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玉PDF小说网 / 高中教育 / 中学政治与其它各科教与学 2000年第1期双月刊(部分)
 


中学政治与其它各科教与学 2000年第1期双月刊(部分)



(摘自《政史地》1999.6)

法律常识中“人”的界定
             王桂霞 在学习初二思想政治课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人”。弄清这些“人”
的涵义,对学生学好法律常识,提高法律素质,会有很大的作用。
1.监护人
  监护人是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 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父母、养父母或 有监督保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是对被监护人负有监督保护责任的机 关、团体代表。
2.当事人
(1)一般当事人,指与某种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人。
  (2)诉讼当事人,主要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原告人和被提起诉讼的 被告人双方。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以自己名义 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指处于控告或被控告地位,并同诉讼结局有切
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3.原告人与被告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人是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以自己 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合法权益而提出诉讼的人。被告人是因民事权益发生 争议或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一般是指自诉人。自诉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的人,通常是被害人。被告人是指被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或者经自诉人控告,由人民法院 直接受理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4.未成年人与成年人
  18 周岁是成年与未成年在法律上的界限。在我国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都 是未成年人,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5.被继承人与继承人
  遗留财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我 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6.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
  遗嘱继承人是指依据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承受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是指受赠一部分或全部遗产的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 同遗嘱继承人不同,不仅受遗赠与遗嘱性质不同,而且受遗赠人同遗嘱继承 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同,如遗嘱继承人应负有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而受 遗赠人则无此义务。
  遗嘱执行人是指执行遗嘱的人,一般由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指定。遗嘱 执行人有权根据遗嘱管理遗产、分配遗产。
7.犯罪嫌疑人、受害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受刑

事追诉的涉嫌犯罪的人。刑事诉讼法把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受追诉者称为 犯罪嫌疑人,而把起诉到法院以后的受追诉者称为被告人。
  受害人是指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或不法行 为侵犯的人。
8.纳税人、法人、收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和个人。从民法的角度,纳税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负有法定纳 税义务的个人,个体户、农村承包户也属于自然人范围。法人是指依法成立 并能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 化。
收税人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收税权利的人。

(摘自《思想政治课教学》99.10)

理解规律概念还需把握“四个区别与联系”
             王健康 规律概念是高二《思想政治》教材第二课的教学重点。学生在理解时往
往把它与规则、具体规律、规律的表现形式、日常用语中的规律混淆起来。 因此,讲清这个概念非常重要。笔者认为要使学生真正理解哲学上的规律概 念除了向学生讲述课文中的“三个不是”和“三个是”,即规律不是主观想 象的联系,不是现象的联系,不是偶然的联系,而是事物本身固有的联系, 是本质的联系,是必然的联系外,还必须着重帮助学生弄清“四个区别与联 系”。

一、规律与具体规律的区别与联系


  首先,哲学上讲的规律是对千差万别的具体规律的共同特性的抽象和概 括,它存在于所有的具体规律之中,并通过各个具体规律表现出来。而具体 规律是对同类具体事物共同属性概括和总结的结果,它只存在于同类具体事 物之中。如新陈代谢规律只存在于生物之中,而在无机界就不存在这个规律。 价值规律只存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领域,而在其他领域就不存在。但 哲学上讲的规律既存在于自然界,又存在于人类社会,即存在于客观世界, 又存在于思维领域,并且通过一个个特殊的具体规律体现出来,可以说正是 由于各种各样的具体规律的存在和发生作用,才使规律这个事物运动过程中 本身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得以充分地展现。
其次,哲学上讲的规律是永恒的、不灭的,它不会因某一具体规律的消
失而消失,这与物质不灭的原理是统一的。而具体规律则是随着客观条件的 存在而存在,随着客观条件的消失而消失。如在无阶级社会,阶级斗争规律 就不存在就不发生作用,但阶级斗争规律不存在并不等于其他规律也不存 在,只要有其他规律存在,哲学上讲的规律就不会消失。可见,规律与具体 规律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一般和个别、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然而, 哲学上讲的规律与具体规律之间又有许多共同点。它们都具有客观性,都存 在于物质运动的过程之中,都是事物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任何人不能任意 地创造或消灭它。

二、规律与规律的表现形式的区别与联系


  首先,哲学上讲的规律是相对平静和稳定的,而规律的表现形式则是多 变易逝的。如价格由价值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 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这里的价格、价值、社会必要劳动 时间、等价交换之间的本质联系是固定不变的。要变的只是商品的价格在供 求关系不平衡的状态下有时高于价值有时低于价值。但是,从全社会看,从 一个较长的时期看,价格还是符合价值的,这个趋势变不了。
  其次,规律是隐藏在事物现象背后的东西,人们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 只能依靠抽象思维能力去揭示,而规律的表现形式则是浮现在事物外部的东 西,人们凭着感官或仪器可以直接感知它。如月亮绕着地球转,水往低处流
  
这些都是合乎规律的现象间的联系,人们完全可以凭着感官直接感受到,但 是隐藏在这些现象背后的万有引力规律则是人们凭感官或仪器无法直接感知 的,它必须借助于人的抽象思维去完成。 可见,规律与规律的表现形式 之间的关系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本质总是通过大量的现象表现出来的,而 现象也总是从不同的侧面表现着本质,并被本质所决定。作为本质联系的规 律也是通过合乎规律的现象间的联系表现出来,并决定着这种现象的联系, 而规律的表现形式又总是体现着规律的本质联系。

三、规律与规则的区别与联系


  首先,规律是物质运动过程中本身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而规则是 按照人们的需要制定的、大家共同遵守的具体规定。如《交通法规》、《中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等。可见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
  其次,规律是客观的,是第一性的。它不以人意志为转移,不管人们认 识不认识,喜欢不喜欢,它都客观地存在着。如行星运动的三大规律在开普 勒发现以前,它就在太阳系中存在并发生作用,在开普勒死后它仍然存在并 起着作用。而规则是主观的,是第二性的,是人们意志的产物,人们可以制 定它,也可以修改、补充或废除它。
再次,规律是客观地、自发地发生作用,而规则是依靠人们的自觉性来
维持存在的。 然而,一个正确的规则总是根据客观规律制定出来的,是对客观规律的
正确反映。规律与规则的关系是客观与主观的关系,客观规律决定主观规则,
主观规则必须反映客观规律,必须随着客观规律的变化而变化。

