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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清史(第二册)



简 明 清 史

第八章 清代的阶级结构和十八世纪前期的阶级斗争

第一节 阶级和等级


  在阶级社会里,人们分属于各个不同的阶级和阶层。阶级的结构、各个 阶级的相互关系和彼此的斗争,决定着社会的面貌和历史发展的趋势。因此,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必须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剖析各阶级的地位、利益、 特性,研究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力量对比以及盛衰兴替,才能够深入理解 阶级社会的各个时期的历史,而不致被各种纷乱繁杂的历史现象所迷惑。列 宁说:“马克思主义给我们指出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使我们能在这种看来 迷离混沌的状态中发现规律性。这条线索就是阶级斗争的理论”1。
  人们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这是 区分阶级的主要标志。因为,它决定着各个社会集团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决 定着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经济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在政治上也居于统 治地位。它们利用经济和政治的优势可以去占有、掠夺被统治阶级的劳动果 实,使社会分裂成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两大阵营的对立。人们的不同的阶 级地位决定着他们的不同的政治立场和世界观。
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着地主和农民两大阶级的对立。封建社会的历史,
围绕着这一基本轴线而展开。但是地主阶级内部还有不同的阶层,他们之间 有着不同的利益和意志,或相勾结,或相争夺。在农民内部也有自耕农、佃 农、雇农以及富裕农民和贫苦农民的区别。地主和农民两大阶级之外还有商 人、手工业主、手工业工人、游民、贱民、奴婢等等。
在古代,众多的阶级、阶层错综地、层累地构成了自上而下的、统治与
被统治的多层阶梯。阶级和阶层的区别常常表现为复杂的等级制度。就象《共 产党宣言》中所说:“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 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 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第”①。列宁也说过:“在奴隶 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的差别也是用居民的等级划分而固定下来的,同时 还为每个阶级确定了在国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所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以及农奴制社会)的阶级同时也是一些特别的等级。??社会划分为阶级,
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共同的现象,但是,在前两种社会 中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非等级的阶级”②。
所谓“等级”,是由国家以诏旨和法律的形式允准和承认的、具有一定
权利和义务的社会集团。这些社会集团的经济、政治地位大相径庭,即使同 一阶级内的各个等级也不是平等的。专制皇帝处在多层的等级宝塔的尖顶, 他的地位至高无上,权力无限膨大,生杀予夺,“天下莫予毒也”。在他一 人之下,清代社会的最高等级是皇室、贵族和官僚,尤以满蒙贵族最为显赫。 清朝的皇族,凡努尔哈赤之父塔克世(清朝追尊显祖)的直系子孙,都是宗 室,系金黄色带子为标志,称黄带子;塔克世叔伯兄弟的旁系子孙,都是觉 罗,系红色带子为标志,称红带子。宗室、有功者得封爵,爵位依次为和硕



1 ①《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二年版(下同),第二卷,第五八七页,《卡尔·马克思》。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二五一页《共产党宣言》。
② 《列宁全集》第六卷,第九十三页《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注文。

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 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 无爵位者称闲散宗室。有清一代,世袭王爵罔替的有十二家,即开国初期的 礼亲王(代善)、睿亲王(多尔衮)、郑亲王(济尔哈朗)、豫亲王(多铎)、 肃亲王(豪格)、承亲王(硕塞)、顺承郡王(勒克德浑)、克勤郡王(岳 托)。其后,康熙子允祥封怡亲王、道光子奕䜣封恭亲王、奕䜣封醇亲王, 还有乾隆子永璘封庆亲王,其孙奕䜣,清末封亲王,加世袭罔替。这十二家 各以特殊的功勋和其它缘故,世袭亲王。其它亲、郡王则世降一等。膺封王、 公等高级爵位的还有许多满蒙贵胄,或以姻亲,或以功勋。汉人自三藩叛乱 后,无封王者,封爵依次为公、侯、伯、子、男。这批王公贵族,得到朝廷 的恩荫赏赐,拥有富厚的家财,田连阡陌,奴婢成群,他们是社会的统治者 和寄生虫,但应该指出:宗室觉罗、贵族功臣的末裔旁支,封爵递降,日趋 衰败没落,他们虽然还保留着黄带子、红带子的身份,名义上享有特权,但 大多数人谋生无术,坐吃山空,穷困潦倒,和普通的旗民情况相同。
  还有一批职位较高的现任官吏与退职官吏,他们席丰履厚,财多势大, 为官则营私玩法,居家则鱼肉乡里。这些人构成官僚集团,与贵族世爵一样, 属于高高在上的等级,享有不同程度的特权,在法律上、礼制上,他们的地 位高出于平民百姓。还有各地的绅衿,虽未出仕,可是或者祖辈是官僚,或 者捐纳得虚衔,或者考上了秀才、举人,他们在诉讼和纳税方面也有一定的 特权。总之,贵族、官僚、绅衿一般拥有较多土地,依靠政治势力,巧占豪 夺,官爵越高,财富也就越多。
从根本上说,清政府代表地主阶级的利益,它同这类拥有特权的地主、
官僚在政治上是一致的。贵族、官吏、绅衿地主在封建政权的庇护下,才能 够横行乡里,欺压良善,而清政权也把这批拥有特权的地主作为自己的统治 基础,需要赢得他们的拥护和支持。可是,特权地主暴虐不仁,贪得无厌, 为非作歹,常常激起人民的反抗,扰乱地方治安。有时,他们的势力膨胀, 又会削弱清朝中央的统治,影响、减少政府的税收。因此,清政府和他们又 有一定的矛盾。清朝允许贵族、官僚、绅衿们享有法定的权利,但又采取某 些抑制政策,限制他们的法外权利。如:禁止官绅暴力夺田;规定官员生监 只免本身一人之丁银;限制他们优免赋役的范围;惩办拖欠钱粮的缙绅地主; 禁止乡绅压佃为奴、压良为贱;禁止私置板棍、擅责佃户等等。因此,贵族 官僚地主和绅衿地主的权利和势力比明代大为削弱。当然,清朝的限制措施 是很不彻底的。缙绅大户欺压农民以至欺压庶民地主的事例,层出不穷。农 民遭到“大户苛派诈害,不啻几上之肉”①。官府收取田赋时,也往往“以小 户之浮收,抵大户之不足”②。
与贵族、官僚、绅衿地主并存的是大批无特权的庶民地主。经过明末农 民大起义以后,再加上在清廷奖励垦荒的政策下,这类庶民地主有所发展。 清初,农村中一些较富裕的自耕农或佃农,从明末特权地主的暴力掠夺和赋 役转嫁的压迫下,得到一定程度的解脱,经济地位上升。他们起初,或因劳 动力较多较强,或因耕作经营得法,或则凭借优越的自然条件,零星地积累 财富,购进土地,由贫到富,由小到大。当他占有的土地超过自家劳动力所



① 《乾隆溆浦县志》卷九,第二页。
② 《乾隆桐乡县志》卷七,第二页。

能承担的界限时,就雇工耕种,或出租土地。量变终于引起质变,他的阶级 地位也就发生变化,从自食其力的农民变成为剥削他人的地主。清代的文献 资料中,有“力田发家”的记载,所谓“力田”,往往不仅仅依靠自家的劳 动,作为地主阶级,在发家致富的过程中总是要剥削佃农和雇工的剩余劳动 的。但这些地主,起初也是贫穷农民,有许多是从外地流徙到异乡垦荒谋生 的,他们并没有政治特权,却能勤苦力田,节衣缩食,积攒余钱剩米,逐步 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而发家致富。当然,能够上升为地主的农民仅是极少数, 而大多数农民则在两极分化中更加贫困化。清代前期由于地广人稀,荒地很 多,劳动力较强的农家易于扩大种植面积,因此,庶民地主有较大的发展。 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清代文书契约、鱼鳞册、编审册、分家文书中,有大量的 中小地主,占地在一百亩上下。他们主要是依靠经济力量购买土地,由于财 力所限,每次购入土地的数量不多,土地累积的速度较慢,往往要经历几十 年、上百年方能积聚大批的土地和财富。他们和贵族、官僚、缙绅地主依恃 政治特权,鲸吞土地、迅速发家是有明显区别的。这类庶民地主,加上商人、 自耕农、佃农、手工业者、士兵等人,在清代法律中都称作“凡人”,也就 是俗称的“平民”、“百姓”。它是人数最多、内涵极为复杂的等级,也是 清朝主要的纳税者、服役者和统治对象。“凡人”中既包括象庶民地主那样 的剥削者,又包括大量的劳动人民。所有“凡人”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是平 等的,彼此没有隶属依附关系。“凡人”中的剥削者并不享有国家赋予的特 权,“凡人”中的被剥削者从法理上说享有人身自由,并有应试科举、担任 官职的权利;但实际上,“凡人”中的各种成员经济条件很不相同,地主富 商在政治上和贵族、官僚、绅衿一鼻孔出气。清政府实行捐纳制度,地主富 商可以捐银纳粟,买得一官半职而跻身于绅衿之列。
清代的租佃制日益发展,佃农是人数众多的基本劳动者。在 我国的地主
经济制度下,劳动者并不紧密地附着于土地,清代的佃户一般可以离开土地, 自由迁徙。流民力田觅食,律无禁条。地主阶级虽拥有地权,却并不能任意 支配承租其土地的农业劳动者。佃户与地主的人身隶属关系,较之前代更为 松弛。佃户在经济上依附于地主,而在政治上、法律上与庶民地主一样,同 属“凡人”。他们之间应该是收租者与纳租者的契约关系。清律上规定:佃 户与地主“平日共坐同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并无主仆名 分”。当然,由于佃农在经济上贫穷无力,因此社会地位必然低下。在实际 生活中,地主拥有不同程度的超经济特权,欺压凌辱佃户的行为,习以为常, 极为普遍。
一七二七年(雍正五年),河南巡抚田文镜鉴于绅衿地主视佃户为奴隶, 私刑拷打,淫其妇女,佃民饮恨吞声,地方官徇私纵虐,弊害甚深,请求朝 廷立法禁止。后由吏部、刑部议定限制地主虐待佃户的条例。雍正皇帝在同 意这一限制的同时,提出应防止佃户拖欠地租和轻慢地主。最后,吏部和刑 部议定例文如下:“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乡绅照违制律议处①, 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八十。地方官失察,交部议处。如将妇女占为婢 妾者,绞监候。地方官失察徇纵及该管上司不行揭参者,俱交部分别议处。




