己的主张和要求。由发展中成员国组成的“二 十四国集团”和西方发达国家的“七国集团”的意见分别代表了南北双方的 立场。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团结斗争,其要求和利益越来越多地在世界银行集 团中得到了反映。
  其次,世界银行集团本身也为协调南北关系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这突 出地表现在世界银行集团在 80 年代爆发的债务危机问题的解决中所起的作 用,从债务危机爆发以来,世界银行积极向重债务国提供调整贷款和技术援 助,以帮助其渡过危机,同时又积极响应和支持发达国家提出的贝克计划、
  
布雷迪计划等缓解债务危机的方案,先后设立了“追加放款”、“减债基金” 等融资便利,为债务危机的缓解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稳定世界经济秩序 世界银行集团认为,稳定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长期发展是互为前提的;
因此世界银行集团一直把维护现存的国际经济体系、稳定国际经济秩序作为 其重要职能之一,对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冲击因素作出迅速而有力的反映。以
80 年代末到现在,世界银行先后对海湾危机、苏联东欧剧变等重大的国际事 件可能对世界经济造成的冲击进行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对 世界经济的消极影响。在海湾危机后,世界银行集团增加了结构调整贷款和 国际开发协会的软贷款的规模,以对受海湾危机影响的国家提供援助,从而 缓解了海湾危机可能对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消极影响。苏联和东欧发生剧变之 后,世界银行集团尽快接纳这些国家为会员国,并向其提供巨额贷款和大量 技术援助,为帮助这些国家迅速完成经济转轨,恢复和发展经济起了巨大作 用。事实表明,由于世界银行集团反映敏锐,而且掌握了大量资金,因而其 行动往往能收到其他国际经济组织难以达到的效果。

第二节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

一、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历史发展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简称“银行”)是世界银行集团中成立最早的成员, 成立于 1945 年 12 月。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产物。第 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盟国意识到要保证战后世界经济的恢复与正常发展,就 必须进行世界范围的经济和金融合作。为此, 1944 年 7 月, 44 个国家的 代表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史称“布雷顿森林会 议”。会议最后通过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的最后决议书》,另有《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这些文件总称《布雷顿 森林协定》。到 1945 年 12 月,已有 29 国在《布雷顿森林协定》上签字,认 缴股份达 70 多亿美元,超过协定规定的份额,因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 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宣告成立。1946 年 6 月 25 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正式开 始营业。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成立之初的目的是帮助欧洲交战各国从战争创伤中尽 快复兴并过渡到和平时期的经济。此后,这一任务由美国提出的“马歇尔计 划”承担,加上亚、非、拉的前殖民地纷纷独立,这些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的 经济发展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业务重点也转向为发展中 国家提供开发性贷款。
根据 1989 年修订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宗
旨是:
  1.通过使投资更好地用于生产事业的办法以协助会员国境内的复兴与建 设,包括恢复受战争破坏的经济,使生产设施回复到和平时期的需要,以及 鼓励欠发达国家生产设施与资源的开发;
2.利用担保或参加私人贷款及其他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外国私人投
资,当私人资本不能在合理条件下获得时,则在适当条件下,运用本身资本 或筹集的资金及其他资源,为生产事业提供资金,以补充私人投资的不足;
3.用鼓励国际投资以发展会员国生产资源的方式,促进国际贸易长期均
衡地增长,并保持国际收支的平衡,以协助会员国提高生产力,生活水平和 改善劳动条件;
4.就本行所贷放或担保的贷款与通过其他渠道的国际性贷款有关者作出
安排,以便使更有用和更迫切的项目,不论大小都能优先进行;
  5.在执行业务时恰当地照顾到国际投资对各会员国境内工商业状况的影 响,在紧接战后的几年内,协助促使战时经济平稳地过渡到和平时期的经济。
银行的一切业务,都是以上述宗旨为准则的。 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业务(一)——贷款 向发展中会员国提供长期生产性贷款,以促进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
平的提高,这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主要业务。
(一)资金来源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大致有五个资金来源:
  1.会员国实际缴纳的股金。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原来的规定,会员国 的认缴股份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实缴股金,另一部分是待交股金。实缴股金 又分两部分,一部分以黄金或美元支付,这一部分银行可以自由使用;第二 部分以会员国本国货币支付,银行必须征得该会员国同意才能将这部分股金
  