四、规律与日常用语中的规律的区别与联系


  首先,哲学上讲的规律具有普遍性的特点。这是因为事物的本质所反映 的联系不是为个别事物所特有,而是为同类事物所共有。而日常用语中的规 律则具有明显的个性特点。如某人早晨六点钟起床,晚上九点钟睡觉,生活 很有规律,这里讲的生活规律只适用于其人,而不适用于所有的人。 其 次,哲学上讲的规律具有不可改变的特点。人们只能遵循它而不可违背它, 否则就会受到规律的惩罚。如工人砌房子,如果不充分考虑到力学规律的要 求,建筑物就会变形,甚至会倒塌。而日常用语中的规律所以称得上是“规 律”,是因为它重复出现,貌似有一种必然性,而实际上是人们约定俗成的, 因此,是“人为”的规律,是可以改变的。如某人因事赶车早上五点钟就起 床了,而在平常却是六点钟才起身,日常生活规律被打乱,但晚上可以早一 小时休息,这样可以弥补睡眠时间的不足,以后又可恢复正常。
然而,不管两者有何不同,它们都具有重复性的特点。

(摘自《政治教育》1999.8)

关于“人权问题”的几个认识误区
             郭淑艳 一、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有的,而且是永恒不变的 资产阶级宣扬“天赋人权”论,认为人权是天赋的,是人的自然属性所
固有的权利。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不是人的自然属性所固有
的,而是历史地形成的,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人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 人权是权利的最一般表现形式,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人权是一个政治范 畴,而“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 发展”。权利的产生有一个历史过程,是同阶级、国家、法律的产生紧密相 联的,是以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政治、法律和 意识形态上的反映。而且,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上,由于人们在生产关系 中所处的地位不同,社会实践不同,不同的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对人权的 认识、规定也就会有所不同;同时,由于各个国家、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 传统的差异,不同国家、民族和地区对人权的性质、内容和范围在认识和规 定上也就不同。因此,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并且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 从来就没有永恒的“不变的”、“始终一致”的人权理论。把某一个国家或 地区、民族的人权理论强加到别的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头上,以此干涉别国 内政的作法,都是与人权理论的发展规律相悖的。

二、人权是超阶级的


  人权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受到法律认可的,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 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作为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 在某些方面无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普遍性离不开特殊性,超阶级的 人权是没有的。世界上没有抽象的人权,只有具体的人权。马克思主义指出: “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 一的是资产阶级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权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也 不是人人享有的,而是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和决定的资产阶级的特权。 它首先是资产阶级的剥削权,表现在政治上就是资产阶级的压迫权、对落后 国家和地区的掠夺权和对其他国家的控制权。历史和现实证明了这种人权的 虚伪性和欺骗性。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权则表现为无产阶级的平等权,最终 目的是消灭阶级,创造实现人人平等的经济、文化条件。因此说,人权并不 是某种超经济、超阶级的抽象物。资产阶级所鼓吹的抽象的人权论,对内掩 盖了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的剥削权、压迫权;对外则是进行扩张、侵略、干 涉别国内政。

三、人权是无国界的


  人权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和阶级范畴,又是一个法律范畴。人权总是受国 际法和国内法的双重制约。在现代社会中,各国都通过自己的宪法和其他法 律文件,规定了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应承担的法
  
律义务,以确保个人权利的行使不违反国家法律,不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自 由。这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依据,离开了这些法律规范,个人的权利是无法实 现的。另一方面,国家独立权,自由地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权,以及互不干 涉内政等,则是国际法所规定的,是国际法人权的要求,同时国际人权的实 现要依靠各主权国家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参与和协作,它不能由本国以外的任 何势力越俎代疱,更不允许外国政府以人权为幌子,任意干涉主权国家的内 政外交。总之,绝对的个人人权和不受任何限制的人权是不存在的,西方国 家所鼓吹的“人权无国界说”是荒谬绝伦的,是为其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 治服务的。

(摘自《政治教育》1998.8)

违法≠犯罪

徐向荣

(一)违法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


  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也就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了 法律禁止的行为。一切违反《宪法》、《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行为,以及违反国家制定的其它法律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违法 行为对社会都有危害性,依其性质和危害程度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 法行为即犯罪。
  一般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比较轻,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触犯《刑法》, 只是违法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一般违法行为分为两种:第一,行政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工商 管理等行为。第二,民事违法行为即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没有正当理由不履 行民事义务或违反民事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如:欠债不还、损害别人 名誉等。
刑事违法行为就是犯罪。它是指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触犯了
《刑法》,并依法律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如:劫车杀人、殴打他人致伤致死 等行为。这类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 管理秩序等。因此,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二)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所受处罚不同


  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都给社会造成危害,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一般 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违法情节不一样,造成的危害程度也不一样,因此所 受的处罚也不一样。(1)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主要采用责令赔偿、 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2)行政违法行为要受 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冻结资金、赔偿损 失、停止营业、吊销执照等。(3)犯罪行为则应是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处 以刑罚。刑罚是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 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 权利、没收财产等。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识到犯罪必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一般违 法和犯罪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它们二者之间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一般 违法的人如果不能及时的吸取教训,改邪归正,就会滑向犯罪的深渊。

(摘自《中学文科》1999.7)

我国现阶段分配方式中的“五个不等于”
             徐福民 在讲授“我国现阶段的分配方式”这一知识点时存在着以下几个误区: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就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二)在公 有制经济范围内,各行业、各企业的劳动者等量劳动并不一定能获得等量报 酬,这实际上就是否定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三)劳动收入就是按劳分配的 收入。(四)非劳动收入就是剥削收入。(五)收入悬殊就是分配不公。为 了拨开迷雾,走出误区,在教学中必须讲清“五个不等于”。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等于社会主义分配方式


  马克思说:“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 产物,不仅就对象来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来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 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这就是说,一个社会采取什么样 的分配方式,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决定,而是由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 式决定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 是按劳分配。我国现阶段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比较落 后,且发展很不平衡,呈现多层次性,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不可能实现纯 而又纯的社会主义分配形式,而是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 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所以,我国现阶段的分配方式不等于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