① 所谓“违制律”,指《大清律例》吏律、公式、制书有违律:“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故)违(不行)
者,杖一百”。

至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②。 这是清代封建法典中明确规定的主佣关系的准则。它的前一段,禁止绅衿仗 势责打佃户、奸占妇女,保护佃户的人身不受随意侵犯,削弱了地主阶级超 经济强制的权力,使主佃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它的后一段又维 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和尊严,以政权力量勒追拖欠的地租,保障地主阶级法定 的剥削 权利,保护封建的土地私有制。
  清代法律中,低于“凡人”的还有“雇工人”和“贱民”。“雇工人” 不是自由的人,它对雇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法律上,雇主与雇工人 犹如家长和子孙卑幼的关系,雇工人服从雇主的使唤,不得违犯“教令”, 其劳动带有一定程度强制的性质。清代,随着经济的发展,雇佣关系遂渐普 遍,不断地修改“雇工人”的律例,使其应用的范围渐趋缩小,使大批农业 雇工摆脱了“雇工人”的法律地位,而以“凡人”科断,向着自由的雇佣劳 动者过渡①。
  清代,处在社会最底层的是“贱民”。民、军、商、灶,称为“四民”, 其下还有贱民。“四民为良,奴仆及娼优隶卒为贱”。区分良贱是重要的等 级界线,是待人处事的原则。
  “贱民”中最低层的是奴婢,清代社会虽然已经发展到封建的后期,但 奴隶制残余仍很浓重,蓄奴养婢之风极盛,“仕宦之家,僮仆成林”②。奴婢 的地位最低,没有人身自由,只能听凭主人的役使虐待,和牲口一样。所谓 “奴婢贱人,律比畜产”。清代奴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入关前后战争中 所获的俘虏;二是入关以后汉人投充为奴;三是有罪发遣为奴;四是贫民卖 身为奴。清初,前两种占极大数量,到后来,典身卖身成为奴婢的主要来源。 如《红楼梦》中晴雯、袭人、鸳鸯以及芳官、龄官都是价买来的丫头和伶人。 当时,为供应达官贵宦人家对奴婢的需要,出现了专门贩卖人口的职业和市 场。如“苏郡有等囤户,见穷人家女儿,即行谋买,在家蓄养,贪得多金, 卖与远省为妾为婢。离人骨肉,陷人终身,莫此为甚”③。有的地方,每逢集 期,“百货俱陈,四远竞凑,大至骡马牛羊奴婢,小至斗粟尺布,必于其日 聚焉”④,也有的地方,因水旱灾荒, 贫苦人家不得不鬻儿卖女。如康熙二
十年,“大同、宣府等处,连岁荒败,贫民卖鬻男女,幼稚不过数百文,丁
壮不过银一二两,闻者伤心。??大车小车,络绎而来,辗转贩卖”⑤。还有 的地方,贩奴活动很猖獗,人口贩子组成集团,勾结官兵胥吏,施用拐骗、 绑架、掠夺手段,明目张胆,为所欲为。如四川,“有一种棍徒,名为土豹, 聚数十人,抢掠妇女。用棉塞口,装入口袋,背负而奔,号为开堂子。由川 江用船满载,掠往湖北贩卖。所过关口,长随胥役,得钱私放,路人目击不 敢过问,州县虽知,亦皆缄默”⑥。
奴婢和雇工人都是被编制在宗法家长制体系下的受压迫者,而奴婢的地 位更加低下。家长与奴婢之间具有严格的“主仆名分”。不仅家长个人,而



② 《大清律例通考》卷二十七,第四十四页。
① 参阅本书第一册,第三五六页。
② 《朝隆光山县志》卷十九。
③ 《玉华堂两江示稿》第五十七页。
⑤ 《内阁大库档案·都察院缮御史条奏满汉册》。
⑥ 《清实录》嘉庆朝,卷九十七,七年四月。

且家长亲族中的全体成员都是奴婢的主人。主仆之间,不但是终身关系,而 且延及子孙。除了婢女可由主人自纳或赠人为妾外,奴婢不能和良人结婚, 良贱之间有不能逾越的壁垒。奴只能与婢相配,所生子女为“家生子”,仍 是主人的奴婢。统治者为了便于奴役奴婢,炮制了一套主奴关系的歪道理。 雍正说:“夫主仆之分,所以辨上下而定尊卑,天经地义,不容宽纵。?? 夫主仆之分一定,则终身不能更易。在本身及妻子,仰其衣食,赖其生养, 固宜有不忍背负之心,而世世子孙,长远服役,亦当有不敢纵肆之念”⑦。宣 扬这种压迫有理、颠倒是非的谬论,目的就是要使广大奴婢永远听命于其主 子。
  清初,最大量的奴婢是皇庄和贵族庄田上的“壮丁”。他们被严格地束 缚在土地上,从事极为繁重的农业劳动,备受虐待,毫无人身自由,地位实 是奴隶或农奴。“壮丁”不堪欺压,反抗和逃亡甚 多,清廷虽立法严禁,并 不能制止逃人之风。以后,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奴婢的不断逃亡、反抗,奴隶 制关系难以维持下去,逐步趋于衰落。以一七四五年(乾隆十年)畿辅皇庄 为例,在五百一十八名庄头中,据四百六十余名庄头的呈报,他们所辖壮丁
共 16,800 余名,大部分不从事生产劳动,而庄头能“驱使年久有益农务” 的壮丁仅二百九十余名,不到壮丁总数的百分之二。可见,以农奴制为主导 的皇庄已经走入日薄西山的末路,不能再继续维持下去。内务府官员被迫承 认,“庄头名下壮丁过多,实属无益”。清廷只好允许将各地皇庄上的壮丁 文地方官“载入民籍,听其各谋生计”①。这是一次农奴的解放,结果四百六 十余庄头向内务府会计司呈报,共有一万六千名壮丁拨出为民,只留下二百 九十余名仍保留农奴身份。此后又一再颁布“出旗为民”的诏谕。各地内务 府所属庄田陆续放出大批壮丁为民,而且准许他们将“契买民地并开垦地 亩”,“带往为业”②。这样,许多处于农奴和奴仆地位的“壮丁”取得了“良 民”身份,他们有的已有了自己的土地,有的虽仍在皇庄上耕种,但只向庄 头交纳租课,已转变成了封建的租佃关系。其他王公贵族的庄园上,也因壮 丁逃亡众多,只得招佃收租。到十八世纪中叶,在庄田上耕作的“壮丁”已 十分稀少了。
还有一批奴隶,主要是家内使唤的奴仆婢女,通过交付给主人一定的身
价银钱而“赎身为民”。清初,对“赎身”的限制较严格,奴婢即使积攒了 钱财,并不能随意赎身。但后来赎身的限制逐渐放宽,奴婢买卖有“红契”、 “白契”之分。“红契”是指经过官府抽税登记的卖身契,白契是指民间凭 中作证,而未经官府税契。两者在法律上同样有效,但红契奴婢法律地位低, 一概不准赎身;而白契奴婢在一定年限之内,一般允许赎身。清朝律例载明, “雍正元年以 后,白契所买单身及带有妻室子女之人,俱准赎身。若买主配 有妻室者,不准赎。是红契即为家人,白契即为雇工”①。清乾隆朝,红契家 奴大大减少,白契奴婢显著增多,卖身赎身的事例越来越普遍。据乾隆中期 的档案内说:“近年以来,有等无籍游民,白契投身,充当仆役,迨稍稍有




⑦ 《东华录》雍正朝,卷九,四年十一月。
① 转引《满族简史》第八十四页。
② 《清朝文献通考》卷五。
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八。