用于贷款。待缴股金只有在世界银行因偿还借款或保证贷款债务发生困难 时,才以黄金、美元或银行所需货币支付。
  银行成立之初,会员国应缴纳的股金占其认缴股份的 20%,其中 2%以 黄金或美元支付,18%以本国货币支付。 1988 年第三次普遍增资后,上述 三个比例分别下降至 3%、0.3%和 2.7%。可见银行的实有资本很少,而且 主要用于银行的业务开支,能用于自由放款的资本更少。
  2.借入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通过发行债券借入中长期资金是银行的 重要资金来源。在银行的贷款额中,约有 70%是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借入的。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发行债券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向会员国政 府、政府机构或中央银行出售中短期债券,这类债券的期限一般较短;另一 种是通过金融机构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这类债券的期限较长,从 2
年到 25 年不等。目前后一种借款方式的比重有不断提高的趋势。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在借款管理方面的宗旨是:第一,要保证银行借款资
金来源的可靠性;第二,使银行及其借款国家的资金来源成本最小化。为了 实现上述目标,银行除了主要借入美元资金外,还广泛地借入日元、德国马 克和瑞士法郎等货币资金,并灵活地运用多种金融创新工具,如货币互换、 全球债券等创新金融工具就是由银行首先运用的,银行还灵活运用贴现票 据,浮动利率票据等新的借款方式,以便能够及时利用市场条件变化,降低 借款成本,从而达到降低银行贷款费用的目的。
3.留存净收益。银行的业务收益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和贷款收益(利息和
承诺费)两部分,收益扣除支出即为业务净收益。业务净收益不向股东分配, 除赠予国际开发协会及撤哈拉以南非洲地区特别基金的款项外,都作为留存 净收益,可由银行自由运用。截止到 1992 年 6 月,银行的留存净收益总额约
为 132 亿美元,这也是银行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4.贷款资金回流。即银行的借款人偿还到期借款部分的资金。 1992 年 这项资金为 94.88 亿美元。
5.债权转让收入。指银行将其一部分贷款的债权转让给私人投资者,主
要是商业银行。通过这种方式,银行可以提前收回部分资金,从而加快资金 的周转。
(二)贷款原则及政策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条件非常严格,其遵循的原则是:
  1.银行的贷款对象只限于会员国的政府、政府机构或国营和私营企业。 除了会员国政府外,会员国国内的公私机构借款时都必须由政府或中央银行 提供担保。
  2.银行贷款原则上只用于特定的建设项目,即主要是项目贷款。申请贷 款的项目必须在经济上和技术上是可行的,而且对该国的经济发展来说应是 优先发展的。在特殊情况下,银行也发放非项目贷款,如结构调整贷款,部 门调整贷款,紧急复兴贷款等,以帮助借款人能够实施某项总的发展计划, 或帮助借款国在自然灾害后继续维持其经济发展计划。
  3.银行贷款只提供给有偿还能力的会员国。因为银行主要依靠在国际货 币市场上借入资金来向会员国提供贷款,因此必须确保贷款能如期收回。为 此,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必须先审查申请国的偿债能力。
  4.只有在申请国确实不能以合理条件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时,银行才考 虑给予贷款。
  
  5.银行的贷款一般只提供为实施某个项目所必须进口的商品和劳务所需 要的外汇开支,约占项目投资总额的 30—40%,个别项目可以提高到 50%。 对与该项目配套的本币资金银行一般不予提供。
  银行提供的贷款期限较长,期限均在 5 年以上,最长可达 30 年,平均期 限约 17 年,宽限期大约 4 年。银行早期提供的贷款都是固定利率,自 80 年 代以来浮动利率贷款逐渐增多。虽然银行的贷款参照市场利率来确定利率, 但由于它目前拥有相当于近 100 亿美元的流动资金,从而可以在资本市场利 率过高或波动过大时暂不借款,因而其借款成本相对稳定;还由于它拥有 70 多亿美元不支付红利的净资产,因而其贷款利率可以低于市场利率。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目前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银行提供贷款时要考 虑该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高低。总的来看,银行向低收入水平国家的贷款 比例有所降低,而主要将资助这部分国家的任务交由国际开发协会承担;银 行对中等收入水平国家的贷款比例大幅度提高,对高收入水平的国家的贷款 比例则大幅度降低。这是因为中等收入水平的国家偿债能力较强,而高收入 水平国家已可以依靠自有资金或从其他来源获得资金,因而对其贷款减少。 从银行贷款的项目看,五六十年代主要提供给一些基础设施项目,此后 逐渐开始重视农业,向农业和农业发展项目提供的贷款逐渐增多。从 70 年代 开始,银行的贷款项目范围大大扩展,对教育、能源、人口、城市建设等方
面的贷款有了较快增加,而且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和健康保护等内容。
(三)贷款的种类
  在 80 年代以前,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一直把贷款分为项目贷款和非项目贷 款。以后银行又设置了结构调整贷款和部门调整贷款等政策性贷款。 1984 年,银行将其贷款细分为五类,即(1)具体投资贷款;(2)部门贷款(包 括部门投资贷款、中间金融机构贷款和部门调整贷款);(3)结构调整贷款;
(4)技术援助贷款;(5)紧急复兴贷款。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1.具体投资贷款,即项目贷款。这是银行贷款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对 农业与农村发展、教育、能源、交通、城市发展、环保、供水等的贷款大多 属于这一类。这类贷款的主要目的是创造新的生产能力,培养人才,增加产 出。项目贷款的期限一般为 4—9 年。
2.部门贷款。部门贷款也是银行贷款的主要形式之一,主要有以下三种:
(1)部门投资贷款。这类贷款的目的是改善部门政策和投资重点;增强借款 国制定和执行投资计划的能力。目前对运输部门的贷款大多采用这种形式, 期限一般为 3—7 年。(2)部门调整贷款。这类贷款的主要目的是支持某一 具体部门的全面的政策和体制改革,它比结构调整贷款涉及的范围要窄。如 果借款国执行能力不强,总的经济管理和政策改革水平或国民经济规模不允 许进行结构调整时,就可以选用这种贷款。这种贷款通常为部门的进口提供 所需外汇,并预先确定受益人或按双方商定的标准选择受益人。贷款期限为
1—4 年。(3)中间金融机构贷款。包括向开发金融部门和农业信贷机构的 贷款。其具体方式是由银行将贷款作为一个独立项目贷给中间金融机构,再 由其转贷给国内的分项目。对分项目的选择,转贷的利率,评估和监督都由 中间金融机构执行,但必须符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标准。贷款期限为 3—7 年。在我国由中国投资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具体承办这种贷款。
  3.结构调整贷款。结构调整贷款是一种非项目贷款,目的是帮助借款国 在宏观经济、部门经济和经济体制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整和改革,以帮助其
  