二、按劳分配不等于每个劳动者都能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


  按劳分配是指在公有制经济中,根据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获 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者不劳不得,即等量 劳动获得等量报酬。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在公有制经济中,不同行业、不 同企业的职工等量劳动并不一定能够获得等量的报酬。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按劳分配的理论是马克思在全面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和批判资本主义经济学观 点的基础上,以科学的预见对社会主义经济作了基本分析后提出来的。马克 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是生产高度社会化,全部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不存在 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个人劳动一开始就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社会可以按 照个人所提供的劳动向个人分配消费品。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离马克思原先设想的相距甚远。现阶段,我国生产力 发展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价值规律仍然起作用。这样,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在现阶段就具有以下几个 特点:
  1.个人劳动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才能转化为社会劳 动,只有转化为社会劳动的个人劳动才能获得劳动报酬。目前,许多企业产 品积压、工人下岗,不是这些企业的工人没有提供劳动,而是个人劳动无法 转化为社会劳动,变成一种无效劳动。无效劳动是不能获得劳动报酬的。
2.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是通过迂回曲折的道路实现的。个人劳动要转

化为社会劳动必须通过市场,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个 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1)个人劳动恰好等于社会劳 动,这时等量劳动就能获得等量报酬。(2)个人劳动不能全部甚至不能转化 为社会劳动,这样等量劳动就不能获得等量报酬。(3)实现的社会劳动大于 个人劳动,这时劳动者就能获得一个超额的报酬。后两种情况是大量存在的。 由此可见,在现阶段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并非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而是 存在于许多场合的平均数中,使“不等量”围绕“等量”上下波动。这个原 则作为一种趋势和客观要求对分配起导向作用。这样,不同行业、不同企业 的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就有较大差别。
  3.按劳分配在同一企业中是明显的,但在整个社会中就显得含糊不清。 现阶段的按劳分配不同于产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在商品经济条件下, 每个企业都有独立的物质利益,职工不是直接向社会提供劳动,而是向企业 提供劳动,从企业中获得劳动报酬,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企业可以 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分配个人消费品。由于各个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同,所 以就整个社会看,按劳分配就显得含糊不清。
  综上所述,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原则在我国现阶段是客观存在的, 只不过对按劳分配的“劳”已进行了“校正”和“过滤”,个人的劳动必须 还原为社会的平均劳动,并以此作为按劳分配的依据,使得每个人的等量劳 动未必能获得等量报酬。

三、劳动收入不等于按劳分配收入


  在我国现阶段,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国家机关的工 作人员和公有制经济中企、事业单位职工按劳分配的收入,个体劳动者的劳 动收入,经营风险收入中经营者凭借复杂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收入。由于按劳 分配的前提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非公有制基础上获得的劳动收入均不属于 按劳分配的收入。

四、非劳动收入不等于剥削收入


  剥削收入是指私营企业主和外商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得的剩余价值。这种 剥削收入毫无疑问是一种非劳动收入。在现阶段非劳动收入还有:①按资金 分配的收入。如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份分红,个人在银行的存款利息、债券利 息等。因为这部分资金是我国居民过去劳动收入的积累,不能视为剥削收入。
②风险收入。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股票交易、期货交易,企业承包者和经营 者存在着巨大风险,他们有时不一定付出很多劳动,就能获得丰厚收入。这 部分收入实际上是对经营者寻求机遇、果断决策、敢冒风险、勇于负责而付 出巨大智力代价的报偿。另外,公有制生产单位之间由于生产条件差别形成 的级差收益有一部分转化为劳动者的个人收入,这部分收入是按生产条件分 配的结果,也不能说是剥削收入。

五、收入悬殊不等于分配不公

分配不公是近几年社会议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

视。分配不公必然会造成收入悬殊甚至两极分化,但收入悬殊不一定是分配 不公造成的。对此,我们必须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处理。
  1.所谓公平分配,是指人们之间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合理化。劳动者和生 产要素的投入者在收入分配中应遵循机会均等、规则公平的原则,并允许合 理拉开收入差距,但又要防止两极分化。因此,公平只能是竞争规则的公平, 不是结果的平均。
  2.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在现阶段具有必然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 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各地区、各企业的劳动者实际收入必然会 有所差别。我国现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 经济制度,决定了在分配方式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的原则。同时,由于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差异也必然会造成收入上的差距。 这种收入差距是合理的,符合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原则,是 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3.两种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公。一种是从统计学意义上讲的分配不公。 主要表现为:①货币和实物收入的分配不公。如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 件获得的个人额外收入。这种收入属于不合理收入,必须予以规范。②非货 币效用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如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费购置超标住宅, 等等。这种收入属于非法收入。另一种是属于心理感受上的分配不公,客观 上的分配不公并没有人们主观认识上那么严重。心理上的不平衡会强化某些 人对社会分配不公的感受。但这并不一定都是真正的分配不公。在经济体制 转轨过程中,人们各种利益关系会发生调整和变化。失去部分既得利益的群 体,由于心理不平衡,往往会把一些解决分配不公的措施,误认为是产生新 的分配不公的根源。因此,判断分配是否公平,不能只从局部利益、个人的 得失去判断,而是应该从整体和全局利益来判断。
4.分配不公的根源。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依然是最大的分配不公。平均
主义思想在我国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平均主义 分配方式仍然是当前的主要障碍。
市场发育不健全、不完善,竞争机遇不平等,是造成当前分配不公的重
要原因。如由于劳动力市场发育不成熟,人才评估和认证的社会化体系尚未 建立,高素质的劳动者常常不能获得丰厚的高报酬。 个人收入分配基金 缺乏宏观调控。个人收入分配基金的国家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必须制定监督 执行有关个人收入、分配基金形成和支配的法律规则,掌握个人收入分配在 总体上的信息,决定个人分配在政策协调和计划指导上的总体框架。目前, 我国尚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家对分配基金的宏观调控的方式基本上还 停留在传统体制阶段的做法上,对市场色彩较浓的个人分配因素还缺乏有力 的管理措施。对公有制部门的工资部分,国家可以实行宏观调控,但对企业 自行发放的各类奖金、津贴及其他福利则缺乏有力的调控措施。对非公有制 经济部门收入分配的监督和控制更是缺乏必要的手段。这也是造成收入分配 不公的原因之一。
  5.对目前收入悬殊问题应区别对待。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 入,调节过高收入,规范收入分配,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摘自《中学政治教学参考》1999.9)