积累,则不安服役,百计设法赎身”②。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中,商品 货币关系渗透到各个方面,使得蓄奴制度发生了变化,奴婢通过“赎身”, 可以购买到人身自由,这意味着奴隶主权力的削弱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日益松 弛。
  还有一些贱民和奴仆通过政权的干预而得到了人身自由,这 是由于经济 的发展冲击了政治的禁锢,使蓄奴制度越来越变得无利可图,也是由于贱民、 奴仆进行持续的斗争,清廷为了稳定统治秩序,不得不顺应历史的发展,命 令各地“除贱为良”。如山西、陕西的乐户、浙江绍兴的惰民、皖南的伴当、 世仆,江苏常熟、昭文二县的丐户、广东的蜑户。他们由于政治和经济的原 因,世世代代,列为贱籍,社会地位极低,不与平民相等,深受歧视压迫。 据记载,浙江的惰民,“男子只许捕蛙、卖锡、逐鬼为业,妇女则习媒,或 伴良家新娶嫁为人髻冠梳发,穿珠花,群走市巷,兼就所私??有流入他方 者,人皆贱之”①;徽州府的伴当,宁国府的世仆,“本地呼为细民,几与乐 户惰民相同。又其甚者,如二姓丁户村庄相等,而此姓乃系彼姓伴当世仆, 凡彼姓有婚丧之事,此姓即往彼服役,稍有不合,加以菙楚”②。广东的蜑户, “以船为家,捕鱼为业,通省河路,俱有蜑船,生齿繁多,不可胜计。粤民 视蜑户为卑贱之流,不容登岸居住,蜑户亦不敢与平民抗衡,畏威隐忍,跼 蹐舟中,终身不获安居之乐”③。雍正元年(一七二三年)三月下谕,“除山 西、陕西教坊乐籍,改业为良民”④,九月下谕,“除浙江绍兴府惰民丐籍”; 雍正五年四月下谕,凡伴当、世仆“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 概不得以世仆名之”⑤,雍蓝七年下谕,准许广东蜑户上岸“在于近水村庄居 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以便稽察,势豪土棍不得借端欺凌驱逐”⑥;雍正 八年五月又将常熟、昭文旧有丐户,“照乐籍惰民之例,除其丐籍,列为编 氓”⑦。这一系列谕旨废除了相当众多的人的“贱籍”,使他们列入四民,在 法律上承认他们与一般平 民具有同等的地位。尽管在执行这些谕旨时,各地 情况很不相同,有的地方阳奉阴违,直到二十世纪仍保留很少部分的“贱民”, 但雍正时的“除贱为良”,对残存的蓄奴制是一次削弱和打击,对生产力和 社会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我国的地域十分广阔,有众多的民族居住在各地,他们的社会经济
发展极不平衡,有的处在封建农奴制阶段,有的处在奴隶制阶段,也有的还 停留在原始社会阶段。他们的社会和阶级的结构各自具有历史的和民族的特 色,情况极为复杂,和汉族地区是很不相同的。例如,蒙古族正处在封建农 奴制时期,其封建领主拥有大片牧场、大量畜群以及一部分属民,这种属民 称“随丁”,由领主直接控制并可随意役使。封建领主得到清朝政府的荫庇, 大多受封为王、公、札萨克。除“随丁”以外,其他大多数劳动人民称“箭



② 档案,内务府来文,乾隆二十五年六月,刑部咨内务府文。
① 《雍正朱批谕旨》第三十九册,第八十九页。
② 《东华录》雍正朝卷十,五年四月。
③ 《清实录》雍正朝,卷八十一,七年五月。
④ 《东华录》雍正朝,卷二,二年三月。
⑤ 《东华录》雍正朝卷十,五年四月。
⑥ 《清实录》雍正朝,卷八十一,七年五月。
⑦ 《清实录》雍正朝,卷九十四,八年五月。

丁”,他们实际上是受国家役使的牧奴,要向清政府贡纳和服役。随着经济 的发展,在“箭丁”中也分化出了较富裕的或较贫困的农牧户。另如藏族也 处在封建农奴制阶段,有许多封建领主的庄园,农奴被固定在庄园中,人身 依附于农奴主,以繁重的劳役和贡纳换取一小块份地,身份极为低下。农奴 主和农奴之间的等级区分极为严格,在衣着服饰上表现出来。西藏的农奴主 和喇嘛教寺院势力关系很密切,具有僧俗一体、政教合一的鲜明特色。
  还有,象居住在四川、云南交界凉山地区的彝族,则处在奴隶制阶段, 其阶级的构成有黑彝和曲诺、阿加、呷西等;黑彝是富有的奴隶主,阿加、 呷西均为奴隶,而曲诺则是有隶属关系的农民。
  在清代,有一些民族尚处在原始社会阶段,尚无明显的阶级区分,只有 氏族和部落组织,如东北的鄂伦春、鄂温克以及云南的一些民族。
  
第二节 宗族制度

一、族长、族规、祠堂、义田


  中国古代的父权制宗法关系的残余,至宋明以后得到加强,逐渐形成以 族长权力为核心,以家谱、族规、祠堂、族田为手段的严密的宗族制度。在 清代,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组织遍布全国城乡,成为封建的社会结 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姓子孙,往往世代聚居,结合成庞大的宗族团体。乾 隆初,江西巡抚陈宏谋说:“直省惟闽中、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族皆有 祠”①,苏州府属各地,“兄弟析炊,亦不远徙,祖宗庐墓,永以为依。故一 村之中,同姓者至数十家或数百家”②,还有张海珊说:“今强宗大姓,所在 多有。山东、两江左右及闽广之间,其俗尤重聚居,多或万余家,少亦数百 家”③。子孙繁衍,有成千上万户的大族,其中有不少源远流长的世家。如常 州张姓是宋代名将张浚之后,无锡、金匮有唐陆贽、宋周敦颐、范仲淹、秦 观、胡瑗之后,桐城有望族方姓、张姓、姚姓,福建各地有林、郑、陈、王 等姓,都是族大人多,叶茂根深。有的地区,“一族所聚,动辄数百数十里, 即在城中亦各占一区,无异姓杂处”④。孔子的后裔更是一个显赫的大宗族, 分南北二宗。北宗居曲阜,封衍圣公,南宗居浙江衢州,世袭五经博士。明 初,孔氏已有六十户,也就是分成六十个孔氏宗族的分支。乾隆时修谱,“今
在 谱者已不下二万人”①,至咸丰时,六十户已丁满四万②。 宗族组织,特
别是一些弱小宗族,在以分散的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封建社会里,也带有 团结、互助的性质,具有某些养老恤贫的救济和社会保障的职能。所谓“廪 其谷若干,以周族之贫者、老废疾者、幼不能生者、寡不嫁者。粜其余谷, 为钱若干缗,以佐族之女长不能嫁者,鳏不能娶妻者,学无养者,丧不能葬 者”③。但应当指出:宗族制度更主要的是地主阶级统治和镇压广大人民的工 具,它和政权机构相互勾结,相互渗透,有效地维护着封建剥削制度。 宗族 制度是按父权家长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族长是一宗之主、合族之长,位尊 望崇,掌握很大的权力,他是“族权”的体现者。一族之内又按昭穆亲疏分 成若干支,支下又有“房”,房有房长。大的宗族还有“族正”、“宗直”、 “户头”一类的执事人员,佐助族长,处理各种事务。族长的产生多按照辈 分、年龄、德行、威望、官爵来推举。如四川云阳涂氏家族规定:“族中立 族长一人,族正二人,管理全族事务。由合族择廉能公正,人望素孚者,公 举充任”④。实际上,官高禄厚是担任族长的最重要的条件,因为官职越高, 在族内的号召力越大,在族外也有足够的权势,以庇护族人。顾栋高说:“夫 使宗子(即族长)无禄,何以收族人;不得爵于朝,何以为族人主”。有的



① 陈宏谋:《寄杨朴园景素书》,《皇朝经世文编》卷六十六。
② 《同治苏州府志》卷三引《区县志》。
③ 张海珊:《聚民论》,《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十八。
④ 《光绪石埭杜氏宗谱》卷一。
①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一册,第六页。一一二四之一。
②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一册,第六页。一一二四之一。
③ 《魏源集》下册,第五○二页,《庐江章氏义庄记》。
④ 《云阳涂氏族谱》卷十一《族范志》。

宗族明文规定,宗族事务要“以族中有科名者掌之”⑥。族长权力的凭借是“礼” 与“法”。从“礼”来说,根据宗法和纲常名教的一套礼制,族长处于“尊 尊”的地位,“名分属尊,行者宜恭顺退让,不可渎犯”⑦。另外,旅长又可 执行“家法”,有如官吏之执行“王 法”。“家之有长,犹国之有官。敢有 詈骂尊长,越礼犯分者,通族权其轻重,公同处置”①。
  “族规”(或称“宗约”、“家规”、“家训”)是全族人员必须恪守 的行为规则。它是宗族制度的支柱,也是族长“管摄”族人的统治工具。“族 规”几乎和国法相似,具有强制服从的性质。“王者以一人治天下,则有纪 纲;君子以一身教家人,则有家训。纪纲不立,天下不平,家训不设,家人 不齐矣。夫家中之有长幼内外之殊,公私亲疏之别,贤愚顽秀之不同,苟非 有训以示之,而欲一其性情、遵模范,绝无乖戾差忒之虞,虽圣人不能强也”
②。可见“族规”、“家训”对于约束宗族成员是十分重要的。族规的思想基 础是封建的纲常伦理。在宗族内部,祖宗父辈最为尊严,他们的命令、意志 不得违拗,“子孙受上诃责,不论是非,但当俯首默受,毋亟自辩理。媳事 姑舅亦然”③。“其尊于我者,诸事本宜顺受,即有委曲,不妨从容待白,若 以激烈之气行之,则犯上矣”④。清律中规定:父有罪,除大逆不道外,子应 为之“容隐”,如告官,触“干犯”律,即使告实,父可减免而子却要判刑。 在宗族内部,绝对服从父母尊长,在宗族以外,就要求移孝作忠,所谓“求 忠臣于孝子之门”。把国家当作一个扩大了的宗族,在政治关系中渗透着宗 法伦理的精神。一般人都把应试出仕,加官晋爵,看做是“光宗耀祖”的盛 举。所以,在宗法制度下,最适宜于培养熏陶忠于专制皇帝的官吏和顺民。 “族规”、“家训”的另一个基本思想是宣扬“安分”、“睦族”、“听 天由命”,企图用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系掩盖尖锐的阶级对立。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和土地兼并的加剧,宗族内部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贫富分化,少数族人 成为地主富豪,大多数人沦为被剥削者。一家之内“有兄贫而弟富,有嫡荣 而庶寒”。就像曲阜孔氏这样的大宗族,大宗主世袭衍圣公自然是权倾当世, 富可敌国。可是孔门后裔中的绝大多数人是贫苦农民。所谓“孔氏子孙,支 派繁多,多属贫难无以糊口,甚至有鬻身佃户、庙户等家者”①。正因为宗族 内部的分化迅速,所以“族规”、“家训”反复告诫族人,无论贫富贵贱, 都是同一祖先的后裔,“我看来是千百人,祖宗看来是一人”②。用调和论和 天命论的说教,要求宗族成员承认“富贵贫贱,自有定分”。要“睦亲族”、 “笃伦理”,贫者不可有非分的想望和举动,“本枝一脉,必有荣枯,倘自 剪伐,则枝叶有害,本实先拔矣”③。这样来唤起宗族成员“木本水源之思”,
而泯没其阶级意识的觉醒。