克服经济困难,特别是国际收支不平衡的困难。其具体目标是:(1)帮助借 款国改革经济政策和体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从经济结构上减少国际收支 逆差;(2)帮助借款国调整经济结构和发展格局,以适应变化了的世界经济 形势;(3)向借款国提供自由外汇,用于进口必需的原料和部件,维持和恢 复经济增长,帮助吸收外来资金。银行从 1980 年开始发展这种贷款。
  银行的结构调整贷款有近乎苛刻的条件。首先,借款国是由于经济结构 等原因陷入或面临巨大的国际收支逆差,且一时难以扭转;其次,借款国政 府必须承诺并制定结构调整计划,并说明长期目标和短期措施。银行对计划 的执行作定期审查。
  结构调整贷款的支付很快,最快的可在一年内分两次支付完毕。贷款的 期限通常为 1—2 年。
  4.技术援助贷款。技术援助贷款的目的是加强借款国有关机构制定发展 政策和准备特定投资项目的能力,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投资项目的准备、 设计和执行过程中的技术援助提供的贷款;一种是为加强组织机构或政策研 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有企业改革或某一机构的经营管理提供技术援助 的贷款。技术援助贷款的期限为 2—6 年。
  5.紧急复兴贷款。这类贷款旨在帮助会员国应付自然灾害或其他灾难所 造成的影响。期限大多少于 4 年。
在上述五类贷款中,具体投资贷款,部门贷款中的部门投资贷款和中间
金融机构贷款,以及紧急复兴贷款属项目贷款,它们是银行贷款业务的主要 组成部分,一般占贷款总额的 75%左右。其他几类贷款基本上属于非项目贷 款。
此外,银行还开设了“第三窗口”贷款,这是相对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发
放的一般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发放的软贷款而言的第三种贷款,其贷款条件 介于上述两种贷款之间,比一般贷款的利率低,比软贷款的利率高。对于低 于一般贷款的利率部分,由较富裕国家(工业国和产油国)投资设立的“利 息贴补基金”进行贴补。“第三窗口”贷款主要用于援助低收入国家,其期 限可达 25 年。该贷款于 1975 年 12 月开始发放,但实际只发放了两年,总金 额约 7 亿美元。
为了利用世界银行的高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
世界银行创造了“联合融资”这一贷款方式。所谓“联合融资”,是指世界 银行与其他方面的贷款者联合,共同为借款国的某一项目提供融资。除了世 界银行本身的贷款以外,联合融资的其余资金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来源:(1) 官方援助,包括各国政府、政府所属外援机构、多边金融机构(如亚洲开发 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地区性发展银行)提供的援助; (2)出口信贷,包 括各国进出口银行和一般商业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3)私人金融机构贷款。 联合融资分两种方式,一种是平行式联合融资( ParalleI Fi- nancing),即世界银行和其他贷款人均按自己的贷款条件分别与借款国签订 借贷协议,并分别提供资金。这种方式虽然具有较大灵活性,但不便于借款 国进行管理;另一种称共同贷款(Joint Financing),即由世界银行和其 他贷款者按事先约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将资金汇总后,按照世界银行的贷款 程序和商品劳务采购原则与借款国签订借贷协议。这种方式借款国比较容易
管理;也有利于扩大世界银行的影响,因而世界银行更倾向于这一方式。
1975 年,世界银行第一次采用联合融资方式向巴西国营钢铁公司提供了
国际融资与避险的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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