怎样理解事物之间无条件地存在着联系与事物之间有条件地联系着
             邓传选 事物之间无条件地存在着联系,主要是指事物之间不论在什么条件下,
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其含义一是指联系的普遍性,即一事物的内部及一 事物与其他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一切事物都外 在相互联系之中,世界上根本没有不依赖于周围其他事物而孤立存在的事 物,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二是指联系的客观性,即联系 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不论人们同意不同意,喜欢 不喜欢,事物内部及事物之间都客观地存在着联系。人们既不能因为高兴而 凭空“创造”联系,又不能因讨厌而任意消灭事物之间的联系,因此说事物 之间无条件的存在着联系。
  那么,事物之间有条件地联系着又是指什么意思呢?它主要包括以下三 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具有各自的特点,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也就是说,一事物总是和他事物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界限和区别,就是同一事 物在它的不同发展阶段也各有不同的特点。唯物辩证法肯定事物的普遍联 系、客观联系,但并不否认事物之间的确定界限,而恰恰正是以承认事物的 这种区别和不同为前提的。如果否认这一前提,事物之间就混沌不清,就说 不清是什么东西和什么东西相联系,也就不存在什么联系了。因而事物之间 的联系是有条件的,是以承认事物之间的这种界限和区别为前提的。唯物辩 证法也正因为如此而既要求在有区别的事物之间看到它们本身固有的联系, 又要求在互相联系着的事物之间看到它们的区别;既要看到事物之间联系的 普遍性,又要具体地分析联系的特殊性、多样性。
其二,联系的有条件性是指事物的普遍联系,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形
式 世界上的具体事物无限多样,决定了事物之间的联系也是无限多样的。 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内部和外部的联系、主要和次要的联系、本质和非本 质的联系、必然和偶然的联系、一般和个别的联系,等等。不同的联系从不 同侧面、不同层次、不同性质方面表现出事物整体的不同特征。同时,这些 联系对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起着不同的作用。有的直接一些,有的间接一些, 有的影响大一些,有的影响小一些,有的是有利的影响,有的是不利的影响 等。其中起支配作用的是事物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事物的规律。
  其三,就事物之间有条件地联系着的“条件”本身而言,也是一种 联系 即指的是同某一事物相联系的、对它的存在和发展发生作用的诸要素 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因此, 我们在分析某一事物、认识某一现象时,必须从这一事物赖以存在的具体的、 历史的条件出发。而某一条件本身又受其他条件的制约,且条件也并不是一 成不变,而是复杂多样、不断变化的,由此决定了事物之间的具体联系是复 杂多样、不断变化的,所以说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可变的、有条件的。
  可见,事物之间及事物内部存在着联系,与事物之间有条件地联系着, 二者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强调联系的客观实在性,后者是在承认事物之间 联系的基础上,强调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二者的着重点虽然不同,但二 者的含义显然是不矛盾的。因此,把二者不加区别地等同起来混为一体,或
  
者把二者分割开来,并看成是矛盾的观点都是不对的,它就好比我们不能把 物质和物质的具体形态等同起来或分割开来的道理是一样的。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1999.9)

应试教育的代价
上官子木 不久前从报纸上得知,两名在加拿大留学的中国学生自杀,都年仅二十
几岁。一名是电脑博士生,因在加拿大找工作困难而自杀;另一名是生化博 士后,因工作受到指导教师指责而自杀。另据报道,这两名留加学生的自杀 均源自经济和精神压力所致。
  对于重视学业的中国人来说,把书念到博士可谓成才了,然而,在学业 上成了才的博士生却因难以承受工作、生活压力而寻了短见,如此结局则使 人在叹息之余又不免有所深思。
  在我国,尽管教改的口号年年在喊,但中国的教育始终是一种应试教育。 整个学龄期,学生们都为了考大学这一个目标而埋头学业,学校和家庭都把 学习放在第一位,孩子们也不用训练其它本领,学习成了生活中的唯一内容。 与学习相比,身体锻炼、道德品质、心理素质都成了可有可无的身外之物。 其结果往往是,越是学习好的孩子,缺的东西越多,包括基本生活能力、面 对困难的心理承受力、灵活的社会适应能力等等。从国际知识竞赛的成绩来 看,中国的学生的确是很优秀,但这显然是有代价的,即以牺牲孩子们学习 以外的各种能力为代价才换来的。
应试教育是一种缺陷教育,使青少年的生活除了学习没别的内容,因而
无法经历完善的社会化,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交往和人际交往的技能训练, 故而缺乏足够的环境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一旦面临这些方面的现实问 题,则难免陷入心理困境。另外,应试教育培养的学生缺乏各种生存能力, 而一个事事无能者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必然较多,所产生的挫折感也必 然较强。不难想象,一个除了学习其它方面一概不懂的人,一旦要独立面对 各种生活困难时,将会处于怎样的精神压力乃至心理危机之中。也就是说, 生存能力的缺乏相对增大了原有的困难,同时也相对增大了对心理承受力的 要求。
西方的孩子从小边打工边挣钱,他们从小就在了解社会,适应各种环境
以及了解自身能力。因此,他们在真正进入社会时有着一定的精神准备和经 验准备,这使他们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心理承受力来应付来自生活中的各种 困难。相比较,中国的学生,学习与工作是截然分开的,对新的工作环境的 适应是突然开始的,而相应的能力却是难以突然产生,于是社会适应不良乃 至由此而伴随的心理危机就在所难免了。尤其是单身出国留学,不再有父母 帮助出谋划策以及解决各种生活中的困难,独挡一面的生活也必然是独自承 受各种心理压力,因而中国留学生因生活压力造成精神崩溃而自杀有着内在 的必然性。
  其实,即使在国内,也有的学生因交不起学费或家庭经济困难而自杀的。 近年来,还有些学生是通过沿街乞讨而不是打工来挣学费,问及乞讨的理由 多为:学费高,家境贫,打工难。看来,中国的不少学生的确是太缺乏自强 自立的本领了,一遇到生活中的困难,就往往采取自杀或出卖尊严等极端性 的办法,似乎除此之外就没有其它出路了。
  应试教育在生活价值上也限定了学生,似乎只有一种公认的成功之路, 狭隘的追求使年轻人意识不到生活的路是多种多样的,以及个体有着宽泛的
  