⑥ 《京兆归氏世谱》卷上《春祭田考》。
⑦ 《云阳涂氏族谱》卷十一《族范志》
① 《陈氏宗谱》卷一《罚恶》。
② 《张氏宗谱》卷二《家规》。
③ 《京江王氏族谱》《家教》。
④ 《续修徐氏家谱》上册《家训》。
① 《曲阜孔氏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四九九三。
② 《竹溪沈氏家乘》卷一。
③ 《陈氏宗谱》卷一《家规》。

  在“族规”中虽然也有富不欺贫、贵不压贱、强不凌弱的规定,要求族 中的富人要“怜贫”、“恤族”,但真能这样行事的人并不多。
  宗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祠堂。张履祥说“今欲萃人心,莫大于敦本 收族,欲敦本收族,莫急于建祠堂”④。祠堂是宗族的象征,其中供奉着祖先 的牌位,又是全族集会办事的场所。巨室大宗的祠堂,规制宏大,富丽堂皇, 耗费巨大,“乡中建祠,一木一石,俱极选采,在始建者务求壮丽,以尽孝 敬而肃观瞻”⑤。较大的祠堂“上建龛堂,所以安神主而序昭穆也;中树厅事, 所以齐子孙而肃跪拜也;前列回楼,所以接宾朋而讲圣旨也;左右两庑,所 以进子弟而习诗书也”⑥。祠堂又称“家庙”,值春秋祭祖时,仪式隆重,气 氛肃 穆。一般由族长主祭,“合族晨兴,齐集于祭所,随班次行礼”,“尊 者在前,卑者在后,务整齐而严肃,如祖考临之在上,不可戏谑谈笑,参差 不齐”①。有官爵者必须官服,其他人也必须衣冠整肃,“短衣赤足者,不得 列班行礼”②。其实,对于死去的父家长——列祖列宗的尊崇,即是为了抬高 活着的父家长——族长、家长的地位,提高他们对族人、家人的支配权力。 同时,也是为了激发宗族成员对先祖的敬仰,使他们产生同宗共祖的荣誉感、
亲密感,以增强宗族的联系,加深族人对族长、家长的依附关系。 祠堂又是款待宾朋,教育子弟,处理族中事务,执行家法的地方。有的
“祠规”内说:“凡有族中公务,族长传集子姓于家庙,务期公正和平,商
酌妥协”③。许多“族规”中规定,族人发生纠纷,先在族内祠堂中调解解决, 不可先告官兴讼。如四川云阳涂氏的规定:“族人有田土、坟墓、钱债等项 纠葛,或口角微嫌,须入祠凭族房长公同理论,不得擅兴词讼”④。洞庭严氏 规定:“各支如有田土、钱债细故争执,不得遽行兴讼,先宜禀达族长支长, 相约谒祠理讲,毋得褊袒。如理讲不服,始可到官告理”⑤。有的“族规”内 干脆规定:“不告各支长而竟告官者,无论曲直,必传至祠内,重责重罚”⑥。 族内的调停处理有很大约束力,一般说,族人必须服从,“族中或有故相争, 必各据实呈词,禀明宗祠。祠主定期约同族尊、族贤??询其颠末,代为排 解。如退有后言,擅敢兴讼者,祠主责治,公议量罚”⑦。
当宗族成员有悖礼违法的行为,也不必经过官府,即由“族长传单通知
合族,会集家庙,告于祖宗,家谱削去名字,祠墓不许与祭。此外,凡有过 失,另酌其轻重以示罚”①。祠堂内执行家法,俨然如衙门之执行国法。
宗祠与义田(族田)互为表里。有祠必有田,二者不可缺一。有人说:
“祠堂者,敬宗者也。义田者,收族者也。祖宗之神依于主,主则依于祠堂,



④ 《清朝经世文编》卷六十六《家堂》。
⑤ 吴荣光:《佛山忠义乡志》卷五《乡俗》。
⑥ 《云阳涂氏族谱》卷十二《祠堂碑记》。
① 《云阳涂氏族谱》卷十二《祠规》。
② 《京江王氏族谱》《祭约》。
③ 《云阳涂氏族谱》卷十二《祠堂碑记》。
④ 同上书,卷十一《族范志》。
⑤ 《严氏族谱》卷十二《族规》。
⑥ 《竹溪沈氏家乘》卷七《祠规》。
⑦ 《陈氏宗谱》卷二《宗约》。
① 《竹溪沈氏家乘》卷七《祠规》。

无祠堂则无以安亡者。子孙之生依于食,食则给于田,无义田则无以保生者。 故祠堂与义田并重,而不可偏废者也”②。“义田”也是宗族制度重要的组成 部分,是族权的物质基础。
  义田都由族人中的富贵者捐赠,也即是地主、官僚、富商出其剥削所得 的一部分,沾惠宗族成员。清政府大力提倡这种“捐田赡族”的义举,由巡 抚“造具事实清册送部(礼部)”。由礼部题请皇帝予以旌表,所捐田产价 值在银千两以上者,由地方官给银建坊。在清政府的鼓励下,一些巨家大族 的义田动辄以千亩计。按规定:义田出租的收入,用于周济鳏寡孤独、残废 贫穷的族人,“其婚嫁之失时也,则有财以助之;其寒也则为之衣;其疾也 则为之药;其死也则为之殓与埋”③。有的还开设义学以教育本族子弟,举办 义赈以减轻水旱灾荒,也有用于表扬孝子节 妇,奖励入学中举。在敦宗睦 族、尊亲敬老的名义下,对族人作有限的经济帮助,以加强族人的宗法观念, 缓和宗族内部的阶级矛盾。
  义田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特殊形式,管理权都在族中官宦绅富的手 中。在义田上耕作的农民,或为本族成员,或为族外贫民,都要交纳苛重的 地租,处在封建剥削之下。义田的收入,实际 上常被族长及掌管者侵蚀吞没, 有时因为分赃不均,还争吵涉讼,所谓“争祠产而阋墙,则近世巨宗,多狃 此习,于尊敬之本义乖谬甚矣”①。有的土豪恶霸,不肖子孙,甚至盗卖义田 族产。如道光初,太湖水利同知刘鸿翱撰写《杜盗祭款立碣记》,立碑昭示, 禁止盗卖义田,保护宗族制度。其中说“丙戌(道光六年),余分守来此, 甫下车,即有(洞庭)西山沈氏盗卖祭田一案,立予惩责,追还原物,并给 示两山祠堂。越数月,东山严国涛等控严昭宇侵吞祠项七百余千”②。短时间 内,连续发生侵吞祠产案件,可见这类事件之多。

二、宗族制度和封建政权的结合


  宗族制度和以族长、房长为代表的族权在维护封建剥削制度、巩固封建 专制统治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毛泽东主席把族权、夫权与政权、神 权看做是“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 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③。
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家庭和宗族是社会的细胞和基层结构。社会的
是否安定,要看家庭、宗族能否有效地控制其成员,中国的古训是:必先“齐 家”,然后才能“治国平天下”。中国地广人众,各族人民分散居住在广阔 的土地上。专制皇帝高高在上,官僚机构腐败无能,效率很低,很难周察遍 访,对人民进行严密的控制。因此,必须利用遍布城乡的宗族制度,以辅助 官府统治之不足。通过家族同宗的关系、父兄亲长的情谊,对族中成员进行 教育、感化、监督,使他们的言论行动遵循封建的礼法,以“弭乱于未萌”。 有人说:“天下人情,未有无所维系而即安也,而其道必由近者始。?? 盖



② 《清朝经世文编》卷六十六,张永铨:《先祠记》。
③ 《京兆归氏世谱》第四《归氏义田记》。
① 李兆洛:《昭义归氏祭田书田记》。
② 《严氏族谱》卷十二。
③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君之于民远矣。立宗子(即族长)而维系一族,则势近而情易通”①。因此, 收摄人心,管制民众,巩固统治,“莫重于宗法”。有人甚至认为:清代所 以能有康雍乾一百多年的盛世,也是由于清政府提倡宗族而形成的结果,“我 国家以孝治天下。凡而世家巨族,沐浴熏陶,咸发蓼获之念,类皆敬祖敬 宗,??靡不室讲圣谕,与父言慈,与子言孝,??百余年来,太平长享”。 在统治者看来:宗族制度和封建政权相互支持,两位一体;宗法伦理关系, 推而广之,即是对朝廷的忠诚,故讲求宗法,可以“移孝作忠”,巩固封建 统治。而宗族制的盛行又归之于政府的提倡、支持,“盖圣朝之培养有素所 使然”②。
  清朝统治者很重视宗族制的作用,有的甚至想用它来代替保甲制。雍正 初,广东肇庆的官吏在整顿保甲制度时,“因议州县有巨堡大村,聚族满百 人以上,保甲不能编者,宜选族中品行则方之人,立为族正,以察族之不肖, 徇情者治罪”③。乾隆初,江西巡抚陈宏谋,鉴于当地民众多“聚族而居,族 各有祠”,决定由官府正式赋予族长、族正管束族人的权力,特颁布《选举 族正族约檄》,谕令所属州县,将境内祠堂数目、族长姓名,造册上报,由 官府给以官牌,授予权力。他说:“族房之长,奉有官法,以纠察族内子弟。 名分即有一定,休戚原自相关,比之异姓之乡约保甲,自然便于觉察,易于 约束”④。把官府权力交给族长,使政权和族权直接结合,自然更能收到约束 子弟、统治人民的效果。这样以“保甲为经,宗族为纬”而交织起来的统治 网,远至穷乡僻壤,成为清政府得心应手的统治工具。后来,魏源就说:“天 下直省郡国各得是数百族,落落 参错县邑间,朝廷复以大宗法联之,俾自教 养守卫,则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水旱凶荒有恃,谣俗有所稽察,余小 姓附之,人心维系,磐固而不动,盗贼之患不作矣。不有是也,三代事不几 全无效于后世哉!”①
宗族制度还对国家收取赋税起了保证作用。很多族规中告诫族人要“以
国课为先”、“照限完粮”、“不可拖欠”。有的还着重解释政府与族人(地 主)休戚与共的关系,督促宗族成员交纳粮课。“朝廷之取钱粮也,非以入 私帑也,文武之俸出于是,士卒之养出于是,驱逐寇兵之用出于是。取之百 姓者,还百姓用之。故百姓得以从容安乐,以成其耕耨,以享其安保也。此 何必务官府之催征,衙役之追促哉!世有拖欠以希肴赦,侵欺以饱私囊者, 必不容于天地鬼神。凡我家族,夏熟秋成,及期完纳,毋累官私,实亦忠之 一端也,而实保家之道也”②。
当阶级斗争激烈,农民纷纷起义的时候,各地的巨宗大族,往往组织起
对抗农民起义的武装力量,盘据堡寨,屠杀农民,成为封建政府的帮凶。例 如,明清之际,全国处在大动荡之中。顺治四年,福建宁化邱民滋率众起义, 向地主官绅追赃拷饷,大大搅乱了当地的封建秩序。宁化大族的首领李世熊




① 《归氏世谱》卷四,孙原湘:《书归氏义庄记后》。
② 《陈氏宗谱》卷一,蒋熊昌:《毗陵陈氏续修宗谱序》。
③ 《(广东)肇庆府志》卷二十二《事记》。
④ 《清朝经世文编》卷五十八,陈宏谋:《选举族正族约檄》。
① 《魏源集》下册,第五○三页,《庐江章氏义庄记》。
② 《张氏家宗谱》卷二《家规》。

挺身而出,聚集宗族,自称“热血洒地,醒眼哀时,登坛誓众,设险自雄”③。 他认为:“崇祯甲申而后,贼风大炽,攻城掠邑,在在见告,城守不如保寨 之逸”④。因此率领族众,构筑麻布峒寨堡。此堡四周一百六十丈,城高一丈 七尺,城墙厚达一丈,堡外浚濠沟。堡门连接铳城,三面列炮眼。堡内设立 宗祠,建筑房舍,挖掘水井,作被围固守之计。寨内有七条 街,房屋都面街 背城,建屋一百三十八所,以居农户。屋为三层,与堡墙齐,“城上马路, 即其后户,有警登城,如就寝闼也”①。堡中居住着族人和依附的小姓、农户, 又立服役征饷之法。当起义军攻打寨堡时,族众和农民鸣锣树旗,持刀执铳, 进行战斗。由于这支武装队伍,有宗亲关系相维系,有寨堡作掩护,平时又 有训练,往往有较强的战斗力。后来,在白莲教起义,以至太平天国、捻军 起义时,这类以宗族为核心的乡兵、寨堡,仍很活跃,成为起义军的劲敌。 族权在政权的提倡下得以发展,而政权又在族权的支持下才能巩固,两 者密切结合,相得益彰,这是事情的主要一面,但是,另一方面,族权和政 权也会发生矛盾。宗族的强大,意味着地方势力的膨胀,使政权失去控制力。 那些强宗大族,人多势盛,源远流长,在当地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耳 目好尚,衣冠奢俭,恒足以树齐民之望”②。宗族内部因血缘关系而有较大的 凝聚力,尤其是族长、族正的一言一动,视听所系,往往可以得到多数族人 的响应。他们联宗通谱、广植势力、武断乡曲,甚至包揽词讼,聚赌宿娼, 纠众闹事,也使封建官府穷于应付,感到很头疼。因此,尽管族规中都规定 要“忠于朝廷”、“奉公守法”,而乾隆帝却说:“各处族正,鲜有守法之 人”。清政府希望:宗族的发展不要超过本村本镇的局部地区,并严格以纲
常名教为规范。
大族恣横的又一表现是相互间的械斗。族规内规定:如果遭到外姓的欺 负,本族人应该挺身相助,这样就常因口角嫌隙、钱财争执,各自聚众斗殴, 酿成杀伤人命的惨案,激起冤冤相报的长期械斗。这种风气在广东、福建、 江西一带尤为盛行。地主豪绅为 谋取私利,操纵和蒙蔽族人,挑起并利用械 斗。在大规模械斗中死伤的多是下层农民群众,他们是封建宗法思想毒害下 的牺牲者




















③ 李世熊:《寇变记》,《清史资料》第一辑,第四十六页。
④ 同上书,第五十五页。
① 李世熊:《寇变记》,《清史资料》第一辑,第五十七页。
② 《清朝经世文编》卷五十八,张海珊:《聚民论》。

第三节 康熙中叶至乾隆中叶的阶级斗争

一、朱三太子案


  康熙前期,平定了吴三桂等三藩之乱,收复了台湾,清朝的统治秩序渐 趋稳定,大规模的抗清战争消歇下来。从十七世纪末至十八世纪下半期(康 熙中叶至乾隆中叶),除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外,已没有长期用兵的情 况,经济上得到恢复和发展,政治上争得了近百年相对的安定和承平。
  当然,在这近百年相对的承平下,社会矛盾和阶级冲突也没有停息,全 国各地依然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阶级斗争,表面静谧的历史长河的底层,许多 漩涡和暗流正在回旋、激荡。
  明王朝的统治已一去不复返了。南明几个小朝廷的腐败与内部倾轧使得 汉族地主阶级在争夺全国统治权的斗争中彻底败北了。但在许多汉人心目中 仍然厌憎满族新政权,眷恋朱明旧统治,因此,恢复明朝仍然是许多反清志 士对抗现政权的一面旗帜。康熙年间,扰攘不息的“朱三太子”案件就是这 种旧时代的回光反照。早在顺治年间,当抗清战争还在如火如茶地开展的时 候,全国就发生了许多起冒称崇祯帝的儿子,逃出北京,组织反清活动的事 件。例如一六五五年(顺治十二年),扬州捕获朱周?,称“朱三”公子, 在苏北组织反清活动。次年,直隶平山又拿获朱慈焞,自称是崇祯之子,谋 在正定举事。一六七三年(康熙十二年),北京有杨起隆, 冒称朱三太子, 准备在京城起兵,响应吴三桂的反清叛乱。由于事机不密,被清廷迅速镇压, 杨起隆逃出了北京。以后全国经常发生朱三太子的案件,清朝统治者风声鹤 唳,饱受虚惊。一六七九年(康熙十八年)安亲王岳乐奏报捕获崇祯的太子 朱慈灿,康熙不承认是真太子,上谕中说:“朕曾以此事问之在内旧太监。 据云:彼时朱慈灿年甚小,必不能逸出,今安得尚存?大约是假”①。翌年, 四川又报告捉到了冒充朱三太子的杨起隆,审讯质对的结果,此人不但是冒 牌的太子,而且也不是杨起隆,“面有刺字疤痕,明系旗下逃人,入杨起隆 伙内,知其缘由,遂假借杨起隆之名,于陕西造反”②。直至一七○八年(康 熙四十七年)捕获了在浙江大岚山起兵抗清的张念一(念一和尚),供出与 朱三太子有联系,并探明他在山东藏匿,清廷才捉获朱三太子。据康熙说: “朱三者乃明代宗室,今已七十六岁。伊父子游行教书,寄食人家”。尽管 这位七十六岁的老人隐姓避祸,教读糊口,并无不法行为,但是,单单听到 他的名字和身世就令清朝统治者如芒刺在背,寝食不安。因此,这位无辜的 老人被凌迟处死,全家老幼均遭杀害。当时,以明室后裔作号召的反清活动 甚多。雍正帝说:“康熙年间,各处奸徒窃发,动辄以朱三太子为名,如念 一和尚、朱一贵者,指不胜屈。近日尚有山东人张玉假称朱姓,托于明之后 裔,遇星士推算有帝王之命,以此希冀鼓惑愚民。现被步军统领衙门拿获究 问”③。
顺康年间众多的朱三太子中,究竟哪一个是真太子?由于文献不足,今 天要确凿地证明朱三太子的真伪虚实是很困难的了。历史上像这类不易彻底