选择范围。正因如此,个人的生活、工作一切顺利犹可,一旦遇到挫折和失 败,往往缺乏面对困难的坦然心态,缺乏灵活应对困难的生活策略,同时也 缺乏对远景的基本预测能力。 中国的应试教育还造成了学生的强迫性心 理,包括思维的刻板性,一条道走到黑的狭隘性。从小在“抠分数”的教育 环境下长大的孩子,必然喜欢钻牛角尖,也难有开朗的性格。现有的考试方 式、学习方式都造成了今天的学生缺乏灵活性,包括灵活地适应社会环境、 灵活地选择生活道路、灵活地调整自己的人生安排等等。应试教育下的训练 方法培养的人是谨小慎微的、是心胸狭窄的、是目标单一的,同时也是能力 单一的,其结果,生存道路也必然单一。这多方面的因素合起来,则造成了 生活的一般困境容易演变成生存危机,以及一般的心理困扰容易转换成致命 的精神危机。
  从目前的情况看,认识自我,权衡环境,合理地调动自身潜能,客观地 理解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以及自我与环境的关系,策略地解决各种生活困难乃 至巧妙地摆脱各种生存困境、科学地运筹自己的人生之路等等这一系列的能 力都是中国的学生大大缺乏的,也是从应试教育中无从培育的。
  总之,中国的学生在面对学习以外的困难时,之所以显得无能,是由多 方面的能力缺乏共同造成的,也是急功近利、只求学业成功的应试教育的必 然结果。在这种教育下的产品应当说是一种牺牲品,个体的自我是不完善的, 心理是不健康的,而人生中的充实感与幸福感也是难以产生的。
应试教育对我们的下一代所带来的危害不仅仅是心理方面,而且也包括
身体方面。据调查,我国中小学生近视率不断升高,仅在 1991~1995 年间, 小学生近视率从 15%升到 20. 6%,中学生从 35%升至 49. 8%,高 中生则从 50 %升至 60%。以北京市最著名的重点中学四中为例,所招各届 高一学生的近视率都高于 64%,以此为初始条件,到高三毕业,近视率则达
到 70%,而该校还是被公认是眼睛保健比较规范的学校,其它学校的高近视
率现状则更是可想而知。近几年来,仅哈尔滨光明眼科所收治了视网膜脱落 的小患者就有 54 例,这些年龄为 13~17 岁的小患者由于近视严重恶化而终 致失明。
现实真是触目惊心。看来,学校教育无视学生健康的状况是我们难以否
认的事实。各级学校对学生的视力基本上是采取不够关心的态度,而个别老 师甚至向学生宣传,“要奋斗就会有牺牲,要考大学就顾不了视力”。
不仅仅是视力,我国学生身体素质的其它方面也同样是存在着程度不等
的问题。据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的抽查,我国孩子的 骨骼发育状况令人担忧,尤其是城市儿童的情况更为严重,与生活水平相对 较低的山区相比,市区儿童缺钙的程序更为显著,而骨密度重度降低和中度 降低的市区儿童的比例比山村儿童高出近一倍。骨密度的状况之所以是山村 孩子好于市区孩子,主要是由于骨密度的提高是与身体运动量成正比,山区 的孩子要走几里地上学,回家还要帮家里干农活,加上课业负担轻,户外活 动的时间多,因而比城市的孩子有着较多的身体锻炼机会。
  我国学生身体素质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课业负担过重和学校不够重视身体 锻炼,体育课作为副课经常被挤占。尽管有明文规定,体育课是学生毕业、 升学考试科目,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有些学校虚报体育成绩。清 华大学曾在1995年对考入高校的各省市高考前十名的127位学生按高三年级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进行测验,结果有 63%的学生不及格。

  令人痛心的是,学生们的学业成绩是以牺牲身心健康的双重代价换来 的。事实表明,这个代价实在是太大了。因而,我国教育的深化改革已迫在 眉睫。

(摘自《前线》1999.5)

高考改革与国情

杨学为


  1997 年恰值恢复高考廿周年。社会各界及旅美学子纷纷举行各种形式的 纪念活动,颂扬邓小平恢复高考的伟大历史功绩,畅谈恢复高考的重大历史 意义。“恢复高考挽救了我们的民族和国家”;“整整一代人得救了”;“感 谢邓小平”??许多人在叙述自己当时听到恢复高考的激动心情时,都不约 而同地用了这些词句。
  与此同时,把“应试教育”归罪于高考的言论也屡见不鲜。一些人认为, 以高考为代表的升学考试导致基础教育畸变为面向少数学生、重智育轻德 体、学生学习负担过重的“应试教育”。一些人建议缩小高校招生的考试录 取比重,扩大推荐、保送生的范围。有些人甚至提出,实施素质教育就应该 取消高考。
  如此大相径庭的观点表明,现行高考制度在推行 20 年之后,已到应该进 行改革、调整的时候了。然而,怎样改?是淡化竞争甚至根本取消这一制度, 还是进一步完善考试的技术、手段,使之更加科学化?我认为,正确的答案 只能是后者。

高考不是单纯的教育问题


  当社会出现了强制性的社会分工、特别是脑体分工之后,当必须从人群 中选拔出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从事脑力劳动人员的时候,经过长期实践,人 类发明了考试。
中国关于考试的记载,最早要算尧选舜作自己的接班人。部落酋长推荐
舜,舜是否胜任这个职务呢?尧说:“吾其试哉。”那时的“试”并非现在 的书面考试,而是在实践中观察、试用。实行科举考试之前,中国封建社会 的人才选择主要是通过推荐、考察方式来完成的。由于推荐权掌握在地方豪 门世族手中,考察又没有量化标准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最终导致了官吏录用 上的腐败。
隋文帝杨坚统一全国后,急需大批人才;豪门世族遭到严重打击,中小
地主阶级迫切要求参与政权,科举考试便应运而生了。科举取士与以前的荐 举、察举相比有两个明显区别:第一,平民百姓无须别人推荐可自愿参加官 府的考试;第二,取士以考试成绩为主。这种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官吏 录用中的腐败。科举成为历史前进的障碍,是清朝特别是晚清时期的事情。 其原因主要是考试内容的陈腐和形式的僵化,而不在于考试制度本身。
  16 世纪,中国科举考试传到欧洲,英国首先建立了文官考试制度,以后 扩及西方。孙中山先生说:“考试制度在英国实行最早,美国实行考试不过 是二三十年,现在各国的考试制度,差不多都是学英国的。究流溯源,英国 的考试制度,原来还是从我们中国学过去的。”(《孙中山选集》下卷,第
585 页) 现代的高等教育入学考试从直观上来看,是普通高等学校选拔新生的一
种手段。然而,它的社会本质却远远超出教育,是国家对结束了基础教育最 高阶段学习以后的青年人所进行的大规模的社会分流工作。在计划经济体制

下,国家通过举办高等学校有计划地给自己培养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高等教育的学历文凭相当于“白领俱乐部”的“入场券”。高考在群众心目 中成为国家举办的最权威的进入脑力劳动者队伍的“选拔赛”。

脑体差别是高考竞争的根源


  恩格斯曾经把脑体之间强制性的社会分工作为“阶级划分的基础”,列 宁也把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立作为“现代社会不平等的最主要的根源之 一”。社会主义中国已经消灭了阶级对立与脑体对立,但脑体差别仍然明显 存在。脑力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与物质待遇吸引着青年人为得到它而不断奋 斗。
  脑体差别是导致高考竞争的根源,这一点在世界各国都一样。美国与日 本适龄人口的高等教育升学率都在 40%-50%之间,然而,日本高考竞争的 激烈程度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却比美国严重得多。这是由于日本受东方文化 传统的影响,学历主义比美国严重。我国适龄青年进入普通高校的比例大致
在 4%左右,而且有着与日本一样的东方文化传统,因此中国高考竞争的激 烈程度,远甚于美国,也甚于日本。虽然在我国接受高等教育还可以通过上 成人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参加自学考试等途径,但是,在相当多人的 心目中,只有上普通高等学校才能接受“真正的”高等教育,这样,高考的 竞争就成为继入小学、升初中、考高中之后“竞争金字塔”的顶尖。
户籍制度也是导致高考竞争的根源。农村孩子进城,除少数人参军后转
干、转业有机会外,只有考大学这一条路。因此,农村把考大学叫“考户口”。 这又涉及中国目前的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而这种差别,中国远比美、日大 得多。
过去,我一度认为,中国高考竞争激烈是因为人口多而高校招生少,如
果中国高等教育实现“大众化”,问题就会缓解。现在我进一步认识到,从 事社会管理或科学技术工作的人总是少数,只要存在强制性的社会分工特别 是脑体分工,竞争就会存在。高考取消不了,高考的竞争也取消不了。
早在 1963 年教育部就提出要克服中小学教育中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
向,至今成效不大。为什么?因为社会分工依然存在,脑体差别尚未消除, 人们的社会存在左右着人们的意识。这并不是说“片追”的倾向不要纠正, 而是说应该弄清“片追”的根源是什么,我们应该改什么,能改什么。马克 思和恩格斯说:“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人本身 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 而不是人驾驭着这种力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第 85 页)

考试是竞争的手段


  长期以来,不少人历数高考的种种“罪恶”,其实那并不是考试的“罪 恶”,而是竞争的后果。有的人也承认“竞争”,也承认“择优”,却不愿 见到“淘汰”,幻想保留“择优”而消灭“淘汰”。正像马克思在批判普鲁 东的唯心史观时说的那样:“他们全都希望有竞争而没有竞争的悲惨后果。”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539 页) 恢复高考后,由于录取以总分为准,在中学开始出现“重智轻德”和抹

煞个性的现象。对此,国家教育领导部门十分重视并采取了一系措施:
  ①1981 年,教育部发文,要求高等学校招生必须参考考生在中学的表现 与成绩。但很快档案里出现了假象:政治思想品德鉴定“贴金”,平时成绩 拔高。
  ②1982 年开始,教育部又规定地区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奖者、三好学生和 优秀学生干部等可以降分录取。但很快,有的地方地区级运动会一年开几次, 三好学生比例越来越大。
  ③1986 年,国家教委决定对少数全面发展或特长突出的学生实行保送入 学。但不过几年便发现,被保送的往往是中等的,有的差生因为父母有权势 也被保送了。1997 年国家教委曾试图取消保送生而未成,于是不得不于 1998 年决定,在五省、市试行保送生必须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的综合考 试,以考试来甄别保送的真假优劣。
  总之,恢复高考 20 年来,为了弥补考试的不足,为了促进中学生德智体 全面发展,国家教育领导部门在高校招生中曾采取过各种措施,力图把实施 “素质教育”的权利交给中学,但遗憾的是,这些措施或被迫取消,或流于 形式而不起作用,或不得不再举行一种考试来甄别。这是为什么?这说明, 在存在三大差别、特别是脑体差别的条件下,在激烈的竞争中,上述种种由 人的主观因素决定的东西,最终都可能变成假的,没有用的东西,甚至流弊 丛生。唯有考试这种科学的方法,除了考生本人的努力之外,任何客观因素 都难以起作用。

高考是选拔性考试


  就目的而言,有两种不同的考试。一种是水平考试,一种是选拔性考试。 水平考试的试卷水平是绝对的,不会由于考生水平的提高或降低而变化。就 教学效果而言,达到和超过这个标准的人数越多越好。选拔性考试则不同, 试卷水平对考生而言是相对的。考生总体水平高,试卷的难度就大;考生总 体水平低,试卷的难度就低。考试的目的是“拉开距离”,以利于“择优录 取”。高考属于选拔性考试。
有人说,高考导致高中教学只面向少数升学有望的学生。这种说法是没
有根据的。根据高考条例,凡普通高中毕业生均可自由参加高考,不是面向 少数人。当然,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国家所能提供的受高等教育 的机会有限,高中毕业生不能全部升学,高校只能“择优录取”。
  有人说,高考“冲击德体”。这种指责似是而非。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 生的原则是“德智体全面考核”,不是“智育第一”、“分数挂帅”。但考 核的结果,“智”仅统考标准分就有 900 分,“德”、“体”仅有合格与否 之分。而且绝大多数考生“德”、“体”都是合格的。否则,上百万落榜者 若是因为德体不合格,那必将成为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因此,“择优”的 最后决定因素只能是分数。
  有人说,高考造成学生“学业负担过重”。这需要具体分析。高考是选 拔性考试。在选拔性考试中,考生之间是竞争关系。在分布分数之前,由于 不知道别的考生会达到多少分,不知道所报志愿学校(专业)录取分数是多 少,因此,复习的努力程度必然是时间、精力、体力的极限。这种负担是降 不下来的,这是竞争的规律决定的。更明确地说,高考的负担不在于考试,
  