① 《清实录》康熙朝,卷八十六,十八年十二月。
② 同上书,卷九十三,十九年十一月。
③ 《大义觉迷录》。

弄清楚的事件和人物不知有多少。重要的不是朱三太子这个人,而在于这个 名字曾唤起许多人对旧王朝的 眷念和对新政权的憎恨。他是当年抗清斗争的 象征。明清之间的战争已经终结,而其余波荡漾,长时期平息不下来。一场 持久的、激烈的国内民族斗争在以后许多世代内给历史打上深刻的印记,许 多反对压迫和剥削的斗争,往往打着朱明的旗号。应当注意的是:以朱三太 子为号召的反清起事虽然颇能耸动耳目,却都停留在秘密活动阶段,都没有 发展成公开的大规模运动。可见仅仅是“名义”、“旗帜”并不能造成阶级 斗争的高涨,大规模的群众斗争应具有深刻的内容和必要的条件。当时,社 会的主要矛盾已不再是满汉之间的矛盾,而是地主和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 这一历史的内容决定着阶级斗争的新形式。

二、抗租斗争


  地主和农民之间矛盾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分散、细小但却尖锐、频繁的 抗租斗争。马克思说过:“不管地租的起源怎样,只要它存在,它就是土地 经营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激烈争执的对象”①。清代,在租佃关系比较发展的 地区,特别是南方的许多省,抗租斗争风起云涌。就是在阶级斗争处于低潮, 清政府统治较巩固的康雍乾时期,抗租斗争也十分频繁、普遍。例如:江西, “顽梗不逞之佃户,据田抗租,与田主为难者,十室而九”②;福建,“业主 佃户,并无情意浃洽,彼此视为仇讐,佃户以抗租为长技”③;湖北,“近来 一切佃户,驯善者少,刁顽者多”④;江苏,“吴中佃户抗租,久成锢习”⑤;
湖南,“每多抗租踞庄之弊”⑥;广东,“顽佃视逋租为固有,玩 田主于掌
上”⑦。甚至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也时常发生抗租斗争,如广东,“傜人混 杂良民,佃田易货,霸耕负租,时见强梗”⑧;两广的僮族也“佃耕荒田,聚 众稍多,因逼胁田主,占据乡落”⑨。北方的租佃关系不及南方发展,主佣关 系和南方不同,抗租斗争也较少。可是直隶的旗地上,也在特殊条件下形成 了租佃关系。清初,大片土地圈给了满族,但不少旗人不娴耕作,不得不仍 由原来的农民耕种,故很多旗地“仍系民人输租自种,民人自种其地,旗人 坐收其租”⑩。年深日久,欠租抗租,层出不穷。一七八二年(乾隆四十七年) 直隶总督英廉说:“直隶各属有旗租者,统计七十七州县,积欠旗租者四十 二州县,其积欠至二十年之久,数至二十四万余两之多”(11)。特别是在一
些拨补地上,地主都住在外乡远地,完全脱离了生产,连自己的土地座落何
处也不清楚,因此,农民就常常发生欠租、抗租事件。有时也 发生“鸣钟擂 鼓,聚刁佃百有余人”①,进行较大规模的抗租斗争。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一四五页,《哲学的贫困》。
② 《同治瑞金县志》卷十一《艺文志》,佚名《答张邑候书》。
③ 德福:《闽政领要》卷中,风俗。
④ 《汉阳龙霓载氏宗谱》第二册《家训》。
⑦ 《光绪潮州府志》卷三十三《宦绩》。
⑧ 《乾隆广州府志》卷六十《杂录》二。
⑨ 《乾隆广州府志》卷六十《杂录》二。
⑩ 孙嘉淦:《孙文定公奏疏》卷四《八旗公产疏》。
① 档案《内务府来文》,乾隆二十年十月初二日。

  引起抗租斗争的导火线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发生水旱灾荒,农民无力 交纳地租,如康熙中,“松郡(松江)大荒。??田有全荒者,有及半者, 有每亩止收一、二斗者。奸佃借口岁凶,粒米不偿,甚至结党抗拒”②。也有 因清廷蠲免田赋,地主不向政府交粮,佃农也要求将地租相应减少。如一七 四六年(乾隆十一年)福建上杭发生以罗日光、罗日照为首的纠众抗租事件, 起因是由于清王朝“蠲免钱粮,乡民欲将纳业户田租,四六均分。”③引起主 佃冲突,官府干预,酿成拒捕抗官的案件。乾隆帝袒护地主,为此而大发雷 霆,他说:“朕之蠲租赐复,出自特恩,非民间所能自主。佃户之与业主, 其减与不减,应听业主酌量,即功令亦难绳以定程也。岂有任佃户自减额数, 抗不交租之理”④。也有的是佃农为了要保持长期佃种的权利、反对夺田另佃, 争取永佃权而发生主佃冲突。
更多的抗租斗争是由于地主阶级的苛重剥削和强暴手段所引起。那些贪 得无厌的豪门,为富不仁,收租的时候,或大斗收进,多取浮征;或任意搜 刮,增租夺佃;甚至私设公堂,刑责佃户。如雍正年间,崇明恶霸施大受于 地租之外,加收轿钱、折饭钱、家人杂费。他勾结官府,认了一个和他同姓 的施总兵为本家,“将美女金帛送施总兵,通家来往,倚势多索麦租。”⑤ 农民反对恶霸和官府的侵凌,起而反抗。又如福建的抗租常因“较桶”而引 起,“较桶”就是佃农要求校正地主用来收租的米桶,“田主欲于常数之外, 巧计多取,乃制大斗取租。每斗外加四、五升不等,自不足以服佃户之心。 于是土棍乘衅勾连,奸佃私立斗头,一呼百应,以抗田主。此亦理势所 必然 者,流弊至今,为害不浅”①。有一位在浙江台州做官的人看到地主鱼肉佃户 的情形,也深感不平,他说:“台人多为富不仁,惟利是视。访闻每于岁暮 封印之后,差遣悍仆豪奴,分头四出,如虎如狼,逼取租债。举其室中所有, 搜攫一空。甚而掀瓦掇门,拴妻缚子,又甚将本人锁押至家,百般吊打。如 此肆横胡行,非惟干犯王章,不亦大伤天理乎!”②康熙时,长沙知县在条陈 当地利弊时,也说到地主对佃户的苛刻剥削和侮辱,他说:“从来雇工佃户, 原为力役之人,非同臧获可比。近见湖南人情浅薄,以强欺弱。??愚民饮 恨吞声,莫敢辩理,殊堪矜悯。又有擅将佃户为仆,恣行役使,过索租粒, 盘算磊利。甚有呼其妇女至家服役,佃户不敢不从者。且有佃户死亡,欺其 本宗无人,遂卖嫁其妻若子,并收其家资者”③。还有的地主,“纵容豪奴悍 仆,如虎如狼,成群结队,恣意胡行。一到佃户债主之家,先索酒食,饕餮 醉饱,方逼银钱。倘或无献或献不如数,不论布帛粟菽,鸡鹅猪鸭,举凡室 中所有,罄掠一光,甚至锁缚拷打,辱及父母妻孥”④。总之,地主阶级进行 敲骨吸髓的剥削,他们狠如豺狼,毒如蛇蝎。农民们忍气吞声,苟全存活而 不可得。为了保卫身家性命不得不铤而走险,进行反抗。 抗租斗争的初级形



② 董含:《三冈识略》卷十。
③ 《东华录》乾隆朝,卷二十四,十一年八月。
④ 《东华录》乾隆朝,卷二十四,十一年八月。
⑤ 《雍正朱批谕旨》第十八函,六册,雍正八年六月初三日尹继善奏。
① 王简庵:《临汀考言》卷十八《批上杭县民郭东五等呈请较定租斗》。
② 戴兆佳:《天台治略》卷六《劝谕富室岁暮善取租债,以苏民困,以保天和事》。
③ 《同治长沙县》卷二十《政绩》二。
④ 戴兆佳:《天台治略》卷六《劝谕富室岁暮善取租债,以苏民困,以保天和事》。

式是个别佃户和个别地主之间因欠租、索租,口角冲突、争吵斗殴、或死或 伤。这类民刑诉讼案件经常发生,在清廷档案《刑科题本》内,比比皆是。 在这类个别冲突中,地主阶级占着经济和政治优势,佃户往往吃亏受欺,官 府审理这类案件大多袒护地主业户。慢慢地佃农们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相互 联系,用演戏、赛会、歃血、结盟的方式团聚起来,有组织地和地主进行斗 争。 如康熙末,苏州的“乡曲细民,无不醵金演戏,诅盟歃结,以抗田主”①。有 时,佃户们团结一致,也能在某次斗争中,获得一些胜利,迫使地主减轻租 额。而这类胜利,又会鼓舞群众的斗争,推动抗租斗争进一步发展,使之更 有组织、更带群众性。有的地方出现了铁尺会、乌龙会、长关会等,成为贫 苦佃农进行抗租斗争的组织。如一七四八年(乾隆十三年)御史陆秩奏称: “福建汀州、兴化等府,民风刁悍,宁化县地方有所谓铁尺会、又有十三太 保。铁尺会者,自宁化、上杭、清流等县,以至汀州府治,所在多有,一味 行凶为事,欺侮善良藐视王治”②一七五三年(乾隆十八年),福建邵武佃农 杜正祈等“结无赖子数十人,屡与田主搆难。恃拳勇,入市强横,久之党渐 众,遂阴蓄异谋,人给一铁尺,号铁尺会”③。有的地方则设立会馆,推举佃 长,甚至组织武装,与地主阶级公开对抗。如江西兴国,佃农“创为会馆, 远近传关。每届有秋,先倡议八收、七收有差。田主有执原额收租者,即号 召多人,碎人屋宇,并所收租,攫入会馆”④。兴国的佃农会馆在地主阶级和 官府的围攻下,坚持斗争,从康熙五十二年成立,至雍正四年被查禁取缔, 存在十五年之久。江西零都的佃农推举“佃长”,作为自己的领袖。其人大 都为人正直,侠义肝胆,能够维护贫苦佃农的利益,“号召同辈,间有与田 主搆隙者,则佃长醵金助之。甚至公然以身当其冲,小则抗租结讼,大则聚 党据抢”⑤。福建、江西各州县的佃农还组织“佃兵”,拿起武器和地主作斗 争。最早是一六四六年(顺治三年),福建宁化黄通集合农民,要求“较桶”。 当地地主收租时用大桶,二十升为一桶, 称“租桶”;而地主出售粮食时却 用小桶,十六升为一桶,称“衙桶”。“通倡谕诸乡,凡纳租,悉以十六升 之桶为率。一切移耕、冬牲、豆稞、送仓(按:都是地主为剥削农民而巧立 的名目)诸例皆罢。乡民欢声动地,归通惟恐后”①。黄通组织了佃兵,设立 “千总”职衔,夺取了部分乡镇的政权,“词讼不复关有司,咸取决于通。?? 由此,城中大户与诸乡佃丁相嫉如仇”②。黄通率佣兵攻破宁化,给不法地主 以严惩,同时,福建清流、江西石城、瑞金、宁都也都组织了佣兵。瑞金何 志源组织的佃兵,“旗帜号色皆书‘八乡均田’。均之云者,欲三分田主之 田,而以一分为佃人耕田之本。其所耕之田,田主有易姓,而佃夫无易人, 永为世业。凡■插之家,苟有龃龉,立焚其屋,杀其人。故悍者倡先,懦者 陪后,皆蚁聚入城,逼县官印均田帖,以数万计”③。这里可以见到当时农民



① 黄中坚:《蓄斋集》,《征租议》。
② 《清实录》乾隆朝,卷三二九,十三年十一月。
③ 《光绪邵武县志》卷十三《寇警》。
④ 《同治兴国县志》卷四十六《杂记》。
⑤ 《同治雩都县志》卷十三《文艺》。
① 《同治重刊康熙宁化县志》卷七《寇变》。
② 《同治重刊康熙宁化县志》卷七《寇变》。
③ 《同治瑞金县志》卷十六《兵寇》,杨兆年:《上督府田贼始末》。

们渴望得到土地的要求,也表现出他们在和地主、官府作斗争时的果敢行动 与浩大声势。此后,这一带还有田兵的活动,如一六七○年(康熙九年), 石城又有吴八十等,“起田兵,借永佃为名,抬碑直竖县门”,“率众围城 三日”④;一六八八年(康熙二十七年)宁都又有“李矮、李满、王焕英等纠 佃户抗租,据寨行劫,名曰佃兵”⑤;浙江瑞安则有黄小吴“号召饥民,揭竿 响应”,并自号“均平王”⑥。他们组织武装,杀地主,抗官兵,围州县,从 抗租斗争走向武装起义。
  清王朝是地主阶级的政权,当然要维护地主的利益,当抗租斗争发展到 一定规模,就必定要出面干预、镇压。雍正时规定:佃户拖欠地租,欺慢地 主者,杖责八十。所欠之租,追还地主。所以,各 地衙门帮着地主催租索欠, 经常拘押着很多农民,杖责枷示,大施淫威。如苏州,“佃欠课租,业主追 呼罔应,往往控官押交,动辄至数十名及数百名之多”①。元和县署前面“负 欠佃农,拘系铁索者不下数百人”②;昆山县,“城厢内外之以抗租枷示者, 相望于途”③;江苏山阳县,定规条,立碑石,禁止抗租,大骂佃农是“恶佃”、 “奸佃”、“顽佃”、“强佃”、“刁佃”。乾隆帝也再三下谕,要从重惩 处抗租农民。他说:“减租起衅,逞凶不法,此风断不可长,着严拿从重究 处,以儆刁顽”④。“其为首重犯,毋得姑息完事,必当严处,以警刁风”⑤。 抗租斗争,按其性质来说,是一种经济斗争。农民提出减免租课的经济 要求,锋芒针对个别地主或某个地区的地主。一般说,这种斗争,事前没有 一定的计划和组织。佃农之间虽有类似的经济利益,却无共同的政治信念, 带有浓厚的地区性和自发性,难以在大范围内号召群众,卷起巨大的革命风
暴,故而倏起倏落,容易被地主和官府所扑灭。
  但抗租斗争具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它产生于封建的租佃剥削关系,产生 于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基本矛盾。只要这种剥削制度还存在,就每日每时地在 产生矛盾,形成对抗。抗租斗争虽然容易被镇压下去,难于直接发展成大规 模的起义,可是它却更难于防范和根绝,今年镇压下去,明年又重新发动; 这里平静无事,那里又开始斗争,形成此伏彼起,緜延不断的局面,具有经 常性和广泛性。
抗租斗争和农民起义都发生在封建社会基本矛盾的基础上,两者又是相
互连接、相互渗透的。当秘密结社和一定的政治信念渗入农民中,抗租斗争 便会成为公开的武装起义,经济斗争走向政治斗争。可以说,抗租斗争是农 民起义的准备和预演,而农民起义则是抗租斗争的延续。

三、城市手工业工人的斗争




④ 《乾隆石城县志》卷七《兵寇》。
⑤ 《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十四《武事志》。
⑥ 《嘉庆瑞安县志》卷十《杂志》。
① 裕谦:《裕靖节公遗书》卷四。
② 《道光元和唯亭志》卷二十《杂记》。
③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四三七页。
④ 王先谦:《东华续录》乾隆朝,卷二十四,十一年八月。
⑤ 《清实录》乾隆朝,卷二七四,十一年九月。

  随着封建社会后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手工业和商业有 所增长。因 此,除了广大农村中的抗租、抗粮、抢米以及农民起义之外,城市人民的斗 争也经常发生,成为整个反封建阶级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城市人民的斗争中,最可瞩目的是苏州一带踹匠和机匠的斗争。苏州 一向是棉织和丝织业的中心,在织布的染色工序上,需用众多的匠人,脚踹 巨石,将染色布匹整压光洁。踹匠多为精壮的青年工人,生活贫困,身无长 物,他们相互团结,富于斗争性。所谓“此匠业者,非精壮而强有力不能, 皆江南江北各县之人,递相传授,牵引而来。率多单身乌合,不守本分之辈。 因其聚众势合,奸民不一”①,有清一代,苏州踹匠的反抗斗争连续不断。一 六七○年(康熙九年),踹匠领袖窦桂甫“倡言年荒米贵,传单约会众匠停 踹,索添工银”②。布商呈请官府弹压,窦桂甫被决杖驱逐。一六九二年(康 熙三十一年)又有罗贵、张尔惠等“煽惑齐行增价,以致聚众殴抢,复毁官 示”,“纠众科?,倡议加价,肆凶打诈”③。清政府出头干预,踹匠被枷责, 罗贵等十六人逃走。结案后,七十六家布商将官府的命令刻立石碑,踹布工 价,仍定为每匹一分一厘,“永遵成例,毋容增减”,“别有不法棍徒,效 尤作奸,亦即指名呈报,立拿解宪,大法惩处施行,断不轻宥”④。一七○○ 年(康熙三十九年)踹匠又发动斗争,起因大约是由于包头(踹布业主)克 扣工钱,酿成巨大风波,“流棍之令一出,千百踹匠景从,成群结队,抄打 竟无虚日,以致包头畏避,各坊束手,莫敢有动工开踹者,变乱之势,比诸 昔年尤盛。商民受害,将及一载”⑤。清政府对这场斗争留下很深刻的 印象, 为了防患于未然,对踹匠严加管理,“嗣后在苏踹匠,俱听两县(长洲、吴 县)典史协同城守营委员督率包头约束,平日申明条教所开,察其行藏,不 许夜行生事,酗酒赌博,及聚众倡□”,包头要负责盘查踹匠来历,设立循 环簿,“将踹匠登填籍贯、保引、进坊、出坊。每逢朔望,交与坊长,具结 倒换,务必互相稽察,盘查来历。如或妄收匪类,贻祸地方,一家有事,九 家连坐”⑥。官府的管束不为不严,但踹匠的斗争仍很活跃。到康熙末年,
仍经常闹事,所谓“日久法弛,奸匠得以逞志。??兼有一班流棍,寄迹寺
院,隐现踹坊,??煽惑众匠,齐行增价,代告扣克,科?讼费,再索酬金, 流棍贪婪,作俑倡乱不绝”⑦。一七二三年(雍正元年),踹匠栾晋公等计划 “放火劫库”,发动抗清起义,事泄未成。一七二九年(雍正七年),栾晋 公之侄栾尔集等“拜把结盟,祀神饮酒”和凌虐工匠的包头钱裕远进行斗争, 遭到清政府的镇压。这时,苏州的踹匠已有两万人,清廷视为“藏奸纳污之 薮”,为了防止踹匠闹事,再次进行整顿。一七三一年(雍正九年),在踹 匠中编立保甲,浙江总督节 制江南的李卫奏称“此等踹匠,多系单身乌合, 防范宜严,请照保甲之法,设立甲长,与原设坊总互相稽查”⑧。至乾隆年间, 物价渐涨,踹匠屡次要求增加工钱,至乾隆四十四年,才争得了“每布一匹,