而在于竞争。当然,考生的负担与试卷的难度在总体上会形成一个平衡。这 个平衡促使高中教学质量与大学新生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
  有人建议,变高考为水平性考试。一个学生只要努力学,通过考试,即 具备了接受高等教育的能力,这样可以减轻考生的负担。但是,合格者都能 进入大学吗?如果招生人数如旧,让哪些人上大学呢?如果合格者都上大 学,大学能容下那么多学生吗?国家有这样的力量吗?欧洲许多国家实行水 平考试。不过,那些报名人数多、招生数量少的大学或专业,仍然需要再举 行一次选择性考试。
  如同世间一切事物一样,高考的作用也具有两重性。竞争的过于激烈加 剧了它的消极影响,“应试教育”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发展了它的消极影响。 高考的消极影响是高考自身克服不了的,需要社会加以配合。

高考将继续改革


  1977 年恢复高考以来,高考的改革经历了两个阶段。1977—1980 年为拨 乱反正阶段。1981 年,高考进入了改革阶段。经过多年的酝酿和试验,“3
+2”的标准化考试方案及高中毕业会考开始在全国实施。1998 年,教育部 提出,为了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培养大批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高考将进行 内容与形式的改革,同时宣布,高考科目将实行“3+X”方案。我认为这标 志着恢复高考 20 年后,高考改革进入了第三个阶段。
“3+X”方案是:语文、数学、外语为三个必考的科目;在高中必修的
其余 6 科(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中,高校可根据专业要 求任定 1-2 科为考生选考科目,也可对考生进行偏于社会科学或偏于自然科 学的综合考试。考生根据所报考学校的要求,决定参考科目,参考科目越多, 可选报的志愿也越多。这个方案,有利于高中各校及考生发挥特长,有利于 扩大高等学校招生的自主权。
高考的一个重要缺陷是考试内容仍然偏重于知识,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
代高等学校培养创新人才的需要。高考内容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创新能 力的考核,从而有利于高等学校选择优秀新生,也有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 这项改革必然触及传统的教育思想,影响到中学的教学内容。改革后的高考 综合考试将不是几个学科知识的“拼盘”,而是力求能够考核出跨学科的基 础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即使语文、数学、外语的考核,也将重点放在综合运 用知识的能力上。数学考试不再实行文理科分卷。所有保送生都必须参加综 合能力测试。具体方案教育部考试中心正在加紧制定。
  伴随高考内容的改革,高考的形式也必须进行改革。高考的另一个重要 缺陷是只有一次、一个水平。而千余所高校,水平参差不齐;几百种专业, 要求各异。高考的共性太大,个性太小。教育部考试中心曾多次提出方案, 变每年一次考试为两次考试;变一种水平的试卷,为甲、乙两种水平的试卷, 由高等学校任选。
  高考还有一个重要缺陷是只有笔试,不能适应考查多种能力的要求。外 语应加试听力。1997 年广东即开始试验,今后会有更多的省进入试验行列。 在大规模笔试之后,根据某些高等学校的要求,可以在经过选拔的考生中, 加试实验或操作。实验或操作可以在计算机上采用仿真技术进行,以选择能 力全面的优秀新生。一次考试也可以分两段进行:第一段,主要考查知识面、
  
速度;第二段,主要考查能力,给考生从容答题的时间。 实行上述改革,要具备条件。考试机构要专业化,力量要加强,考试设
备、费用也要增加。

(摘自《求是》1999.5)

纳税人 到底指谁
             张连俊 高中政治新教材的经济常识中有关财政、税收的知识,是从纳税人的角
度来阐述的,其落脚点放在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上。但在教学中发现,学生 对“纳税人”存在种种模糊认识,以至陷入误区,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现简 析如下:

一、认为“纳税人就是负税人”


  [简析]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也称纳税主体,是指税法上规定 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民法的角度看,纳税人作为缴纳税款 的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个人以及属于 自然人范围内的个体户、农村承包户等。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履行法 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组织,如企业、社团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凡 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的,也即只要负有直接的纳税义务,就是纳税 人,就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负税人则指税款的实际承担者或负担税款的经济主体,是税收的最终负
担者;而纳税人只是负担税款的法律主体。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税人。只有当 纳税人所纳税款无法转嫁时,这时纳税人同时又是负税人。如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应当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进 行商品交易,这时候,商品销售者可以用其销售收入扣除成本之后的盈利缴 纳增值税、所得税等项税金,并由自己负担上述税金。如果纳税人能够把所 纳税款转嫁他人负担,这时纳税人和负税人就属于不同的主体,如消费税的 纳税人是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所负税人则是消费者。这是因为,此时商 品的价格背离了价值,发生了税负转嫁。如烟酒等消费品的价格通常大大高 于其价值,同时国家对这些消费品征收较高的税收,以达到取得财政收入和 调节消费的目的。这时,虽然税款是销售者缴纳的,但是这些税款已全部或 者部分地转嫁给消费者负担了。而税法一般只规定纳税人,而不规定负税人。

二、认为“所有的人都是纳税人”


  [简析]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所有商品中都包含了税收,而所有人都 会不同程度地购买商品,所以所有的人都是纳税人。
  首先,并非所有商品中都包含税收。例如市民在集贸市场上购买农民出 售自产的鸡蛋,买卖双方都没有也不可能缴纳任何税款。这是因为,我国税 法规定:此类交易,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农业税,也不征收所得税。可 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经济单位或个人是否成为纳税人,是由税法的 规定和单位或个人所处的经济地位决定的。不同的税种会有不同的纳税人。 所以不征收任何税款,即使购买了商品也不会成为纳税人。
  其次,即使商品价格中包含着税收,也不能说购买者就是纳税人。因为 纳税人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内涵 十分明确。如我国的增值税是将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增值额作为征收
  