① 《雍正朱批谕旨》第四十二册,八年七月李卫等奏。
②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三十三页《奉督抚各大宪核定踹匠工价给银永遵碑记》。
③ 同上书,第三十四页《苏州府处理踹匠罗贵等聚众行凶肆凶科敛一,案并规定以后踹布工价数目碑》。
④ 同上书,第三十四页《苏州府处理踹匠罗贵等聚众行凶肆凶科敛一,案并规定以后踹布工价数目碑》。
⑤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三十九页《遵奉督抚各宪定例永禁碑记》。
⑦ 同上书,第四十三页《长吴二县踹匠条约碑》。
⑧ 《皇朝政典类纂》卷三十五《户役六》。

给发工价,连薪菜米加等,总计银一分三厘”⑨。苏州踹匠进行长期的斗争, 仅取得这一点具体的成果。苏州丝织业中的机匠也多次聚众“叫歇”,“苏 城机户,类多雇人工织,机户出资经营,机匠计工受值,原属相需,各无异 议。惟有不法之徒,不谙工作,为主家所 弃,遂怀妒忌之心,倡为帮行名 色,挟众叫歇,勒加银□,使机户停织,机匠废业”。清政府在丝织业主的 请求下,出而干预,声称“嗣后如有不法棍徒,胆敢挟众叫歇,希图从中索 诈者,许地邻机户人等,即时扭禀地方审明,应比照把持行市律究处,再枷 号一个月示儆”①。在清政府的高压政策下,踹匠和机匠的活动未能有更大的 发展,斗争常常以失败告终。但斗争一直在继续,至道光初年,苏州丝织业 中“每有匪匠,勒加工价,稍不遂欲,即以停工为挟制,以侵蚀为利薮。甚 将付织经纬,私行当押,织下纱匹,卖钱侵用,稍向理论,即倡众歇作,另 投别户”②。踹布业中亦有踹匠蒋淋云,“散发传单,勒令各匠停工毁物”③。 除了苏州的踹匠、织工以外,北京的铸钱工人也多次进行了斗争。户部 和工部的宝泉局、宝源局所属铸钱工厂,工头常常剋扣工资,侵吞料饯,对 工人凌虐苛待,“设立刑具、板子、枷号、桚子、皮鞭,如有炉役人等玩法 情弊,分别惩处”④。工人们不堪虐待,起而反抗。一七四一年(乾隆六年) 宝泉局所属四个工厂的两千多名工人,反对工头剋扣工资,停炉罢工。步军 统领衙门出兵弹压,工人们“俱登厂内土堆,抛砖掷瓦喊叫”,官兵竟向手 无寸铁的工匠施放鸟枪。事后,乾隆帝还嫌官兵镇压不力,朱批:“办理殊 怯矣!此等刁民,即枪伤一二何妨。”“此等刁风,甚属可恶。??着舒赫 德等严访为首之人,务必重处,以警其余”⑤。一八一六年(嘉庆二十一年) 又因炉头独吞增发的料银,引起工人罢工,“户局(指宝泉局)匠 役,只于 围逼炉头,在大使厅前喧闹;工局(指宝源局)匠役,公然守闭厂门,将司 官扣留,尤属目无法纪”①。其他行业中,手工业工人的叫歇斗争,也时常发 生,如景德镇的制瓷工人,统治阶级说他们“锱铢必较,睚眦必复。即银色 饭食之类,少有龃龉,动即知会同行,罢工罢市,以为挟制。甚至合党成群, 恣行抄殴”②。“每窑一座,需工数十人,一有所拂,辄哄然停工”③。又如 一七五六年(乾隆二十一年)苏州制纸工人张圣明等“妄思增价,混以坊主 折扣平色为辞,纠众停工”④。一八二六年(道光六年)苏州制烛工人邵贤昭 等,“将浇烛各伙拉出结党,霸停工作,向各店?钱逞凶”⑤。嘉道年间,山




⑨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四十九页《苏州府规定踹匠每布一疋工价连薪菜米加等计银一分三
厘碑记》。
①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六页《奉各宪永禁机匠叫歇碑记》。
② 同上书,第十三页《元和县为机匠王南观等借口减轻洋价集众向机工庄上滋闹??碑记》。
③ 同上书,第二一八页《长元吴三县永禁烛匠霸停工作聚众敛钱逞凶滋事碑》。
④ 《铜政便览》卷四《酌定两局画一木牌章程》。
⑤ 《乾隆朱批奏折》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① 《清实录》卷三一九,嘉庆二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② 凌■:《西江视集纪事》卷四《条教》。
③ 凌■:《西江视集纪事》卷四《条教》。
④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六十七页《奉各宪严禁纸作坊工匠把持勒增工价永遵碑》。
⑤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二一八页《长元吴三县永禁烛匠霸停工作聚众敛钱逞凶滋事碑》。

东济宁有六家制烟作坊,“其工人四百余名,好勇斗狠,每为守土者之累”⑥。 手工业工人斗争的对手不仅是本行业的工场主、商人,而且有站在工场 主、商人背后的强大的封建政府。力量的对比十分悬殊,封建政府采取最野 蛮无情的手段去对付进行反抗的手工业工人,工人们别无其它斗争的手段, 而只有依靠自己队伍的团结,而封建政府以及工场主、商人总是千方百计破 坏和阻挠工人队伍的团结。手工业工人们已经意识到建立组织的重要性。一 七一五年(康熙五十四年),苏州踹匠王德等倡议成立踹匠会馆,清朝官吏 极力反对,指责王德等“蛊惑众匠,以增添工价为由,包揽告状,肆行科?”, “倘会馆一成,则无籍之徒,结党群来,害将叵测”⑦。结果, 王德等六人 被杖责,驱逐回原籍。雍正时,苏州织工“倡为帮行名色,挟众叫歇”。这 种“帮行”与“会馆”正是那时手工业工人要求成立的组织,而封建统治者 是不会轻易允许工人组织的出现的。又乾隆以后,直到同治、光绪年间,苏 州的许多手工业和运输业中有称作“小甲”“行头”者,颇似手工业工人的 领袖。据称“苏郡地方,凡有生意行档,动称‘小甲’,从中滋事需索,殊 堪发指”,“木行小甲,虽由来已久,??彼系簰夫之头”①。清政府不能容 忍“小甲”“行头”的存在,“严饬革除,勒碑永禁”。但实际上,手工业 工人的组织要求不可能根本禁绝,故苏州各行业中仍有“小甲”、“行头”, 其他地方也有工匠的组织,如“京师瓦木工人,多京东之深,蓟州人,其规 颇严,凡属徒工,皆有会馆”②。这种“会馆”有点象同乡会,但成员都是徒 工,带有行业工人组织的色彩。此外广州的织工,组织“西家行”,以与机 户组织的“东家行”相对立。此后,手工业工人仍不断地要求增加工资,改 善待遇,但设立“会馆”、“公所”,推举“行头”“小甲”,越来越成为 他们的迫切要求和斗争目标,这一点延至鸦片战争以后,反映得更加突出了。 手工业工人由于切身的利害关系,开始常常把斗争的锋芒对准直接剥削 和压迫他们的工场主、商人,但斗争的发展必然会危及封建秩序的安定,因 此官府总要出头,站在工场主和商人一边,积极干预,严加镇压,使得工人 们的历次斗争几乎都以失败告终。尽管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工场主和商人和封 建官府也有矛盾,他们也反对官府的贪污不法、横征暴?,可是工场主和商 人们与封建势力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必需仰赖官府的鼻 息,才能够生存下去。在当时,得不到政府的允准和庇护,个别的工商业根 本没有活动的余地。工商业者宁肯忍受官府的勒索,却不甘向工 人的要求让 步,当他们身后出现了工匠们罢工叫歇的威胁时,就毫不犹豫地投向清政府 的怀抱,要求得到援助和庇护。在鸦片战争前的清代历史上,很少看到城市 工商业者联合手工业工人,一道去反对封建政府的压迫,如同西欧历史上见 到的市民阶级发动的那种斗争。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和特点,决定了城 市中等阶层的软弱性和不独立性,始终未能形成可以和封建政权抗衡的力 量。尽管城市中手工业工人发动了多次斗争,却非但得不到中等阶层的奥援, 两者反而相互敌对,削弱了反封建的力量。因此,城市中的斗争从未发展成 大规模的武装起义,反对封建统治的主要力量源泉仍在辽阔的农村和广大的
简明清史(第二册)的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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