对象的一个税种,其纳税人是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即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此时,在商场购买商品的 消费者并不需要办理增值税的登记、申报、纳税等手续。此时,如果发生了 税负转嫁,消费者只是负税人而非纳税人。
  第三,在正常情况下,商品价格中不仅包含着销售税金,也包含着生产 经营者的利润和按照利润缴纳的所得税与其他税收,以及成本、费用等,这 些税金、成本、费用也不是消费者缴纳的,因为消费者不负有直接纳税义务, 故不会成为纳税人。

三、认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才是纳税人”


  [简析]这种说法,缩小了纳税人的外延。纳税人中除了缴纳个人所得 税的人以外,还有缴纳其他税收的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等。如 购买住房缴纳契税的职工;屠宰应税牲畜缴纳屠宰税的农民;生产企业要缴 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可见,不同的税种有 不同的纳税人。

四、认为“中学生在学校读书,不会成为纳税人,与纳税无关”


  [简析]当今社会生活就像一个大舞台,每个人都扮演着多重的社会角 色,享有多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该具有“纳税人” 意识,中学生也不例外。
从纳税人的角度讲,有些中学生已经成为纳税人。如车船使用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 务人。中学生作为自行车的使用人,已经成为纳税人。尽管自行车税是一个 很小的税目,每年每辆车的税额仅为 2-4 元,但也必须履行纳税人的义务。 更何况,中学生的家庭成员如果从事了应税活动和取得了应税收入,中学生 有责任督促其自觉纳税。
从消费者的角度讲,中学生享受着国家财政提供的社会服务,国家税收
的多少,同中学生息息相关。所以中学生应成为国家税收制度的自觉维护者, 不仅要具备“纳税人”的意识,履行义务自觉纳税,也要懂得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行使纳税人的权利,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

(摘自《中学文科》1999.7)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五个问题

王礼宝

1.改革的方向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
2.改革的目标
  到“九五”计划末,在全国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初步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
3.改革的基本方针
  (1)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 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3)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以构造产业 结构优化和经济高效运行的微观基础。
  (4)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家经济,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对国有 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以市场和产业政策为导向,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国有大 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放开搞活一般国有小型企业,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国有经 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5)加快国有企业的技术进步,形成企业的技术创新机制,增强企业的
市场竞争能力。
  (6)搞好国有企业,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切实加强企业经营管理 者队伍的建设,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机制,增强企 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7)协调推进各项配套改革,重点是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
督和营运体系,促进政企职责分开,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国有企 业改革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8)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国家为各种所有
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4.改革的路子
  抓大放小、三改一加强(见前文(3))、减员增效、分离分流、兼并破 产、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再就业工程等。
5.判断改革成败的标准
  “三个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 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摘自《中学文科》1999.9)

辩证地看待欧元对我国的影响
             王艳芝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是客观的,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内
部都包含着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这就要求人们对任何事物,在任何时 候都要运用一分为二的观点,坚持两分法,防止片面性、一点论。
  作为区域性集团单一货币的欧元,它的启动对欧洲和世界经济、贸易, 特别是对世界金融秩序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作为欧盟第三大贸易伙伴的中 国,欧元的启动,也将对其产生巨大的影响。对此,我们应该运用辩证的观 点,全面地看待欧元对我们的影响,既要看到欧元给我们带来的机遇,也要 看到我们又面临着风险和挑战。
从机遇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欧元的启动有利于促进中欧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欧元区 11 国市
场单一,货币单一,汇率统一,有利于中国减少汇率汇兑的风险和损失,降 低经营成本和开支。同时,将促进欧洲经济增长和市场繁荣,坚挺的欧元也 将有利于中国向欧洲出口。
第二,有利于我国在欧洲筹集资金。欧元的启动,将使欧元区国家的投
资条件改善,投资成本降低,这将有利于中国企业在欧洲发行债券和股票, 同时,也可能促进欧洲投资者增加对中国的投资。
第三,有助于我国更好的调整外汇储备结构。目前,在我国的外汇储备
中美元占 62%,日元占 8%,马克、英镑、法郎等欧币占 19%,欧元启动后, 将会使我国的外汇储备中增加欧元的份额。
第四,有利于改变人民币汇率机制。欧元启动后,人民币汇率的确定就
要考虑欧元汇率的变化和欧元的供求情况,这就会改变目前以美元汇率为主 要参数状况,使人民币汇率的制定和浮动更趋合理与灵活,从而避免因美元 汇率波动给人民币带来的风险。
第五,有利于减轻我国美元和日元债务。目前,我国的债务大都是以美
元和日元计价的。从长期发展趋势看,欧元的走势将趋向坚挺,美元和日元 则势疲软。因此,欧元对美元和日元升值的可能性很大。这样,我国现有的 美元和日元债务将会因此而有所减轻。
从挑战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初期汇率风险较大。从长期看,欧元走势趋向坚挺。但在过渡期 内的汇率可能是不稳定的,这对我国的债务、外汇储备、进出口等将产生难 以预测的影响。
  第二,欧元区内竞争行将加剧。欧元启动后,欧元区内汇率风险的消失、 成本的下降,将会导致欧洲内部企业合并、重组、竞争加剧,从而使中国的 银行和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同时,欧盟保护主义倾向的加强,将对我 国的出口带来不利的影响。
  第三,资金转换将对我国造成不利影响。欧元的启动,将对美元形成挑 战,将逐步改变目前美元一种货币主导世界金融体系的局面。欧元区强大的 区域影响力,将会使国际资金转向欧元区,造成国际金融环境的波动,并对 依赖美元汇率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带来冲击,这势必也会给我国造成不利的影 响。
  
中学政治与其它各科教与学 中学政治与其它各科教与学
成为本站VIP会员VIP会员登录, 若未注册,请点击免费注册VIP 成为本站会员.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电子书均来自互联网。如果您发现有任何侵犯您权益的情况,请立即和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作相关处理。


其它广告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推荐小说     全部分类     最近更新     宝宝博客
蓝田玉PDF小说网致力于建设中国最大的PDF格式电子书的收集和下载服务!